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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拉拉,不仅是拉拉货

2023-09-16李家龙白明玉张攀

华章 2023年3期
关键词:法律义务网约车安全

李家龙 白明玉 张攀

[摘 要]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约车应运而生,其中货拉拉就是共享經济下的网约车行业产物。它虽然为百姓带来了便捷高效的生活,但因2021年“货拉拉”事件所暴露出来的一些有关基本安全保障、服务和效率、政府法律监管、三方关系等问题,被人们所诟病。本文旨在谈论货拉拉跳车事件折射出网约车存在的法律问题。

[关键词]网约车;安全;法律义务

一、货拉拉事件概述

2021年2月6日下午,车莎莎(后面简称车女士)在货拉拉平台下单搬家服务,由司机周阳春(后面简称为周某)接单,其间两人发生矛盾,在行车过程中车女士跳车,司机周某及时拨打了急救电话,但因伤势过重车女士不治身亡。

事件发生后,车女士家属将事件发布到某社交平台上,引起了社会的广泛讨论。货拉拉平台也表示会尽全力配合家属和警方。当月23日,周某被警方以“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法刑拘,3月3日检察院依法批捕周某。

二、事件问题的法律分析

(一)平台性质问题

为何首先讨论平台性质问题?对于大众来说乘坐网约车出行是非常便利的事情,但有时可能由于天气、交通堵塞等问题,导致无车可约,所以这时“货拉拉”平台可以当作一个解决办法。平时我们都会利用货拉拉平台做货运服务,但这时“货拉拉”的平台性质就被模糊了,到底“货拉拉”平台属于互联网服务的中介商还是具有牌照管理性质的货运公司?事实上,货拉拉是一家互联网物流商城,从事同城/跨城货运、企业版物流服务、搬家、汽车租售及车后市场服务[1]。所以,按照货、客运分离的相关运输法规规定,货拉拉平台是不能接纳客运订单的(在副驾驶位跟车除外)。所以知晓平台性质问题会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平台、司机与客户间存在的职能职责划分模糊问题[2]。

那么运输途中出现的交通事故由谁担责?车主都会给车辆上各种保险,但车主通常都只会保最低保险额度的险种,一般不会购买乘员意外伤害险种,即使交纳乘员保险,赔付时也是各执一词。在大众的想法里,应该是平台与司机存在劳务关系,平台与客户存在服务关系,司机与客户存在货运及服务关系,但事实上理解服务主体存在偏差。平台到底是不是货运的责任主体?目前大众认为在平台下单,平台派出车辆,费用付给平台,并非给司机,因此,客户和司机就会认为平台是责任主体,而货运平台会认为自己是信息的中介方,货运的责任主体依然是司机。

该事件的另一个导火索就是货物装卸和搬运由谁来执行?这也是需要平台来明确的问题之一。“货拉拉”曾爆出过天价搬运费的事情,导致部分网民的不满,但最终不了了之,因此,平台应就此制定规则,给民众一个说法。

关于责任划分,首先,政府要联合平台来制定《货运信息平台和货运网约车的行业规范》,其中要对各个角色的职能职责进行严格定义,当存在争议时提供裁决的依据,以免类似于“货拉拉”事件发生;其次,平台也要对司机提供培训,提升司机整体素质;最后,就是增加货运过程的实时监控,提供安全保障。由于缺失保护机制,导致本案缺乏关键证据,使案件在舆论方面引起了轩然大波。

从事发当晚到问题得以解决,长达十五天“货拉拉平台”才发布相关声明。“货拉拉”平台不仅要反思,而且要付出实际行动,及时发布整改平台的安全机制和发生类似事件的解决流程的声明。

后续货拉拉发布的声明中涉及行程安全预警、产品功能、效率问题,这与文中提出的并无较大差异。这不仅是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也是法律问题。根据民法典,相关平台应提供安全保障义务[3],这既包括司机培训,也包含安全设备的安装,例如车内安装录音录像、安全带佩戴提示、软件的一键报警功能等等。

3月10日,“货拉拉”上线了行程录音功能,“安心拉”智能行驶记录仪在长沙开启了小规模试验。设备方面,共有三个摄像头,对车外、车内、货箱进行货物运输全程录音录像,设备内部也嵌入了车辆定位功能。软件则基于人工智能技术,增加了对司机疲劳驾驶的评定判断,一旦判断出疲劳驾驶的行为,就会对司机进行提醒;为防止交通意外发生,也增加了对货物异动进行识别,保障了人、车、货物的安全。“货拉拉”声明四月份试点规模会不断扩大,预计七月推广全国,年底将覆盖平台50%的订单。平台还格外注意有客户跟车的订单,将会优先派出有安全设备的车辆,保障客户权益。

货拉拉事件,不仅是对“货拉拉”平台敲响的警钟,更是对于整个共享经济模式体制的提醒。类似的事故在各个平台屡见不鲜,要做的不仅是事故预案,而是未雨绸缪,扼杀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在这起事故中,由于车女士是通过货拉拉平台预约叫车而来的,如果货拉拉平台方未能履行相关管理和监管义务,导致出现安全事故,那么平台方将可能被追究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二)政府部门的法律监管与其惩治力度

“货拉拉”事件造成了不小的社会轰动。对此,政府应联合平台制定平台、司机、客户的具体的职能责任划分[4]。由于边界模糊和惩治力度不严,造成事件处理效率不佳。这对于其他经济模式的平台来说也应引以为戒,不能做甩手掌柜,既要努力赢得客户的信任,同时也要保障司机的合法权益。对此,政府应当出面对企业做出要求,勒令其整改。

任何一种行业的强制性管理规定都是不可或缺的,比如,文中呼吁制定《货运信息平台和货运网约车的行业规范》,就是一种合理管理方式,其他行业也可以用这种方式进行合理规定。政府还应与当地交通运输部门对货拉拉平台和从业人员进行全面的监管,确认平台是否有安全隐患。

加强法律监管可以保障人民民事权益,也是维护法律尊严、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基石。所谓法制,对于私权而言,只要法律没有禁止的,都是公民权利;对于公权而言,只要法律没有授权,都是被禁止的。加强法律监管绝不是为了制裁某人或者某个群体,是为了给大家一个相对公平的环境。政府部门应开展全面的调查和救援工作,加强行业监管和安全教育宣传,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三)法律责任裁定分析

网民中有一种观点,认为司机太冤枉,罪名过于牵强,是为了消解社会舆论而定罪的。首先,从办案流程和警方通报情况来看,并没有一方通过舆论来施压,也没有过分夸张实情,都是依据事实基础来进行判断的,这就使舆论定罪观不攻自破。

根据警方发布的情况通报来看,司机的行为成为关键,因为此次事件中没有视频及音频佐证,量刑裁定也仅依据证人证言、司机供述和警方现场勘察。最终根据判决,警方以“过失致人死亡罪”逮捕司机周某[5]。

接下来我们将分析司机周某的罪名裁定。客观层面,周某的行为是偏航行为,但偏航行为并不属于危害行为,而非危害行为又分为能作为和不作为,这里不作为是指能为而不为,导致结果的发生(小概率事件)。警方的通报并没有说明车女士把身子探出窗外到坠亡的时长,但指出司机没有从言语和行动上制止车女士把身子探出窗外,只是轻点刹车打开双闪。据此来看,司机完全有能力制止,所以法院做出“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判决。

从主观上,这件事分为意外和过失,从行为链条上来看应该属于过失致人死亡,而过失又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那么法律对于二者是如何定义的呢?首先要求要有预见的可能性,这是二者的共同特征,但对于过于自信的过失还要求采取措施但未起作用。从证据来看,周某虽未采取语言和行动上的制止,但也做了轻点刹车和打开双闪的行为,虽然没有阻拦车女士跳车结果的发生,但应该不能当作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所以对于周某而言,这是属于疏忽大义造成的过失致人死亡。

笔者相信警方提供的情况通报,从当时情况看,如果周某拉住车女士的话,稍有不慎就会导致车辆失控;若采取急刹车的行为,则有可能导致车女士甩出车外,造成更大的事故,周某采取的打开双闪轻点刹车也不失为一个好办法。

(四)车女士行为是否属于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需要具备以下三个要素:避险意识、避险认识和避险意志。“货拉拉”事件中车女士多次提及司机周某偏航未得到回应,甚至还被埋怨,另外偏航路线过于昏暗,以上因素导致车女士内心不安,想要从车里逃离,紧急避险的三要素均符合。但从实际出发,危险正在发生是车女士假想出来的,此时并没有真正的危险要发生,由于内心的恐惧,导致了跳车结果的发生。事实上,司机周某只是为了节省时间而选择这条道路,相对而言,偏航路线比平台规划路线的红绿灯要少一些,只是照明条件不足,司机没有和车女士主动沟通更换线路,在车女士提出疑问后也未做出相应解释,才导致车女士假想避险的结果。所以,车女士行为应该属于假想避险,即原来并不存在危险,而车女士误认为有危险。

(五)车女士跳车后的救助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目击交通事故或者接到交通事故报警电话的人员应当立即拨打紧急救援电话或向有关部门报告,如果周某未能及时救助车女士或未能及时拨打紧急救援电话,那么他就可能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可能。这意味着他可能需要承担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并可能受到行政处罚,如罚款或其他惩罚措施。

(六)其他细节问题

根据警方提供的情况报告来看,涉事车辆为瑞驰新能源EC35货车车型,驾驶舱室内空高136cm,副驾驶地板距离车窗框下沿72cm,副驾驶车窗为梯形结构,上宽35cm、下宽64cm、高度64cm。据查阅相关车型资料,车窗距离车座上面仅有30cm,按照车女士的身材,乘坐的位置应该在车锁的位置高度,也就是说,车女士稍稍离开座位一点,车窗未关闭的情况下,是完全有可能翻出车外的。至于车女士为什么不选择打开车门而是选择跳车窗,据资料显示,这款货车车型并未安装儿童落锁装置,而是采用锁扣结构,当时车门处于落锁状态,车女士由于心理恐慌,导致无法打开车门而选择跳车窗。

根据警方还原的司机周某行驶偏航和平台推荐路线图对比显示,司机周某行驶路线虽然总里程多一点,但红绿灯数量相对来说少一点,用时也会短一些。根据走访周边住户的调查结果显示,附近居民经常出行路线和司机周某一样,但晚上这条路线照明条件会差一点。以上说明司机周某的路线选择,并非要对车女士产生危害。

三、事件反思及总结

首先,需要关注的是人们对于这件事的思考方式。普通民众用的是人情、社会意义、舆论等非法律式思考方式,而法律则按照事实证据说话,以法益作为入罪的理由,以伦理作为出罪的依据。检察机关并不会因为舆论压力给任何人定莫须有的罪名,所做出的判决也是合理的。

其次是对于车女士的误解。部分民众认为车女士斤斤计较,月入两万还计较几十块的搬运服务费。在此我们不谈论车女士的消费习惯,接受付费搬运服务是自愿行为,车女士有权力拒绝,并且车女士的搬运行为都符合平臺规定,也无过错。还有部分民众表示,“这事情不至于跳车求生吧”。女性的心理承受能力是弱于男性的,况且当时处于一个黑暗的路况,身边有一个对自己抱怨的司机,这时候产生恐惧心理也不难以理解。

“货拉拉”事件其实是对社会信任体系的反思,多数信任是对于第三方的信任。但这个信任体系是由基础经济合作和第三方搭建起来的,无论多大的体系本质上都是由人构建的,而个体是十分脆弱的,任何一方的失衡,都会导致这个信任体系的“大厦”崩塌,会导致人的情绪失控,造成不安全的状态。

总而言之,“货拉拉”事件提醒我们关注社会信任体系的稳定,尊重个体行为权利和心理差异,以并依法处理相关问题。只有在建立了公平、可靠的信任基础上,这样我们才能推动社会的健康发展和稳定状态。

结束语

总结此次事件,企业应当负首要责任。企业应有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高效的处理机制、社会责任感等等。企业作为民众信任的第三方机构,应做好服务质量。其次是政府应加强监管力度。人们的法制意识也要增强,这需要政府、学校、社会等多方面的努力,指导人们以法律方式思考,避免情绪主导大脑。最后应提高司机的服务质量,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司机应当提供什么样的服务,但是作为提供货运服务的行为主体,相应的基本服务也是应当具备的,若更改路线需向客户说明,以免类似事件发生。

参考文献

[1]李娜,李宏.从货拉拉跳车事件看网约车安全解决方案[N].现代物流报,2021-02-27(A04).

[2]金煦纯.网约车平台与司机法律关系研究[D].哈尔滨:黑龙江大学,2020.

[3]王雪菲.论网约车平台的安全保障义务与责任[D].济南:山东大学,2020.

[4]叶英泽.我国网约车政府监管法律问题研究[D].长春:长春理工大学,2019.

[5]马圣昆,徐久生.过失致人死亡罪中过失的认定[J].贵州警察学院学报,2020,32(5):60-67.

作者简介:李家龙(2001— ),男,汉族,吉林四平人,黄河科技学院,在读本科。

研究方向: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

白明玉(2001— ),女,汉族,河南新密人,黄河科技学院,在读本科。

研究方向: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

张攀(1981— ),男,汉族,河南镇平人,黄河科技学院,硕士,副教授。

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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