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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说理的程式结构与养成机制

2023-07-07谢新竹赵凌峰

关键词:文书裁判法官

谢新竹 赵凌峰

裁判文书是司法审判工作的最终产品,是审视法官如何通过释法说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载体。实践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裁判文书说理中较多依赖法官的主观能动性,存在自身固有的局限性和不足。如何建构行之有效的适用方法及路径,实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裁判文书说理中的规范运用,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裁判文书说理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说理的实践样态

2021 年1 月19 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理解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的重要指引,作为检验自由裁量权是否合理行使的重要标准,确保准确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全文检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设定裁判时间为2015 年1 月1 日至2021 年12 月31 日,共检索到9197 份裁判文书。统计数据表明,2015 年以来,裁判文书在说理部分直接表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数量逐年大幅攀升。①根据笔者的统计数据,2015 年31 件、2016 年144 件、2017 年239 件、2018 年515 件、2019 年833 件、2020 年1313 件、2021 年6122 件。

(一)核心价值观在裁判文书说理中的运用情况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涵盖三个逻辑层面的十二种价值导向(见图1),深刻反映着当代中国国家、社会和民众的价值追求,而司法是连接国家、社会和普通民众之间的重要桥梁,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手段。

图1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逻辑层面的价值导向

1.援引主体主要集中在中基层法院。全国四级法院在裁判文书中援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呈倒挂分布状态。四级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样本中,基层人民法院作出6506 份,占70.74%;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483 份,占27.00%;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 份,占2.19%;最高人民法院作出7 份,占0.07%。这说明,在裁判文书中援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主要集中在中基层人民法院。

2.多为案情简单的民事案件。《意见》第4 条明确了六类具备“利益重大、社会关注、道德评价、新情况新问题”等特征的案件,应当强化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因为此类案件能够引领社会风尚、树立价值导向。其中,涉及弱势群体及特殊群体保护的案件为554 件,占6%;涉及国家利益、重大公共利益等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为199 件,占7.9%;涉及抢险救灾、见义勇为、紧急避险、疫情防控、英烈保护、正当防卫、助人为乐等可能引发社会道德评价的案件为784 件,占8.5%;涉及风俗习惯、公序良俗、权利平等案件为2224 件,占24.1%(见表1)。

表1 2015—2021 年裁判文书中涉及六类案件情况

可见,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意见》第4 条明确的案件类型进行释法说理还不够充分、全面。此外,实践中大部分为邻里纠纷、家事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侵权纠纷、名誉权纠纷等案件。此类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大多为基层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简单案件。

3.核心价值观在裁判文书说理中有多种适用方式。调研发现,大部分判决援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辅助说理,具体表现为直接证成结果型、补强证成结果型、道德教育宣示型三种类型(见表2)。

表2 裁判文书说理适用方式类型

(二)核心价值观在裁判文书说理中类型化不足

实践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裁判文书说理中的运用浮于表面,“不愿说理”“不善说理”“不敢说理”“说不好理”现象仍然存在。说理语言泛化、融入模式同质化、说理论证虚化等问题较为突出。

1.说理语言泛化:运用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不全面、不深入。“在许多至关重要的方面,语言就是法律权力,而不仅仅是法律权力借以展开运作的工具。”①[美]康利、奥巴尔:《法律、语言与权力》,程朝阳译,法律出版社2007 年版,第18 页。实践中,援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裁判文书说理过于模糊,缺乏针对性。详言之,法官并未指明适用核心价值观为何种层面、何种价值,导致核心价值观在国家、社会、公民三个层面及相应的价值目标援引方面不够全面、不够深入。②参见张启江、祝子斌:《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政府建设的三大机制构建——以行政争议裁判中存在的困境为视角》,载《时代法学》2018 年第3 期。例如,在肖某诉林某婚约财产纠纷案中,一审民事判决书表述:“本院认为,关于肖某提出借款8000 元给林某让其聘请律师进行诉讼离婚,不论该借款是否属实,其行为助长了社会不正当风气,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本院不予支持。”③肖某诉林某婚约财产纠纷案,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人民法院(2021)湘0722 民初44 号民事判决书。这样的表述方式,语言过于泛化,对运用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未进行整体性、系统性思考。

2.融入模式同质化:运用核心价值观缺乏规范性、实效性。实践中,裁判文书援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带有很强的宣示性色彩,并没有体现裁判文书援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当遵循的事实观和法律观,为用而用,存在生搬硬套,甚至无的放矢的情形,忽略了公众的情感认同。此外,有的法官甚至将说理模板化。例如,在张某某诉黄某某离婚纠纷案中,一审民事判决书表述:“本院认为,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传递正能量,促进家风建设,维护和谐、美满的家庭关系,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④张某某诉黄某某离婚纠纷案,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2016)湘0124 民初5178 号民事判决书。该法院在多个判决中套用了这个模板。这种做法未将援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当作对当事人进行价值指引的重要方式,导致裁判效果难以起到教育引导作用,无法达到通过裁判文书说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效果,运用核心价值观缺乏实效性。

3.说理论证虚化:运用核心价值观说理方法错位、向度单一。规则模式是裁判者按照一定形式,遵照法律规则进行逻辑推理的程式,建立规则与事实之间的必然涵摄关系,基于此而得到正当、合理裁判的模式。大量涉及核心价值观的案例纯属自发运用,缺乏司法方法指引,没有建立起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则之间的涵摄关系,更谈不上规则模式的思维过程,多是把裁判文书写成道德说教文书,或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拆分适用,简单援引“诚信”“平等”“和谐”等价值进行说理。如在李某诉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二审民事判决书表述:“本院认为,基于好意施惠的无偿性和良好的动机,以及善意目的性,应从民法的公平理念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出发,酌情减轻施惠人的民事赔偿责任。”①李某诉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鄂12 民终1316 号民事判决书。这样笼统表述“不符合或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或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拆分、重整适用,未详细阐述相关内涵,说理只谈表面、说大概,缺乏思辨性。

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说理的程式结构

裁判文书是法官运用法律语言的知识成果,也是裁判者审判思维的集中表达,既是传承法治文明的专用工具,也是追求司法公正的文献资料,更是裁判者才能和品德的反映,是“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重要载体。②参见孙华璞、王利明、马来客主编:《裁判文书如何说理——以判决说理促司法公开、公正、公信》,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 年版,第63 页。于此语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说理的程式结构包括实体性和程序性内容。具体来讲,包括对案件事实的说理、对证据认定的说理、对适用法律的说理。

(一)对案件事实的说理

总体而言,目前我国裁判文书制作的关注点在于如何将公正的判决进行正确的表述,而并不关注对该判决的表述如何被大众接受。这一价值取向背后蕴含的观点是这样的:裁判是揭示真实事实、得出唯一正确答案的过程,而不是一个被论证、被说服的过程。在事实观上,有客观真实论和法律真实论两种相对的理论。以客观真实论为基础,意味着裁判文书中陈述的事实是已经被相信客观存在的事实,此为静态的陈述事实。以法律真实论为基础,意味着裁判文书所陈述之事实是一种事实主张,作为裁判文书中被陈述之事实,它是一个命题,其“真”需要通过论证来实现,这是一种动态的事实陈述过程。③参见资琳:《我国裁判文书制度的法理检视与体系重构》,法律出版社2021 年版,第42 页。无论是客观真实下的静态事实描述,还是法律事实下的动态事实论证,都有必要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弥合单纯描述案件事实的不足,如此一来,可能产生与案件事实背后的价值判断之间的矛盾冲突。

1.客观真实下的静态事实描述:运用核心价值观重现事实。所谓客观真实,是指裁判者所认定的事实就是案件原生事实的客观反映,裁判者能够通过证据等在主观上认识、发现、查明案件客观事实或基本事实。①参见张步文:《司法证明原论》,商务印书馆2014 年版,第438 页。近年来,有的司法裁判者囿于自身能力和经验的不足,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握不准,案件之中不能贯彻运用核心价值观合理评价案件事实,所作出的判决或说理就可能与核心价值观要求明显脱节,一定程度上影响裁判的司法效果。此外,有的案件没有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具体情况,缺乏对大众接受或需求的客观事实程度的考量,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相悖。于此场合,裁判者援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裁判文书进行说理时,采用“摹写”的描述手法表述原生事实,一定程度上能够达到重现事实的效果。具体来讲,从表述者的角度,通过观察法获取初步感性认识,通过价值媒介、语言媒介实现信息加工与分享。②参见张保生:《事实、证据与事实认定》,载《中国社会科学》2017 年第8 期。于此语境,运用理性思维,把碎片化、单个、彼此不连贯的案件事实片段,整理为系统、连贯、简明、符合事实自然演进的逻辑思维及表达习惯的事实认知,然后按照语言和逻辑要求,把在思维中重现的客观事实通过语言表述出来,再现真实的案件事实和场景(见图2)。

图2 运用核心价值观重现事实

2.法律事实下的动态事实论证:运用核心价值观重建事实。受限于人的认知能力、技术手段等条件,人们不可能将客观事实完全真实还原。为此,过于追求事实的客观性,可能会被人的前见所遮蔽。因此,运用核心价值观重建法律事实时,宜将案件事实看作一个被证明、被构建的过程,重视裁判文书中有关事实命题的论证过程和可接受性。拉伦茨认为,案件事实和法律规范之间的往返不仅仅是判断者眼光的改变,更是一种思考的过程。①参见[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4 年版,第162 页。于此场合,需要进行前理解和诠释循环。所谓“前理解”,是指在人类认识和理解世界之前,认识主体自身所具有的文化背景、传统观念以及所处时代的知识水平和物质条件甚至民族心理结构等“前见”,都会对其认识世界起到积极作用。②参见刘放桐:《新编现代西方哲学》,人民出版社2000 年版,第493 页。这在某种程度上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体现的价值意蕴、实践特征不谋而合。具体来讲,我们将特定案件事实,置于法律规范的要件中,从而获得一个结论的一种思维过程。但特定案件事实,具有多重法律特征。包含对案件事实的前理解,需要通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循环诠释。这样一来,通过生活事实寻找法律规范的过程可有效避免机械司法(见图3)。

图3 运用核心价值观推出法律事实的过程

(二)对证据认定的说理

审查判断证据说理是连接证据与案件事实的桥梁。③参见杨惠惠、邵新:《裁判文书证据说理的实证分析与规诫提炼——以法发〔2018〕10 号为中心》,载《法律适用》2020 年第6 期。裁判文书证据说理较之于案件事实认定说理、法律适用说理,具有独特的价值和功能。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维度进行辩思,有助于理性认识证据说理的多重功能和作用。

1.对举证责任分配进行说理。程序法中所规定的举证责任分配、证据规则等制度安排是对司法裁判的规律性总结,其所形成的基本裁判规范,不能简单地概括为“谁主张,谁举证”“物证优于书证,书证优于证人证言”等规则陈述。具体来讲,法官在司法裁判活动中,应当注重司法经验的积累和运用,注重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司法裁判活动的指引作用,通过明确法庭调查方向,确保经由庭审所确定的法律事实无限接近客观真实。司法认定结论的基本依据体现程序正义,为法律事实。从本质意义上讲,法律真实远不能完全体现司法的本义,其只不过是通过司法化的程序构造,在经过司法裁判后,所体现的是一种合乎理性、价值折中的结论,这在某种程度上导致取舍法律真实存在局限性、被迫性。这样要求法官在司法裁判过程中,避免陷入“事实认定陷阱”,摒弃简单适用证据规则、举证责任规则等,避免由此产生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失衡现象。在援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时,应当充分考量当事人可能存在举证能力不足等因素,及时调整法庭调查方向,确保通过庭审确定的法律事实无限接近客观事实。

2.对证据证明力进行说理。证明力也称证据力,是指法官对证据的可信性和关联性加以判断所产生的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效力。①参见胡昌明主编:《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方法:〈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指导意见〉的案例解读》,人民法院出版社2018 年版,第357 页。法院应当依据程序法定原则,全面、客观地审核相关证据,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运用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和逻辑推理,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例如,在莫兆军玩忽职守案中,承办法官莫兆军在审查案件证据特别是被告人的抗辩时,缺少有效的证据分析能力,对法律真实体现出机械追求的态度,客观上诱发了当事人自杀的后果。可见,审判能力经验的缺失,是影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适用的重要因素。如果法官的司法能力不足以及时发现案件适用核心价值观的关键点,不足以解决案件审理的难题,自然难以充分有效地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一言以蔽之,应当在证据证明力方面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说理,尽可能让天理、国法、人情融入裁判文书说理。

3.对证据综合采信进行说理。证据采信是法院针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核,认定和采用的过程。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被采信的理由。证据审查判断在于鉴别真伪,查明事实真相,认定案件事实。②参见胡云腾:《聂树斌案再审:由来、问题与意义》,载《中国法学》2017 年第4 期。对法官来说,证据审查是正确作出裁判的基础和前提,也是让证据“开口说话”的前提条件。③参见杰里米·库珀、杨小利:《英国法官如何进行裁判说理》,载《中国应用法学》2018 年第2 期。然而,法官如何认定和采信证据,是一个非常复杂的思维过程,如果这个思维过程可以条理清晰、层次分明地表达出来,则使得法官的裁判结果更容易被社会大众理解和接受。④参见胡昌明主编:《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方法:〈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指导意见〉的案例解读》,人民法院出版社2018 年版,第357 页。即在证据采信过程中,通过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说理,更有利于让构建出来的法律事实为社会大众认可和接受。

(三)对适用法律进行说理

法院在处理具体案件过程中,在不与法律原则、法律规定相冲突的前提下,应充分考虑立法目的、社会道德伦理的影响,通过灵活运用法律解释、价值衡量、漏洞补充、法律推理等法律技术,合理解释法律规则,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通过援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裁判文书说理,增强司法公信力和裁判价值认同感,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1.漏洞补充:核心价值观填补法律漏洞空白。德国学者魏德士认为,法学与其他学科的根本区别在于,法学不能容忍任何“无法解决”的问题。①参见[德]伯恩·魏德士:《法理学》,丁晓春、吴越译,法律出版社2005 年版,第137 页。以全国首例人体冷冻胚胎权属纠纷案为例,②江苏宜兴沈杰夫妇由于自然生育困难,到医院通过人工辅助生殖方式培育了4 枚符合移植标准的冷冻胚胎。但在植入母体子宫前一天,夫妻二人遭遇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该夫妻的父母在处理完后事后,就子女遗留的4 枚冷冻胚胎的归属产生争议,诉至法院。一审法院以人体冷冻胚胎权属法律没有规定不能继承为由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审理后撤销一审法院的结论,改判沈杰夫妇所遗留的人体受精胚胎由四名老人共同监管和处置。该案的代表性在于,现阶段我国对此领域的立法处于空白,相关权属、法律性质及纠纷处理规则均不明确。尽管存在法律空白,裁判中以类推解释填补法律空白,必要情形下由“法院造法”,以资适用。③参见王泽鉴:《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年版,第148 页。本案裁判文书中,核心价值观在此有补充漏洞的作用,充分尊重诉争当事人的实际诉求,在充分论证人体胚胎权属行使的基础上,结合法理、伦理、情理作出实质性判决。

2.法律推理:核心价值观强化说理依据。依据司法三段论演绎推理,是运用法律推理进行释法说理的基本模式。其中,大前提是一般的法律规范。通过法律解释等方法,核心价值观与法律规范相结合,形成对大前提的补充。在杨帆电梯劝阻吸烟案判决说理部分,首先明确大前提,即民法的基本原则“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其次阐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民法的关系,即其立法宗旨;再次强调司法裁判在适用法律规范的情况下达到“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目的或效果;最后确定案件事实的价值指引即“劝阻吸烟合法正当,是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行为”。据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回应社会关切。④参见杨帆电梯劝阻吸烟案,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01 民终14848 号民事判决书。

3.法律解释或修辞:核心价值观提供裁判结论的可接受性。有学者认为,许多程序性、实体性法律设置初衷,在于增加司法裁判的可接受性。⑤参见张纯辉:《司法裁判可接受性的修辞研究》,法律出版社2012 年版,第39 页。这在某种意义上成为一种指引,由此可见,正义需要法官通过制作裁判文书来表达。哲学家维特根斯坦认为,语言既是信息的载体,也是信息传播的工具。语言活动就是一个理解与被理解的过程。⑥参见[奥]路德维希·维特根斯坦:《哲学研究》,陈嘉映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 年版,第54 页。实践中,通过价值阐释进行正当化追溯,并通过语言修辞增强说服力,在沟通方式上探索情理与法律相融的表达方式,适度导入道德话语发挥道德疏导和教育功能,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说理的重要方法。比如,在说理的语言表达上,针对不同纠纷类型,表明对当事人符合或背离核心价值观行为的立场,展现法官对核心价值观的内在笃信和理性遵从,激发当事人对自身行为的严肃思考和二次判断。在涉及经济交往、股权纠纷、契约关系等领域,说理的语言应当相对较为理性、正式,以法理阐述为主,着重在企业社会责任、诚信经营、劳动者权益保障等方面展开论述。比如,对倡导诚实信用的阐述,语言应简洁干练,直接摆事实、讲道理,真假对错自明;在家庭关系领域,说理措辞应当稍偏向生活化、通俗易懂,结合涉案当事人身份背景、受教育程度、相互关系等情况,以感同身受、耳濡目染、循循善诱的语言,表达尊老爱幼、和睦友爱、孝道爱亲等观念,让当事人透过裁判文书用语感受司法的温情;对失德、败德行为,进行立场鲜明的贬斥和批评;对推责行为,“事不避难,义不逃责”,提倡遇事积极担责。

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说理的养成机制

作为一种价值判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说理具有过程主观性、标准非确定性等特征,需要建构行之有效的规范化养成机制,以约束法官在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时的恣意。具体来讲,在援引主体方面,通过建构行之有效的养成机制,推动较高层级法院在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裁判文书说理时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在援引内容方面,通过建构行之有效的养成机制,引导法官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整体性、系统性思考,避免笼统适用或拆分适用;在援引方式方面,通过建构行之有效的养成机制,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真正融入对案件事实、证据认定、适用法律的说理之中,而不是仅仅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当作一种辅助手段。一言以蔽之,针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裁判文书中的运用情况,从三个维度建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说理的养成机制,有效应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裁判文书说理中存在的类型化不足等问题。

(一)维度一:援引核心价值观说理的基本准则

1.法律说理优先。法院作出裁判的主要依据是法律规则,并不能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视为裁判的直接依据。从规范层面上,核心价值观大多数只是为了补充论证,达到“充分论证”效果之需。按照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作出裁判,是成文法国家司法裁判的基础理念,其实质在于对法官恣意的制约。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司法运用,首先要坚持的原则便是遵循裁判规则意识。法官只有在法律规范缺失、法律规范冲突或者具体法律规范无法正常发挥作用时,才能运用抽象的价值观进行裁判。即适用核心价值观说理应当遵循“法律规则—法律原则—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顺序。

2.全面系统说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说理过程中,适用时应全面了解事实理由、争议焦点、当事人状况、利益诉求等案件信息,从而减少恣意。这就意味着,在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裁判文书进行说理时,应全面系统考量各种结果存在的可能性,避免融入模式同质化现象,力求作出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裁判结果。详言之,全面系统说理需要借助一定的考量方法,于此语境,三段论是绕不过去的重要方式之一。但是三段论只是一个基础,还必须通过其他方式加以强化,通过援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将裁判理由表达精准、阐释清楚、论证充分。这就意味着,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说理过程中,还要关注裁判文书说理的对象、方法、争点、焦点等内部构造。这还意味着,应将具体与抽象、特殊与普遍、现实与将来、实在与理性有机结合起来,进行综合评价和价值权衡,将这一具体方法在裁判文书说理规范性、实效性层面进行把握。①参见赵朝琴:《规范民事裁判文书说理的五个问题》,载《人民司法·应用》2016 年第1 期。

3.准确把握说理限度。所谓限度,意味着既不能随意扩张,也不能任意限缩。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说理过程中,应当清晰完整地体现案件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官心证等案件裁判过程,并由此形成明确而清晰的裁判观点,且这个观点能被核心价值观所认同。裁判者的眼光必须努力穿梭往复于法律话语系统和道德话语系统之间,不断寻求价值和法律的契合与印证。②参见赵朝琴:《规范民事裁判文书说理的五个问题》,载《人民司法·应用》2016 年第1 期。只有核心价值观是肯定、支持法律论证说理时,才能实现核心价值对法律话语的补强、补漏、说明、解释的证成效果。③参见李祖军、王娱瑷:《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裁判文书说理中的运用与规制》,载《江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 年第4 期。不能为了说理而说理,应克服僵化说理,防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被笼统化、宣示化、模板化表达。

(二)维度二:援引核心价值观说理的主要方式

1.进行法律推理。法律推理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方法,广泛应用于司法实践活动。法律推理融合了法官的利益考量、主观价值判断等因素。因此法官的综合素质、职业素养等因素也对实质法律推理乃至整个案件的裁判结果产生重要影响。这就意味着,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说理过程中,需要强化法律思维运用,分别完成寻找请求权基础和抗辩权检查的小循环(以民事裁判文书为例)。在循环过程中,归纳争点,通过灵活运用法律解释、价值衡量、漏洞补充、法律推理等法律技术方法,合理解释法律规则,正确行使和规范自由裁量权。

2.提炼价值要点。法官作为裁判文书的“创造者”,其自身应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深刻的认识和理解,方可在其心证外化于裁判文书时自然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官在审理案件、撰写裁判文书过程中,必然以其经验和价值判断为基础建构知识和逻辑框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说理的关键,在于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官的价值判断,并以后者称为法官的心证根基和源泉。一言以蔽之,在具体案情中,从国家、社会、个人三个层次,提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点。

3.归入释法说理。诸多法律原则,如诚实信用、公平等均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存在内涵关联,但法官直接适用法律规则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违法律适用规则。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涵摄广博,法律原则、法律规则、法律概念均可作为其具象解读。法官在裁判文书说理中,应更多地通过法律规则、法律概念融入相关价值,以起到“润物细无声,闻之得深省”的效果,形成“法律规范+核心价值观”双重法律逻辑。

(三)维度三:援引核心价值观说理的实现进路

1.明示裁判说理。法官在裁判说理时要注重对立法宗旨的追问,在本质层面上打通法律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间的壁垒,使之相互融贯,互相支撑,而不是简单将法条与相关价值进行堆砌。详言之,裁判文书说理中切忌直接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证成、补强裁判结果,或游离于法律规范、案件事实之外进行道德宣示。法官需要将价值判断取舍、裁判根据及裁判结果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作全面说明与论证,并明确体现在裁判理由中。通过明示和强化说理过程,推动法官在作出价值判断时保持谨慎与克制。

2.强化类案指导。作为法官,面对堆积如山的案件,如何事先辨别出可能涉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案件是关键,如何在准确识别后真正实现弘扬的目的是重点。机构或队伍的专业化可以有效提高识别的质效,可以考虑案例编选工作的专业化,由相关人员负责对涉及核心价值观的案例进行收集、识别、整理、甄选和报送。案例的发布载体要注重统一归口,保证质量。遴选相关指导性案例要充分考虑裁判文书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说理程度,重点要考察裁判文书在证据证明力、当事人主张的回应、法律适用、规则解读等方面的价值运用。只有在论证说理部分充分阐述了相关理由和价值,并通过法律解释形成新的裁判规则的典型案例,才具有指导价值。

3.提升司法能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说理,不应局限于简单案件,充满价值争议的热点案件和疑难案件能起到更普遍的价值指引作用,尤其当公众随着审判层级的提升而愈发关注热点案件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裁判文书中的运用就成为生动、鲜活的价值引领。要达到这种效果,需要法官有过硬的审判能力和责任担当、敏锐的洞察能力、丰富的生活体验以及高度的共情能力,可以准确理解公众的需求和兴趣点(这里的兴趣点主要是指舆论争议和疑惑的焦点),自身价值观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高度统一,方可通过裁判文书实现价值指引、定分止争的效果。

结 语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承担着重要职责,发挥着规范、指引、评价、引领社会价值的独特作用。当前,社会法治环境日益改善,这与司法裁判的价值指引作用密不可分。社会矛盾的产生看似源于权利义务的纷争,本质是当事人价值观的多元及冲突,个案的正义要想成为大众的正义,离不开社会主流价值观的统一。人民法院通过在裁判文书中援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社会矛盾的化解形成明确指引,推动裁判规则成为社会价值准则,引导全社会普遍尊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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