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信贷在日常生活中的角色
2023-07-31隽军宁
隽军宁
此次统编教材新增了有关信贷的教学内容,选必2《经济与社会生活》第7课《古代的商业贸易》介绍了中国历史上的信贷。课标对本课的要求是知道古代信贷“在日常生活中的角色”。[1]然而,教科书主要呈现了“信贷”自身的发展,未展现信贷“在日常生活中的角色”,这就需要教师适当补充教学内容以达成课标要求。
一、盘剥小民的魔鬼
材料1: (西漢)有者半贾(价)而卖,亡(无)者取倍称之息(一倍),于是有卖田宅鬻子孙以偿责者矣。[2]
材料2:(明万历)江苏“方其谷秀于田,则有催租之胥,放债之客,盼盼然履亩而待之……(农户)终岁所得,曾不能一粒入口。乃衣食婚嫁丧葬之需,未能猝办也,乃踆踆然叩诸富人之门而称贷之,以俟来年取足焉。若不幸而有一朝霜蝗水旱之灾及意外之变,则二十亩之田,皆化为蓬篙。”[3]
材料3:(明成化)山东、河南、湖广等地“揭债富豪势要之家银两稻谷救济,或借银一两,不过五六个月,逼要本利银二两,或借稻一石,不过半年,加要一石。偿还不及,逼勒重换文约,利上加利,勒逼贫苦。有恃豪债主用强逼准折(抵债)妻小、男女、房屋、田地、山场,致累贫民逃窜。”[4]
【问题探究】从以上史料看,古代借贷有哪些消极作用?
就一般意义而言,信贷就是借贷行为。以上史料反映了古代借贷骇人的重利盘剥像魔鬼一样陷溺和坑杀小生产者。古代小生产者维持简单再生产已十分不易,但高利借贷常常掠走小生产者的全部剩余价值,使其不得不在更困难的条件下进行生产乃至破产。历史上因高利借贷而流离失所、家破人亡者不计其数,但仅仅这样认识古代借贷在人们日常生活中的作用,又不够全面。
二、小民求生的希望
古代信贷造成的苦难史不绝书,因而备受谴责,但为什么还能够长存不息呢?这是因为信贷作为一种经济形态,有其存续的经济基础与社会基础。
材料1:(春秋)凡农者月不足而岁有余者也,而上征暴急无时,则民倍贷以给上之征矣。耕褥者有时,而泽不必足,则民倍贷以取庸矣。秋籴以五,春粜以束,是又倍贷也。[5]
材料2:(明代)每岁末及春杪,各村农佃早已无耕本,无日食,不得不向放生谷之人,借生作活。[6]
材料3:(明嘉靖)海瑞在淳安告示“凡典借银谷多取利息者,许被害人告治”,遇荒年富户要将“所积谷粟,借贷贫民,不许取利。”[7]海瑞此举招致多人反对。何良俊说“士夫之家,不肯买田,不肯放债,善良之民,坐而待毙,则是爱之实陷之死也,其得谓之善政哉?”[8]赵用贤认为“小民一岁之中假贷于业户者,常三四次”,“豪民不贷,小民失依”,莫若“少高其息,庶为两便”。[9]
材料4:(明嘉靖)内阁大学士高拱认为“江南之民,其财易耗,耕蚕之本,匪借不给;公私之用,匪借不周;故或资以赡口,或资以足钱粮,是借贷相济亦久矣,就中严抑取利之禁可也,(海)瑞乃不遵明例,妄禁不许还债。夫债不还于今,则借不通于后。一方如此,他方效之,致使食用虽急,称贷无门,异日必以求为自逞,不以安土为乐。强暴则劫掠苟生,柔软则束手待毙,生灵危困,何以自苏哉。 [9]
【问题探究】
1.古代贫难小民明知高利借贷难以脱身,为何还要去借贷?
2.海瑞“借贷不许取利”的做法为何会遭到反对?
小农经济生产规模小、利润低、周期长且不稳定。正如材料1中管仲所说:农业收入按月算常常不足,按年算才可能有余。但政府税收却常有暴征,农民只好借贷应对。耕地锄草都有农时限制,但雨水不一定及时够用,农民只好借贷来雇人浇地。秋天粮食丰收,农民卖粮价格是“五”;春天粮食匮乏,农民买粮价格是“十”,又不得不借贷。如遇天灾人祸等意外更是不得不借贷。
不可否认,一些生活性借贷可以在危急时首先延续人的生存,而后才有可能挽救生产。对于处于生死边缘的小生产者,借贷看起来是鸩药,但也是续命汤,是无数落难小民的最后选择。正如费孝通先生所说:“单纯地谴责土地所有者,或高利贷者为邪恶是不够的。当农村需要外界的钱来供给他们生产资金时,除非有一个较好的信贷系统可供农民借贷,否则地主和高利贷是自然会产生的。如果没有他们,情况可能更坏。”[10]
为什么会有人反对海瑞的做法,就是因为借贷有利于挽救和维护小农生产。小农生产抵御不了天灾人祸,而政府的社会保障又匮乏无力,因此需要通过民间借贷来救急纾危,稳定社会。借贷的这种稳定功能虽然有限,但却不可缺少。因此古人认为对借贷应该有所维护。上述材料中统治阶级对信贷的看法不能说没有道理,其所述也是客观事实,不能简单视做为放贷者辩护。
三、小民维生的工具
材料1:(清代)松江“村之南有杨心宇者,村民之刻苦治生以立其家者也。给食粥外有余赀,以置什器,又自有田数亩,时时以粟贷人而收其息,岁积粟可二三十斛”[11]。湖南益阳陈士元(木匠)出贷同乡孔廷方银二两,“加三起息”;江苏泰兴曹盛章(开豆腐店)出贷同乡何旺民铜钱十二千六百文,“三分起息”;广东信州宋陇源(摆摊卖糖)出贷同乡吴汝幅钱400文,“月利三分”。[12]
材料2:(清代)南昌蒋某因家贫“乃质衣冠,得钱八百,贩粟五斛,肩鬻于市”。浙江嘉兴“邻有曹甲贷白金二镒,卖药于肆,以甘旨养其亲”[13]。
材料3: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年利率24%以内为有效利率;年利率24%—36%之间为自然利率;年利率36%以上为无效利率。[14]
【问题探究】从以上史料看,信贷在小生产者的日常生活中起到怎样的作用?
古代借贷大致分三个层次:生活性、经营性、生产性。生活性借贷主要因天灾人祸引起的生活必需品不足;经营性借贷主要因经营周转困难而急需资金;生产性借贷主要因调配或扩大生产的需要。
以上史料反映了古代小农、小工、小商等小生产者利用信贷来谋利求生。借贷经营在今天几乎是企业常态,在古代也是维持生产的常用手段。信贷作为一种金融工具,在不同人的握持下,可以成为吞噬人的魔鬼,也可以成为造福人的天使。富有阶层可以利用其来剥削牟利,小生产者也可以用来求生取利,当然富有阶层更有优势。古代信贷带给小生产者来的深重苦难自不待言,但小生产者利用信贷求生取利的历史事实也不能忽视。如果古代信贷不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那么它就不可能在历史中长存;如果它只是一味地杀鸡取卵、竭泽而渔,那么它在吞噬借贷者的同时,也会吞噬自己存在的基础。
古代借贷所起的作用往往因时而异,因地而异,因事而异,因人而异,不能一概而论。在没有天灾人祸等意外因素冲击的正常情况下,应急性的生活性借贷可以延续生存,生产性借贷不仅可以维持原有生产,甚至可以在一定条件下扩大生产。而在受战乱、天灾、急征等意外因素冲击的非正常情况下,小生产者常常因借贷而走向破产。对意外因素也要做具体分析。中国古代历史上和平时期显然多于战乱时期,平年与丰年也总体上多于灾年。正如彭信威先生所说:“中国这种村落式的农业经济国家,与其说像一个百足之虫、死而不僵的动物,不如说像一棵大树,一枚叶子为虫所咬,其他叶子毫不在乎,要全树的枝叶和根干都吃光,树才算死了……历史上的许多例子,多不是全国性的。”[15]古代借贷造成的破坏常常是局部性的,并不是所有借贷的小生产者都会破产,天灾人祸较少的情况同样是较普遍的。借贷者并不总是会遇到意外因素冲击,因而通过借贷维待生产也同样是较普遍的。有學者指出“那种认为在高利贷网罗下小农经济纷纷破家的观点,显然带有很大的片面性。”[16]
古代借贷利率通常很高,但也存在利率较低的部分,不能简单地把古代借贷完全等同于高利贷。今天法律规定民间借贷最高利率不能超过36%,如果以此为标准,则古代借贷利率在此标准之下就不能简单否定。我们常常不自觉地用今天的非法高利贷去理解古代所有的借贷,上述史料说明实际情况并非如此。
四、小民周转的依托
明清时期,经营性、生产性借贷获得较大发展,对社会经济发展起到周转融通乃至扩大再生产的作用。
材料1:(明代常州)乡民食于田者,惟冬三月。及还租已毕,则以所余米春臼而置于囷(谷仓),归典库(当铺)以易质衣。春月则阖户纺织以布易米而食,家无余粒也。及五月田事迫,则又取冬衣易所质米归,俗谓之种田饭米。及秋稍有雨泽,则机杼声又遍村落,抱布贸米以食矣。 [17]
材料2:(清代浙江)佃户小农,一时若有缓急,皆将所收之米,随其多寡,当银用度,次年蚕麦成熟,新稻未收之前赎回,以济口食,较之现买,米价平贱,人以为便。[18]
材料3 :清道光二年,江西巡抚毓岱奏请订立《民间质借谷食章程》:“查江西民间向有谷押之名,贫富均便,应照典铺官为给帖……秋冬农民有谷时,亦准赴押质当银钱,按月加利二分五厘。”[19]
【问题探究】
以上史料中,小生产者是怎样利用借贷维持生产和生活的?
古代社会农作物价格常常随农业生产周期大起大落,从而对小生产者造成冲击。借贷可以通过物资周转起到保护小生产者的作用。
上述史料表明,明清时期一些地区的小农在春夏生产时,把家中暂时用不上的物品抵押给当铺获得信贷资金,然后用之进行生产。等到秋天收获,再利用生产所得资金把家中抵押物品赎回。只要生产顺利完成,借贷的小农就有可能偿还借贷,甚至还可以获利。在这里,小农充分利用信贷,变闲置物品为生产资金,通过闲置物品与粮食的交替抵押,巧妙地利用信贷实现了物资周转与生产进行,从而盘活了家庭经济。从其生产过程看,这种主动性借贷不仅调配了生产周期,还介入了再生产过程,具有生产创造的价值。这种借贷在南方一些地区较为普遍,以至于政府官员主张由政府统一管理。
总之,人类历史上任何一种经济形态,如果不具备一定的积极因素就不可能长期存在。历史上的人们不断谴责高利贷,常常是根据一时一地的情况用孤立、静止的观点看问题,甚至陷入古代借贷只为剥削而存在的历史唯心主义。我们今天必须历史地、全面地、科学地认识古代借贷在人们日常生活中的角色。
【注释】
[1]教育部:《普通高中历史课程标准(2017年版2020年修订)》,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20年,第27页。
[2] [西汉]晁错:《论贵粟疏》,《汉书·食货志》。
[3][6][9][11][12][13] 刘秋根:《明清高利贷资本》,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第238、228、52,41、288页。
[4] 杨一凡:《中国珍稀法律典籍集成》,北京:科学出版社,1994年,第874,875页。
[5] 李山:《管子》,北京:中华书局,2009年,第257页。
[7] [明]海瑞:《海瑞集》,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第178,189页。
[8] [明]何良俊:《四友斋丛说》,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第109页。
[10] 费孝通:《江村经济》,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年,第237,233—234页。
[14] 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
[15] 彭信威:《中国货币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58年,第18页。
[16] 陈支平:《明清福建社会与乡村经济》,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1987年,第227页。
[17] [清]黄卬:《锡金识小录》,台北:成文出版社,1983年,第53页。
[18] 周建波、曾江、周子超:《清代江南农村手工业生产性借贷的高利率影响探析》,《清史研究》2021年第6期,第51页。
[19]《清实录》第33册,北京:中华书局影印本,1986年,第56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