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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审讯结构化中步骤重复情况研究

2023-07-18刘润一

关键词:重复

刘润一

摘 要:本研究以北美、加拿大的七个相关案例审讯录像为研究材料,发现九步讯问法在结构化应用中,各个步骤均有不同程度的有效和无效重复,导致其理论设想的节奏和实际应用有所差异。笔者通过个案分析后联合比较的形式来描述该差异,并通过分析九步法本身的局限性来解释这种理论和实践差异出现的原因,从而为九步讯问法从理论构想到实践运用提供更加可操作化的建议,以供讯问实务界参考。

关键词:九步法;审讯结构化;重复;外国审讯

一、结构化讯问中对重复强化过程的观测

(一)结构化讯问案例整体分析

筆者分析了北美和加拿大七个案例的审讯过程(包括录像和审讯文字稿),分析过程如下:

1. 将七个案例讯问过程中涉及的九步法的步骤分别按使用顺序排列,并一一对应列出每个步骤中审讯对象供述意愿的反馈情况;

2. 通过统计的方式得到每个案例在审讯中容易重复的步骤,及其重复的次数、时机、内容;

3. 比较九步法在理论上和在案例实践中的应用差异,并尝试分析九步法自身的局限性来解释这种差异的产生原因。

本次研究共涉及北美、加拿大七个案例的审讯视频逐帧比较分析,这些案例的审讯都采用了九步法,案例如下:

1. 2018年美国Chris Watts杀妻女案;

2. 2009年加拿大Michael Rafferty及女友奸杀女童案;

3. 2013年美国Nicco Jenkins杀人案;

4. 无辜嫌疑人Justin Kendall;

5. 2010年加拿大Jennifer Pan雇凶杀亲案;

6. 2011年美国12岁Cristian Fernandez案;

7. 2011年美国Stephen Macdaniel案。

(二)结构化讯问实施步骤的具体分析

案例一:Chris Watts杀妻女案

该审讯并非一次完成,而是先进行了一次审讯,当晚嫌疑人回家,第二天再次传唤进行审讯。分析重复情况可以得知:

(1)该审讯中主要应用了九步法的第1、2、3、6步;

(2)由于并非一次性审讯,九步法使用的节奏出现了较大的中断,相比较于理论上严密而连贯的九步,本案中对于九步法的使用较为组织松散;

(3)该案件中九步法的步骤存在第2、3、6步的重复,且最主要的重复步骤是第二步,集中发生于审讯的中后期阶段。对于该嫌疑人来说,第二步的重复存在很多具体操作方式,但只有少数切入的主题会奏效;第3步的重复主要在审讯后期出现,因为嫌疑人的连续否认往往出现在这个时期;第6步的重复主要出现在审讯后期,即将供述的临界点附近。

案例二:Michael Rafferty及女友奸杀女童案

审讯过程较为连贯,重点在于审讯专家Jim和普通警员之间配合使用的“好警察坏警察”策略,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嫌疑人的供述意愿,即使嫌疑人并没有透露更多真正有用的信息。审讯过程中虽然没有像案例一一样,出现较长时间的间隔,但是中途更换了审讯人员,笔者认为这对九步法的连贯性有所影响,进而可能对九步法的效果也产生影响。分析重复情况可以得知:

(1)本案主要使用了九步法中的第1、2、3、4、5、7步;

(2)相较于案例一,本案中第6步几乎未曾使用,因为本案嫌疑人几乎不与审讯人员发生任何交流,大多数时候保持沉默;

(3)本案中步骤的重复大多出现在审讯人员更换的节点,当新的审讯人员加入并利用“好警察坏警察”的策略形成新刺激,嫌疑人确实出现了更多的表达,包括语言和行为,但是真正有效的供述却并没有因为新审讯人员以不同态度加入而增加,甚至同案犯的对质也没有起到这一效果。但是显著可见的是,因为“好警察坏警察”的策略和同案犯的对质,审讯对象表现出了更明显的悲观和不愿继续交流的意愿,试图找律师来解决问题。

案例三:Nicco Jenkins杀人案

由于本案官方公布出的审讯视频只是审讯的一小部分,故无法较完整地分析出九步法的应用重复情况。本案的讯问对象是熟知讯问套路的惯犯,其尝试夺取讯问主导权的举动会影响九步法的应用形式和效果。分析步骤重复情况可得知:

(1)审讯视频中主要使用了九步法中的第1、7步;

(2)相较于选取的其他案件,本案并未从一开始就按照九步法的顺序进行讯问,因为本案嫌疑人有清晰的对抗讯问的思路,嫌疑人先是尝试夺取讯问主导权以期了解警察掌握的证据,在了解到证据确凿后又转而自证自己有精神疾病;

(3)惯犯清晰坚定的对抗思路导致警方讯问时完成指控(第1步)后难以使嫌疑人按照警方预设的走向进行主题发展(第2步),故只能直接问出选择性问题(第7步)试图获取更多信息。

案例四:无辜嫌疑人Justin Kendall

由于本案公布出的视频只是审讯全过程的一小部分,故无法较完整分析出九步法的应用重复情况。选取该片段的目的在于增加观测对象的多样性,本案讯问对象是无辜但存在道德瑕疵的犯罪嫌疑人,可用于观测九步法对于无辜者的应用形式和效果。从重复情况可得知:

(1)审讯视频中主要使用了九步法中的第1步;

(2)相较于选取的其他案件,本案并未按照九步法进行讯问,因为本案嫌疑人的反应并不符合九步法的预设,即第1步之后嫌疑人并不接受指控,也不承认警方预设的主题发展,而是反应激烈,反复强调自己的无辜。

案例五:Jennifer Pan雇凶杀亲案

本案九步的流程较为清晰标准,但最后第5步、第6步完成之后并没有问出第七步标志性的选择性问题,笔者认为是当时审讯对象已经到了招供临界点,所以审讯人员选择直接进入作案细节的盘问阶段,也就是第八步。分析重复情况可得知:

(1)审讯视频中主要使用了九步法中的第2步;

(2)相较于选取的其他案件,本案体现出较为标准的九步法顺序,其中第2步多次重复,起到巩固警方给讯问预设的主题的作用。和案例六一样,本案嫌疑人是十六岁的未成年人且最后得到了有效供述,可见九步法的心理控制属性在对于未成年人的讯问过程中体现得尤为明显。

案例六:12岁男童杀人案

由于本案中审讯对象是一个12岁男孩,属于未成年人,故审讯录像以及相应口供并未被法庭采纳,理由是法庭认为该嫌疑人不具备面对审讯的理智和自我意识,并且该审讯也并不满足对于未成年审讯的相关法律要求。从步骤重复情况可得知:

(1)审讯视频中主要使用了九步法中的第2步,第4步,第5步,第8步;

(2)相较于选取的其他案件,本案并未使用第1步的正面指控,笔者猜测是因为本案嫌疑人属于未成年人,警方采用了较为温和的手段进行审讯。该案件最终获取了有效供述,审讯全程都较为顺利,审讯对象并未表现出激烈抗拒、无所应答、坚持谎言等对抗性的反应,而是在审讯人员逐步推进中放弃谎言,供述了作案细节,使得第8步能够在实践中被使用出来;

(3)本案重点重复的步骤主要是第2步和第4步。对待未成年儿童,审讯人员使用了鼓励和同情的策略,其中最常重复的一句话是“你沒有说真话”且语气温和,促成最终有效供述出现。

案例七:高智商犯罪嫌疑人Stephen Mcdaniel

本案中审讯对象是一个毕业于美国莫斯大学法学院的学生,有犯罪学学习和律师的从业经历,在审讯中做到了简短回复、无感情应答、不正面对抗,并且审讯人员的情绪崩溃也让这次审讯并未取得良好成效。从重复情况可得知:

(1)审讯视频中主要使用了九步法中的第1步,第2步,第5步,第7步;

(2)相较于选取的案例二,两个案例的相同点在于,嫌疑人都表现出低反应度的特点,但本案中的审讯对象表现出的无抗拒、无应答、坚持谎言等特点更加明显。本案中,审讯人员由于未能改变嫌疑人的供述态度,或者由于审讯对象出现了九步法预测反应以外的反应,而失去对局面的掌控;

(3)本案的重点在于,面对无抗拒、无应答、坚持谎言的讯问对象,审讯容易进入一种重复的“死循环”。其原因在于,失去了反馈,审讯人员不知该如何判断这种情况下九步法是否依然适用、九步法应当如何使用。并且在陷入“死循环”之后,如果以达到刺激嫌疑人为目的盲目使用证据,导致审讯对象了解警方收集证据的真实情况,那么审讯反而会因为审讯对象的有恃无恐而陷入更加难以突破的局面。案例二中应用的“好警察坏警察”策略只是起到了引起嫌疑人注意和获得更多回应的作用,但是在取得有效供述方面,本案和案例二都没有成功。

(三)结构化讯问中重复的无效性分析

首先,九步法的应用并非是从第1步到第9步的线性流程,而是存在某几个主要步骤的大量重复,这种重复可分为有效重复和无效重复,有效重复的步骤能促进供述态度转变,无效重复则无法实现这种推进,而是呈现出嫌疑人供述态度不转变的问答循环,甚至会出现回退,使嫌疑人供述意愿降低到之前某个较低的水平。此时需要考虑将正在重复的策略改成一个刺激较强的策略,而非不断重复无效策略。换言之,无效重复是质的问题而非量的问题,策略的无效并非因为重复的量不够,而是策略本身对于嫌疑人的特异刺激性不够强。此外,在考虑步骤无效重复的出现原因时,除了嫌疑人供述态度的不稳定性,还应该重点考虑结构化的九步法本身的局限性。

二、结构化讯问中重复强化方法的局限性

(一)九步法结构化在审讯实务中的局限性

从九步法的高度凝练可以看出,九步法只是完成了从实践到理论的升华,却并没有解答如何再用这个已经高度凝练的理论来指导实践这个问题,也缺乏对其实践效果的评估机制,只是完成了从特殊到一般的归纳,没有完成从一般到特殊的详细应用指导,导致讯问人员可能会在一些步骤上机械重复,从而产生无效审讯。

(二)九步法结构化在审讯实务中局限性的原因与对策分析

讯问学中的部分理论基础来自认知心理学中霍夫兰德和戴维·希尔斯的态度转变模型,讯问学和认知心理学都关注刺激种类、刺激强度与接受刺激的对象态度转变之间的对应关系,但在态度转变的相关实验中,讯问的场景更为特殊的是它比一般认知心理学的实验主客体独立性、冲突性更强,并且讯问所包含的刺激的组合更为复杂。同一讯问策略的不断重复并不一定意味着加强这一刺激的强度,嫌疑人可能逐渐趋于适应而不会发生态度转变;在某一刺激的强度无法依靠重复继续增强时,我们就需要考虑更换刺激的种类。

心理学中的态度改变模型适用于九步法时,从抽象的理论方法走向具体的实践应用缺少的是对其应用效果的观测评估和方法改良。从可操作性的角度来讲,一个可操作的讯问结构一定是存在适当的重复的(此处笔者强调的重复,是指某一步骤已进入下一步之后,又重新出现之前的步骤),不能是线性的,除非我们认为讯问对象的每一步反应都必定在我们的预料之中。

笔者的另一个发现是,部分案件中九步法并不能很好地取得供述,其外在表现就像九步法的正常重复变成了一个“死循环”,本质是审讯对象并未参与到英博等人设定好的九步法的逻辑顺序中,从而导致只有审讯人员在单方面机械地依照英博等人的逻辑按顺序执行九步讯问法却毫无成效。这是因为九步法过于重视审讯本身的逻辑连贯性而极度缩小了对审讯对象反应的关注,这种心理控制的技术一旦操作不当很容易陷入“为了审讯而审讯”的困境。

这揭示了一个九步法实际应用的问题,即以心理控制为基本手段的讯问法具有很强的预期依赖性,如果得到讯问对象的反馈不在预期之内,将会无法进行下一步;如果忽略讯问对象的反应强制进行下一步,很可能会得到虚假供述,或者什么也得不到。这个问题既是九步法本身的局限,也可能成为阻碍讯问人员正确应用九步法的一个认识误区。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在面对预料之外的反应时,以上七个案例的审讯实录中讯问人员选择引入九步法中某一步骤下属的较强刺激,例如大量使用证据,试图使讯问对象出现预期之内的反应,从而回到九步法的逻辑中。基于此,实际审讯中审讯人员究竟是应当按照一套固定的逻辑进行推進,还是更多为嫌疑人量身定制讯问策略,这是一个需要因案制宜的问题。我们需要找到能够导致审讯对象的特定反应的方法,可以是九步法,也可以是别的任何方法,九步法所提供给审讯人员的只是一个大致的思路方向,这也为九步法和其他讯问方法进行紧密结合提供了重要的操作依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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