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屯路隧道飙车”案审理
2015-12-29
“大屯路隧道飙车”案审理
文图/窦京京曹璐
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大屯路隧道飙车”案于5月21日在北京市朝阳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于某某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宣判后,该院召开新闻通报会,通报了该案审理的有关情况。
2015年4月11日21时许,在本市朝阳区大屯隧道外环道路上,被告人唐某某驾驶兰博基尼牌小型轿车、被告人于某某驾驶法拉利牌小型轿车由东向西故意相互追逐,超速竞驶,后二车相继失控,发生事故,造成隧道内护栏、防护墙等公共设施损坏及两车损坏,并致被告人唐某某车内乘客徐某“腰椎爆裂性骨折”(经鉴定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一级)。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于某某拨打电话报警并与被告人唐某某在原地等待交通民警处理。次日,公安机关决定对本案以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民警电话通知二被告人到交通队,被告人于某某主动到案;被告人唐某某手机关机,民警在徐某所住医院见到被告人唐某某后,对其传唤归案。经鉴定,事故发生前在隧道内,被告人唐某某驾驶车辆的瞬间时速超过179.3km/h;被告人于某某驾驶车辆的瞬间时速超过165.1km/h。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二被告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二被告人的家属向相关单位赔偿了事故造成的公共设施损失共计32万余元。审理期间,被害人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二被告人同被害人徐某自愿就经济赔偿问题达成调解。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二被告人在家属的帮助下对因交通设施毁损造成的经济损失积极赔偿,并同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有一定认罪、悔罪的表示;事发后,被告人唐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被告人于某某有自首情节,朝阳法院对二被告人分别依法从轻处罚,并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二被告人当庭表示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