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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时代法律硕士教育与法律职业的衔接机制

2023-08-08裴亚洲吕鑫茹

教育教学论坛 2023年24期
关键词:法律硕士专业实践法学教育

裴亚洲 吕鑫茹

[摘 要] 国家出台的相关政策提出要建立法律专业学位研究教育和法律职业资格衔接机制,对高校法律专业学位教育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律专业硕士培养是我国组建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人才队伍的重点工作环节之一。以当前法律硕士教育工作的实际情况为出发点,检视、优化目前的法律硕士培养模式,为完善法律硕士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有机衔接机制建言。

[关键词] 法律硕士;法学教育;法律职业;专业实践

[作者简介] 裴亚洲(1973—),男,河北沧州人,法学博士,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教授,法律硕士教育中心执行主任,主要从事民商法、法律实践教学研究;吕鑫茹(1997—),女,安徽亳州人,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2020級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 G643.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9324(2023)24-0024-04[收稿日期] 2023-03-15

引言

法学院校是从事法律专业学位教育,培养高素质法治人才的中坚力量。自1995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设立法律硕士专业学科以来,法学院校的法律硕士教育一直存在与法律职业之间衔接不充分、互动性不足、适配度不高等问题。如何进一步提升法律专业硕士人才培养的质量,强化法学专业学位教育和法律职业的衔接,成为当下亟待解决的问题。

2023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的目标为:到2025年,法学教育管理指导体制更加完善,人才培养质量稳步提升[1]。当前,我国的法律硕士教育实际情况,距应用型、专门型、复合型的法治人才培养目标仍有较大差距。以《意见》为契机,检视、优化我国法律硕士人才培养之模式,具有重要的理论及现实意义。

一、法律硕士教育与法律职业需求脱轨的困境剖析

伴随法律硕士招生规模的快速扩大,法律硕士尤其是法律硕士(非法本)面临“就业难”问题,在用人单位的招录过程中,法律硕士(非法本)的社会认可度均低于法学硕士,甚至低于法学本科生。这种尴尬境遇折射出法律硕士粗放式的培养模式与法律行业高质量人才需求之间的矛盾。法律硕士学科的建设目标是在复合型和应用型的纵深方向推进高层次法学教育,我国法律硕士的培养现状与该目标的契合度不够,存在诸多方面问题,亟待修正。

(一)内容僵化的入学招录考试

就法律硕士(非法本)而言,其入学前的法学专业知识基本限于法律硕士联考的考核内容,考试范围限于民法、刑法等五门核心课程,内容较为浅显,多为死记硬背的理论性知识。录取后,部分学生又花费大量时间及精力准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忽视了硕士阶段的日常学习和法律实践。一定程度上,法律硕士入学考试制度本身的不足是造成法律硕士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割裂的原因之一。

(二)外观意义的复合型人才培养范式

复合型法治人才培养旨在培养出具有复合知识储备及综合运用能力的法治人才,以应对日趋纷杂的法律实务。现实是,部分法学院校仍套用法学硕士的培养模式,忽视了学生的本科背景,对培养复合型法律人才助力不足。虽然划分了不同的培养方向,但实际课程安排混同,未能明确地引导学生进行深入的体系化学习,也未契合法律硕士的“复合型”特色。

(三)概览型的课程体系设计

法律硕士教育重点培养学生的应用能力,课程设置应重点突出法律理论知识和法律实务的交叉与融合。实践中,部分法学院校的法律硕士课程体系缺乏科学性,课程设置基本重复法学本科的核心课程内容,实务型课程少,缺乏学校的自身特色。法律硕士的实践课程内容与法学本科生实践课程区别不大,授课方式仍以讲述式教学为主。这种没有凸显实务特色的课程设置,导致法律硕士生毕业时,缺乏足够的法律实操能力。

(四)单一落后的教学方法

部分法学院校的法律硕士教学方式沿用传统的课堂讲授,师生之间的互动较少,案例分析的比重较小,教学内容也未能立足于法律硕士的实务型特色而进行必要的转换,未能引导学生运用所学法律知识思考、解决实务问题[2]。这种理论“灌输式”的教学模式,使学生处于被动状态,主动性和参与性不高,难以适配实务型法治人才的培养目标。

(五)流于形式的“双导师”制

培养单位通常为每位法律硕士生配置一位以学术理论研究为主的校内导师,还有一位从事法律实务的校外导师,功能是有效地提升学生的实务操作能力。现实中,校外导师虽然实务经验丰富,业务水平较高,但碍于时间和精力,无法系统指导学生。培养单位缺乏针对校外导师的管理规范和评价体系,在指导学生实务的内容、标准、工作量等方面,缺乏对校外导师的考核标准和考核规范。

(六)管理虚化的专业实践环节

专业实践培养是法律硕士教育的主要环节之一。部分培养单位缺乏明晰的评价标准和科学的考核机制。实习安排缺乏规范性、实习资源缺乏多元性、实习管理具有随意性。部分法学院校对实践环节的管理粗放导致缺乏对学生实习情况的持续跟踪,难以保证专业实践的效果。学生在实习单位从事协助整理卷宗、收发文件等事务性、辅助性工作,不能完整跟进案件程序,对提升学生专业实操能力帮助不大,影响了专业实践的实际效果。

二、法律硕士教育衔接法律职业需求的路径探索

新时代背景下,为适应国家对高素质法治人才的需求,需从制度设计入手,改革法律硕士入学考试制度,打通招录考试与法律职业资格之间的壁垒,明晰复合型、应用型的专业培养目标,重构课程体系,转变教学方式,优化师资队伍建设。

(一)彰显特色:衔接入学考试与法律职业资格

根据《意见》指示,要在法治工作部门支持下,搭建法律专业学位研究教育和法律职业之间的衔接机制,探寻法律硕士入学招录考试改革路径。法律硕士入学考试兼具教育升学与职业适应性预测的双重功能,其目的为筛选出胜任法律学习的考生,而非侧重考查学生对法律专业知识的掌握。有学者提出,要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前置作为法律硕士入学的条件[3]。笔者认为,法律硕士入学考试应区别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目标应确定为选拔具有法律学习潜力的人,而非具有完备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因此,法律硕士入学考试应侧重考查学生的法律学习潜力,题型以案例分析题和论述题为主,旨在考查学生的逻辑分析能力,考试时,可为学生提供法律汇编工具书。此外,考试内容还应增加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考查学生对诉讼程序的理解,了解考生的法律思维和法治素养水平[4]。

(二)目标修正:塑造专业整合的培养模式

部分培养单位对于法律硕士培养目标存在较大的认识偏差,将“复合型”法治人才理解为基础意义上的本、硕阶段的知识复合,而其真正内涵,应为纵向深度的能力复合。认识偏差导致复合型法治人才的培养目标难以真正实现。笔者认为,应摒弃套用二级法学学科作为培养方向的做法,转而在通识性法学课程的基础上,引导学生结合本科专业背景,选择适合的模块课程,精耕某一实务领域[5]。例如,可设立政府法务、经济法务、互联网法务、涉外法务等培养方向[6]。

(三)体系再造:优化课程设置及教学方法

中国人民大学在法律硕士课程体系再造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搭建了由理论课程、实务课程、外文课程构成的法律硕士课程体系,其中的实务课程根据不同法律适用情景细分,实用性较强,学生可以精研特定领域的实务技能。可以借鉴其经验,将法律硕士的课程设置为多门课程菜单,分为必修的基础理论课程、选修的实务课程及外文课程三部分,除必修理论课程外,学生可根据研究方向和个人兴趣选择实务和外文课程。

此外,实务型课程的教学应当以案例分析、互动式教学及专题教学为主,采用全职法律执业工作者的校外导师和学术理论型校内导师“双师同堂”的教学模式。例如刑事辩护实务,以模拟法庭实训为主要内容,教学过程分为课前准备、课堂实战和教师讲授三部分;课前由学生分组研读、讨论案卷资料,梳理争议点、设计辩护战术;课堂实战则由理论教师和实务教师现场观摩,从学术角度和实务角度点评和复盘,结合模拟实战过程,传授专业知识和实务经验。还可以面向法律硕士按照不同领域开设法律实务前沿系列选修课程。结合司法实务最新判例,介绍裁判规则及实操技能,强化实务教学的真实性、前沿性,模拟法律实操,让学生多方位掌握实务技能。

(四)功能拓补:完善校外导师队伍建设,赋能专业实践

在选聘校外实务导师时,首先,培养单位应综合考量校外导师的时间和精力的投入、法律实务能力和教学能力,以保证校外导师投入必要的精力指导学生实践。其次,应加强对校外导师的管理,制定管理规范,构建考核体系,动态淘汰不能履职或者履职不合格的校外导师,强化对校外导师的制度约束。再次,搭建三方交流平台,方便校外导师、学生、校内导师之间的联络,让校外导师熟悉学生情况[7]。

笔者认为,让学生到校外导师所在单位实习,是校外导师指导学生专业实践较为可行的路径。一是在学习法律实践中,校外导师可随时指导学生,履行其导师职责。二是确保专业实践质量。学校集中安排的校外实习通常时间跨度较长(6个月)。部分学生因准备法律资格考试等,不愿参加集中实习,如果由校外导师及其所在单位负责学生的专业实践,校外导师与学生之间协商实践安排,可以在保证学生实习质量的同時,灵活照顾学生考试、就业的实际需求。三是方便学校对学生专业实践的管理与考评。校外导师受到学校的规章约束,与学校和学生保持紧密联系,可以定期向学校反馈学生的专业实践情况和综合表现,在实习、毕业论文、就业等方面,及时给予学生个性化指导。

(五)技能演练:浸入式的公益诉讼大赛

近年来,“北化学子状告苹果公司不配备充电器”“华政学子诉上海迪士尼禁带食品入园”“苏大学子诉爱奇艺VIP会员不能避免插播广告”等法科学生提起的诉讼,在社会上引起广泛讨论,这些诉讼均系公益诉讼大赛的成果。法科生提起此类公益诉讼,可以引导民众树立权利意识,敦促经营主体规范经营,以个案驱动社会法治进步。法科生以原告身份提起诉讼,置身于真实的诉讼中,可以切实提升其法律适用能力和抗压能力,效果远非模拟法庭所比,建议将其作为学分较高的选修课程,纳入法律硕士实践课程体系[8]。

(六)多元引领:推行公益法律服务,培养基层法律践行者

我国法学院校沿袭大陆法系重视法学理论的教育理念,对学生法律职业能力的培养重视不够。法律专业硕士学科以“实务型”为培养目标,必须转换教学思维和教学模式。笔者建议,培养单位可以联合当地政法委、司法局、居委会等单位,共建社区法律诊所,开展社区法治宣传、公益诉讼等活动,安排法律硕士生以选修课或志愿服务的方式参与社区法律实践,协助当地司法所、居委会普及法律知识,调解民事法律纠纷,回答法律咨询,甚至承接法律援助案件。在提高法律硕士生法律实践能力的同时,也提升了社会治理效能。

社区法律实践也有助于改变学生的就业观念。法律硕士生应适时调整就业观念,丰富就业渠道。比如基层普法专员、调解专员等,均为不错的就业选择。也可鼓励毕业生灵活创业,开办私人法律咨询中心等。总之,摆脱传统的职业化、精英化的培养观念,切实专注于学生职业技能的提高。

1.社区法律诊所。法律诊所系效仿医学院学生在医院诊所临床实习的实务教学形式,由老师指导学生对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法律诊所实践应当与社区治理相结合,为社区居民提供无偿法律服务。一方面可以提高学生的人际交往与沟通表达能力、法律实务处理能力等,培养其正义情怀和职业荣誉感;另一方面,为社区居民提供法律服务,助力基层治理。建议司法行政机关为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培训等支持,以缓解学校开展活动的资金压力和组织难度。

法律硕士在读生不能以律师以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身份出庭应诉,但可以以公民身份代理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及其他相关社会团体可以推荐公民作为诉讼代理人。培养单位可以与当地司法部门协调,为在校学生通过推荐方式代理案件,参与社区法律服务提供方便。

法律诊所的指导老师应由有律师职业资格的教师担任,根据学生承办案件进展情况,安排课程内容,采用互动式、专题式讨论,传授接待当事人、调查取证、调解、诉讼技巧等经验。法律诊所的学生代理诉讼或非诉案件,必须有法律诊所教师从旁指导。除课时薪酬外,应按照指导案件数量,给予诊所指导老师指导费,并纳入业绩考核评价体系。

2.社区普法宣传。我国的社区普法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定期召开的专题性普法活动,如宪法日、妇女权益日、消费者权益日等宣传活动;二是法律咨询服务,涉及婚姻关系、财产继承、合同纠纷、物业服务等与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培养单位可安排法律硕士生进驻社区普法,既可以巩固其所学的法律知识,又可以通过理论与实际相结合,起到对学生知识体系查漏补缺、提升认知的作用。

结语

当前,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正在稳步推进中,法学院校设立法律专业学位学科的目标,就是为社会输送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人才,这就决定了我国的法律硕士培养必须着眼于实践环节,探寻法律硕士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的衔接机制,以助力这一目标的实现,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化国家做出应有的贡献。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EB/OL].(2022-02-26)[2023-03-01].http://www.moe.gov.cn/jyb_xxgk/moe_1777/moe_1778/202302/t20230227_1047943.html.

[2]胡永平,龚战梅.法学实践教学改革与创新研究:以法律职业能力培养为目标导向[J].大学教育,2018(1):23-26.

[3]袁钢.法学教育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衔接路径研究[J].中国高教研究,2018(10):75-80.

[4]戴一飞.法律硕士联考的新路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对法硕联考的实质类型化要求[J].当代法学,2016,30(5):139-150.

[5]郑春燕,王友健.非法本法律硕士培养模式的体系性再造[J].研究生教育研究,2020(5):38-45.

[6]邓海峰,魏晶.锻造“顶天立地”的精英型法律实务人才:清华大学全日制法律硕士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与创新[J].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13(12):3-7.

[7]徐胜萍,田海鑫.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探究[J].研究生教育研究,2016(5):74-78.

[8]刘铁光.法学专业学生提起公益诉讼的价值与纳入实践课程的方案[J].高教学刊,2020(9):117-119+122.

The Exploration of the Connection Between Juris Master Education and the Legal Profession in the New Era

PEI Ya-zhou, LV Xin-ru

(College of Humanities and Law, Beijing University of Chemical Technology, Beijing 100101, China)

Abstract: The propose of establishing a mechanism for linking legal degree research education and legal professional qualifications sets a higher demand for Juris Master Education. The construction of Juris Master discipline is the key link in the formation of a high-quality legal talent team with both ability and political integrity in China. Taking the current actual education of Juris Master as the starting point, reviewing and optimizing the training mode of Juris Master, this paper aims to promote the organic connection between Juris Master and legal professional qualifications.

Key words: Juris Master; legal education; legal profession; professional pract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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