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量刑说理之方法
2023-07-07赵艳霞
赵艳霞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量刑说理,是实现量刑实质正义的有力论证。《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载明法官应当运用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历史解释方法对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进行说理,但未明晰实施领域的具体融入方法。目前,针对核心价值观融入刑事领域的研究主要有核心价值观在论证方面融入刑事裁判文书、①参见杨彩霞、张立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刑事裁判文书的适用研究——基于2014—2019 年刑事裁判文书的实证分析》,载《法律适用》2020 年第16 期。规范核心价值观融入刑事司法的场域适用、②参见陈晓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刑事司法中的适用研究》,载《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2 年第4 期。将核心价值观融入认罪认罚制度,③参见张芯源:《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实践》,载《朝阳法律评论》2020 年第1 期。而未有融入刑事量刑说理方法的研究。本文以137 篇核心价值观融入量刑说理的裁判文书为实证数据,以法律解释的循环论证为据,总结核心价值观融入量刑说理的多种失序状态,分析核心价值观融入量刑应当遵循的逻辑结构与具体说理方法,回溯核心价值观的价值定位本身,以期摆脱核心价值观融入量刑说理失序状态,并进入常态化规范说理之中。
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量刑说理之困境:评价失序
基于对核心价值观融入量刑说理的实务研判,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相关案例,截至2022 年12 月31 日,检索关键词“刑事案件”“核心价值观”,获得裁判文书共计203 篇,排除执行变更、物品名称等无效检索,获得有效检索共计137 篇。
(一)核心价值观融入量刑说理的数据描摹
通过对137 篇裁判文书进行样本梳理,核心价值观融入定罪说理14 篇,约占总数的10%;融入量刑说理123 篇,其中15 篇较为规范地结合量刑情节进行了说理,占比约11%,而量刑说理不足的108 篇,占比约79%。量刑说理不足部分以核心价值观具体融入的依据不同分为四种类型:依托法定量刑情节且违背禁止重复评价原则18 篇,约占17%;上升成酌定量刑情节进行评价23 篇,占21%;直接作为适用型法源增加评价15 篇,占14%;道德宣教式泛化评价52 篇,占48%。
从核心价值观融入量刑说理的量刑情节来看,第一层次即融入内容方面:第一类为未融入具体量刑情节的道德教育类案件52 件,该类案件对应着核心价值观没有融入量刑情节进行分析的泛化评价,如希望被告人吸取教训、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等;第二类为融入酌定量刑情节案件42 件,具体酌定情节有犯罪行为、赔偿谅解、被害人过错、社会效果、犯罪起因、认罪认罚等;第三类为融入法定情节案件29 件,具体法定情节有自首、坦白、累犯、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等。第二层次即融入类别方面:家庭民间矛盾案件41 件、特殊主体犯罪案件22 件、侵害弱势群体案件13 件、社会现象案件13 件、涉民生环境案件12 件、网络犯罪案件6 件、涉国家社会稳定案件4 件、知识产权刑事案件2 件、其他案件10 件。
(二)核心价值观融入量刑说理的评价失序
通过对上述样本文书的分析总结,核心价值观融入量刑说理虽然基本结合了量刑情节,但呈现出失序状态。
1.被依托的法定情节——重复评价
量刑情节是对被告人据以量刑的各种事实情况,法定情节是法律规定必须适用的从重、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禁止重复评价是指不得对同一事实作不利于行为人的多次宣告,①参见孙万怀、刘环宇:《论禁止重复评价的判断标准及其适用争议问题》,载《法治研究》2022 年第2 期。即法官不能因同一量刑情节对被告人进行两次以上的法律评价,这是量刑情节适用的基本原则之一。
案例一: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合两次扒窃他人价额共计1000 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陈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其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扒窃且数额较大,可酌定从重处罚;其从2012 年起因犯盗窃罪被多次判处刑罚,且多次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继续实施盗窃,应受道德谴责和刑罚惩处,酌定对其从重处罚。诚信勤勉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被告人陈某本应恪守诚信、踏实勤勉,但其好逸恶劳、目无法纪,综合被告人陈某上述量刑情节,决定对其从重处罚。②参见陈某盗窃罪案,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人民法院(2021)黔0422 刑初77 号刑事判决书。
案例评析:案例一判决书在认定被告人陈某具有累犯、公共场所扒窃等情节给予从重处罚之后,又从核心价值观角度再次对被告人从重处罚。法官根据被告人的同一量刑情节进行法定从重、从轻处罚之后,又以核心价值观为由给被告人从轻或从重处罚,显然适用核心价值观依托法定情节对被告人进行了两次评价,违背了禁止重复评价的量刑原则,该重复评价应认定为无效。
2.被绑定的酌定情节——上升评价
酌定量刑情节是对被告人犯罪前(前科劣迹情况、被害人过错等)、犯罪中(犯罪手段、犯罪目的、犯罪对象、人身危险性等)、犯罪后(认罪悔罪态度、赔偿谅解等)所具有的法定之外的量刑情节,法官据此对被告人酌情从重或从轻处罚。
案例二:被告人王某1 与其妻白某因自家葵花出售问题发生争执,白某打电话叫来王某1 的父亲王某2 进行调解。王某2 到来后将王某1 进行斥责。王某1 心中气愤走到门外,白某与王某2 亦跟到门外。王某1 遂到自家街门棚底下农用四轮车的工具箱内取出木工刻刀,并持刀扑向白某,王某2 见状用身体遮挡在白某身前,被告人王某1 遂捅向王某2 右胸。案发后王某2 即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本案发生在亲属之间,与人友善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被告人王某1 仅因正常家庭事务的争执,在父亲劝阻的情况下,丧失理智、罔顾亲情,取刀持刀伤害致死自己的父亲,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大,亦应从重处罚。①参见王某故意伤害罪案,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武中刑初字第8 号刑事判决书。
案例评析:案例二中被告人王某1 持刀伤害自己的父亲致其死亡,显然人身危险性极大,但被告人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大是法官量刑时考虑的酌定量刑因素,不能以违背核心价值观为由进行“从重处罚”。不能将核心价值观绑定至酌定情节上进行法律评价,但酌定情节也需要在符合法律规定的犯罪前、犯罪中、犯罪后进行认定,而非任意以核心价值观为由上升至酌定情节,故上升评价是无效的。
3.被直接作为法源适用——增加评价
核心价值观应当融入裁判文书进行说理,其法源地位是指引型而非直接引用型,任何对被告人从轻、从重处罚均应依据法定或酌定量刑情节,不能以核心价值观为由对被告人任意增加法律评价。
案例三:被告人刘某无视国家法律,伪造、买卖国家机关的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刘某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当庭翻供,否认其主要的犯罪事实,故不能认定其具有坦白情节;制作大量假证书、假证件和假印章,并向多人兜售,违背了诚信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给社会管理秩序带来了隐患,社会影响较为恶劣,对其酌情从重处罚。综合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 万元。②参见刘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1 刑初898 号刑事判决书。
案例评析:案例三将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进行法律评价的情节,从而认定被告人具有从重的条件。殊不知,给被告人从重、从轻处罚应当具有法律依据,核心价值观不能任意适用并代替法定、酌定从轻、从重的情节。该案例直接将核心价值观作为法源适用,与道德意义上的说教混为一谈,增加了被告人的法律评价情节,应认定为无效。
4.被笼统引用而无描述——泛化评价
核心价值观结合事实与情节融入裁判说理,使裁判说理更符合公平、公正、诚信等核心价值观的理念,据此引领正确的社会价值理念,从而提高裁判结果的社会可接受性。
案例四:被告人李某醉酒后,以暴力手段强奸其母亲,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李某家庭环境特殊,父亲及长兄的相继离世,导致其长期借酒消愁,对酒精有依赖性,其母患有长期慢性病,母子二人相依为命。本案发生后,其母亲出具了谅解书,并说明被告人在酒精作用下才做出此事,希望法庭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可见母爱的伟大与可怜。法庭希望被告人不辜负其母及法庭的一片苦心,好好改造,早日回归社会,赡养母亲,回报社会。为维护社会公序良俗,弘扬美德,倡导公民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①参见李某强奸罪案,四川省广元市青川县人民法院(2021)川0822 刑初19 号刑事判决书。
案例评析:案例四仅仅套用核心价值观名称粗糙论证,而无针对性地融入事实和情节展开论证,与强奸罪的有期徒刑三年进行融合分析,是一种泛化适用于判决书进行评价,从表面上看适用了核心价值观,但核心价值观没有融入事实与情节进行说理,没有明晰对量刑的影响幅度,无法让民众信服,也无法起到引领核心价值导向的意义。
通过梳理核心价值观融入量刑说理的样本判决数据,发现融入量刑情节进行说理存在重复评价、上升评价、增加评价、泛化评价等诸多问题,与刑法基本原理和法律价值相悖。
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难以融入量刑说理之探源:法源地位不清、规范及方法不明
核心价值观融入量刑说理的评价失序,主要原因是核心价值观的法源地位不清,加之核心价值观融入释法说理的规范及方法不明,故法官在适用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定情节、酌定情节说理时因无具体指引而失范。
(一)核心价值观在刑法领域的法源地位不清
关于核心价值观在刑事领域的法律地位,有学者认为属于非正式法源的辅助资源,②参见孙跃、陈颖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的法律方法》,载《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2021 年第4 期。也有学者认为属于具有法律原则地位的正式法源。③参见孙光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源地位及其作用提升》,载《中国法学》2022 年第2 期。笔者认为,核心价值观应当属于我国正式法源,但不是增加法律评价的直接适用型法源,而是指引法官进行价值判断的间接指引型法源。
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基本理念等均离不开核心价值观的指引。首先,从内部结构看,核心价值观涵盖国家建设价值、社会秩序价值、公民道德价值三个维度,贯穿于刑法体系之中且与规范交融,法律地位直接决定着其作为法定或酌定情节的依附体还是独立体,影响对量刑说理的作用力大小。其次,从静态法律规范体系看,核心价值观虽然没有载入刑法,但刑法条文背后的法理无不承载着文明、和谐、公正、法治等基本价值观的精神,故应成为发挥价值指引功能的“元原则”。再次,从法律适用的动态层面看,应当运用法律解释科学规范地表达核心价值观所蕴含的具体价值,而裁判文书作为承载法律价值的载体,融入核心价值观进行说理具有现实必要性。最后,从刑法保护的法秩序层面看,刑法保护的法秩序往往会出现多元法益的碰撞,那么法益价值的衡量就需要超越刑法基本原则的“元原则”来指引。可见,赋予核心价值观指引型法源地位,可为融入量刑情节释法说理提供法律依据。
(二)核心价值观融入量刑说理缺乏具体规范
《意见》规定了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的法律解释方法,但是没有规定利用解释方法融入说理时核心价值观的指引型位序、说理逻辑、说理结构及融入量刑情节的模式,使得法官在适用核心价值观融入量刑说理时不知如何适用,也不知说理的逻辑是否与传统三段论一致,最终导致法官逻辑推理和经验判断异化,从而融入法律评价的各种失序状态接踵而来。
在网络时代,不恰当的裁判说理可能引发舆论风暴,很多刑事法官过于秉承审慎保守的司法理念,担心言多必失,避免涉足道德价值观层面的裁判表达。因此,刑事法官一般逻辑推理僵化,只会运用基础推理方式——“基准刑—法定酌定情节—宣告刑”,缺乏针对多价值时融入核心价值观理念进行深入推理方式;且因过于审慎保守的理念不敢融入核心价值观,最终缺乏相应的经验判断。
(三)核心价值观融入量刑说理亟需方法设计
从司法实践看,核心价值观融入量刑说理的范畴包括融入法定情节、酌定情节及道德教育。显然,泛化评价无法起到指引主流价值观的作用,也没有具体融入量刑情节之中进行说理,那么法官如何在适用过程中掌握核心价值观对于量刑的尺度并科学、规范地融入量刑说理,就是核心价值观融入量刑说理的具体方法。
核心价值观融入量刑情节进行说理,包括融入法定情节与酌定情节。案例一因就法定情节对被告人进行法律评价之后,再次以核心价值观为由依托法定情节对被告人进行法律评价,违背了刑法禁止重复评价原则;案例二将核心价值观根据案情分析绑定到酌定情节并进行法律评价,是无效的法律评价。上述两类所谓的核心价值观融入量刑说理是违背法律原理的不规范的融入方式,而正确的融入方式是法官依据核心价值观对法定情节进行量刑档次或幅度、对酌定情节进行量刑幅度的分析与选择。
确立核心价值观在刑事领域的指引型法源地位,明晰融入量刑说理的具体规范与方法,核心价值观才能真正融入量刑并发挥价值指引的作用。
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量刑说理的方法论辨析:从单一融贯到多价值循环
探究核心价值观融入量刑说理的具体解释规范与方法,应当从法律解释的方法论展开。
(一)单一解释方法
法律解释的真正兴起,源于英国法学家哈特的实证主义法学。哈特将法律解释的功能比喻为一张地图,法律解释不能超越被解释的规则本身,法律解释实际上是一种功能性指引。①参见[英]哈特:《法律的概念》,张文显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 年版,第15 页。从哈特的理论展开看解释方法,按图索骥的指引是一种概念式解释,解释者按图索骥对案件事实对应法律文本进行解释,在刑事司法中易忽略量刑事实自身及其与法律文本之间的联系。
核心价值观融入量刑说理采用单一适用解释方法,可能解读出错误的结论。如案例一,被告人陈某是累犯并在公共场所扒窃,属于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法官在判决中按图索骥,将被告人“好逸恶劳、目无法纪、不诚信勤勉”的事实认定为从重处罚的量刑事实,据此得出“不符合核心价值观的事实是应该被从重处罚”的错误文义解释。反之,如果好逸恶劳等道德事实可以随意以核心价值观为由评价为量刑情节,那么核心价值观可能会成为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的工具。因此,单一适用解释方法无法从整体上把握案件应当选择的价值,从而作出错误的价值判断。
(二)融贯解释方法
美国法学家德沃金提出融贯性解释方法,追求法律解释规则意义上的整体性、融贯性,将整体意义上的融贯作为司法裁判的结果,作为达到法律唯一正解的保证。融贯性解释方法,避免了分离性的解释方法,较哈特的按图索骥具有一定的进步,但是他坚信解释者可以对法律内部的原则冲突、价值冲突作出正确的选择,而达到融贯的唯一正解,他寄希望于法官的主观能动性,而非科学、客观的解释方法,最终是对要达到“唯一正解”的幻想。②参见王彬:《论法律解释的融贯性——评德沃金的法律真理观》,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7 年第5 期。
核心价值观融入量刑说理中融贯适用法律解释方法,能够做到从整体考量多价值。案例三、案例四是融贯性解释的集中体现。如案例四,法官从整体上认定要倡导核心价值观,但未客观反映出被告人的哪项具体行为符合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也未客观反映出整体认定的核心价值观对量刑有何影响。上述增加评价或泛化评价均是法官作为解释者从整体上对被告人的行为作出的核心价值观评价,但该解释者因无法准确把控核心价值观应基于何种事实或情节而展开论述。
(三)循环解释方法
首提“解释学循环”的是德国哲学家弗里德里希·阿斯特,而将解释学循环赋予法律诠释意义的是德国法学家考夫曼。比如,考夫曼认为,一方面应从整体规则出发,没有整体的先前理解就无法理解部分,而没有部分的理解又没法理解整体;另一方面,应从事物本质出发,在案件客观事实、规范、结论的构成要件之间进行循环比较。①参见李锦:《论法律解释的解释学循环》,载陈金钊、谢晖主编:《法律方法》第12 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12 年版,第184 页。
案例五:被告人唐某1、唐某2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唐某3 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前被告人唐某2 并未对被害人实施语言攻击,被被害人辱骂后,也未使用过激手段殴打被害人,仅用身体推搡致使被害人不慎掉入地沟内,被害人起身后将唐某2 打倒在地,唐某1 才对被害人实施殴打。法院认为被害人辱骂和采取过激手段殴打已年满65 周岁的被告人唐某2,被告人唐某2 作为被害人的长辈,未能克制自己情绪从而未采取合理方法解决争端,并在被害人被唐某1 控制后,仍实施伤害行为,二人均违背尊老爱幼的公序良俗和文明、和谐、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鉴于被害人的辱骂、殴打唐某2 的行为是导致本案发生的直接原因,应承担一定过错责任,对二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当庭认罪,并积极与被害人唐某达成调解协议,故对二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均判处缓刑。②参见马某1、马某2 故意伤害罪案,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马关县人民法院(2021)云2625 刑初9 号刑事判决书。
核心价值观融入量刑说理中运用解释学循环的法律解释方法,解释者将从充分考虑部分再到整体的规则出发,在事实和法律规范之间找到初步涵摄情节,对量刑情节进行评价,完成一阶解释;然后挖掘案件事实中潜在的多价值,并进行价值判断与利益衡量,对合法性和社会可接受性进行检验,根据价值消减后选择的核心价值观进行二阶解释,最终得出二阶结论。如案例五,一阶解释为被害人违背尊老爱幼的公序良俗和文明、和谐、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自己的长辈进行辱骂,法官提出用核心价值观理念融入量刑;二阶解释为法官在被害人过错与被告人认罪认罚、主动缴纳赔偿款和友善的核心价值观直接进行价值判断,最终落脚点以酌定情节得出酌情从轻处罚的结论。
综上,核心价值观融入量刑说理应当运用解释学循环理论,法律解释学循环的二阶解释能够从客观上对多价值进行判断并有助于得出正确结论,基于解释学循环理论将核心价值观融入量刑说理的过程就是法官进行逻辑推理和价值判断的过程。
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量刑说理的规范化模型:从一阶泛化说理到二阶循环说理
基于解释学循环理论,可以设计核心价值观融入量刑说理之规范。该规范包括四个部分,超越性法律地位作为核心情节决定着核心价值观说理的高度,二元结构和开放逻辑作为骨干情节支配着核心价值观说理的深度,细化模式作为优化情节丰富着核心价值观说理的内容。
(一)从依附到超越:融入说理之位序
核心价值观具有元原则法律地位,其与量刑规范、原则之间的适用位序不是简单的、绝对的从依附性地位变为超越性地位,而是由一阶形式顺序与二阶思维顺序融合的共同体。
从法律适用的形式顺序来看,首先适用量刑规范,根据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属于哪个量刑档次确定基准刑,以法定及酌定量刑情节进行量刑规范化并据此确定宣告刑;然后依据刑法基本原则适用对被告人从轻、减轻或从重的量刑情节确定量刑幅度;最后,根据核心价值观对被告人的量刑进行价值判断,是否符合当前社会评价。从顺序来看,核心价值观处于末端依附地位。
从法官适用的思维顺序来看,当适用量刑规范、基本原则之后量刑与核心价值观明显不相符时,会引起否定性社会性评价。社会性评价不等同于社会舆论,社会舆论是民意的表达,而社会性评价是从国家、社会、个人三个层面作出的符合核心价值观的评价。当从形式上适用核心价值观不符合社会性评价时,就应当考虑从法官适用的思维,将核心价值观上升到超越量刑规范、量刑原则的指引地位,融入量刑规范之中进行量刑指引。
(二)从泛化到深入:二阶化说理结构
核心价值观融入量刑说理,应当将核心价值观嵌入量刑情节之中,从整体嵌入核心价值观到结合案件事实、量刑情节分析价值观的具体内涵,再从具体内涵出发与其他量刑情节进行价值平衡,最终达到整体上的有机统一。
一阶泛化说理是指说理不深入,未具体结合案件事实、量刑情节而展开。如案例四,提到“为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却没有描述核心价值观的哪个具体价值与该案例中的什么事实、何种量刑情节能够结合进行评价。二阶深度说理要充分挖掘案件事实、量刑情节与具体核心价值观的相适配程度,以及同向纵深说理、逆向价值判断选择。如案例五,一阶说理为被告人违背和谐、友善的价值观,故意伤害他人;二阶说理为被害人的过错导致被告人对被害人的加害行为,但当被害人被控制之后,被告人仍然对被害人实施殴打行为,此时被告人违背核心价值观与被害人过错分别是对被告人不利和有利,系逆向张力。被害人过错是否足以影响对被告人量刑的价值判断,应以核心价值观为指引,以被害人过错的酌定量刑情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三)从限制到开放:循环化说理逻辑
“传统三段论逻辑的限制,使得法官的裁判思维局限于逻辑性,其以严格的涵摄模式为逻辑形式,侧重于发现大小前提之间的联系。”①雷磊:《为涵摄模式辩护》,载《中外法学》2016 年第5 期。刑事法官基于涵摄模式,提取量刑情节之时,拘泥于“大前提→小前提→结论”的简单推理过程,如大前提T:具有某种量刑情节的被告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小前提S:本案被告人具有某种情节→结论R:适用从轻或减轻处罚。
涵摄模式适用于案件事实简单,且量刑情节单一,无同向、逆向的量刑情节需要进行平衡的案件。但是,如果被告人有多种法定、酌定量刑情节,且量刑情节存在同向合力或逆向张力之时,简单的涵摄推理满足不了法官对于疑难案件的基本需求,此时应当进行开放式循环说理。第一,大前提之下进行第一次循环:深入挖掘量刑情节及其体现的具体价值,各量刑情节之间张力如何,循环而不限于大前提之下的量刑情节;第二,在小前提之下进行第二次循环,忌简单下结论,应利用核心价值观对多维价值进行判断,反复循环论证;第三,选择裁判理由进行第三次循环,适用从轻、从重法律评价时详细论述选择该价值评价的理由。
(四)从抽象到具体:类型化说理模式
核心价值观融入量刑说理,应当将价值观运用文义解释方法进行价值论证的具体化,对被告人量刑的情节依据刑事法律规范进行评价,并结合案件事实、量刑情节进行从抽象到具体的转化,将核心价值观恰当、合目的性地置于依法量刑的大前提之下。案例一二三四都忘记了核心价值观说理的大前提——在法律框架内,在法律框架内核心价值观融入量刑说理体现在量刑档次的选择和量刑幅度的甄别两方面。
一是法定量刑轻评价情节,表现为可以或者应当从轻、减轻、免除处罚。从轻是量刑档次内情节,减轻、免除是超越量刑档次情节。具体选择哪一个轻评价情节,取决于核心价值观之价值判断与选择。如防卫过当的轻评价情节对应减轻与免除两个量刑档次,法官如果认定被害人无理纠缠、言行侮辱的严重行为违背了核心价值观,被告人因为被害人的侮辱行为从而实施了防卫过当的伤害行为,法官选择了防卫过当量刑档次中的免于刑事处罚。二是法定量刑重评价情节、酌定量刑轻重评价情节,分别表现为量刑档次内应当从重处罚及量刑档次内酌情从轻、从重处罚。如案例五,被告人唐某1、唐某2 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一人轻伤,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管制。法官从和谐、友善的价值观出发,认定被害人有过错,从根本上化解矛盾促成双方调解,将两个酌定量刑情节融入核心价值观判断,最终选择拘役刑并适用了缓刑。
从说理位序、结构、逻辑、模式方面搭建核心价值观融入量刑说理的规范化模型,使核心价值观融入量刑说理具有规范性。
五、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量刑说理的二阶六步法:从平面静态融入动态循环解释
核心价值观融入量刑说理,从微观视角创设融入的具体方法——二阶六步法(见图1)。目前量刑说理一般包括法定刑、量刑情节、量刑情节对量刑的评价影响和宣告刑四部分。①参见江珞伊、刘树德:《量刑说理中类案运用的审思与规制》,载《法律适用》2022 年第1 期。有学者称缺少各部分具体量刑程度和刑罚的说理。②参见周光权:《量刑的实践及其未来走向》,载《中外法学》2020 年第5 期。本文在量刑情节和评价影响之间加入核心价值观融入量刑说理环节,并进行“形式论证和实质论证的共振”③张继成:《法律推理模式的理性构建》,载《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 年增刊。,将核心价值观从平面静态融入动态循环解释,用价值思维判断来平衡个案正义与社会正义,为法律上的价值判断提供一种规范标准。
图1 二阶动态循环解释图
(一)一阶第一步:从提取情节到三体同构
法官适用核心价值观融入量刑说理第一步是识别需要融入的案件类型,并在预判、庭审、裁判过程中全面提取量刑情节。
1.从标识上分层典型案件
法官识别的途径有多主体阶段式联动识别——立案、合议庭、院庭长识别等,④参见刘文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之识别程序构建》,载《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2022 年第1 期。但最重要的是法官的识别。
承办法官识别几类应当融入核心价值观说理的热点案件类型,一方面审查是否属于既定的案件类型,另一方面审查是否有敏感量刑情节(防卫、被害人过错等)(见表1)。如李昌奎案是由婚恋矛盾引发的故意杀人、强奸案件,三个重要量刑情节——犯罪后果、犯罪行为轻重与自首,将是本案核心价值观发挥指引价值融入的量刑情节。
表1 法官识别融入的案件类型与情节
2.从内容上全面提取量刑情节
全面提取量刑情节,是提炼事实与量刑规则的关联集合。以于欢故意伤害案为例,一方面,把控案件表层反映出的基本事实与基本规则,即初步识别故意伤害事实、被害人过错及二者对应的基本量刑关系;另一方面,深挖案件隐含的多元事实与多价值及二者对应的量刑关系。在故意伤害基本事实之下,隐藏着因被害人侮辱、殴打、限制自由等过错行为而导致被告人的防卫过当行为,被害人的生命价值和被告人的人格价值相互交织,将基本量刑情节分为两类,一类包括案件起因、案件过程、犯罪原因、犯罪结果等;另一类包括双方当事人地位是否悬殊、是否有殴打侮辱行为、是否有过错等,最终将上述量刑情节联结成一个整体进行评价。
3.从空间上运行三体同构体系
法官根据《意见》,将核心价值观案由、庭审控辩双方焦点、裁判文书串联起来,使得预先判断、庭审焦点、裁判文书在识别核心价值观方面达到同频共振。第一,预判方面,对涉及核心价值观案由进行深入研判,看是否可能引起社会性评价或社会广泛关注度。如于欢案,预判案中辱母情节,如果置之不理可能引发社会舆论。第二,庭审可以围绕核心价值观蕴含的价值焦点进行法庭调查和辩论,如于欢案中对辱母行为能否进行正当防卫。第三,裁判文书必须回应性说理,根据庭审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情况,结合核心价值观重点说明裁判事实认定、量刑情节和量刑适用的过程和理由。可见,核心价值观融入量刑说理不是孤立地在判决中泛化说理,而是对可能要适用核心价值观说理的案件从庭前预判、庭中调查辩论、庭后分析论证三方面进行整体融入。
(二)一阶第二步:从初步解释到情节匹配
在核心价值观思维下,法官通过提取量刑情节,并历经三体同构程序,进行初步法律解释,将核心价值观与量刑情节进行匹配,初步确定核心价值观要融入的量刑情节。
1.厘清量刑情节的层级
法官在提取量刑情节之后,内心会形成一个虽然不确定但基本思路已成型的初步判断,那么接下来需确定哪个量刑情节与核心价值观进行结合。首先应当对量刑情节进行分级,根据对刑罚影响程度分为两类,一类是犯罪行为内部的情节,如案件起因、经过、结果及被告人具体犯罪行为的轻重程度;另一类是犯罪行为外部的情节,如被害人过错、防卫行为、未成年、赔偿谅解、累犯等。
2.匹配靶心量刑情节
靶心量刑情节对被告人罪与非罪、量刑档次、量刑幅度产生重大影响。以于欢案为例,逐一筛选两类量刑情节,第一类情节未显示出可能融入核心价值观的敏感情节,第二类表面上属于酌定量刑情节,但如果被害人过错引发被告人的防卫行为,可能上升为实质上的影响量刑档次的情节,据此确定靶心量刑情节为被害人辱母的过错行为导致被告人的故意伤害行为是否构成防卫行为。被害人过错的量刑情节可能涉及防卫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因为本案被害人拘禁、殴打、辱母等过错行为严重背离文明、和谐的核心价值观,是否认定防卫行为将对被告人量刑产生实质性影响。
(三)一阶第三步:从初步融入到形式正义
匹配靶心量刑情节之后,要将核心价值观初步融入量刑之中,运用法律裁判思维,以实现形式正义。
三段论是量刑说理的基本思维方式,从具体量刑规范中运用逻辑三段论得出适用核心价值观的一阶结论。涵摄逻辑三段论应当以核心价值观为指引,此时初入指引的结论是待确定的。比如,对于故意杀人案且自首的被告人是否判处死刑,大前提是死刑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被告人且量刑符合核心价值观,小前提是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但其杀人行为是否不足以从轻处罚,结论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符合核心价值观。
初步融入核心价值观的结论是待确定的,是法官建立在对基本案件事实的把控及审判经验之上而形成的形式上具有合法性、合理性、正当性的结论。这是法律形式正义思维方式,是审判实践中的规则形式主义,立足于对规则价值的信奉,将规则适用于案件事实进行演绎推理。①参见[美]布赖恩·Z.塔玛纳哈:《法律工具主义:对法治的危害》,陈虎、杨洁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 年版,第71 页。此时,核心价值观与量刑规则结合,运用三段论进行演绎适用从平面静态层面实现了形式正义。至此,一阶说理已经完成。
(四)二阶第四步:从多价值检测到循环衡量
核心价值观融入量刑说理进入二阶,由形式正义向实质正义迈进,首先要对形式正义的涵摄逻辑三段论进行循环价值衡量,量刑的价值选择不同,量刑结果自然不同。
1.运用法律现实主义思维进行多价值检测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释法说理,体现了价值判断在裁判形成中的发现、检测、证成三方面。①参见陈增宝:《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刑事裁判文书说理:以正确答案的发现与证明为脉络的考察》,载《人民法院报》2021 年3 月19 日,第5 版。与法律形式正义裁判思维相对应的是法律现实主义裁判思维,认为法律规则不能单独作为裁判的依据,而是以预测为目的进行检验,对裁判进行审慎预测。以于欢案涵摄逻辑为例,分析对于欢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是否符合核心价值观。其一,如果于欢基于被害人过错行为的故意伤害不构成正当防卫,一审判处无期徒刑没有明显不当;其二,如果于欢基于被害人过错行为的故意伤害构成正当防卫,显然应当在十年量刑档次之下量刑。本案包括三方面价值:量刑规则的严谨价值、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的价值、不能亵渎人伦的社会性价值,对三价值在核心价值观指引之下进行多价值检测,于欢基于被害人辱母的人格尊严之下实施的故意伤害行为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也符合社会性价值理念。
2.运用客观标准对多价值进行循环衡量
法官依据客观标准对多价值进行循环衡量。首先,运用文义解释和体系解释解读量刑规则标准,任何价值判断抛却了量刑规则都是不合法的;其次,运用历史解释解读刑事政策代表一定历史阶段的社会性评价,虽然少杀慎杀是基本刑事政策,尤其在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之下,看似判处死缓比较适宜,但忽视了死刑适用于罪大恶极被告人的必要性;再次,目的解释要符合社会评价性标准,刑罚的目的均应代表社会大众的一般正向性评价;最后,运用目的解释、体系解释预测案件判后效果,法官根据其经验对要权衡的多价值进行判前评估,预测死缓的宣判后果是否可能引起否定性社会评价。
(五)二阶第五步:从多价值取舍到循环解释
法官对多价值循环衡量之后,就需对多价值进行取舍,选择符合核心价值观理念的价值,并对该价值融入量刑进行循环解释说理。
1.多价值取舍:同向合力与逆向张力
如果使用文义、体系、历史和目的解释方法之后形成同一指向,那么这种指向就是有效的解释结论;如果形成不同指向,则需要进行权衡。①参见[德]罗尔夫·旺克:《法律解释》,蒋毅、季红明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20 年版,第127 页。同向合力指量刑情节为同方向价值,如被告人的量刑情节有累犯、前科、主犯等从重情节,此时所有量刑情节均朝同一方向发展;不同指向则形成逆向张力,指量刑情节为反方向价值,如被告人同时具有累犯、前科等从重情节与自首、立功、赔偿等从轻情节,双方形成牵引张力。实践中很多判决对量刑情节进行杂糅表述,同向情节之间没有明确程度差别,未区分比较其在确定刑罚中的作用;逆向情节之间没有明确作用力度的差别。②参见王丽枫、韩 锋:《量刑说理指引模式的理性构建》,载《人民司法·应用》2019 年第7 期。
当量刑情节形成同向合力之时,如案例五中被告人具有认罪认罚、主动赔偿被害人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判决要进行正向引导,在对被告人定罪的基础之上,挖掘核心价值观中的和谐价值。在综合考量被告人所具有的从轻量刑情节之时,融入和谐价值观,对被告人作出符合社会评价的从轻量刑。当量刑情节形成逆向张力之时,如于欢案中被害人有拘禁、侮辱、殴打等过错行为,直接引发被告人于欢的伤害行为,构成防卫过当,被害人过错和防卫过当作为从轻作用力与量刑作用力交织形成逆向张力。此时,法官按照客观标准进行权衡之后以符合核心价值观理念为原则对上述多价值进行取舍,被害人侮辱行为对量刑的影响显然更符合社会性评价,此时法官就会按照从轻作用力选择防卫过当并对于欢减轻处罚。
2.循环解释:多元价值之下的解释逻辑
“量刑设计不是一项纯粹逻辑,经验的比较与判断,更是一项科学的统计分析。”③江珞伊、刘树德:《量刑说理中类案运用的审思与规制》,载《法律适用》2022 年第1 期。上述价值取舍的过程落实到判决中就是解释说理的过程,当多价值对量刑产生绝对性影响之时,尤其是逆向张力混杂情形之下,需要根据核心价值观对量刑情节逐一进行解释及价值排序,即对量刑情节进行规范化量刑计算之时选择符合核心价值观的量刑幅度,使量刑事实与量刑情节达到符合核心价值观的最佳匹配。
第一,量刑起点的循环解释。基于量刑规则的严谨价值,在于欢案中,于欢故意伤害致一死三伤应当以十年有期徒刑为量刑起点,但是仅确定十年的量刑起点是远远不足的,应当进行第一次思维的循环解释,即确定该案属于表1 六大类中社会现象范畴,被害人过错引发防卫行为的敏感量刑情节。
第二,基准刑的循环确定。在于欢案中,被害人过错属于酌定量刑情节,但该酌定量刑情节因引发被告人故意伤害而上升为法定量刑情节的防卫过当行为,法官决定适用核心价值观理念并以被害人辱母情节为过错认定于欢防卫过当,并选择三至十年的量刑档次,根据一死三伤的严重后果应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第三,宣告刑的循环计算。对量刑情节进行价值排序,并进行计算。防卫过当关涉本案主流价值,考虑到本案的严重后果,选择减轻幅度40%~50%;被害人有多处过错行为,且因为过错行为对构成防卫过当起了一定的作用,因此选择减轻幅度10%~20%;最后,根据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可以减轻幅度10%~15%。综合以上情节,法官作出宣告刑为有期徒刑五年。
(六)二阶第六步:从多元价值的抉择到实质正义
法官在对多价值进行选择并解释之后,选择符合核心价值观理念的价值将成为主导价值,对被告人量刑起决定性作用。如犯故意杀人罪的被告人罪大恶极而被判处死刑,自首的价值逐渐消解,为死刑的选择让步;对被害人实施的故意伤害行为被认定为防卫过当,则直接在法定刑以下档次减轻量刑。概言之,将核心价值观融入量刑说理的过程,就是追求实质正义的过程。
结 语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重点类型案件的量刑说理,按照二阶六步法的具体规则与裁判思维进行动态、有效融入,是对《意见》的规则细化与实践探索,凸显法律解释方法在法官运用核心价值观说理过程中的重要功能。未来备受社会关注的和于欢案类似的敏感刑事案件仍有可能出现,如果仅仅按照表面的量刑情节进行量刑,而不适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案件背后的诱因进行法律评价,将不利于量刑均衡,可能引发社会舆论。因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重点类型案件的量刑说理,有利于实现对被告人量刑的实质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