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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认定中“证据之镜”的功能局限与弥合路径
——基于论证与故事的混合理论

2023-07-07张景溪

关键词:证据证明

张景溪

引 言

在诉讼中,事实认定是一个以证据分析为基础,运用推理来发现或建构事实的过程。证据就像一面“镜子”,能够映射事实,但不等于再现事实,甚至所反映的事实犹如“水中月”“镜中花”般捉摸不定。因此,不同的事实主张者和事实认定者基于不同的视角、立场和目的,赋予同一项证据的意义可能会大相径庭,从而导致事实认定成为公认的诉讼难题。为解决这一难题,域外已有不少学者提出了相关理论和方法。例如,威格摩尔提出的证据图表法(Toulmin Model of Argumentation),用于分析和评估论证中的各个要素;安德森和特文宁提出的论证方法,强调论证过程中的逻辑和推理;彭宁顿和黑斯蒂提出的故事方法(Pendleton and Hastie's Story Model),认为故事是一种有效的论证形式;威廉·瓦格纳、克劳姆巴格等提出的锚定叙事理论(Anchoring Narrative Theory),认为人们在理解和接受信息时会根据自己的经验和知识进行“锚定”,因此故事中的细节和情节对于说服力非常重要;贝克斯将论证方法融入故事方法中提出的一种混合理论(Bex's Hybrid Theory),认为论证和故事可以相互补充,从而达到更好的说服效果;贝叶斯提出的概率方法,用于评估证据的可信度和说服力。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方法并不是孤立存在的,它们可能交叉应用而相互影响。然而,就目前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这些方法并未得到有效运用,事实认定难的现状亦未有根本改观。①以S 省高级人民法院通报的2020 年1 至8 月份省内发改率较高的六家基层法院审理的362 件民事案件发改为例分析,事实认定错误或基本事实认定不清是案件被发改的主要原因。被改判案件中,单一事实认定错误占比56.34%,另与法律适用错误兼具占比3.3%。其中,某法院因事实认定错误而被改判案件占比高达67.44%。被发回案件中,基本事实认定不清占比74.47%,其中某法院占比高达93.33%。

“论证与故事的混合理论”(narrative theory of proof)是指在诉讼中,当事人通过讲述一个连贯的、有说服力的故事来证明自己的主张。这种理论认为,人们更容易接受一个有逻辑性和连贯性的故事,而不是一堆杂乱无章的证据。因此,在诉讼中,当事人往往会通过讲述一个生动的故事来向法庭证明自己的主张。这个故事通常包括一系列的事件、情节和证据,以及对这些证据的解释和分析。通过讲述这个故事,当事人可以更好地向法庭展示自己的观点和证据,并使法官更容易理解和接受他们的主张。当然,这种理论也存在一些争议,因为它可能会导致证据的失真和误导。本文将论证与故事的混合理论引入事实认定过程,试以弥补证据的功能局限,以期对人民法院“准确查明事实、实质化解纠纷”的职能实现有所助益。

近些年来,“名为买卖、实为借贷”“名为股权回购,实为融资借款”等虚假表示型纠纷十分常见。此类纠纷的典型特征就是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对生、共存,即行为人与相对人通谋将双方的真实意思隐藏于虚假的意思表示中。②参见杨立新:《〈民法总则〉规定的隐藏行为的法律适用规则》,载《比较法研究》2017 年第4 期。因此,要“穿透”虚假表示的伪装,发现隐藏的真相较之于一般案件的事实认定而言可谓难上加难。鉴于以上原因,本文选取此类纠纷作为研究样本。

一、失灵:“证据之镜”映射事实之真伪难辨

司法实践中,相当数量的虚假表示型案件因事实认定问题上诉、抗诉、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以下几起案件,基于对证据的不同认识,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最高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认定意见形成鲜明对立,法院内部不同审级裁判认定的事实亦存在巨大反差。

(一)对外争议:检法两家的抗审观点对立

案例一:华侨大厦有限公司诉邱幼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以下简称邱幼月案)。自2007 年7 月至2021 年5 月,历经一审、二审、重审、再次二审、申请再审被驳回、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及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案件的争议焦点均主要集中于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意思表示。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并非房屋买卖,而是通谋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形式向银行按揭贷款以实现融资目的。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房屋买卖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①参见华侨大厦有限公司诉邱幼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再339 号民事判决书。

该案中,抗诉意见与法院裁判对事实认定的争议主要集中于以下方面:首先,从合同的形式方面来看,抗诉机关认为,购房合同约定由公司代客户办理按揭支付、未约定交房期限及付款期限、未约定逾期交房、逾期付款违约责任、未约定逾期办理产权证违约责任,明显不符合交易习惯和常理,足以引起买卖房屋意思表示是否真实的合理怀疑。法院则认为,买卖合同均由双方签名盖章并进行了公证,房屋买卖的意思表示明确具体,买卖价格合理,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虽然部分条款未做约定,但没有明确证据证明系虚假意思表示。其次,从合同的履行方面来看,抗诉机关认为,完成过户登记四年多买方未支付房款、请求交房,卖方亦未主张房款、交付房屋,履行过程明显不符合交易习惯和常理。法院则认为,案涉房屋已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根据证据应当认定邱幼月已支付了部分房款,履行情况能够证明房屋买卖的真实意思。最后,从案情的综合分析方面来看,抗诉机关认为,华侨公司存在到期银行贷款未偿还;邱幼月尚未支付首付款,华侨公司便将房屋过户至其名下,并代其办理按揭贷款;华侨公司将按揭贷款全部用于偿还其他银行到期贷款。以上情形表明双方签订购房合同的目的是获取银行按揭贷款。法院则认为,邱幼月与华侨公司法定代表人系姐弟关系,上述情形可视为特殊的交易安排;华侨公司在履约中已经以实际行为认可了合同效力。

(二)对内纠错:不同审级的事实认定反转

1.“真实买卖”反转为“借贷担保”

案例二:杨伟鹏诉嘉美房地产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案(以下简称杨伟鹏案)。杨伟鹏起诉主张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嘉美公司抗辩双方为民间借贷关系,商品房买卖合同系为借款提供担保。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认定双方成立房屋买卖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则认定双方系以房屋买卖为担保的借贷关系。①参见杨伟鹏诉嘉美房地产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135 号民事判决书。

该案中,一审及二审法院一致认为,双方签订了购房合同,杨伟鹏支付了价款,嘉美公司开具了发票,杨伟鹏提交的证据均为直接证据,且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嘉美公司对其主张的借贷事实负有举证责任,但其没有提供直接证据予以证明。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则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杨伟鹏应当知道嘉美公司的真实意思是借款;杨伟鹏仅持有发票复印件,且在两年多时间内没有要求办理权属登记,不符合交易习惯;嘉美公司曾九次向杨伟鹏付款,杨伟鹏不能说明上述付款的原因和性质,综合全案情况,应当认定付款系支付借款利息;购房合同没有约定单价,以“一口价”方式交易了53 间商铺,不符合一般交易习惯。书面合同并非必不可少的证据,只要确认双方当事人就借贷达成合意且已交付借款,即可认定借贷关系成立。

2.“借贷担保”反转为“真实买卖”

案例三:洪秀凤诉安钡佳房地产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以下简称洪秀凤案)。洪秀凤起诉请求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安钡佳公司抗辩双方系民间借贷纠纷,房屋买卖合同仅是借贷的担保方式。一审法院认定双方系以房屋买卖为担保的借贷关系,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则认定双方为房屋买卖关系。②参见洪秀凤诉安钡佳房地产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一终字第78 号民事判决书。

该案中,一审法院认为,购房合同约定的买卖价格明显低于正常销售价格;洪秀凤在合同签订当日一次性支付全部房款,比约定付款期限提前五个月,其中1900 万元系支付给安钡佳公司法定代表人,与正常买房付款习惯不符;安钡佳公司收到房款后仅出具收据,未开具发票,亦违背交易习惯;双方无其他业务往来,安钡佳公司法定代表人分两次各向洪秀凤汇款368 万元。双方的系列行为明显违背房屋买卖的交易习惯。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则认为,合同在性质上属于原始证据、直接证据,比传来证据、间接证据具有更高的证明力;通过交易习惯认定当事人的交易行为具有可疑性应格外谨慎,不宜运用解释和推断来推翻书面证据所反映的事实;洪秀凤已完成存在房屋买卖关系的举证证明责任,安钡佳公司就其主张的双方系借贷关系所作举证没有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

二、检测:“证据之镜”功能受阻之因素考察

将证据比作“镜子”非常贴切。实际生活中,镜子所映射的物体受镜面完整度、照射角度等因素影响,与物体的实际外观会有所差别。前述几则最高人民法院案例表明,事实认定中的“证据之镜”亦是如此。证据映射事实的功能发挥绝非一片坦途,而是受制于诸多因素。

(一)客观因素:事实复杂与证据缺失

虚假表示型纠纷中的双方当事人一般仅就通谋的虚假意思签订书面合同,而一方主张存在的真实意思往往仅是口头协议,①据笔者检索所见,同时签订有借款协议的案件在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认定方面不会形成较大争议。缺乏直接证据,并且此类案件的事实发展过程较长,且牵涉与案外主体关系,再加之当事人为争取利益所作不实陈述,使得整个案情错综复杂。而事实认定者只能通过证据对可能的事实进行推论。在事实认定中,证据越多拼凑出的“证据之镜”越完整,映射出的事实也就与客观事实越接近。反之,一面残缺不全的“镜子”则难以完整、准确映射案件事实。并且,能够获取证据的数量,根本取决于客观事件所留下证据的数量,以及获取这些证据的难度等客观因素。实践中,难以想象存在证据对案件事实的完全覆盖。因此,事实认定也不可能实现对客观事实的无差别还原。前文列举的三则典型案例,均是由于证据不完整,甚至缺少关键证据,直接造成了不同机关和不同审级法院之间对案件事实认定的争议。

(二)主体因素:认知能力与思维模式

最终的案件事实是事实认定者思想加工处理后的成果。②参见[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 年版,第161 页。从事实这个认识对象到真相这个认识成果之间的推理需要两面镜子:一面“证据之镜”,一面“心灵之镜”。③参见[美]理查德·罗蒂:《哲学和自然之镜》,李幼蒸译,商务印书馆2012 年版,第53 页。“心灵之镜”的功能一方面在于对“证据之镜”映射信息的客观描述,另一方面则在于对超出“证据之镜”所能映射范畴的主观解释。因此“心灵之镜”是真正沟通证据事实与要件事实的桥梁,也是真正反映事实认定者认知能力与思维模式的镜子。然而,认知能力与思维模式受到逻辑推理能力、生活常识、司法经验乃至前见等的影响,从而导致不同的事实认定者基于相同的证据可能会推断出不同的事实结论。回看三则典型案例,不同事实认定意见之间实质是形式外观主义与真实意思主义的思维对立。例如,在杨伟鹏案中,一、二审法官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及付款行为这一证据事实直接认定为双方已就房屋买卖达成合意并已支付房款的要件事实;再审法官则运用经验法则等对合同内容及付款行为中存在的疑点进行推理分析,最终确定的要件事实与前者恰好相反。

(三)规则因素:证明标准与证明责任

现代司法一般认为案件事实认定的证明标准在于裁判者的自由心证,在所有证明手段用尽之后仍难以形成自由心证则构成案件事实的真伪不明,真伪不明则是适用证明责任进行裁判的前提。①证明责任包括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此处仅指后者,即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诉讼后果。然而,现代自由心证越来越注重经验法则、公共认知等对裁判者的约束,证明标准客观化成为一个典型的理论难题。②参见胡学军:《中国式举证责任制度的内在逻辑》,载《法学家》2018 年第5 期。换言之,到底证明到什么程度才能使事实认定者形成内心确信,很大意义上仍然取决于事实认定者的主观认知。一旦事实认定者对负有举证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主张之事实存在形成自由心证,则意味着无适用证明责任裁判的空间;反之,则该方当事人须承担于己不利的证明责任。在杨伟鹏案中,一、二审法官对嘉美公司主张的民间借贷关系未形成心证,并以其未能提交借款合同为由责成其承担不利之证明责任;再审法官基于相同的证据,则对嘉美公司的事实主张形成心证,此时意味着嘉美公司无需承担举证不能之证明责任。规则由人确立亦由人操作,归根结底难以摆脱其主观性,从而难以达到结论的绝对确定性。

三、修复:“证据之镜”功能局限之有效弥合

探究能够更加准确地认定事实的学说和方法未曾停息。以笔者研究所见,荷兰学者贝克斯及其同事融合论证与故事两种证明模式提出的混合理论能够有效弥合证据功能的局限,从而对案件事实认定有所助益。虽然故事模型理论是以刑事案件的实证研究为基础建立的,但经实验表明,其同样也适用于民事领域。③参见栗峥:《裁判者的内心世界:事实认定的故事模型理论》,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0 年第3 期。我国已有学者分别运用论证方法与故事方法对彭宇案的事实认定进行了分析论证。④参见史长青:《从认识论到价值论:司法证明模式的新展开》,载《现代法学》2021 年第11 期。并且,论证与故事的混合理论已被证明完全能够适用于一个更新的法律领域——庇护法。⑤参见[荷]弗洛里斯·贝克斯、维奥拉·贝克斯-雷米特:《难民法中证据的故事论证评估法》,杜文静译,载《证据科学》2021 年第6 期。可见,无论是单纯的故事方法,还是由其与论证方法融合形成的混合理论,适用范围均并非专属于刑事案件。

(一)路径指引:论证与故事融合的推理方法

1.论证方法

论证方法的核心在于构建由证据到结论的推理,以及评价推理的论辩过程,其不仅关注支持待证事实的论证,同时还考虑攻击性的反论证。论证方法属于一种原子方法,①在证据法中,原子方法亦即“原子主义”(atomism),是指将证据分解为最小的单元,即“证据原子”,并将其视为证明事实的基本构建块。这种方法认为,证据原子可以独立地证明某个事实或推论。比如,一个证人的证言可以被视为一个证据原子,它可以独立地证明某个事实或推论。原子方法的优点是可以帮助法庭更好地理解和评估证据,从而作出更准确和公正的判断。然而,它也存在一些缺点,比如可能会忽略证据之间的相互联系,以及可能会导致证据的失真和误导。因此,在实践中,原子方法往往需要与其他证据分析方法相结合使用,以达到更好的效果。使其能够详细分析每一项证据,以及从该证据到待证事实的推理过程,但其难以从整体视角观察案情。以杨伟鹏案的一、二审事实认定为例,案件事实构建的论证图解模型如图1 所示:

图1 杨伟鹏案论证图解模型

根据论证模型,从证据性事实到次终待证事实通常需经由解释性事实进行推理。但杨伟鹏案的一、二审事实认定对合同未约定单价、杨伟鹏系向案外人付款、杨伟鹏仅持有发票复印件等不符合房屋买卖交易习惯的情形均未做出合理解释,直接推导出双方已达成房屋买卖合意并已支付购房款的事实,即解释性事实出现空缺,不符合论证方法,从而导致其所认定的最终待证事实错误。

2.故事方法

故事方法,也称为叙事方法,即基于证据构建完整的故事来描述案件事实,并以故事从整体上解释证据。故事方法属于一种整体方法,能够帮助人们进行合理地预测推理、有序地组织证据、全面地厘清案情。一个完整的故事应当符合“动机—目的—行为—结果”的故意行为故事图式。①参见杜文静、刘海:《法律证据事实的逻辑方法探析》,载《逻辑学研究》2022 年第1 期。仍以杨伟鹏案为例,该案存在两个截然不同的故事版本:

一是杨伟鹏构建的故事:杨伟鹏想投资买房—与嘉美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向嘉美公司支付了购房款—办理了商品房备案登记—嘉美公司未按约定交付房屋;二是嘉美公司构建的故事:嘉美公司需筹借资金偿还到期借款—与杨伟鹏达成了借款合意—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备案登记作为借款担保—杨伟鹏依嘉美公司指示汇款给债权人—嘉美公司九次向杨伟鹏支付借款利息—嘉美公司未能返还借款。

运用故事方法进行事实认定,即裁判者根据一定的标准对不同故事版本进行甄别的过程。②彭宁顿和黑斯蒂提出的评判故事的主要标准包括证据覆盖(故事能解释多少以及哪些证据)、完全性(故事是否具有故意行为故事图式的所有要素)、似真性(故事是否符合人们关于世界上事件发生方式的观念)。然而,单纯基于故事方法无法充分审查证据,容易带来 “好故事”胜过“真故事”的危险。③参见[荷]弗洛里斯·贝克斯、维奥拉·贝克斯-雷米特:《难民法中证据的故事论证评估法》,杜文静译,载《证据科学》2021 年第6 期。

3.论证与故事的混合理论

论证与故事的混合理论包括故事与论证两层结构。在故事层,根据案情并基于因果关系的常识和经验构建一个故事,以整体解释证据;在论证层,根据证据来构建论证支持故事,也可以攻击对方故事,削弱其似真性和融贯性。运用混合理论,推理者可以构建多个故事版本来解释案件中发生了何事。因此,事实认定者需要对所有可能的故事版本进行甄别,从中选择确定一个“最佳故事”,以达到事实认定之目的。评估故事质量的标准分为两组:一是故事符合证据的程度,即故事能够覆盖和解释多少具体证据;二是故事本身的融贯性,即故事是否符合人们普遍的、常识的世界认知。两组标准各包括三项子标准,具体将在下文进行解释。不同故事版本经以上指标评价后的竞争状态分为三种:可信的故事(竞争胜利)、不可信的故事(竞争失败)与可疑的故事(竞争陷入平局)。其中,可信的故事是“最佳故事”。④参见杜文静、刘海:《法律证据事实的逻辑方法探析》,载《逻辑学研究》2022 年第1 期。

论证与故事的混合理论结合了证据推理的两种传统思路,为证据推理提供了新的思路。⑤郑飞、柴鹏:《论证据推理的性质与方法》,载《证据科学》2019 年第3 期。两种方法的融合发挥了两者的长处,规避了各自的短处。故事可以就案件中“发生了什么”提供自然解释,而论证可以用来讨论故事是否符合证据以及故事是否似真。⑥参见[荷]弗洛里斯·贝克斯、维奥拉·贝克斯-雷米特:《难民法中证据的故事论证评估法》,杜文静译,载《证据科学》2021 年第6 期。混合理论既考虑故事的证据符合程度,又考虑故事的整体融贯性,二者不可偏废。一方面,事实认定者必须严格审查证据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另一方面,事实认定必须坚持融贯标准。融贯既是保障认定事实准确性的要求,同时也具有使故事具有可接受性的功能。以证据讲故事恰能够将碎片式证据、片段化事件整合成为全景式、生动化的故事版本,从而增强事实认定的可接受性。综上,论证与故事的混合理论具有以下特征:一是既关注证据论证的原子性质,更关注故事叙事的整体主义;二是既注重证据规则,也注重经验法则的运用;三是既强调故事的真实性,也强调可接受性。

(二)反向论证:回归典型案例进行故事评价

在混合理论下,事实认定者应当“综合依据证据规则、法律规范、司法认知、生活经验甚至司法前见、情境植入等因素形成心证,选择其中一个最为圆满、最为动听、最为可信的故事版本”①尹洪阳:《事实认定过程中的证据叙事分析》,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8 年第2 期。。笔者借助混合理论,以故事视角对最高人民法院几则典型案例中的事实认定进行分析评价。

1.杨伟鹏案的一、二审事实认定,仅从证据形式进行审查,对商品房买卖合同未约定单价、杨伟鹏仅持有购房发票复印件、“卖房人”嘉美公司多达九次向“买房人”杨伟鹏付款等诸多明显违背交易习惯的情形视而不见,不关注整体融贯与推理解释运用,既难保障事实认定的真实性,也不具有可接受性,属于既不圆满更不可信的“最差故事”。

2.洪秀凤案的一审事实认定,虽然认识到整体融贯及交易习惯推理运用的重要性,但疏于对支持安钡佳公司所述“故事情节”的证据效力进行审查,且部分经验法则推理运用依据不足,推理过程虽表面似真具有可接受性,但难以保障事实认定的真实性,有“好故事排除真故事”之嫌。因此,属于情境圆满但不可信的“次差故事”。

3.洪秀凤案的二审事实认定,强调书面证据的证明力高于口头证据,限制经验法则、交易习惯等的推理运用,并确立若要否定书面证据所体现的法律关系,必须非常审慎;在具有同等合理性情况下,应以书面证据所代表的法律关系作出判定;解释确定争议法律关系的性质,应当使权利义务更加清楚,而不是更加模糊事实认定的裁判要旨。然而,已有学者诟病,在“名为买卖,实为借贷”情形下,当事人通谋签署非真实意思表示的书面合同,其证明力并不当然高于口头证据;过分倚重书面证据,会在一定程度上扭曲事实原貌,也未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应当真实还原当事人意思,以实现司法中立与尊重当事人真意的平衡。②参见安晋城、申卫星:《事实认定中的书面证据与口头证据——评“洪秀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载《法律适用》2017 年第6 期。笔者对此完全认同。“契约应以当事人立约当时之真意为准,而真意何在,又应以过去事实及其他一切证据资料为断定之标准,不能拘泥文字致失真意。”③王泽鉴:《民法实例研习》,我国台湾三民书局1999 年版,第281 页。二审裁判虽然纠正了一审的证据审查及推理中的不当问题,但对事实认定的论证没有考虑到融贯要求与可接受性。另外,其确立的裁判要旨在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类案中似乎并未得到严格遵守。①参见国投国际贸易(天津)有限公司诉北京江铜营销有限公司(上诉人)借款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527 号民事判决书;中铁二局瑞隆物流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诉四川中恒实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1210 号民事判决书。因此,属于不够圆满但可信的“次佳故事”。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邱幼月案中亦运用了与该案相似的审理思维和论证模式。

4.杨伟鹏案的再审事实认定,在对证据进行严格审查基础上,不拘泥于证据形式,穿透表象探究真实意思,综合全案情况进行分析,指出多处不符合交易习惯的情形,并向当事人释明要求其对疑点作出合理解释,通过推理解释认定付款系支付利息更具有可信度,以及认为“书面合同并非不可缺少的要件”等论证,既对双方证据进行了原子式的审查论证,亦对双方的故事版本进行了整体性的推理解释,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混合理论的证据符合程度及整体融贯性双重要求。因此,属于既圆满又可信的“最佳故事”。

(三)正向证成:混合理论有效弥合证据功能局限

前文已对阻碍证据功能发挥的系列因素进行了论述。混合理论能否克服这些因素,有效弥合证据的功能局限,并避免前述典型案例中存在的问题呢?

1.客观因素之克服:叙事融贯弥补证据缺陷

事实认定过程中的证据永远都无法实现无缝对接,甚至会缺少某些关键性证据,或这些关键性证据并非原件、原物等,导致整个证据链条出现断裂。此时,叙事的融贯功能“有助于分析者进一步找出必须填补的空白”②[美]特伦斯·安德森、[英]威廉·特文宁等:《证据分析》,张保生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 年版,第189 页。。证据叙事强调证据组合的综合证明能力,注重经验法则的推理运用,侧重将全案证据按照一定的逻辑顺序进行重新编排和整体性描述,并凭借描述对推论中的证据“空隙”进行有效弥合,以实现事实推论的整体融贯性。③参见尹洪阳:《事实认定过程中的证据叙事分析》,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8 年第2 期。如杨伟鹏案中虽然缺少能够直接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借款协议等证据,但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法官综合杨伟鹏证据自身存在的疑点以及所受嘉美公司证据的有效攻击,并结合日常交易习惯进行推理,最终支持了嘉美公司的事实主张。并且,最高人民法院的事实认定既保障了结论的真实性,也实现了过程的可接受性。

2.主体因素之消解:双重进路避免两种极端

司法证明的正当化是实现司法裁判权威性与可接受性的必然要求。“司法证明的正当化需要兼采原子主义和整体主义,既要对每一项证据进行个别化检验,也要将所有证据整合起来考察,这两种方法缺一不可。只专注个别证据的检验,就会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反之,仅做整体考量不关注个别证据,则会千里之堤溃于蚁穴。”④史长青:《司法证明本体论:从可视化到正当化》,载《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 年第6 期。正如杨伟鹏案的一、二审事实认定只专注一方证据支持,不注重对方证据攻击及案情整体考量,走向了机械司法的极端;洪秀凤案的一审事实认定则不当运用交易习惯等推理解释整体案情,不注重对证据资格和证明力的审查,走向了另一极端——主观臆断。如前所述,论证与故事的混合理论融合论证方法的原子主义与故事方法的整体主义两种证明进路于一体,因此对于实现司法证明的正当化具有先天优势。混合理论的运用无疑能够避免在事实认定中出现以上两种极端情形。

3.规则因素之完善:明确标准规范自由心证

审判实践中的证明标准客观化难题以及与之对应的证明责任裁判规则适用问题,前文已做论述。笔者认为,二者之间的关系可以概括为“心证生而责任无,心证无则责任生”,其中证明标准即自由心证的形成是问题的核心和关键。自由心证的形成应当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心证形成的考量标准;二是心证形成的过程公开。论证与故事的混合理论对于二者的实现均具有其他方法难以企及的独到之处。对于前者,“最佳故事”的评价标准即可作为形成内心确信的标准,证明标准可以被解读为评价故事的标准。①参见葛琳:《证明如同讲故事?——故事构造模式对公诉证明的启示》,载《法律科学》2009 年第1 期。混合理论所确立的证据支持、证据抵触、证据空缺,以及一致性、似真性、完备性等标准为自由心证能否形成提供了具体、明确的参照规则。对于后者,证据推理的结果应在形式和实质上都具有可接受性,裁判者需要论证其结果满足了法定的证明标准。②参见郑飞、柴鹏:《论证据推理的性质与方法》,载《证据科学》2019 年第3 期。但在司法实践中,有的裁判只公开心证结论,不公开心证过程及理由;有的仅就一方的证据支持展开论述,对其明显不符合常理的“故事情节”以及另一方的有效证据攻击避而不谈。杨伟鹏案的一、二审事实认定即为典型例证。混合理论的运用,能够通过对事实陈述与证据的符合程度、事实陈述的融贯性,以及证据和“故事情节”所受攻击效果等进行比较论证,从而“强迫”心证理由的充分公开,让事实认定者将真正形成内心确信的“故事”讲出来,打破“心证不可言传”的神话,避免形成“心证黑箱”。

4.功能局限之弥合:混合理论修复“证据之镜”

事实认定的本质是运用证据推理建构法律真实,以最大限度地接近客观真实,实现对事实之“真”的追求。③参见武飞:《论司法过程中的案件事实论证》,载《法学家》2019 年第6 期。论证与故事的混合理论由于综合运用了证据的符合程度与故事的整体融贯双重评估标准,实现了证据从局部正向支持故事、故事从整体回溯解释证据的交互作用,从而能够对不同故事版本做出有效甄别,故以此方法认定的事实结论更加真实。混合理论能够克服各种因素的阻碍,有效弥合证据的功能局限,实现求真的价值追求。因此,运用混合理论推理生成的“最佳故事”确实是最接近于客观事实,又能让人充分感受到真实的“好故事”。

综上,论证与故事的混合理论具有极高的实践应用价值。一是从法律规定层面,论证与故事的混合理论完全符合我国民事诉讼规则关于全面、客观地审查证据,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等各项要求。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5条第2款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二是从指导精神层面,论证与故事的混合理论的运作机理完美契合最高人民法院倡导的“穿透式审判思维”。②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第九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提出,要“通过穿透式审判思维,查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探求真实法律关系”。穿透式审判思维旨在通过实质主义司法实现实质正义,避免机械司法、教条司法带来的弊端。③参见张桦:《“穿透式审判思维”的功能与边界刍议》,载《人民法院报》,2021 年3 月18 日,第8 版。混合理论既能够克服传统司法三段论模式对证据与事实关系的形式化处理,亦能够避免因不当“穿透”造成的审判权力对私法自治的过度介入,从而保障司法中立与尊重当事人真意的平衡。三是从预期效果层面,论证与故事的混合理论的运用,有助于人民法院“准确查明事实、实质化解纠纷”的职能实现,并能够有效减少因事实认定错误导致的上诉、再审等严重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司法权威的情形发生。

四、应用:“证据之镜”下的故事构建与甄别

事实认定是通过证据分析以及推理方法的运用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的过程。证据与方法之间可以概括为“证据为体、方法为用”的体用关系。基于“证据之镜”原理,也可以将证据这面“镜子”理解为事实认定的工具,而各种证据推理理论则是指导我们如何运用好这面“镜子”的具体方法。然而,任何一种方法的运用都要在“证据之镜”的指引下展开,否则将迷失方向,陷入混乱之中。论证与故事的混合理论应如何在“证据之镜”下展开运用呢?笔者将其应用方法归纳为:要素梳理简明化——要素归入可视化——要素评估精确化的“要素三化法”。

下面以根据真实案件改编的典型虚假表示型纠纷案例为样本,具体演示如何运用混合理论之“要素三化法”进行事实认定,从原、被告双方所构建的不同故事版本中甄别出“最佳故事”。

案例四:原告甲与被告房地产开发企业乙于2015 年12 月签订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甲购买乙开发在建的某商城四至五层商铺,单价均为每平方米1200 元,总价款为1500 万元,房屋交付期限为2018 年10 月。后甲以乙逾期未交付房屋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乙履行交房义务。乙答辩称,双方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仅是借款的担保,应为无效。①本案例系根据笔者参与办理的真实案件改编,因裁判尚未生效,故隐去案号、当事人等信息。

(一)要素梳理:疑难案情与庞杂证据的简明化

审判实践中,当事人对于案件事实的陈述以及举证和质证意见往往过于冗长烦琐,其间夹杂着对于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毫无价值的信息。这就需要事实认定者对照可能适用的实体法规范裁剪掉冗余信息,提炼出核心事实,归纳好证据的论辩要点,并对证据资格及证明力大小做出评判。案例四的要素分析如下:

甲的事实主张:甲有富余资金,见乙开发的某商城商铺价格较低,与乙签订了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付款1500 万元买下了四至五层的商铺,乙未能按期交房。

甲的证据支持:证据A,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证明双方达成房屋买卖合意;证据B,多份由案外人代为付款的银行转账凭证,证明已支付购房款;证据C,乙出具的“购房款”收据,证明已支付购房款。

乙的证据攻击:对于证据A,合同约定价格畸低,严重违背市场规律;付款期限、逾期付款及逾期交房违约责任、产权登记等核心条款处均为空白。对于证据B,实际付款人在乙提交的三份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中也分别代替甲向不同的借款人付款。证据C 名为“购房款”,实际为借款。

证据评价:证据A,价格约定严重违背市场规律,多项核心条款均为空白,不符合交易习惯,证明力较弱。证据B,交付借款的可能性大于支付购房款的可能性,证明力较弱。证据C 所受攻击无效果,具有证明力。

乙的事实主张:乙开发建设某商城资金不足,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方式进行担保向多人借款。乙向甲借款1500 万元,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同时还签订了补充协议及借款协议。

乙的证据支持:证据a,借款协议及购房合同补充协议复印件各一份(证据说明:原件丢失),证明双方的真实意思为借贷;证据b,商品房买卖合同二十份,证明乙与购房户的商品房交易价格约为与甲签订合同价格的三倍;证据c,民事判决书两份,证明乙曾向多人借款,并同样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作为担保;证据d,民事判决书三份,证明甲与某些案外人共同以从事民间借贷为业。

甲的证据攻击:证据a 均为复印件,没有证明力;证据b 与甲、乙之间的交易价格不具有可比较性;证据c、d 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

证据评价:对证据a 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复印件无证明力;另一观点认为,复印件能与其他证据印证情况下有证明力。对证据b、c、d 的质证攻击均无效果,各项证据具有证明力。

(二)要素归入:故事版本与证据论辩的可视化

将案例中甲乙双方的事实主张、举证及质证等要素各自归入一个“故事及论证图解模型”,并且在模型中加入证据支持与攻击的效果展示,能够使甲乙各自构建的故事及所受证据支持与攻击以可视化形式展现于事实认定者面前,事实与证据的对应关系以及证据论辩效果清晰可见。甲乙故事的图解模型分别如图2、图3 所示。其中,箭头代表支持,以实线连接代表有效支持,以虚线连接代表支持无效或减弱;斜杠代表攻击,以实线连接代表有效攻击,以虚线连接代表无效攻击。

图2 甲的故事图解模型

图3 乙的故事图解模型

(三)要素评估:故事质量与评价标准的精确化

1.故事质量的对比分析

(1)故事符合证据程度比较

关于证据支持标准。证据支持,是指支持故事中的状态、事件或者因果性概称陈述等的证据共同构成的集合。①故事中的事件或状态之间、证据与事件之间的推理关系是一种因果联系,贝克斯称之为因果性概称陈述。参见杜文静:《司法实践中刑事证据推理的方法》,载《求是学刊》2020 年第6 期。甲的三项证据从形式上来看都能支持其故事情节。但其中商品房买卖合同及付款凭证两项证据均受到了乙的有效攻击,大大减弱了对故事的支持度。乙的四项证据从形式上来看也都能支持其故事情节。虽然甲攻击借款协议及补充协议系复印件,但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仅规定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制件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0 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五)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而本案中乙所提供的证据c 和证据d 两项证据能够证明甲是惯常的放贷者,乙是现实的借贷者,且向其他放贷者借款时也同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借款协议,因此两份协议复印件能够与其他证据相印证,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甲对乙另外三项证据的攻击明显起不到攻击效果,充其量算作形式上的抵抗和防御。当然,不同的事实认定者基于不同的认知,可能对两份协议复印件能否作为定案依据做出不同的判断。但在上述情况下,即使乙未提交两份协议复印件,其故事的证据支持度也已经胜过甲的故事。

关于证据抵触标准。证据抵触,是指与故事中的状态、事件或者因果性概称陈述等相抵触的证据共同构成的集合。从形式上来看甲与乙的故事中均不存在证据抵触。就该项标准而言,两者竞争状态为平局。

关于证据空缺标准。证据空缺,是指故事中未能获得直接证据支持的事件共同构成的集合。从形式上来看甲与乙的故事中均不存在证据空缺,两者形成平局。但如前所述,乙的两份协议复印件若未能被事实认定者采纳为有效证据,则乙在该评估标准中竞争失败。

(2)故事本身的融贯性比较

关于故事的一致性。一致性,是指故事中的各状态及事件之间不存在内部抵触。甲与乙的故事本身均不存在内部抵触,二者再次形成竞争平局。

关于故事的似真性。似真性涉及支持或攻击故事的基于一般知识的论证数量,③参见[荷]弗洛里斯·贝克斯、维奥拉·贝克斯-雷米特:《难民法中证据的故事论证评估法》,杜文静译,载《证据科学》2021 年第6 期。包括一般生活常识、经验法则、交易习惯等。甲的故事中存在两个事件明显不似真:第一,当乙陷入经营困境时选择以相当于市场价格三分之一的低价出售巨额在建房产来换取建设资金的假设明显违背正常经营理念;第二,一般情况下房屋等不动产价值较大,买方能否如期付款、卖方能否如期交房和办理产权登记等是买卖双方最关心的问题。而本案所涉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对相关核心条款均未约定,明显违背一般生活经验和交易习惯。由此推知,买卖双方均没有实际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真实意愿。相比之下,乙的故事在似真性方面没有明显漏洞,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借款符合房地产企业常用的融资模式,也符合甲作为惯常放贷者的投资方式。故乙的故事似真性明显优于甲的故事。

关于故事的完备性。完备性是指故事的要素齐全、结构完整,符合“动机—目的—行为—结果”的故意行为故事图式。甲的故事与乙的故事均具备形式上的完备性,二者难分优劣。

2.“最佳故事”的证成

根据前述故事质量评估标准,故事符合证据的程度越高,即证据支持越多、证据抵触和证据空缺越小,故事质量越优;故事本身的融贯性越好,即一致性越强、似真性越高、完备性越足,故事质量越优。为了实现故事质量评价标准的精确化,笔者根据指标的性质确定具体赋分标准:

(1)正向指标:以0 为基准,符合加1 分,不符合不加分;

(2)负向指标:以0 为基准,符合减1 分,不符合不减分。

根据甲、乙故事质量评估标准的比较分析及赋分标准,双方故事版本得分对比如下:

I.证据支持:甲的故事得分为0,乙的故事得分为1;

II.证据抵触:甲的故事得分为0,乙的故事得分为0;

III.证据空缺:甲的故事得分为0,乙的故事得分为0(如两份协议复印件的证明力未被采纳,该项得分则为-1);

IV.一致性:甲的故事得分为1,乙的故事得分为1;

V.似真性:甲的故事得分为0,乙的故事得分为1;

VI.完备性:甲的故事得分为1,乙的故事得分为1;

通过上述指标得分对比可见,乙的故事质量明显优于甲的故事。在乙的证据a 的证明力获得认可情况下,乙与甲的得分比为4∶2;即使乙的证据a 的证明力被事实认定者否定,乙与甲的得分比为3:2,乙仍领先于甲。根据双方故事的最终竞争状态可推出以下结论:甲的故事是不可信的故事(竞争失败),乙的故事是可信的故事(竞争胜利),即“最佳故事”。

结 语

事实认定是通过“证据之镜”对过去实际发生了什么进行经验推论的探究过程。一方面,事实认定离不开证据这面“镜子”;另一方面,事实认定也受到“证据之镜”功能局限的限制。①参见张保生:《事实、证据与事实认定》,载《中国社会科学》2017 年第8 期。论证与故事的混合理论是一种科学的证据推理方法,能够有效弥合证据映射事实的功能局限,显著提高事实认定的准确性与可接受性,并契合“穿透式审判思维”的内在要求,有助于人民法院准确查明事实、实质化解纠纷的职能实现。诚然,论证与故事的混合理论与其他证据推理方法一样,并非完美无缺。事实认定者唯有科学使用“证据之镜”,公正运用“心灵之镜”,根据案件类型和特点恰当运用某种或综合运用多种证据推理方法,方能建构并甄别真实可信的“最佳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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