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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工作人才嵌入农村社区工作的改革与思考

2023-09-06唐萌希

村委主任 2023年7期
关键词:社会工作

唐萌希

摘要:在新时代深入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过程中,社区作为社会治理的最小单元的治理创新一直是改革的热点,而农村社区社会治理工作是其中的重要部分。文章对我国社区治理的理论发展过程进行简要梳理,对社会工作人才介入农村社区协商治理中的案例进行分析,提出社会工作人才在社区协商中应该嵌入社区治理体系,并对协商治理体系的具体构建路径进行了阐述。

关键词:农村社区协商治理;社会工作;农村社会工作

文章编号:1674-7437(2023)07-0021-04      中国图书分类号:D422.6;C916      文章标识码:A

从党的十八大开始我国正式开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探索,推动政府简政放权工作[1],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2]。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努力将矛盾化解在基层”[3]。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4]。在多元协同治理的政策背景下,给予了社会工作等社会力量在社会治理中更多的参与空间,社区作为社会治理中最小的单位,其治理方式的创新一直是国家关注的重点,深入贯彻共建共治共享理念,把加强社区治理作为全局性、基础性工作来抓,倾力打造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共享的基层治理共同体,让群众获得感更多、幸福感更足。

1   我国社会工作者嵌入农村社区工作的重要性

在中国知网以“社区协商”为关键词进行搜索,发现从2016年开始每年平均有110篇相关文献的发表,足以证明学界对其的关注程度。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明确指出,要不断加强农村社区治理创新[5]。在推进农村社区治理现代化的过程中还存在单一治理主体下农村社区人际关系冷漠、治理主体之间定位和权责不明确、村民共治参与度低,多元治理主体缺位的问题。在实务界,社会工作在农村社区协商治理领域同样有相当多的探索,但是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在农村社区治理中,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关系是学界的关注点。改革开放以来,城市社区兴起和发展改变了建国以来城市单位体制的一元化模式,单位体制和社区体制共同构成了城市社会整合的二元模式[6]。虽然以往的单位体制不复存在,但其管理模式却延续至农村社区之中,农村社区承担着“管理”村民的职能,呈现着明显的行政化特点[7]。当前政策倡导多方协商参与、居民自下而上的自治,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形式参与到社区建设中,把治理主动权放在居民手中。徐昌洪(2014)[8]认为社区建设不仅是政府的需要,更是社会的需要,社区不应该是政府职能延伸,社区治理应该交还给社区自身。陈伟东(2005)[9]认为社区行政化是我国社会转型初期形成的一种不可持续的社会重组机制,是政府权力扩张的结果,随着社会发展应该逐步减弱政府在社区中的影响。社会工作作为社会力量的一部分自然也受其影响,在一些农村社区协商治理的探索中也有所体现。因此可以发挥社会工作专业力量助推基层治理纳入政府年度工作报告、重要议事日程;将购买社会工作专业服务项目纳入区、街道财政预算,纳入街道、社区年度绩效评估内容,从而实现社会工作与基层治理的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落实。

2   社工介入农村社区协商治理案例分析

C项目是S村社会治理现代化改革中的一个试点项目。C项目落地的C社区内包含一个城中村与一个商品房小区,商品房小区内人口结构复杂,异质化程度较高;城中村内则相对简单,居民基本都是该村的原住民,城中村居民与外界联系较为松散。在C项目开展之前,A社会工作机构与C社区进行了会议面谈,确定项目聚焦于通过社区协商的方式修订《C社区村民公约》,加强社区内村民的联系,促进社区融合。但是社会工作机构与社区在村民公约的制定上产生了一些分歧,社区希望在已有的模板上补充和修改村民公约,而A机构希望重新修订,以此组织村民形成自下而上的治理。但是在C项目的实施过程中,绝大多数村民并未参与到村民公约的修订中来,很多村民甚至没听说过此事。

武艳华(2022)[10]按照社区主导与村民参与程度的强弱为坐标轴,提出了四种社区协商治理的模式,其中将弱社区主导和弱村民参与的模式称为双向失序型协商。C项目属于双向失序型协商,社区与社工机构在制定村民公约工作中存在沟通纠纷问题,以及社区村民由于本身联系松散,参与协商意愿较弱,在制定村民公约时未尊重村民的主体地位,最大限度地体现意愿,导致社区与村民双方角色的失位,使得在农村社区协商治理中双向失序。首先,社区协商项目与其它社區项目相比更需要社区村民的参与,因为从协商议题到协商会议再到协商结果产出的整个流程中,没有社区村民的参与,协商也就失去了群众基础,因此动员村民,是社区协商治理中最为重要的一环。因此C项目产生偏差的根本原因就是社区协商中各主体的角色错位。社区作为项目的管理方、落地方,与村民联系最为紧密,凭借着长年扎根基层的工作经验,拥有较高的群众基础,因此社区应负责表达社区现状与居民的需求,为社会工作者提供相应的资源支持,与社会工作者共同进行农村社区协商治理。同时社区也承担着监督村民协商程序与结果合理性的责任,因此需要对项目进行整体评估与分析,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社会工作者作为项目执行方,拥有专业的技术与方法,应当合理统筹与利用资源。而在C项目中,社区与社会工作者存在职责分工不明确的问题,使得项目推进受阻,影响项目实施的最终效果。

3   社会嵌入农村社区工作问题的产生

3.1   公众参与不足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农村社区建设工作取得了显著成就,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完善,各种类型的社区服务机构设置普遍比较完善。但个别地区治理理念却落后于硬件建设,治理理念的宣传不到位,影响了公众的积极参与。一是部分社区的法治宣传工作仍采用传统手段,主要依靠法律咨询、法制讲座、文艺汇演等方式进行,缺乏全面系统的引导,针对性不强,与实际联系不紧密,宣传不够深入,难以充分调动社区村民学法用法的主观能动性,导致不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现象出现。二是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已经对公众参与权作出明确规定,多地也出台相关政策大力支持公众参与。但结合公众参与农村社区治理的实际情况来看,具有可操作性的具体涉及参与要求、参与范围、参与权利与义务及其保障机制等内容的法律制度仍需进一步完善。三是在实际治理过程中,部分社区村民不了解治理的真正意义,且对自身的农村社区治理主体地位认识不足,部分社区村民缺乏主动参与性,或是对村民委员会的意见进行被动应对,有价值的决策、管理和监督等参与行为较为匮乏。整体而言,社区村民参与农村社区治理的能力与依法自治的要求相比还有较大的提升空间。

3.2   社会工作者专业能力不足

社会工作者在社区治理项目中扮演着执行者的角色,统筹规划项目的具体事宜,组织开展项目的各项内容,发挥着关键的作用。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社区服务的专业化、精细化要求也越来越高,社区工作者必须不断学习专业知识、掌握专业技能,才能做好社区工作。在C项目的实施过程中,社会工作者存在专业技能不足和专业理念偏差的问题。

在专业技能方面,社会工作者的项目设计能力与管理能力较弱。我国虽然大力推行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考试,推动社会工作专业的普及,但客观而言很多社会工作者并非专业人才,且经验较少。C项目的社会工作者也并非专业人才,在从事社会工作之前并没有进行过相对系统的学习,也没有太多独立开展社会工作项目的相关经验,因此对于专业理论、需求分析、项目方案的框架等内容都处于一知半解的状态,第一次负责较为大型的社会工作项目,统筹管理经验不足,无法保障项目的规范性与专业性。

3.3   社区项目参与的主动性缺乏

社区在实施满足群众需求的特色项目时,可以利用长期积累的信息优势,整合调动本地资源,为社会工作者提供工作支持,积极发挥专业社会工作在保障和改善民生、创新基层治理中的积极作用,从而提高解决群众诉求的效能。姜振华(2019)[11]提到,作为社区自治组织的居委会,肩负行政与自治两种角色职责,受限于行政工作往往会主动放弃一部分本应承担的自治功能。在C项目执行中,各社区在为社会工作者提供了服务对象住址、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后便较少主动参与到C项目之中,对于社会工作者提出的活动场地借用、志愿者招募等切实需求存在回应滞后的现象,在项目的执行中缺少主动性,未意识到社会工作项目也是社区治理的一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C项目服务的效率。同时,对于项目的宣传工作本应该是社区作为协助者角色中较为重要的职责,良好的宣传能够增加服务对象对于社会工作者的信任度,使项目开展更加便利,也能扩大项目的影响范围,对项目的长期成效起到促进作用。但是在C项目中,社区并未对项目进行多角度、广范围的传播,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项目的成效。

4   社会工作人才嵌入式参与农村社区工作的构建路径

C项目是较为典型的社会工作嵌入式参与农村社区协商治理的案例,在嵌入传统的以基层政府、村“两委”为主体的农村社区治理的过程中,社会工作人才需要针对现实要求与自身发展状况进行针对性调试,动态调整嵌入路径,在提供服务的同时寻求自身可持续性发展。王思斌,阮曾媛琪(2009)[12]最早将嵌入概念引入社会工作领域,认为专业社会工作嵌入现有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框架之中开展专业服务并获得嵌入性发展。虽然后续一些学者对其嵌入式观点有不一样的见解,但嵌入的概念在我国农村社区协商治理领域是适用的,社区是我国社会治理中的最小治理单位,社会工作人才通过项目层面的嵌入,统筹与利用资源,提供贴近人心、深入细致的服务,利用自身优势打造和激活社区协商治理体系。社会工作人才嵌入式参与农村社区工作构建路径的过程分为协商前期、协商中期和协商后期三个阶段[13]。

4.1   协商前期阶段

社区居民议事协商前期,应关注社会工作人才的培养并对协商事宜进行系统梳理。由政府牵头,以社会工作协会为阵地,不断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定期组织当地的优秀社会工作人才前往社区治理模式较为成熟地区的社会工作协会参访学习,交流、分享工作经验,邀请资深的一线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工作项目管理者到该社区开展社区治理改造的相关技能、项目管理方法的培训,将社区资源挖掘的成功案例树立为典型,提升社会工作者的整体专业素养,促进社会工作社区治理人才队伍的建设。

社会工作的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协商人员的动员与确定、协商议题的收集与筛选两个部分。具体到C项目当中,应首先对A机构的社会工作者进行相关技能的培养,提升其专业素养。A机构在与C社区进行第一次面谈会议时,应该主动积极地向社区介绍自身对于项目的規划,让社区对项目后续工作有较为清晰的了解,同时应在议事协商前期,明确双方的权责,社工负责项目的执行具体内容,社区负责监督以及资源支持。在项目宣传、动员环节,社会工作者应该充分利用自身专业优势,通过线下趣味社区活动以及海报张贴等形式积极与社区居民建立关联系,同时利用C社区的资源优势,围绕“群众希望了解的”和“需要群众了解的”这两个重点扩大宣传面,让农村社区居民了解参与议事协商的重要性,便于其参与到农村社区治理的过程中。结合C社区的实际,应该重点向城中村居民进行宣传,因为城中村居民相对于商品房小区居民而言对于社区事务更加陌生,因此更应该加大动员力度,提高其参与意愿。在社区动员阶段后,在宣传活动中基本确定参与协商会议的居民人选,设定参与协商的人数比例,组建协商会议的人员队伍,进入议题收集与筛选部分。在C项目中,虽然已经确定C社区的协商议题是居民公约,但公约的内容仍需进行收集与筛选。由社会工作人才对议题进行收集与汇总,并根据专业知识进行筛选。

4.2    协商中期阶段

对于构建社区协商治理体系而言,协商会议的开展只是开端,社会工作者更重要的工作内容应该是对于社区居民协商能力的培养,该部分内容主要包括主持人的培训督导与对“百姓议员”进行议前培训。在协商前期形成的只是村民公约的大纲,具体内容的协商需要通过数次的协商会议不断进行细化修改与完善。在第一次协商会议中,应该由社工作为主持人,引导会议的开展,主要目的就是让参会人员感受与了解社区协商议事的大致流程与模式。在第二次协商会议开展之前,社会工作人才应该根据之前的了解情况与社区意见,在“百姓议员”队伍中确定一到两名主持人人选,定期以个案会谈或模拟小组的方式对主持人的会议表达能力、控场能力、调节能力进行培训,社会工作人才应该在后续的协商会议中将会议的主导权交给主持人,并且不断地给予其适当的督导,协助疏导主持人的压力,共同探讨面临的问题。同时面对参与会议的“百姓议员”进行参会培训,内容包括议事流程的熟悉、社区居民需求的收集方式、表达能力的提升等,目的是让参会人员能够较为理性且有效率地开展社区协商会议。多次的协商会议结束之后,最终应该形成一份完整的C社区村民公约作为产出,但实际上该阶段是构建社区协商治理体系的主要阶段,通过社会工作人才的一系列培训,形成基本的社区协商议事的模式,确保在社会工作人才退出社区治理工作之后,社区内也能独立开展社区协商工作。

4.3   协商后期阶段

社区居民议事协商后期阶段,主要核心任务为结果的公示与实践。在形成C社区村民公约之后,社会工作人才应该开展总结大会,链接资源,邀请社区工作人员、高校专家、机构负责人等与社区“百姓议员”共同参与会议,对协商过程与结果进行评估与总结,提出完整的意见。在对村民公约进行完善之后,利用居务公示栏和网络社区群等平台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监督。同时,确保协商结果的落地与实践也是重要工作内容,由于协商结果的实践往往需要长时间的推动,应该由社区作为监督主体,关注项目的实施效果。协商结果公示之后,C社区应该牵头成立专门的公约执行团队,负责处理公约落地的相关事务,包括社区居民的意见反馈、公约涉及到的矛盾纠纷调解等内容。

5   结束语

社区协商治理已经成为基层治理创新的重要形式与显著趋势[14],也是社会工作人才参与农村社区治理的重要途径。文章通过对社区治理的相关理论梳理以及对社会工作人才介入社区协商治理的实践分析中得出了社会工作嵌入社区协商治理的具体路径,在多方主体协同治理环境下,通过对协商前期、协商中期和协商后期的流程与体系进行梳理,引入专业化、职业化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参与社区服务项目,从而打造特色的社会工作品牌,助力基层社会治理,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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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国政府网.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EB/OL].(2019-11-05)[2019-11-05].https://www.gov.cn/zhengce/2019-11/05/content_5449023.htm?ivk_sa=1024320u&wd=&eqid=ed31c82e0012a6ec0000000364560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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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王思斌,阮曾媛琪.和谐社会建设背景下中国社会工作的发展[J].中国社会科学,2009(05):128-14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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