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媒体环境下电信网络诈骗防范对策研究
2023-09-06孙绍飞
摘要:随着互联网及新媒体技术的更迭升级,电信网络诈骗手段层见迭出,呈现出多发态势。新媒体环境下电信网络诈骗具有犯罪主体高隐蔽性、诈骗目标精准化、组织化特征突出、作案人离散程度高、诈骗手段高科技化等特征,由于悬殊的收支比,通信技术与设备存在漏洞,被害人防范意识薄弱等原因,导致惩治难度较大。防范对策:(一)加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打击力度;(二)提升新媒体社会道德素养;(三)加强监测预警及新媒体技术防范;(四)加强反诈宣传,提升群众防范意识。
关键词:电信网络诈骗;防范对策;新媒体;犯罪
中图分类号:D924.35;D917.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916(2023)16-0071-04
Abstract: With the iteration and upgrading of the Internet and new media technology, telecom network fraud has emerged frequently, indicating a trend of frequent occurrence. It has several characteristics in the new media environment, including a high degree of concealment of crime subject, the precision of frauds target, the prominence of organization, the perpetrator with a high discrete degree, high-tech means of fraud and others. Due to the disparity of income and expenditure ratio, loopholes of communication technology and equipment, the victims weak prevention awareness, it is extremely difficult to punish this kind of fraud. There are several preventive countermeasures: (1) strengthen the crackdown on telecom network fraud; (2) enhance the moral literacy of the new media society; (3) strengthen the monitoring, early warning and prevention of new media technology; (4) strengthen the anti-fraud propaganda to enhance the publics prevention awareness.
Keywords: telecom network fraud; preventive countermeasures; new media crime
据公安部有关通报,2022年全国公安机关破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39.1万起,同比上升5.7%,抓获的犯罪嫌疑人数同比上升了64.4%,立案数同比下降了17.3%,造成的财产损失数额同比下降了1.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安机关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取得显著成效[EB/OL].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2022-12-30)[2023-3-20].https://app.mps.gov.cn/gdnps/pc/content.jsp?id=8812495.。我国在打击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发案数仍处于高居不下的态势,打击与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任重而道远。
一、新媒体环境下电信网络诈骗的特征
据《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止到2022年6月,我国的网民规模达到了10.51亿,互联网普及率提升至74.4%。互联网及新媒体技术在迅速发展、造福人们生活的同时,也为不法分子犯罪提供了便利,依托新媒体应用如社交、短视频、购物金融类软件等衍生出方法多樣的电信网络诈骗手段,例如,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诈骗、游戏充值诈骗、刷单诈骗、盗取社交账号诈骗等,新媒体环境下的诈骗手段危害空前,具体而言,其具有以下几个典型特征:
(一)犯罪主体的高隐蔽性
新媒体环境下电信网络诈骗非接触式的特点使其具有高隐蔽性。互联网以及新媒体平台的虚拟性为犯罪分子提供了“隐身衣”,其作案后可借助虚拟环境全身而退。此外,犯罪分子选择异地、流窜作案且使用任意显号软件、非实名电话卡、他人银行卡等隐匿真实身份,即使追查到涉案账户也难以确认犯罪分子真实身份,增加了公安机关侦查破案的难度,致使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侦破率处于低迷状态。
(二)诈骗目标的精准化
传统电信诈骗采用广撒网方式搜寻目标受害人,犯罪既遂率不高。随着互联网及新媒体技术的发展、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新媒体平台为提供个性化服务而收集用户个人数据信息,不法分子借机入侵新媒体平台的服务器而盗取用户的个人信息,将采集到的用户个人信息与诈骗手段结合起来[1],筛选拥有一定储蓄的用户作为靶向目标,根据盗取的靶向目标的个人数据有针对性地制定诈骗计谋,环环相扣、层层设套,受害人往往难以发觉自己处于受骗状态,极易落入犯罪分子的诈骗圈套而遭受财产损失。
(三)组织化特征突出,作案人离散程度高
从当前我国公安机关侦破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来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呈现出职业化、集团化样态,团伙内部有着严密的组织与分工。电信网络诈骗由多个作案人分别负责不同的环节,共同犯罪。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由于需要具备多种不同的技能,如获取目标对象信息,编排话术,实施诈骗,转账收款等,各环节需各作案人精心布局、密切配合。团伙内部采用金字塔管理模式,上层作为管理人、指挥人负责诈骗活动的谋划、指挥,下层则在上层的指挥管理下实施具体诈骗行为,呈现出企业化运作样态;内部横向组织结构可分为技术、策划等部门,各司其职,甚至制定了管理制度以及工作规范,实行集团化运作[2]。此外,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作案人之间呈现高离散状态,黏合性差且互相之间屏蔽性高,司法机关难以通过抓获底层作案人牵连出其他作案人和集团部内的管理人员,难以彻底摧毁电信网络诈骗团伙的“老巢”,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难以从根本上得到控制。
(四)诈骗手段的高科技化
随着互联网及新媒体科技水平的更迭升级,电信网络诈骗的高科技化程度也在不断提升,其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犯罪分子的科技素养显著提高,能够熟练运用各种黑客技术,例如,植入木马病毒,制作钓鱼网站,盗取他人账号,搭建非法服务器等;第二,作案过程中高科技设备的大量使用,例如,犯罪分子利用VOIP、GOIP、“多卡宝”、任意显号软件等高科技设备实施的诈骗,其相较于普通的诈骗具有更强的迷惑性与隐蔽性[3]。例如,犯罪分子通过虚拟号码冒充国家司法工作人员虚构受害人的犯罪事实,以缴纳罚款、取保候审金等为由要求受害人向其指定的账户中打款,多数受害人因对司法陌生及卷入诉讼程序的恐惧而妄信;此外,犯罪分子为了逃避警方的追查,利用远程设备和自动指令将涉案电子数据损毁;利用黑客技术破解被封停的涉诈账号等。
二、新媒体环境下电信网络诈骗多发原因探析
(一)惩治难度较大
根据新媒体环境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特点可知,首先,电信网络诈骗行为的实施需多个作案人协作配合,作案地点固定性差且模糊度较大,牵涉其中的人员众多,许多犯罪嫌疑人难以认定为共同犯罪而免于处罚;其次,电子数据相较于物证书证保存难度较大且极易损毁灭失,对于取证人员的技术能力要求较高,增加了公安机关追究犯罪分子刑责的难度。再次,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需由公安、政府、银行、电信等部门共同协作,但在具体司法实践中,由于各部门间缺乏有效的协作机制且不存在一定的隶属关系,导致难以将各部门统一协调指挥,凝聚力量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最后,从司法实践中来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的高发率与较低的破获率失衡,犯罪黑数较大,在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过程中,由于犯罪分子之间的黏合性较差,难以将其一网打尽,即使破获案件也难以认定缴获的钱款均为诈骗赃款。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刑罚的确定性,犯罪分子对刑罚成本的预期较低[4]。从一般预防的角度来讲,刑罚的威慑力不足,不利于威慑潜在的违法犯罪分子。
(二)悬殊的收支比
随着现代化智能设备的飞速发展,智能终端设备的普及率大幅提升。犯罪分子只需几台手机、电脑及软件即可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经济成本较低。犯罪分子通过高科技设备远程即可骗取受害人大量资产,尤其对于收入较低、生活压力较大的人来说,如此悬殊的收支比往往是难以拒绝的,这也正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屡打不止的原因之一。此外,电信网络诈骗的法律成本也相对较低。多数受害人在遭遇诈骗之后因损失财产数额不大或某些原因而选择沉默,导致司法机关无法及时发现犯罪行为,降低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法律成本。
(三)技术存在漏洞
首先,因互联网具有开源的特征,犯罪分子通过这一途径非法窃取公民个人信息用于制定强针对性、迷惑性的诈骗阴谋,被害人极易被迷惑而遭受侵害。其次,通信技术与设备也存在不完善的情况。纽约大学阿布扎比分校的学者Christina和Evangelos Bitsikas在其最新的研究中揭露出一项通信连接方面的漏洞,该漏洞影响了自2G网络以来的所有的移动通信网络,即在2G、3G、4G、5G移动通信网络切换的过程中,不法分子可以利用漏洞强制目标用户的手机连接到其布置的伪基站并进行信息窃听、丢弃和修改等[5]。此外,新事物的发展是螺旋式上升的過程,因此,新媒体技术在发展的过程中难免产生漏洞,这也为犯罪分子实施犯罪提供了契机。
(四)被害人防范意识寡淡
1.被害人的贪利心理
侵财性犯罪的内在驱动力是犯罪分子对利益的畸形渴求,在电信网络诈骗这种有具体被害人的案件中,犯罪结果的发生通常是作案人与受害人相互作用的结果,其不仅表现为作案人畸形的物质贪欲,同时也存在着受害人的贪利心理,这为犯罪分子犯罪得逞提供了客观条件。“杀猪盘”电信网络诈骗就是被害人贪利心理的印证。
2.被害人的妥协心理
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多数被害人在遭遇电信网络诈骗后因损失的钱财不多而选择默不作声,认为损失的钱财未达到立案的最低标准因而警方可能不会介入调查,这种行为不利于司法机关及时掌握有关的犯罪证据,开展串并案侦查以及时破案削减犯罪黑数,对司法机关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挽回被害人的损失都极为不利。
三、新媒体环境下电信网络诈骗的防范对策
从司法实务中来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立案数高居不下,侦破率却处于低迷的状态,部分案件即使得以侦破,但犯罪分子早已将涉案赃款转移、消费,被害人的财产损失无法弥补,阻碍了被侵犯法益的修复。因此,将工作重点置于对电信网络诈骗的防范,从强化打击力度、构建新媒体社会道德、加强技术监测预警与完善新媒体技术、加强反诈宣传熔铸全民反诈风气四个方面着手,多管齐下,多路并进,提升社会整体反诈防诈能力,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发生,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一)加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打击力度
1.整合优化联动机制,切实提升打击能力
首先,公安机关应完善自身信息化建设,提升电子数据取证能力与水平,必要时寻求社会上专业技术公司以及专家的协助,为破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夯实基础。其次,公安机关应优化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关联的外部有关部门如检察机关、银行等的联动机制,整合优化联动机制,确保畅通的信息资源沟通共享渠道,整合零散的侦查信息资源,优势互补。最后,公安机关应优化完善内部各部门各警种之间的联动协作,层层落实各部门的责任,认真履职发挥各部门的优势,保持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高压状态。
2.提升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量刑
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始终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坚持“从快从重”惩处原则,依据危害结果在法定刑幅度内从重量刑。例如,受害人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而发生身体、精神上的创伤的应作为被告人加重量刑情节,受害人因此死亡的,应令被告人承担故意或过失致人死亡的刑责,贯彻刑法上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此外应当将犯罪手段和犯罪方法作为入罪标准提上议程,补足电子数据取证上的不足,以实现刑法的特殊预防。
(二)提升新媒体社会道德素养
1.构建新媒体社会道德规范
道德可以对人的行为起到一定的约束作用,是社会调控和约束的重要形式。新媒体环境下人的交互发生在虚拟空间中,人的道德感可能会急剧下降。因此,在现代科技创造的相对虚拟的空间中,是一定需要基本道德规范和伦理的,这基本的道德规范和伦理也是每个人应当遵循的[6]。因此,必须强化新媒体环境下的道德宣传与教育,例如,通过讲述电信网络诈骗给被害人带来的严重后果,以唤起人们的道德感及良知,而后自觉地将个人行为置于道德的约束之下选择合乎道德的行为,从根源上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的发生。
2.加强新媒体行业道德自律
构建新媒体行业的诚信体系,提升新媒体从业人员的媒体素养,同时加强信息发布的审核及核查工作,实行信息发布审查责任制,规避有害信息进入大众视野进而最大限度地保证信息的真实性与安全性。此外,新媒体行业应对掌握的用户信息安全负责,对于因处置不善而导致用户信息泄漏致使危害后果发生的,应令其承担连带责任。
(三)加强监测预警及新媒体技术防范
1.完善电信网络诈骗预警机制
新媒体环境下电信网络诈骗手段更迭速度快,因此电信部门及新媒体平台的预警防范机制应因势而变不断完善。对于电信部门而言,应及时对信息技术进行迭代升级,增强对利用电信技术实施诈骗的监测、预警以及封控的能力;对于新媒体平台而言,应及时修复技术上的漏洞,在保障用户信息安全的同时增强对虚假涉诈信息的监测处置能力,压缩虚假涉诈信息的生存空间。此外,对于银行以及第三方支付平台而言,应加强对储户账户的风险管理和风险支付监测,对风险支付多次提醒和多重验证,优化涉案资金返还机制,尤其是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涉案资金返还机制[7],尽可能地减少群众所受的损失。
2.完善网络新媒体用户实名制
我国对电话卡、银行卡的实名登记已趋于完善,对于隐蔽性极强的网络媒体而言也应完善实名制登记。目前各大网络媒体平台虽已开始推进,但仍有部分账号游离于平台监管之外。将实名制登记作为平台使用的准入规则,不仅可以更好地管控用户行为,也能在很大程度上消除犯罪分子借助网络媒体平台的隐蔽性实施诈骗犯罪以期逃避刑责的侥幸心理。
(四)加强反诈宣传,提升群众防范意识
1.科学布置议程,增强反诈宣传效果
新媒体有强大的传播效果,政法机关应借助新媒体这一特性充分发挥宣传的引导作用,协同政府、宣传委等有关部门借助新媒体平台如微信、微博、短视频平台等科学布置议程,教育群众运用法律武器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作斗争,提高其自身的电信网络诈骗识别与防范能力。相较于简单的反诈宣传,通过合理的议程设置更能影响群众思维与行为,使群众对新媒体所安排的信息事项产生重要性前后顺序不同的判断,使群众更加容易接收反诈信息。
2.协同多方力量强化反诈宣传
首先,反诈宣传应将多种流媒体形式融合以增强反诈宣传内容的生动趣味性与警示性,以确保较高的触达率;同时,公安机关应通过情报研判分析犯罪分子的作案规律,及时发布犯罪预警。将诈骗分子最新作案手法借助新媒体加以揭露进而提升群众的甄别能力。其次,协同多方力量如学校、企业、社区街道等加强对学生、工人、老人等易受骗人群的反诈宣教,增强其识别與防范能力,切实维护弱势群体的利益。最后,通过招募反诈卫士志愿者开展志愿活动,助推国家反诈APP的下载,熔铸全民反诈的社会风气,共筑反诈防线。
四、结论
在互联网以及新媒体技术日新月异的今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突破时空限制大肆泛滥。提升全社会免疫电信网络诈骗的能力是保护公民财产安全的第一道防线。因此,结合电信网络诈骗的相关特点,提升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力度,提升新媒体社会道德素养,完善新媒体技术防范机制,强化公民个人信息监管责任,强化反诈宣传力度与深度,提升人民群众对电信网络诈骗的免疫能力,是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民财产安全的重点任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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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EVANGELOS BITSIKAS,CHRISTINA POPPER.Dont hand it Over:Vulnerabilities in the Handover Procedure of Cellular Telecommunication[J].Annual Computer Security Applications Conference,2021(12):90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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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王晓伟.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防范与打击[J].人民论坛,2019(10):98-99.
作者简介:孙绍飞(1997—),男,汉族,山东烟台人,单位为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研究方向为侦查学。
(责任编辑:赵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