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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简式合规程序的检察探索

2023-07-14吴京伟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23年6期
关键词:小微企业

吴京伟

摘 要:司法实践中,我国企业合规案件主体多为中小型企业。小微企业适用刑事合规,具有合规基础薄弱、合规风险相对集中、合规激励对其效果有限等特点,因此探索适合小微企业合规特点的合规程序就有了紧迫性。通过简化程序,注重实质考察,探索差异化的简式合规审查模式与考察标准,构建一条适合小微企业“治罪”与“治理”并重的简式合规道路,是拓宽检察机关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渠道途径,更是创新企业犯罪司法治理模式的重要举措。

关键词:小微企业 简式合规 不起诉 社会综合治理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1]检察机关也在不断探索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应机制的改革。在最高检、司法部、财政部等九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中,将企业合规程序区分为范式合规和简式合规,简式合规适用于企业规模较小、合规问题明确、监督评估专业性要求较为简单的案件。司法实践中,小微企业适用刑事合规还面临合规制度成本较高、合规考察体系不完善等问题。现阶段,如何把握小微企业简式合规有效标准,探索契合实际的小微企业有效合规样板,亟需进行深入探索。

一、构建小微企业简式合规程序的必要性

小微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如果出现不合规情况,将会对其生存发展造成严重甚至致命的影响。

(一)小微企业合规基础薄弱

1.小微企业缺乏人力物力保障。国务院新闻办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末,我国小微企业已经超过5200万户,占全国市场主体的90%。[2]但小微企业与大中型企业相比,面临的刑事风险更加严峻,大部分小微企业合规建设目前仍处于空白阶段,即使设置了相应职能还是停留在过去法务部的层面,主要是对民商事合同的审核,处理合同、票据、债权、租赁关系等传统民商事纠纷,欠缺防范刑事风险的合规建设,现代企业合规治理体系还没有建构。合规管理体系建设需要必要的人力物力支持,如招募合规管理人员、提供资金支持等。在合规不产生效益的情况下,部分小微企业或缺乏合规意识或单纯为节约成本,拒绝投入必要的人力物力,或不设置合规人员或虽有“纸面合规人员”但安排了大量其他工作,使得合规工作难以实质展开。

2.小微企业风险防控制度缺位。从小微企业自身来讲,内控设计上“重民轻刑”,缺乏刑事犯罪预警机制和自我监管措施等合规文化,一旦涉嫌刑事犯罪,缺乏对刑事犯罪风险的应对措施。[3]虽无法苛求小微企业的管理体系滴水不漏,但至少在关键风险领域要有应对管理制度的存在。然而受限于长期以来较为粗放的管理模式,我国小微企业在建章立制方面存在明显不足。如最高检公布的上海J公司假冒注册商标案、张家港市L公司污染环境案,两家小微企业在日常经营关键风险领域制度缺失,化工企业没有环境保护合规制度、创新型企业缺乏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等致命缺陷也为企业违法犯罪埋下了伏笔。[4]

(二)小微企业合规风险相对集中

1.小微企业特点导致犯罪风险集中于日常经营。小微企业具有经营内容单一和市场容量有限等特点,使其合规风险相对集中,涉案罪名往往跟企业日常经营息息相关。例如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卫东区院”)办理的两起汽车销售类小微企业买卖国家机关印章案件,企业业务经理购买印章证件是为了编造虚假证明文件拍照上传给汽车厂家,用于应付经销商上新款车型必须购置一台车辆并进行登记用作试驾车的厂家要求。经调查发现两家涉案企业主要业务是销售品牌汽车和提供售后维护,员工只有十几名,企业治理结构简单,没有设置风控部门和法律专业人员。违法原因有厂家的不合理要求因素,但其背后成因是企业缺乏信息录入审核制度,管理人员法治观念淡薄。

这类小微企业缺乏合规的基础,无法面面俱到,整改需突出重点。两家企业因经济下行和疫情影响经营困难,根本无力购买新车应付厂家考核,管理人员才铤而走险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如对这种情节轻微、合规问题明确的小微企业开展专项合规计划,进行全方面合规整改,耗费巨大的人力物力成本恐怕企业难以支撑,也违背了实行合规改革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健康发展的初衷。因此如何通过合规审查使这类小微企业“活下去、留下来、经营好”是检察机关进行合规改革需要思考的重要问题。

2.小微企业特点导致涉案罪名较为集中。小微企业一般业务规模小,产品单一,产销链条简单,所涉行业主要集中于商贸批发、小规模制造业和互联网产业,涉案罪名也较为集中。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2021年以来,小微企业犯罪集中于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合同诈骗罪、环境污染罪等。因罪名高度集中,容易总结出有效的合规审查标准,可围绕所涉罪名对小微企业采取针对性更强的简式合规方案。如根据小微企业管理与监督失灵问题和主要违法风险,抓住涉案企业的行业属性,建立简式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标准,更能缩短合规办案期限,减轻企业压力,增强合规激励效果,提升司法效率。同时针对小微企业常见罪名和高发风险设计简式合规方案,对小微企业经营中最薄弱的环节,最突出的风险点摸排、识别、整改,对企业風险清单进行进阶式风险管理,可有效预防企业刑事犯罪与行政违法。

(三)合规激励对小微企业效果有限

司法实践中,小微企业犯罪风险较为集中,所涉罪名多数为法定刑3年以下轻微刑事案件,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退赔且有自首情节,案件本身就符合相对不起诉的条件。这种情况下,企业负责人为何还要大费周章通过合规来获得不起诉的从宽利益?进行合规整改后给企业带来的直接效应体现在何处?小微企业纵使有合规意愿,也要斟酌考量合规成本,这是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不得不考虑的现实问题。[5]如何激发小微企业合规积极性、降低合规成本,是检察机关进行小微企业合规改革面对的首要问题。因此,检察机关探索为小微企业量身打造的简式合规模式具有必要性和现实性。

二、小微企业适用简式合规需考虑的主要问题

(一)涉嫌轻罪小微企业适用合规不起诉的必要性问题

司法实践中,企业合规整改后从宽处理的方式主要体现为相对不起诉,但是对于本身就符合相对不起诉条件的案件,是否需要通过合规整改、评估验收合格之后才做相对不起诉?是否将合规附加为相对不起诉的先决条件?现行法律并没有针对企业、单位犯罪设置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此时合规的必要性、正当性在哪里?相较于传统企业犯罪治理模式,刑事合规更加注重企业犯罪治理的“社会本位”和“事前预防”。因此为保护社会整体利益和犯罪预防目的,企业合规显然具有适用于符合相对不起诉条件的小微企业的现实必要。而针对符合相对不起诉条件的涉企案件,需要检察机关探索构建适合小微企业的差异化的企业合规审查模式,如通过“简式合规+检察建议”这种时间短、成本低且企业愿意接受的方式,消除企业涉案违法风险和社会风险。[6]

(二)小微企业适合第三方机制的必要性问题

大中型企业往往已构建较为完整成熟的公司内控制度,在启用合规建设方面具有先天的优势。而中小企业一般是家族式管理,缺乏建立有效合规体系的基本条件。小微企业如夫妻店、父子店、员工人数十人以内的小企业等,第三方机制能否有效运用于企业合规监督考察评估?有学者认为:对于小微企业没有必要做完整合规,第三方合规考察机制应尽量适用于大型企业,对中小微企业应当慎重适用。[7]笔者认为,小微企业并非没有合规审查价值,相较于具备完整规范的内部管理机制和专门法务部门的大中型企业,小微企业在经营管理等方面发生不合规问题触犯刑律的几率更大,所以更应探索适用于小微企业的特殊合规机制。”第三方合规考察机制应针对更为重大的单位犯罪,只有对重大犯罪的涉案企业才需启用司法资源改变企业经营模式和商业模式,对其进行“去犯罪化”改造。而根据小微企业的特点,对于案情简单、情节轻微的刑事案件,完全可以由检察机关主导进行合规考察。依法规范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推动完善中国特色涉案企业合规司法制度,实现公正与效率的统一,在合规方案的制定上充分做到“因案制宜”,也是当下检察机关参与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改革必须考量的重要课题。

(三)如何界定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性评价指标

司法实践中,检察官囿于其专业知识及能力精力有限,对于涉案企业的情况难以全面掌握,其判断依据主要基于企业的自述或者附卷的书面材料。同时,作为一项司法改革制度,如其启动过程中缺乏透明度和公开性,也容易引起诟病,不排除个别地方检察机关受到外部诸多因素的制约和影响,可能会将一些本不具有建立合规体系条件的涉案企业,人为纳入合规考察对象,加上没有相应的审查标准以及合规评估验收标准,就容易出现“为企业出罪而合规”或者“为挽救企业家而合规”的现象,以至于背离了合规考察的本来目的。[8]因此,探索和制定更为科学合理的涉案小微企业合规审查标准,是当前合规改革中不可回避的问题。

三、小微企业刑事合规的实现路径

(一)探索检察机关主导的小微企业简式合规程序

检察机关对涉案小微企业实施合规审查,要严格把握标准,简化程序不简化标准。积极探索小微企业合规简易程序,精简合规方案的考察验收评估。通过引入专业外脑,聘请特邀检察官助理方式替代第三方评估机构。例如卫东区院在办理两起小微企业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案时,简化了合规方案的验收评估程序,没有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而改由律師、涉企人大代表等专业人士协助参与对企业的评估考察,通过采取组织公开听证的方式进行合规评估验收。

同时为确保企业合规整改的实质化,避免走过场式的“纸面合规”,维护司法公信力及法治尊严,应坚持检察主导下的实质合规标准,加强对涉案企业合规计划制定、执行的审查把关,做到简化程序但不简化标准。如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办理某假冒注册商标案过程中,曾督促涉案企业围绕商标规范使用进行合规建设,聘请兼职合规顾问、开展安全生产主题培训,但企业没有按照合规计划建立商标规范使用奖惩机制、不当行为举报机制等,导致出现商标注册地未变更等级、生产活动记录不全、账目混乱等问题。检察机关最终认定合规考察结果为不合格,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提起公诉。[9]

(二)探索“治罪”与“治理”并重的企业合规模式

企业合规的灵魂并不是大而全的合规管理体系,而在于针对企业的合规风险点确立专项合规计划。小微企业具有合规基础薄弱,合规风险相对集中等特点,“对症下药”将资源集中于专项整改,堵塞管理漏洞,制定针对性的合规计划明显更加行之有效。如卫东区院在办理小微企业合规案件时,结合企业经营模式和风险特点为其提供违法风险重点突出、量身定制的整改建议。同时关注行业发展,针对近年来行业领域高发犯罪现象向行业协会发出检察建议,促进行业治理,让“一企”合规变为“一起”合规,这都是探索小微企业合规改革的有益经验。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整改不到位的涉案企业是否一律提起公诉?笔者认为应当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于主观上动机不纯、怠于合规整改、确无实际整改措施的,经评估不通过可以提起公诉。从而传递“纸面合规无法过关”的价值导向,体现合规监督考察的实质性。[10]但对于确实进行整改,只是认识不到位、能力有限的企业,即使暂时没有达到评估验收标准,不宜一律认为不合格而提起公诉。毕竟合规目的还是保企业发展,建议可适当延长考察期以观后效。如某科技公司及负责人顾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针对合规计划中第三方记账、公司决策制约机制等落实不及时、不到位问题,检察机关决定延长合规监督考察期限2个月。该公司对此高度重视,积极性明显增强,完成相应整改,经验收评估合规后,检察机关作了相对不诉处理,企业可正常规范生产经营。

(三)探索构建差异化合规审查模式与考察标准

探索小微企业合规路径,前提是对“规”加以明确界定,从而为小微企业提供明确的操作指引,切实起到规范引导和促进合规管理体系建设、提升合规管理能力、识别和防范合规风险、建设合规文化的作用。关于合规考察的标准,检察机关应当结合特定领域的刑事法律规范,参考行政法领域规范,结合企业的性质特征、风险漏洞和制度隐患与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管经验,出台宏观性的指导标准。同时建议采用综合标准,因合规案件专业性极强,企业犯罪的具体情节也难以穷尽,不宜规定过细。小微企业的合规应该是“一企一议、千企千面”,针对每个案件的根源、结合刑事合规的根本标准进行整改与改造,并根据企业合规的通用理论进行完善与调整。考虑案件具体情况、企业类型、规模、涉罪风险复杂程度、监督考察的实际工作量等因素,在合规监督考察期限上弹性化处理。根据小微企业涉案的具体情况,检察机关也可以直接制发企业合规检察建议。遵循灵活、便利、有效的原则,对于企业确实积极有效整改的,亦可适当缩减合规整改期限,确保企业发展平稳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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