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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环境刑事合规之犯罪预防路径探析

2023-09-16杨淑慧

华章 2023年3期

[摘 要]企业因活动范围大、经营种类广、接触环境资源较多,成为了环境破坏和环境治理约束的重要主体。随着企业合规制度逐渐进入中国并不断推进,专项合规之一——企业环境合规为企业环境犯罪风险预防、企业环境犯罪的治理提供了新的视角。党的二十大报告对高质量发展做出重要战略部署,也为加强企业环境合规制度的建设提供了根本遵循。为了推动企业环境合规制度在我国现有司法框架内进一步落实,应结合我国已有的试点改革经验,遵循企业环境合规制度的内在逻辑和脉络,从企业的内部治理、外部激励角度为着力点,构建企业环境刑事合规的司法路径。

[关键词]环境刑事合规;企业合规;路径

在环保理念深入人心的现代社会,可持续发展方针的贯彻和落实加强了生态文明建设在我国的不断推进,与此同时,在政策风向、立法思想、司法实践中也可以看出国家对于治理环境问题的决心和行动。我国的全面企业合规改革从2022年4月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始推进。在此前,已有两年国内企业合规试点改革的经验。从理论基础、实践经验来看,企业环境刑事合规所承载的预防性司法理念对于现有的环境犯罪的理论研究和程序性制裁都有重大的突破意义。因此,如何将企业合规制度运用到环境犯罪领域之中,是解决企业环境犯罪“治理难”的重点问题。

一、企业刑事合规对环境犯罪治理的预防性作用分析

(一)企业合规在环境犯罪预防中的适用经验分析

在美国等发达国家,关注环境可持续性、在董事会层面成立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成为公司治理改革的趋势,并构成了公司治理的优势所在。作为一种新型公司治理方式,企业合规是一种以避免合规风险为导向,由企业建立的一套针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事先防范、事中监控和事后补救的内部监控机

制[1]。我国的企业合规改革制度自2020年3月开始,其中就有涉及环境犯罪的案例,如第一批试点中“张家港市L公司、张某甲等人污染环境案”。本案中,检察机关在办理涉企犯罪案件时,主动审查是否符合企业合规试点适用条件,并在整个过程中从为企业考虑的角度出发,多次会同有关部门对涉案企业的合规计划实践情况进行考察。这一系列的操作表明企业合规对于挽救民营企业、优化营商环境、发挥检察机关的能动履职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二)企业合规对预防环境犯罪的独有优势

作为一种新兴的诉讼制度、治理模式,企业合规制度背后蕴含着全新司法理念,在治理环境犯罪方面有着诸多优势:一是司法理念的先进性。基于风险社会形成的风险刑法,立法“明显地转向预防与安全,国家在犯罪发生之前、在针对某个行为人特定犯罪的嫌疑具体化之前就已经开始介入”[2]。从这一角度看,企业合规有着预防性司法的理念,整体上契合环境犯罪“预防为主、惩罚为辅”的司法实践需求。二是主体参与的多元性。企业合规制度的主体不仅包括企业本身,还包括司法机关、专业机构、行政部门和社会群体,各主体分工配合,责任明确,有着清楚的角色定位和权利义务。三是治理手段的多样性。企业合规治理体系既包括企业内部自发的合规体系管理制度,也包括以检察机关为中心的“司法激励”治理措施,还有行政机关与社会团体的“合作激励”治理措施。四是治理层次的全面性。司法层面的治理并不能完全取代企业的自我责任和社会的监督责任,要想实现对环境犯罪的有效治理就必须发挥企业合规制度下的多层面治理模式。五是司法治理的融合性。环境犯罪涉及包括但不限于刑法、行政法、环境保护法在内的多法交叉,对于这一问题的解决需要各法间相互配合,从而形成协同治理的局面。

二、企业环境刑事合规制度发挥预防性作用的实现路径

(一)治理视野分离与选择

治理主体的选择实际上决定了在这场改革中应当由何种主体担任中心位置,质言之,这一制度建构的底层逻辑应以何种标准为中心。本文所讨论的企业环境刑事合规制度构建是以治理主体为中心。这一选择对企业而言属于激励机制,对国家而言丰富了环境治理主体,提升了环境治理能力,既符合当下企业合规改革的一般做法,相对其他治理方式也更为简单明了。因此,下文讨论的主要是內部治理和外部治理结合的制度构建,并将外部治理中的司法激励作为制度中心,吸收其他治理模式的优势,形成一套相互协调、配合有序的治理体系。

(二)完善企业环境刑事合规的内部治理体系

虽然企业环境刑事合规制度是多元主体参与的产物,但该制度建构的关键仍在企业,倘若企业不愿耗费成本建设合规体系,或觉得建设合规体系的成本远大于收益而抗拒建设合规体系,那么后续的一系列运行就无从展开。因此,必须建立规范可行的内部合规架构,才能吸引企业建设合规体系。根据环境犯罪的治理要求,企业环境刑事合规内部体系应当包括基本原则、组织架构、外部监督三个方面。

1.企业环境刑事合规的基本原则

企业环境刑事合规是建构于公司内部章程,基于程序、过程而构建的法律机制的基础上,它契合预防环境污染风险的特征以及社会大众对公共环境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诉讼权的诉求,具有风险防控、程序便捷、协商沟通和多元治理的特

征[3]。企业环境刑事合规制度应当符合公司运行一般规律,以便融入公司制度中,使之成为与公司经营同样重要的价值目标。

首先,企业需要切实安排独立的合规监控组织。该组织需要具备相当的资源及完善的组织体系,聘请环境领域的有关专家学者作为企业的业务顾问,组成专家团队,其任务是有效识别和排查环境合规风险;该组织还需要设立专门的环境分支机构,该机构隶属于合规监控组织,任务是重点关注经营业务中环境方面的合规风险。企业在从事环境方面业务前,需报请环境合规组织同意,组织对不符合环保法律规定的业务享有一票否决权。在之后的业务活动中,环境合规组织应关注重点环节、重点岗位,发现污染行为要及时叫停。

其次,完善内部举报、奖励措施。构建并完善企业内部环境犯罪行为的举报通道,举报主要包括一线业务人员的举报以及跨部门间的举报,其内容重点关注有关环境犯罪行为。由于大部分环境犯罪行为是由一线业务人员实施,例如,废水的排放、矿产资源的过度开发等行为,因此,一线业务人员掌握着一手的证据和线索,而相关线索由环境合规组织直接受理,并在合理期间给予回应。

最后,做好合规评估制度。正如有学者质问的那样“既然企业具有良好的预防犯罪的合规制度,为什么在企业业务活动中还会出现犯罪行为呢?这岂不表明企业合规制度形同虚设吗?”[4]因此,环境合规组织应当定期向合规监控组织汇报有关企业环境犯罪的风险预防情况,由合规监控组织在股东会或董事会中向全体股东或董事汇报,并写入会议记录和工作报告中,由股东会或董事会及时做出评价。

2.企业环境刑事合规的组织架构

为确保合规计划的有效性,企业环境刑事合规首先应考虑的是企业高层对建立合规文化的承诺,并审查这种承诺是否得到中层管理人员和所有员工的有效执行。与此同时,企业内部还应评估企业高级管理层是否在整个组织结构中清楚地阐明了合规要求,确保合规计划在中层管理人员和全体员工中得到了明确的传达。

完备的组织架构除对高层进行必要的约束外还应制定合规政策和程序,如内部控制机制、审计制度、文件政策以及纪律惩戒,以保障企业“真悔罪、真合规”。这些政策和程序应根据环境犯罪的性质、企业规模以及相关风险的大小加以确定。一种有效的政策和程序,需要明确企业所面对的诸多法律风险,并涵盖其产品和服务、第三方代理商、客户、与政府的关系以及其他方面的风险。在环境犯罪领域,企业需要解决的风险可能包括为使企业迅速营利而随意破坏环境,包括向河流排放工业废水,对农村耕地的恶意收购和破坏,对环保部门的贿赂,为躲避监控而设在生态脆弱的原始地貌区等。

3.引入外部监督机制

对于企业而言,进行合规建设的成本不仅包括物质上的投入,如设立专门的合规部门,投入大量的合规专项资金;还需要生产经营过程中处处约束自己的行为,诸多有助于提高效益但可能涉嫌污染环境的事情都不能去做;最重要的是企业合规中的合规建设不同于一般律师业务的合规建设,它需要企业自我检查,找出自身经营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有针对地做好合规建设,这就相当于把自身的不足暴露给竞争对手,并要在合规监管期内提防竞争对手针对这些弱点发起的攻击。因此,企业可能会怠于建设合规制度,或应付完检察机关的验收后便不再遵守该合规制度,因此,引入外部監督是必要的。

(三)增强企业环境刑事合规的外部司法激励

合规管理本属企业自治的范畴,政府依法予以适度干预的正当性根源在于,企业违规将造成对自身和社会的双重危害,导致内部风险并引发系统性社会风险[5]。根据试点经验来看,合规激励目前较为通行的做法是检察机关通过审查涉案企业是否具备相应条件,从而选择适用企业合规制度。如果企业有建设合规体系的意愿,并积极认罪认罚,满足适用企业合规的其他条件,那么检察机关就可以做出合规从宽激励措施,不起诉就是激励程度最高的形式。然而,检察机关这一做法只存在于刑事诉讼阶段,即案件由公安部门移送至检察机关进行审查起诉阶段。如果在侦查前企业就被吊销营业执照,那么即使企业具有建设合规体系的强烈意愿,也无法适用企业合规制度。

因此,根据法秩序统一性的要求,以及我国已有的派驻检察机制,检察机关可以探索立案前的提前介入,对于环境污染类案件,一般是由行政机关受理举报并开展调查,检察机关可以试行入驻环保部门的机制。具体来说环境合规问题中公安机关并非环境行政治理的主体,只有当该案件成为刑事案件后,公安部门才有正当介入的理由,因此,此类案件更多的是环境行政执法部门在进行实际操作,必须对环境行政予以较多关注,在这一理念下探求检察机关在环境行政部门入驻是切实且必须的。在案件调查完毕后,检察机关会同环保部门做出行政处罚,但检察机关需要厘清入驻职能的边界,保持司法监督合理必要的谦抑性,避免造成对行政效能的干预和影响[6]。其功能仅在于询问被处罚企业是否建有环境合规体系,或是否具有建设环境合规体系的意愿,使得企业不至被吊销营业执照从而失去“被拯救”的机会。企业若没有建立环境合规体系且并不具有该意愿,则依照正常流程进行行政处罚,并进入刑事诉讼流程;如果企业建有环境合规体系或虽未建立但有较为强烈的建设意愿,则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制发检察建议来防止行政机关做出过重处罚。

当建有环境合规体系的企业或有较强合规建设意愿的涉案企业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检察机关需要考察其是否具备相应合规优惠条件。一般来说,只有具备以下四个条件才能适用:一是企业已经构建起较为完备的环境刑事合规制度并已实质性地实施运行;二是企业的环境犯罪行为是通过内部合规机制发现并主动上报,且已积极采取了防止损害扩大的应对措施;三是企业环境犯罪行为的危害后果相对较轻;四是企业需按要求进一步完善其内部环境刑事合规制度[7]。

合规制度的意义即在于,发挥类似法定正当化乃至阻却违法的功能,起到类似免责、减刑或是免除诉讼的作用。企业环境刑事合规背后所承载的是预防性司法理念,检察机关在做出激励措施时应当注意其权力边界,充分听取涉案企业的利益诉求,从而以一次合规激励,换取该企业之后的合规经营;法院也应该充分尊重企业的诉求和意愿,保障企业“真悔罪、真合规”,因此,构建一套完整的案件梳理机制十分关键。准确地发现问题才能为下一步解决问题提供正确的思路,要努力避免办理案件和社会治理“两张皮”的情况。

结束语

风险社会理论的提出对传统法学提出了新的挑战,既有社会问题已无法再靠单一部门法就能解决,法学发展方向逐渐由传统的部门法学转变为领域法学,一个社会问题解决的背后往往是多个部门法交叉作用的结果。新的社会问题往往引发了新的司法理念,这就需要对传统司法观念不断创新突破,不局限于某一部法律的思考方式,也不局限于一种法学研究方法。企业合规制度的改革无疑是顺应社会发展需求的必然产物,其背后的预防性司法理念在解决诸多法定犯时都会收获不错的效果。当然,任何制度的有效运行都需要实际中的不断探索和试错,继而在规范层面得到立法者的确认。对于企业环境刑事合规制度而言,目前还只是开始,需要我们总结宝贵经验,不断探索与实践。

参考文献

[1]陈瑞华.企业合规的基本问题[J].中国法律评论,2020(1):178-196.

[2]齐白.全球风险社会与信息社会中的刑法:二十一世纪刑法模式的转换[M].周遵友,江溯,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

[3]奈特.风险、不确定性和利润[M].郭武军,刘亮,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13.

[4]黎宏.企业合规不起诉:误解及纠正[J].中国法律评论,2021(3):177-188.

[5]郑雅方.论政府介入企业合规管理的风险及其防范[J].法商研究,2021,38(3):80-91.

[6]韦佼杏.检察院派驻公安机关监督的制度构造及其优化[J].广西警察学院学报,2021,34(5):52-59.

[7]李传轩.绿色治理视角下企业环境刑事合规制度的构建[J].法学,2022(03):163-176.

作者简介:杨淑慧(1999— ),女,汉族,辽宁葫芦岛人,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在读硕士。

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

基金项目:本研究受青海民族大学研究生科研基金项目资助(项目名称:青海民族大学研究生创新项目,项目编号:04M2022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