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案件司法回应的边界与程式
——以全国近二十年话题讨论度超过1 亿的热点案件为例
2023-07-07罗晓楠
江 帆 罗晓楠
随着网络便捷化和自由度的提升,越来越多的司法案件进入大众视野,在当事人、媒体等炒作下,司法热点案件不时出现。虽然热点案件生命周期不长,随着后续新热点案件的发生而逐渐被淡忘,但并不意味着可以听之任之。对于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如果每每得不到回应,一方面,会使人民群众对司法产生怀疑,最终削弱的是司法公信力;另一方面,也加剧司法与社会的脱节,越发影响社会对司法的评价。此外,热点案件虽在司法中占一小部分,但其背后往往反映了当前社会最尖锐的矛盾,因此对热点案件的处理其意义远超案件本身。本文通过考察近二十年话题讨论度超过1 亿的热点案件,以“回应型司法”为视角,探析热点案件回应之限度和范围,并构建司法回应之路径。
一、检视:热点案件之现实状况
笔者通过“北大法宝”检索近二十年热点案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借助“新浪微博”话题参与讨论筛选出讨论次数在1 亿以上的热点案件共计53 件(见图1)。①本文以“北大法宝”数据库的“热点案例”库所收录的热点案件为基础,筛选出热点案件话题词条近2700 条,并借助“新浪微博”话题参与讨论人次。由于同一案件可能存在不同的话题词条,如于欢案的话题词条有“山东辱母杀人案”“讨债人向于欢索赔20 万”“于欢家人非法吸储”“于欢案出警干警失职”等共计43 个,将其所有词条讨论数量相加,筛选出讨论热度超过1 亿的案件共计53 件。通过样本分析,热点案件呈现以下特点:
图1 53 件热点案件数量分布情况
(一)类型:热点案件中刑事案件占比较高
根据样本统计分析,刑事类型的热点案件占比较高。主要原因在于:
第一,从个体自身角度,民商事案件的诉求往往是赔偿、返还等,大量案件以达成和解为结案方式;行政案件虽然是民告官案件,具有足够的话题,但该类案件有些是以隐形调解方式结案,有些因为涉及个人隐私等原因,不易公开。刑事案件涉及限制人身自由,甚至是剥夺生命权,直接关乎个人的切身利益,决定了其更能获得较高的关注度。
第二,从媒体宣传角度,刑事案件涉及利益较为重大,借助互联网、自媒体等可以快速传播,其宣传更能获得视觉冲击和心灵震撼,能为媒体获得点击量从而带来热度。媒体更喜欢对该类案件进行宣传,甚至炒作。
第三,从司法结构角度,不同于双方地位平等的民事主体,刑事案件一方的诉讼主体是代表国家行使权力的公诉机关,这种结构的不平衡,加大了刑事案件被关注的可能性。
(二)时间:热点案件即时效应显著但长尾效应不足
热点案件,由于其足够的冲击力,一经发生便引起社会公众的关注与转发。再加上自媒体对热点的追逐,争相做热点案件的独家或者首家报道,在媒体的包装下热点案件迅速成为爆点,登顶热搜榜单。
然而,由于互联网的即时性、迅速性,公众在某一新闻上停留关注的时长越来越短暂,注定了话题的生命周期越来越短,热点案件的所谓“热点”更像一阵风,来得快去得也快。借助微博阅读次数和讨论次数等指标统计分析,热点案件持续热度的时间平均为2.5 ~6 天。①通过对53 件热点案件持续时间的统计,计算得出平均数。大多数案件经过一段时间的酝酿流量达到顶峰,之后热度渐渐褪去,但此时案件尚未作出处理。待案件作出处理时,已不会引起较大关注,或者即便重新掀起一定的话题讨论,其热度也达不到之前的高度。以江歌案为例,案件在进入法院前,话题词条共计13 条,阅读次数共计31 亿次,讨论次数共计7.9亿次;而案件在宣判时,话题词条共计7 条,阅读次数共计18 亿次,讨论次数共计3.1 亿次。分别以7 天和30 天为区间,可以看出该案的热度趋势(见图2)。
图2 以江歌案为例反映7 天和30 天热度趋势
(三)内容:社会关注焦点分散且易偏离实质方向
热点案件之所以能够迅速掀起热度,肯定少不了公众的关注和评论,大量的关注确实能为案件带来热度从而引起重视,但同时也在关注中慢慢偏离了方向。
一是关注焦点较为分散且多元。一方面,关注主体分散。通过各种媒介,热点案件得以迅速传播,但由于接收信息的主体来自不同地区,处于不同年龄段,拥有不同的生活习惯或语言,甚至不同种族的人都可能成为案件的受众,主体的分散性决定了其在参与热点案件时意见表达的杂乱性、无序性。①参见季金华、蒋飞、徐骏:《网络民意的司法回应之实证研究》,载《金陵法律评论》2014 年春季卷。另一方面,关注内容较为分散。由于受众个体间文化背景、知识储备的差异以及参与社会领域的不同,各主体在参与热点案件讨论时,往往以自身利益或兴趣为出发点,注定了其发表意见的多元化。
二是关注点及诉求往往偏离案件本身。不同于一般的热点事件,热点案件因为案件本身属于司法范畴,应由司法来评价,但热点案件在网络引发热度之后,其讨论的方向往往被其他非属于司法范畴的因素带离既定轨道。如早些年的药家鑫案,司法评价的焦点本应是交通肇事行为及杀人行为,而由于媒体的引导等因素,社会的关注点却落在“富二代”“官二代”身份,以及贫富阶层的对立上。这种冲突经互联网的放大或个别媒体的“带节奏”,公众的讨论往往偏离到其他要素而非案件本身。这也导致无论法院最后判决如何,案件都难以得到真正的平息,也使司法公信受到不必要的质疑。
(四)结果:舆论推动导致不确定性
近些年来,热点案件数量越来越多,一方面得益于民众不断增强的法治意识并搭上便捷的互联网,另一方面是对热点案件的高度关注,可能引起结果的反转。几乎每年都有司法案件在舆论的发酵下改判。如2016 年“天津老太气枪案”,被告人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在巨大的舆论关注下,二审改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06 年许霆案,由于社会的高度关注,刑罚由原来的无期徒刑直接改判为有期徒刑五年。如此反转的结果,除了让民众对法律产生怀疑之外,也损害了司法公信。越来越多人开始利用网络的力量对案件推波助澜,企图利用巨大的关注度向司法部门施压来改变司法裁判的结果。
热点案件虽然在司法案件中占比很小,然而正是占比很小的热点案件能够引起社会高度关注,民众对司法的认识和了解也恰恰来源于这占比很小的热点案件。司法结果在巨大的关注中反复变化,甚至受到舆论绑架,严重冲击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二、反思:热点案件产生原因及司法回应之必要性
热点司法案件虽是个案,但其作为一个触点,透视了司法正义与社会正义的错位,其背后所代表的种种冲突与对峙都通过一个个热点案件得以具体化。①参见侯明明:《司法正义与社会正义的错位:类型、因素与启示——以热点案例为例证的分析》,载《学术论坛》2017 年第6 期。
(一)热点案件产生之原因
1.转型社会结构问题复杂性与法律单一性之间的矛盾
热点案件虽是个案,且有时看似小案,但其背后映射出来的却是社会深层次的结构性问题。一个热点案件囊括的不仅仅是法律问题,可能还天然内含了道德问题、社会价值问题、伦理甚至是体制等问题。如“山东高考冒名顶替案”,其反映的不仅仅是教育权被剥夺问题,还有教育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柴某诉上海大学学位案”除了反映学校违反程序侵犯学生获得学位的权利,也引发了现行教育背景下高校以论文数量作为学术评价标准的合理性问题的讨论。社会转型进程中,官民冲突、贫富阶层的仇视、城乡差异等社会深层次问题都透过一个个热点案件折射出来。
法律的功能是有限的,以简约的法律来应对复杂的社会,它所能解决的也仅是法律层面问题,对于不属于法律范畴的其他社会问题,法律难以作出评价。虽然法律可以通过个案的判决对社会价值起到一定的引导和规范作用,但其范围是有限的,无法触及深层次结构性问题,所以司法裁判的结果无法彻底平息热点案件的热度。如“柴某诉上海大学学位案”,法院通过判决确认学校作出不授予柴某学位的决定程序违法,但后来学校按照规范程序作出相同结果,仍以论文数量不达标准为由认为柴某无法达到博士毕业的学术标准。对于以论文作为学术评价标准是否合理问题,法律无法作出评价。
2.民众的过多期待与司法自身回应能力不足的矛盾
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民众的期待日益增多。其一,随着信息化的发展,司法案件可以第一时间被人知晓并讨论,也得益于信息化,所有人都可以借助网络发表意见,提出诉求。互联网的便捷性畅通民众诉求,也使得民众对司法赋予过多期待。其二,随着社会的发展,民众法治意识和权利意识显著增强,其权利诉求也呈现激增,一系列新型权利的出现,亟待司法的确认或祛除。其三,社会变革的发展,传统文明向现代法治演进的过程中,价值理念、精神观念等存在一定的撕裂,亟待法律弥合二者的鸿沟,构建规则边界,塑造法治意识,从而为普通民众提供行为指引。
面对民众的过多期待,司法明显回应不足。司法的被动性决定了司法一般不会主动回应社会的呼声。普法虽然也是司法的延伸职能之一,但普法是对公民法律常识的普及,是对公民自身问题的解答,很少会对社会热点案件回应。司法回应仅限于案件裁判后,向社会公开相应的判决。承办法官有时会在宣判之后接受采访,对判决进一步释义,但该种事后性的回应,相对于民众的过多期待,是远远不够的。而且,司法一直以来缺乏积极回应的传统和机制,司法回应能力明显不足。
3.抽象类案形式公正与具体个案实质公正的矛盾
对个体而言,一方面,个案所追求的社会正义,往往是实质的正义,为了实质正义甚至可以牺牲程序正义,更不会考虑该案的判决对社会主流价值是否有冲突,是否会对社会行为规范带来不好的指引。比如,丈夫将其财产无偿赠予病重时照顾自己的第三者,如若简单地迎合民意,判决该赠予有效,是否会对维护家庭和谐、保护正常夫妻关系的社会主流价值观作出不好的引导,这些都是普通民众难以考虑到的。另一方面,普通民众习惯将问题道德化,看待某个问题时,习惯用好人坏人来界分,以道德观念、情理常识、社会风俗等因素作为评判案件是否公平正义的尺度,但该尺度并不具有一贯性,其道义可根据不同案件而区别使用。比如同样的盗窃行为,针对富人是“劫富济贫”,而针对穷人就成了“罪大恶极”,这显然违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适用原则。
对法官而言,无论从类案的适法统一,还是从其自身职业晋升角度,作出不同的判决可能面临被发改而要承担责任的问题,为了稳妥起见,往往选择以法律作为单一的考量标准进行裁判。依照法律的判决符合形式公正,但相对于个体所追求的实质公正而言,二者之间注定会产生不可调和的冲突。同时,司法改革使法官这个职业越来越专业化、职业化,这就使得法官越来越注重法律技术,以过于理性的思维作出判断。法律专业知识在其知识结构中占据主导地位,难免与以道德、情理、社会经验为主要价值取向的普通民众产生隔阂。
4.媒体的积极主动性与司法的消极被动性之间的矛盾
面对热点案件,媒体平台往往积极主动地报道案件本身,争相做案件的独家或首发,甚至费尽心力挖掘案件背后的故事,以增加案件的曝光热度。对媒体而言,所有与案件相关的报道与挖掘,都可以获取更多的关注和热度。对于媒体自身,流量是首要的,是否与案件相关似乎都不重要。甚至有些媒体为了获得点击量,对案件进行裁剪,或者为了获得首发,不对新闻事实真实性进行核实而作出失真报道。社会公众对于首先接收的案件情况大多会产生先入为主的偏向,从而诱发错误性舆论。当案件事实进一步发酵,客观事实渐渐浮出水面,往往产生反转的结局。
与媒体的积极主动相比,司法明显是消极和被动的。一方面,司法本身就是被动的。司法始终秉持“不告不理”的原则,不主动干预社会管理,不逾越公权力的界限。另一方面,司法也是消极的。司法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其所传达的每一个声音都应当经查证属实,案件未裁判前,所有的事实在法律上都应存有疑问,属于待质证真伪的。同时,法院作为中立的裁判者,不能偏向任何一方,这也决定了其发言的谨慎性。基于种种原因,司法不会主动迎合社会的呼声,即使面对社会热点案件,在裁判结果作出之前也难以对其予以过多的回应。
媒体与司法之间,主动与被动、积极与消极的矛盾就注定了案件事实与司法事实存在一定的时间差,甚至存在真假反转的可能,而这一时间差在某种程度上却消耗了民众对司法的耐心。
(二)司法回应热点案件之必要性
热点案件虽然只占法院案件的一小部分,但恰恰反映了社会发展过程中当下最尖锐的问题。通过热点案件倾听背后所传递的声音,关注并解决社会问题才是“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关键。虽然我国司法没有直接回应的传统,但司法变革的历程表明了我国司法一直在尝试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间接回应社会关切。例如,革命年代陕甘宁边区实践的“马锡五审判方式”,以及现在大力推行的“互联网庭审”“裁判文书公开”等,都是司法间接回应的代表形式。司法回应社会关注既是自身职责的要求,也是社会之希冀。
1.外部原因
一是需求导向。民众对司法的需求与日俱增。其一,全国各地法院受理案件数量呈增长趋势(见图3),民众越来越趋于选择通过法律程序来解决纠纷,社会整体的权利意识和法治观念普遍增强,对司法的需求和期待也随之提升;其二,社会变革过程中,传统观念与现代法治文明存在一定的距离,社会价值的多元化,需要借助司法促进价值共识;其三,个体意识不断增强,民众的权利诉求也显著提高,出现了一些新型的权利,亟需得到司法的确认。
图3 全国法院2018—2021 年案件受理情况(单位:件)① 数据来源于每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不含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2020 年受疫情影响,数量有所下降。
二是作用推力。热点案件是最好的普法平台。法条的抽象概括与个案具象之间存在一定的张力。实践中没有两个完全相同的案件,类似的案件也各有自身的特殊之处,所以复杂具象的案件有时无法直接在简练概括的法条中找到答案,需要司法通过个案予以具体化,以跨越二者隔阂。热点案件影响的不仅限于当事人,其所传达的法治精神和理念可以直抵每个人心中,所达到的普法效果也是以往脱离民众生活式普法或简单以法条方式普法宣传所远远不能及的。
2.内部原因
一是基准定位,即司法角色之定位。《最高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对我国法院未来五年改革方向作了规划,即“加强诉讼服务体系建设,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推动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构建以人民为中心的诉讼服务制度体系,回应当前中国社会转型时期人民的多样性司法诉求”。在当前社会治理中,人民法院是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参与者、实践者和法治保障者。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理,以社会现实需求为起点,借助司法裁判针对社会中的突出问题予以回应,通过个案发挥其塑造规则意识和引领社会风尚的作用。
二是价值功能,即司法功能之实现。司法的功能包括基本司法功能和延伸性司法功能两部分。定分止争是基本的司法功能,基本功能的发挥主要通过个案得以实现,维护法律权威、进行权力制约等是其延伸性司法功能。诉讼背后隐藏的往往是社会深层次的结构性问题,主体也不仅局限于纠纷双方,而是与所有社会个体息息相关。比如,农村婚姻家庭的现状是中国城市化进程中的缩影,背后不仅是法律问题,更包括人文道德、风俗习惯、社会变革等因素。此时需要司法发挥其延伸性功能,通过回应社会之不确定性,来确认善良风俗的价值,指引民众积极向善。
三是属性要求,即司法公信力与司法权威之要求。法律的目的不是用来滋生法学概念,而是要切实解决社会问题,司法也是在应对社会各种复杂局面中丰富发展起来的。①参见强世功:《法律社会学的困境与出路》,载侯猛编:《法学研究的格局流变》,法律出版社2017 年版,第30 页。热点案件虽然生命周期不长,热度持续的时间也较短,会随着新的热点案件的发生而被淡忘,但并不意味着对于热点案件就可以听之任之。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如果每每得不到回应,一方面,会让民众对司法产生怀疑,削弱的是司法公信力;另一方面也会加剧司法与社会的脱节,越发影响民众对司法的评价。同时,司法裁判本身也需要社会的理解和支持,当事人能够从内心认可并接受裁判结果,有利于司法裁判真正落到实处,而不是沦为历史的尘埃,无助于维护司法权威。
三、破局:热点案件司法回应的边界
当今时代,“有限主义司法”如何在民众无限的诉求中实现平衡与互动,关键在于确立司法回应的限度、范围及规则。
(一)热点案件司法回应的限度
司法对热点案件的回应,不是对公众诉求无条件的顺从,也不是无限度的妥协,而是要在法律限度内予以回应。司法回应的限度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合法性限度
司法的核心仍是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因此,司法对热点案件的回应首先应遵循合法性限度,即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以法律许可的方法,在法律范围内予以回应。一是对个体的回应。在热点案件中,个体的诉求往往是案件的当事人或诉讼参与者,其诉求往往通过诉讼予以提出,相应的司法也应通过诉讼程序予以回应。根据“被动性”“中立性”“不告不理”等原则,根据个体的诉求和提交的证据进行判断与回应。二是对社会公众的回应。公众对热点的关注和诉求主要借助网络,由于网络的便利化、匿名化,公众对热点的诉求复杂多样。因此,对其回应首先要识别出需要回应的诉求,并巧用对话的技巧,通过还原事实真相,破除网络谣言和不良言论,树立良好的司法形象。
2.合理性限度
热点案件中,要区分合理诉求与“民愤”。互联网匿名性与表达的畅通性,使得热点案件成为一部分人发泄不满的借由。由于其仅是个人情绪的宣泄,缺乏合理的诉求基础,所以不需要司法予以回应。
对合理性限度的把握主要在于以下三点:一是合乎目的性,也即其所表达的诉求之目的或出发点。有些民意的表达只是为了博人眼球,增加关注量,并不是实质性的提出诉求,其动机不纯,因此对于该类诉求不需浪费司法资源予以回应。二是合乎道德性。普通民众往往欠缺专业的法律知识,其对热点案件的评论往往基于自身道德观念、风俗习惯,如果法律规定与社会习俗产生冲突,此时需要司法予以回应,从而塑造法治理念,指引民众作出符合规范的行为。①参见尹奎杰:《司法回应民意的限度与途径》,载《长白学刊》2016 年第2 期。
3.程序性限度
一般而言,民众对个案公正的追求是实质公正,为了实现实质的公正甚至不惜牺牲程序公正,但司法不能因为社会的关注或顺应社会的诉求而忽略程序的价值。热点案件是最好的普法平台,更应遵守法律实体和程序的规定,以此向社会普及程序对于案件之价值。
把握程序性限度,一方面是所有的程序要符合法律的规定,不能因为是热点案件就高度重视,特事特办,缩短举证、答辩期限,侵害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利,更不能因为民众诉求而突破“不告不理”之原则等;另一方面是发挥司法监督功能,越是热点案件,越要正确行使司法的自由裁量权,切实保障实体公正之实现。
(二)热点案件司法回应的重点场域
审判是司法活动的重心,其次才是参与社会治理,司法部门没有足够的资源对所有的热点法治案件一一进行回应。司法的“有限主义”也表明司法对于社会的呼声并非都能满足,其只能是有条件、有选择、在力所能及范围内进行回应,②参见孙笑侠:《论司法多元功能的逻辑关系》,载《清华法学》2016 年第6 期。因此首先应框定司法回应的范围。实践中,对于以下四类案件的处理尤需作好司法回应(见图4):
图4 司法回应的范围及规则
类型一:原有规则不合理带来的不公平需要司法回应予以弥合的案件。③参见金民珍、徐婷姿:《回应型司法的理论与实践》,载《人民法院报》2012 年11 月21 日,第8 版。在价值多元化的今天,思想与时俱进也会促进司法理念的变化,依照原有规则可能导致不合理结果的产生,此时就需要司法及时作出回应,以塑造行为规则,提供行动指引。如2017 年“电梯劝烟猝死案”,司法摆脱原有的“只要有人遭受损害,无论行为人是否有过错,基于公平角度,都应作出补偿”的处理规则,创新思维,用司法的声音坚定地支持和鼓励民众维护自身合法利益,倡导每个人都应当遵守法律和公序良俗,任何人不得借助法律在悖于善良风俗的行为中受益。2020 年“偷鸡蛋被拦猝死案”,司法的声音再一次对新时代主流价值作出确认,弥合原有规则的缺陷。
类型二:对民众日常交往模式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①参见金民珍、徐婷姿:《回应型司法的理论与实践》,载《人民法院报》2012 年11 月21 日,第8 版。该种类型主要基于法治理念的变化,原来民众交往方式是否适宜发生改变,或者是民众日常交往模式一直存在,但司法对于该问题一直未有明确的态度。由于该类型案件的结果将对民众交往模式产生较大影响,因此司法回应应审慎应对,以个案为契机,但勿拘泥于个案,应综合全局考虑。比如“共同饮酒责任”,酒文化一直是中国的传统文化之一,推杯换盏也一直被视为是酒桌上增进感情的方式之一,但最近几年发生越来越多因劝酒、共同饮酒产生的纠纷。司法通过热点个案,回应了共同饮酒人的责任界限,共同饮酒人、组织者等各自在何种情况下承担法律上的责任与义务,其规则的确立对民众交往模式将产生重大影响。司法的判决既针对个案,也通过个案,合理界定人际交往的尺度,规范人际交往行为的边界,并形成规范共识。
类型三:新类型案件。社会的发展势必引发新问题,但法律的滞后性决定了其在应对社会新问题时难免捉襟见肘。对于该类型案件,司法应开阔眼界,透过新的社会现象审视其本质,界定其究竟属于新问题,还是掩盖在新社会现象下的旧问题。比如“代孕所生孩子归属问题”,代孕是随着医学技术不断进步下产生的新型生育方式。随着代孕技术的不断发展,代孕现象也越来越多。我国法律禁止代孕,但通过某些途径在国外代孕之后产生的法律纠纷,司法不能仅凭我国禁止代孕的规定而不予处理,尤其是对于代孕所生子女归属问题,一直是代孕所面临的伦理和法律困境。该类案件很容易因其新颖性成为热点案件,司法回应时应开阔眼界,更要尊重伦理道德。
类型四:法理情理冲突的热点案件。法律职业发展的趋势是精英化和专业化,法律人的理性认知与普通民众的朴素认知在底层逻辑、推演路径上有显著区分,但并不意味着法律将成为小部分人相互理解和沟通的工具。2018 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2021 年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可以看出司法改革的方向也是试图在案件中实现法理与情理的融合,依法裁判的同时,得到民众的理解和支持,使得法律不再只是少数法律人交流的工具,而应成为社会共同的语言。这方面在婚姻家庭、邻里纠纷中尤为明显。对于该类案件,司法不再是依据冰冷的法律条文机械裁判,而应从生活或公序良俗的角度,用普通民众能理解和常用的词句解释裁判的依据,在法律力度之外展现司法的温情。
四、构建:热点案件司法回应之程式
“回应型司法”作为司法发展极具可能性的终极模式,①参见苏丽、裴玉生:《司法如何面对正当性的追问》,载《河北法学》2014 年第10 期。应积极发挥司法的主观能动性以回应社会之所需。做好司法回应除了应在司法理念等内容上有所建构,也要从发现收集、甄别、整合、反馈等程序方面进行合理设计,提升司法回应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实现通过司法回应参与社会治理之功能。
(一)广开言路:发现与收集
在某种意义上,问题的挖掘与确认比问题的解决更为重要。②参见王传宏、李燕凌:《公共政策行为》,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2002 年版,第175 页。社会对司法负面评价偏多,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社会公众对热点案件的意见或疑问无法通过司法正式的渠道反馈。目前,各地法院大多开设了微博、微信公众号等账号平台,但由于种种原因,对外平台并未发挥其反馈意见的作用,多半沦为法院展示工作成果或普法的单向传输工具。其微博、微信评论要么处于关闭状态,要么开启精选留言功能。因此,落实司法回应的前提,首先应是社会公众能够通过允许的途径,使自己的意见或疑问能够被法院看到、听到,法院也才有收集整合的基础。
1.线下途径——请进来
法院在实现社会治理功能时,制定了一些制度让人民群众参与到司法社会治理中来,这些制度也可成为法院收集热点案件意见的途径。如人民陪审员制度,尤其是热点案件的审理,应严格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尽可能吸收人民陪审员参与。人民陪审员来自人民群众,其在思考或看待问题的角度上代表了人民群众的利益,不仅丰富了对案件判断的角度,也利于收集发现民众的意见;召开听证会、座谈会,对于涉及民生且具有普遍性的热点案件,召开听证会聆听关涉切身利益者的声音;开放社会公众日、案件旁听渠道,让更多民众走进法院,切实感受司法,尤其是热点案件,不能因为关注度高,基于稳妥考虑而不公开审理,甚至牺牲司法程序。民众通过司法程序的体验,对案件的流程多一点了解,也就多一分理解,减少不必要的猜疑。
2.线上途径——摆出来
当前,各级法院都重视网络宣传,几乎各个法院都开设微信公众号、微博等官方平台作为展示法院工作的窗口,但这种宣传大多是单向的输出。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应是双向的,官方平台不仅是其展示工作的窗口,也应是社会大众了解司法的主要途径,因此,应充分开放网络空间,以开放包容的姿态开放评论留言区,对案件的质疑、情绪的宣泄、意见的表达都应当有纾解的窗口;法院的官方网站设立相应的栏目,并分成不同的模块,专门负责收集相关意见;设立网络收集平台和收集人员,根据内容的不同设立对法院日常事务、具体案件等的网络留言板块,并由专人负责收集、梳理。
(二)化零为整:识别和整合
正式的制度应当通过设置科学的辨识与筛选程序,使其成为正式公共领域意见的合法化过滤器。①参见吴建国:《中国回应型司法的理论逻辑与制度构建》,东南大学2014 年博士学位论文。通过前述方式收集的意见大多是杂乱无章、真假掺杂的,因此需要构建一套对民意的识别和整合机制。
1.识别机制——初步过滤
对热点案件的讨论往往庞杂无序,单靠人为甄别无论在时间上还是人力成本上都是难以实现的,因此首先需要借助信息化技术,通过设定某些关键词,利用大数据进行初步抓取,实现信息的第一次过滤;其次,通过人力进行二次过滤,去除掉那些不是针对热点案件的意见或假借热点案件的讨论表达不满的意见。关键词的确立是识别的核心,应尽可能全面且具有概括性。
2.整合机制——分类归纳
经两次过滤后的意见虽具雏形,但仍杂乱无序,司法不能直接予以吸纳或反馈,需要对意见进一步整合。首先,对意见进行分类。比如,根据意见的内容,分为对案件本身的意见或对法院审理中的意见、对案件实体内容的意见或程序的意见、罪名的意见或量刑的意见等等。其次,在分类的基础上对意见进行归纳。收集的意见往往重复烦琐,司法在吸纳前,必然需要对其归纳,通过整合总结,提炼出其共识之处,归纳热议的焦点,也利于后续司法回应有针对性地展开。
(三)择善而引:引导和反馈
司法具有被动性,但对于“找上门”的民意,不能置之不理,更不能被牵着鼻子走。司法需要发挥其主观能动性,进行积极引导和适时反馈。
1.引导——顺势而为
引导是为了增强民众的理性,也利于后续司法发挥积极作用。因此,人民法院在对热点案件引导时应注意三点:一是引导的内容。司法在不违背原则的情况下,通过宣传或及时更新案件事实情况,保证公众的知情权,并在此基础上使公众保持清醒以鉴别真假信息,引导形成有序规范的讨论方向,提出确实有用的意见。但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所有法律事实都可能被推翻,因此司法作出回应时应把握好尺度,所回应的内容应当经过查证属实,且在裁判前法官不得发表任何带有裁判或个人倾向性的言论,这也是作为其中立地位的要求。二是引导的时机。司法有时也可以走在民意之前,通过相关案例来引导公众对该问题的思考。①参见王庆廷:《司法对民意的分类回应》,苏州大学2018 年博士学位论文。如2016 年于欢案让“正当防卫”这个司法概念在社会得到普及,而2018 年“昆山反杀案”再进入大众视野时,法院可以通过于欢案使大众对正当防卫进行更深层次思考,而不是聚焦在被害人家庭背景等与案件无关的因素之中。普法的同时,也引导了讨论方向。三是引导的方式。民意虽然杂乱无序,但每一个热点案件,都有几个发言活跃的网络“大V”,其在某种程度上影响甚至主导着公众对该案件认识的程度和讨论的方向,因此可以借助这些网络“大V”的力量进行发声,汇集意见。
2.反馈——双向对话
反馈是司法回应的关键。民意反馈是司法坦诚面向社会、真诚面向民众的最有力说明,不仅有利于得到社会的支持和配合,也促使司法获得长效发展的动力和支撑。②参见王信芳、刘力、李江英:《深化司法民主与完善民意沟通机制研究——以上海法院的实践为样本》,载《上海法学研究》2012 年第2 期。针对杂乱无章的意见,司法反馈可从“两层面、三阶段”切入。
所谓“两层面”,一是微观层面。对于涉及某个热点案件具体“点”上的民意。该种民意多存在于在案件的当事人之间,可以通过审理过程中沟通谈话、裁判文书的释法说理等途径予以反馈。二是宏观层面。对于涉及重大事项的案件,或者反映意见者较多、涉及社会共性的某条“线”上的民意。该种民意多反应在社会公众对热点案件的关注和讨论,法院可以通过在官方平台发布定期通报、召开新闻发布会、法官接受新闻媒体采访或者座谈会、对共性问题发布白皮书等方式对案件的逻辑思路作出说明。涉及重大事项的案件,背后反应的不仅仅是法律层面问题,还可能包括社会结构、制度等层面问题,对于不属于法律范围的问题,司法应恪守准则,不能擅自越权处理,对此可以通过发送司法建议等措施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如“高考冒名顶替案”,对于其中涉及的教育制度内部问题可以向相关职能部门发送司法建议。
所谓“三阶段”,一是案件进入法院前。有些案件在案件进入法院程序前已经在社会上引起较大关注,如江歌案、于欢案,案件在进入法院之前已经在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对此法院应当未雨绸缪,一方面对该案进入法院之后可能带来的问题作好预案;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对类似案例的宣传,或者巧用网络“大V”的影响力来提前引导公众对案件实质问题进行讨论。二是案件审理过程中。司法实践中,大量热点案件的发生是双方当事人利用网络进行炒作,博取公众的同情和支持,以此向法院施压,以达到自己目的。在这个阶段,由于案件尚在审理过程中,法官一般不会对外发表看法。因此,这个阶段主要通过司法公开回应质疑。比如,热点案件审理尽可能利用人民陪审员制度,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不适合公开审理的案件以外,一律公开审理,并借助网络进行同步直播。例如,2013 年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官方微博直播薄熙来案庭审过程,据有关统计有近60 万人参与观看,不仅避免了对司法不公的质疑,也让公众有了庭审的参与感,获得了对司法的敬畏感。三是案件审结后。当事人等对裁判结果不满意,通过媒体或者借助网络媒体对案件炒作。该类案件由于已经审结,具有司法的确定性,法官可以通过对裁判文书的释法说理工作,让公众理解裁判的结果,也可以通过接受媒体的采访或召开座谈会等方式,予以充分说明。
结 语
热点案件是法治进程中必然出现的事物,不仅是民众法治意识和权利意识增强的体现,也是司法参与基层治理,实现其功能价值的要求。司法的决策,向后是伦理、秩序、道德、情感、法理的纠葛,向前是行动的指南、价值的引领。司法对于个案的裁判,不能局限于个案,尤其是集社会万千关注的热点案件,其裁判所带来的价值已远超个案本身,在追求具象公正的同时,也应兼顾抽象公正。对于热点案件,应通过构建一套完整的回应路径,确保司法能够及时接收到社会的关注并及时予以反馈。当然,回应社会关注是一项系统性的工程,需要司法、行政等各部门共同发力,需要裁判文书说理、纠纷多元化解、诉源治理等实质方面的综合改革举措相配合。总之,对于热点案件,我国司法的回应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而程序是其起点,通过完备的程序建构,司法离民众近一点,民众才会离质疑远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