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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案司法推动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可视化路径研究
——从热点案件审判的社会效果切入

2023-07-07

关键词:个案热点裁判

张 剑

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要求法治功能充分发挥,也要求人民法院积极参与。案例是微缩的法治,是摸得着的规则。①参见白建军:《法律实证研究方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年版,第199 页。新媒体传播时代,流量就是价值,热点案件广受关注并迅速传播。一方面,若顺势而为,个案裁判能传播法律知识,传递法治思想,推动诉源治理,引领法治建设;另一方面,个案频上热搜开放司法传播渠道,犹如逆风执炬,公众围观使个案接受“媒体审判”,热点案件处置不当将严重冲击司法公信,进而影响法治根基。人民法院能否御风而行,在个案裁判中培育社会理性,让公平正义看得见,让法律成为信仰,推动社会法治进步,满足互联网时代司法参与社会治理需要,是各级人民法院面临的一个全新课题。

一、考证:个案司法参与社会治理的现实图景

从本文研究样本看,①本文从法制网舆情中心选取57 例典型涉法热点案件为主要分析样本,对该57 例热点案件的案件类型、舆论观点、传播平台、传播方式、社会效果等进行分析。人民法院妥善解决个案争议,化解社会矛盾,并在案件审理中传播法律知识、培育社会理性、凝聚社会共识,又重塑传统道德、促进制度改良,充分发挥了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作用。

(一)个案公正裁判引领社会治理法治化

公正司法是法治社会的必备要素。在某种意义上,一个案例可胜过一打文件,更能彰显法治要义。通过特定诉讼程序审理、裁判具体案件,化解社会矛盾,实现案件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是人民法院发挥主导作用参与社会治理的主要途径,司法实践中呈现以下四类典型方式:

1.价值引领型。如“大学生打篮球撞倒老人被索赔案”②大学生张军在某大学篮球场自发组织篮球比赛时,后背不慎碰到横穿篮球场的李婆婆,将其撞倒在地。老人起诉索赔,二审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自甘冒险”为由判决撞人者不担责,彰显司法对社会行为的示范与引领。,此类热点案件法律关系较为简单,多为涉及“扶不扶”“劝不劝”“追不追”“救不救”等看似较小但社会颇为关注的案例,法官正确适用法律得出准确结论后,在裁判理由中引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裁判结果进行规范透彻的说理,引导社会成员增强公共意识和规则意识,培育社会理性。

2.重塑道德型。如“江歌案”③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刘鑫赔偿原告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69.6万元,并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此类热点案件涉及道德、人情、伦理等,事实认定、案件定性等法律关系复杂,法官统筹兼顾案情与舆情、法理与情理,通过融德入法,将公序良俗、人情事理、人伦价值等融入裁判文书说理,守护社会道义,形塑社会秩序。

3.示范引导型。如“全国首例家庭劳务补偿案”④此案是《民法典》实施后“家庭劳务补偿第一案”。一审法院判决王女士与陈先生离婚,共同财产由双方平均分割后,陈先生还需给付王女士5 万元家务补偿。,此类热点案件法律适用具有典型性或新颖性,且与民众社会生活利益需求联系紧密,多以典型案例或指导性案例等类案参考指引方式为社会提供合理预期,指引民众行为,促进社会和谐。

4.政策推动型。如“张文中再审改判无罪案”①2009 年,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张文中犯诈骗罪、单位行贿罪、挪用资金罪。2016 年,张文中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2018 年,最高人民法院撤销原判,改判张文中无罪。张文中、顾雏军等案件再审,开启产权法律制度、刑事诉讼制度、市场主体合法合规制度改革。,此类热点案件法律关系较为复杂,虽与民众生活联系并不十分紧密,但涉及社会经济发展、民众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等方面法律与政策的界限或规则适用,法院通过个案裁判纠正或改进某一领域或行业决策规则,改良社会制度。

(二)司法与舆论良性互动促进社会治理法治化

法律是善良与公正的艺术,②参见[英]威廉·布莱克斯通:《英国法释义》(第一卷),游云庭、缪苗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 年版,第2 页。强调了法律的两个重要特征,即善良与公正。善良意味着法律应当有利于人类的福祉和幸福,而公正则意味着法律应当平等地对待所有人。此外,法律也可被认为是一门艺术,需要经过深思熟虑和精心设计才能达到最佳效果。在互联网和自媒体时代,个案裁判接受社会舆论评判,负面舆情发酵速度快、传播范围广,极易引发司法公信危机。司法与公众良性互动,既检验和修正了裁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又有效引导了社会舆论。

1.社会舆论监督矫正个案裁判价值导向。合法性是个案裁判的首要考量标准,法官正确适用法律证成裁判结果,是形式正当性的基本要求。社会治理追求多元利益视域下的协商民主和综合正义,寻求当事人双方相对满意的处理方式,避免判决的零和结果和僵化性。③参见郑重:《法院调解的功能价值与实务路径》,载《人民法院报》2020 年5 月29 日,第5 版。故而司法裁判既要追求合法性,也要回归普通民众常识、常情、常理。“兰草案”④河南农民秦某因在家附近的山坡上采挖三株蕙兰,被检察院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提起公诉。一审法院以秦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 元。秦某未上诉。再审法院以蕙兰未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为由,认定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改判秦某无罪。进入公众视野后,再审改判秦某无罪,以民众常识纠正个案裁判,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许霆案、“天津老太气枪案”等热点案件引发舆论热议后,二审更好地平衡了法情关系,民众常情常理补充了司法裁判实质价值导向。

2.个案裁判有效引导社会舆论。司法公开应当坚持中立原则,以正确的方式还原法律和事实真实,引导民众增强对司法公信力的认同。“掏鸟案”⑤大学生闫某于2014 年在河南省辉县市某村一树林内捕猎燕隼和隼形目隼科动物(国家二级保护动物)16 只,在网上收购凤头鹰(国家二级保护动物)1 只,被公安机关查获。一审法院判决隼某犯非法捕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收购濒危珍贵、野生动物罪,判处闫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二审维持原判。因媒体片面报道,产生舆论风暴后,二审法院及时发布案件细节通报,较好实现了舆论引导,进一步增强了民众保护野生动物的价值认同。于欢案二审改判获得广泛认同,离不开二审判决清晰的说理和明确的价值导向,更离不开公检法多层级、多系统联动回应(包括转发通报等间接回应)形成的司法与舆论的良性互动。①李俊晔:《暴风眼中的法庭:司法公共关系之媒体素养与舆论引导》,人民法院出版社2018 年版,第98 页。

(三)司法融入多元解纷推动社会治理法治化

坚持共建共治共享格局,是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理念。新形势下,人民法院聚焦民众感受,大力推进智能化和信息化建设,不断完善和创新源头化解矛盾纠纷方法路径,主动融入党委领导下的基层社会治理网络体系,促进社会治理法治化。

1.司法引领推动多元解纷。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完善诉讼与非诉讼衔接机制,成为司法引领、推动和保障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工作原则。常态化提出法律风险预案突出源头预防;矛盾纠纷产生时,开展信息互联互通、涉案法律问题适时会商,形成共治格局;纠纷成诉后,聚合社会治理力量实质化解矛盾争议,促进案结事了;纠纷结束后,通过开展“靶向式”司法建议、发布白皮书、制作大数据研究报告等方式,及时向党委政府、基层组织、社会公众反馈,服务基层科学治理,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全。

2.网上解纷赋能社会治理。网络时代,局部冲突放大,社会矛盾交织难辨,社会情绪加速感染。②参见中国法学会“枫桥经验”理论总结和经验提升课题组:《“枫桥经验”的理论构建》,法律出版社2018 年版,第162 页。热点案件矛盾敏感突出,涉及社会面广,法院主动参与社会治理创新,通过信息供给、以案释法等主动回应公众需求,及时化解公众误解、担忧以及顾虑等舆论质疑,形塑社会理性。全国首例家庭劳务补偿案件经媒体报道后立即引发舆论对补偿诉求和补偿金额的合理性热议,案件主审法官第一时间找准争议点作出解读,进行针对性回应,引导网民形成理性思考。

(四)个案布道社会风尚助力社会治理法治化

个案是公正的试金石,公正的判例可谓是培育民众法律信仰的基石。通过司法公开及媒体宣传发展个案公共理性,将审理中提炼出来的裁判规则普遍化,突出裁判确立价值观,确保类案有规则可循,引导民众接受并遵循,既能实现司法治理现代化,又能推动社会治理法治化。

1.个案裁判规则引领社会治理。新时代中国特色的“以例辅律”法律制度正式确立后,③参见余文唐:《司法技艺:法律解释与空缺填补》,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 年版,第177 页。核心价值内容因指导效力而被放大聚焦,亦因后续的类案参照裁判而被宣传推广。法院通过直播个案庭审、公开判决文书、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强化和重塑社会规则,实现司法治理现代化,筑牢社会治理法治化基石。例如,通过“微信群主踢群第一案”①柳某因违反微信群公告被群主刘某移出群组后,以刘某侵犯名誉权为由诉至法院。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认定该案不属于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裁定驳回起诉。,明确互联网群组自治规则,规范网络空间治理。

2.信息化提升司法治理效能。5G、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加速创新,推动治理方式深刻变革,人民法院深化信息化与审判执行工作融合,运用新媒体、媒介开展诉讼服务、信息公开、法治宣传,助力个案发挥司法溢出效应,引导全民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推动社会法治化转型。

互联网时代,公正裁判案件是人民法院发挥主导作用参与社会治理的主要途径,是社会治理法治化的保障。同时,人民法院主动融入共建共治,积极参与治理创新,与媒体形成良性互动,运用网络传播法治精神,引领、推动和促进社会治理法治化。

二、探究:制约个案司法治理的实践困境

(一)个案公正法治理念不明:缺乏弥补法律僵化途径

立法滞后于社会发展,因适用法律解释方法不同,实践中法官可能会面对各不相同却又都符合逻辑的适法结果。②参见李可:《法学方法与现代司法》,知识产权出版社2014 年版,第69 页。法官办案首先应当严格依法,但当法律滞后性带来制度空白和利益冲突时,法官必须运用可视化手段,适用多元化法律解释方法,让适用法律规范、保障公正司法、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边界清晰可见。

然而,司法实践中类似许霆案、“天津老太气枪案”等热点案件之所以引发公众关注和舆论争议,实质上是法官忽视社会常理和大众情感等法外因素,硬搬法条,机械司法,未对热点案件进行价值分析,灵活选择适用法律或公共理性;且对舆情敏感度不足,未能充分把握舆论风向,运用回应型说理满足社会群众关系建构需求。③参见陈思佳、陈佳琳:《刑事热点案件回应型说理模式的现代化转型——以裁判说理与公众意见的共识契合为题》,载《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与行政法律适用问题研究——全国法院第32 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上),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 年版,第835 页。由此可见,在个案正义与普遍正义之间寻求最大公约数,将个案公正裁判可视化,是提升个案司法参与社会治理效果的关键路径。

(二)司法信息发布渠道不明:网络传播能力不足

伴随着媒体融合发展的不断深入,传媒业乃至整个互联网行业生态也在进行着裂变与重组。①参见董盟君:《智媒时代媒体融合的思考与实践——人民在线“1+5+N”融媒体方案》,载《传媒》2020 年第15 期。媒介本身就代表着某种时代的信息,媒介就是信息。②参见[加]马歇尔·麦克卢汉:《理解媒介:论人的延伸》,何道宽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19 年版,第157 页。信息发布应当看得见、有效果,让社会公众在具体纠纷发生或化解场景中,将法院新媒体视作身边环境里的真实交流对象,交流互动,形成“准社会治理关系”。当前,在打造人民法院宣传大格局的尝试中,各级法院开设“两微一端”后,纷纷入驻抖音、快手平台。然而,因实践中并未辅之以运营人员数量及专业水平的相应提升,编辑人员缺乏新媒体运营规律认知,打造媒体和媒介融合能力不足。法院微博与微信相对更依赖单一化叙事方式,对于网络直播、短视频、微动漫等灵活多样传播方式的探索仍比较局限,用户黏性远低于新闻类或兴趣类平台。

从本文选取的4 个典型热点案件传播数据发现(见表1),样本案件信息集中为“图文”式开庭、宣判等活动通稿及“案件+释法”“案件+提醒”等普法通稿,且发布过分依赖法院官方媒体平台,传播效率低,往往需要借助新闻媒体的二次传播。司法信息发布渠道不可视导致热点案件传播范围有限,降低了普法引导功能,制约个案司法推动社会治理法治化。

表1 典型热点案件微信/微博传播基础数据表

(三)参与舆论实质互动不足:缺乏公共司法关系

当前环境下新闻传播效果由网民评价,可直接通过读者转发、跟帖、点赞等行为反映出来,形成复合传播效应。①参见中璋:《效应》,载张雪魁主编:《舆论先锋丛书》,中信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版,第8 页。传统多次博弈、一次发布模式转变为多次博弈、多次发布模式,持续跟踪信息传播效果,及时修正引导偏差,提高传播正面效应。司法机关应遵循信息传播规律,主动融入互联网舆论,摒弃官本位、官僚化思想,持续关注网民需求并动态回应公众反馈,促进有效沟通。

然而,通过调研发现,当前法院新媒体工作人员要么缺乏法律专业知识,司法公共关系能力先天不足,要么对于互动性议题设置重视不够或存在抵触、畏难心理,较少尝试以案释法方面的互动,公众认同融入司法裁判通道受阻。如表1 中,4 个典型热点案例在法院官方微信报道的精选留言分别为0 条、0 条、0 条、8 条,回复均为0,热点案件传播呈现传播主体自说自话的单向活跃。官方微博样本大量使用@、转发等方式增加热点案件活跃度,发布频次高、量大,微博评论、转发和点赞数也很可观,但与用户实质性互动有限,虽设置投票、留言等强化互动,但微博样本12727 条评论,官方回复仅有38 条,难言实质回应公众需求。

(四)司法与公众沟通话题匮乏:司法精品供给不足

在信息网络时代,司法机关应从“公众想看到什么”和“应当发布什么”的选择相容性和规范吻合性出发,提供高质量、多元化司法信息,满足公众借助法院新媒体平台学法解惑需求。一份判决书就是一份法治宣传书,虽然客观上大量的裁判文书公开,但除了个别大案要案外,鲜有民众关注,数量极为有限,且集中分布在民商事、刑法领域,在行政法领域体现较少,类型单一,传播宣传的源头活水不足。同时,在热点案例报道中,法官缺乏主动设置议题抢占先机意识,未能从实体审理与舆论引导层面持续关注案件动态,最大程度公开案件立审执信息,及时有效引导舆论,造成信息不可视情境下司法公共关系恶性循环态势。

互联网时代,热点案件迅速传播,人民法院理应发挥个案司法溢出效应,引导民众遵循理性规则,推动社会治理法治化转型。然而反观实践,热点案件传播中因公正法治理念、信息传播渠道、参与舆论互动、司法精品供给等不可视,制约了个案司法社会治理实效。

三、析理:个案司法参与社会治理的功能

社会治理强调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司法权作为国家权力的组成部分,必须分担一定的治理责任。中国的司法必须回应中国问题。①参见苏力:《关于能动司法与大调解》,载《中国法学》2010 年第1 期。随着新媒体日益融入社会治理现代化,一个个案件的公正判决推动了中国法治进步,让热点案件审理成为法治公开课成为共识。②参见赵刚:《人大代表:让热点案件审判成为法治公开课》,载微信公众号“最高人民法院”,2018 年3 月19 日。对此,本文将从整合、引导、调控、规范四个方面阐释个案司法推动社会治理法治化的正当性基础,以及促进法院在个案审判中从“裁判纠纷”一元化向“诉源共治”“教育引领”“风险化解”等多元功能扩展。

(一)整合功能:以个案司法凝聚社会共识

让民众了解司法无疑体现了社会进步,也代表了一个国家治理水平的提升。司法裁判首先不是公共决策,而是针对具体个案,司法裁判发挥外部作用,必须以个案法律适用符合现行法律和法律逻辑为基础。多元矛盾纠纷冲突引发多元利益价值争议,争议越大,越有必要借助案件裁判规则来消弭冲突,形成规则统一适用共识,以逻辑理性保障法治建设。

逻辑理性是法律秩序的基础,是确定性、可预见性、有序性、一致性的法价值的体现。③参见[美]卡多佐:《法律的成长——法律科学的悖论》,董炯等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 年版,第5 页。随着个案不断传播,案件遵循的法律原则、法律精神以及法律条文蕴含的公共理性、法律价值逐渐进入公众视野,形成公众对公平正义的叠加共识,不断凝聚更为坚实、理性的社会共识。如“电梯劝烟猝死案”,二审摒弃“和稀泥”,以“行为与结果之间无因果关系”改判劝阻医生无责,支持和保护“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合法正当行为,以司法审判守护社会正能量。再如罗某高铁“霸铺”名誉权纠纷案,该案裁判践行“过错与责任相一致”民事法律原则,认为中央电视台不构成对罗某名誉权的侵犯,以正确的法律适用凝聚“决不向耍横霸道者让步”的社会共识。

(二)引导功能:以个案司法培育社会理性

国家权力源于人民,对司法效果的评价,既来源于法官内心确认,也要紧扣民心民意。以民意为基础的判决是有生命力的判决,强调司法回应民意的同时,也应注重司法对民意的引导。④参见徐光华:《个案类型特征视阈下的刑事司法与公众意见》,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5 年第5 期。回应型司法是指司法承认并尊重多元社会价值,主动接受社会公众检视,充分发挥能动作用,积极回应社会公众不同需求。

回应型司法首先要依法,有效连接法律规定与社会现实,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同时要重视并强调社会导向,担当融合、重塑社会认同职能,最大程度满足公共利益需要。司法权遵循不告不理,法院一般待矛盾纠纷进入诉讼程序再行介入,公众接受诉讼服务多为被动型参与,决策、供给及监督等环节参与明显不足。诉讼案件往往是法律、社会、政治、经济等问题相互交织的产物,社会矛盾突出,进入司法程序后化解成本成倍增加,需要法官注重社会导向,以理性对话方式将冲突和矛盾融入法治制度、法律规则中进行整合。在实施法律逻辑推理得出结论之后,将结论带入民心民意中加以验证,向公众有效输出规则意识和法治理念,在传播中引导公众对公共事件、公共秩序、公共政策等形成思考和理性认知。如于欢案,从一审判决引发巨大争议,到二审判决微博直播,既考之于情,又依之于法,通过舆论法治良性互动消弭误解,取得了更大范围的社会认可。

(三)调控功能:以个案司法形塑社会秩序

公共理性是民主国家的基本特征,强调的是“公共的善”和“根本性的正义”。①参见韩璞庚、张颖聪:《公共理性与民主刍议》,载《学术界》2019 年第12 期。在新媒体传播时代,法院既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还应当回应社会关切,将案件置于公共民意监督领域,承担公共责任并在裁判中表达公共理性,力求裁判取得公众普遍认同,推动恢复和调整社会秩序,促进社会稳定。

在信息爆炸时代,沟通信息的人会有意识地主动组合“事实”,制造成对他们有利的“真相”。②参见[英]赫克托·麦克唐纳:《后真相时代:当真相被操纵、利用,我们该如何看、如何听、如何思考》,刘清山译,民主与建设出版社2019 年版,第77 页。司法的公共理性要求法官在个案司法中要吸纳与挖掘民意中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精神相容的美德,摒弃与核心价值观相斥的习俗,实现公共理念与法律理性的互动与融合;或适用“帕累托最优标准”,③参见[德]贝恩德·舍费尔、克劳斯·奥特:《民法的经济分析》(第四版),江清云、杜涛译,法律出版社2009 年版,第22 页。权衡价值强度,在法治之内追求社会效果最大化;或以“拉德布鲁赫公式”为镜鉴,④“拉德布鲁赫公式”意指应当遵守实在法,即使其内容似乎不公平和不合目的,“除非该实在法违背公平,到了无法忍受的程度,以至于公平应当成为取代‘不正确的法’的法律”。参见[奥]恩斯特·A.克莱默:《法律方法论》,周万里译,法律出版社2019 年版,第217 页。运用公平司法原则调适严格司法,实现逻辑判断与价值判断的有机统一,规制形式推理偏差,实现个案正义,维系社会发展秩序。如四川泸州“二奶”继承案,以及全国首例“暗刷流量”交易案,终审判决以维护社会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对继承法和合同法的适用作出了理性评价。

(四)规范功能:以个案司法改良社会规则

立良法于天下者,则天下治。人民法院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参与力量,通过司法公开等延伸职能参与社会治理。在新兴业态案件审判面临法律适用空白或漏洞挑战时,法官不能拒绝裁判,应当遵循法律原则和法律逻辑,从“是否有利于法治国家的建构、是否有利于国家中心工作的推进、是否有利于社会安定团结”①江必新:《正确认识司法与政治的关系》,载《求是》2009 年第24 期。的角度创制出新的评价规则,为社会治理带来新的价值元素和内核精神,促进社会制度和司法制度的完善。

个案裁判推动新法制定,是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和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的基础工程,是促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途径。②参见胡仕浩、刘树德:《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原则、目的与价值》,载《人民司法·应用》2018 年第25 期。法官在个案裁判中融入公序良俗、社会习惯、核心价值,引发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的集体反思,推动社会制度改良、规则续造,引领社会改革和谐、稳定发展。如“我国人脸识别第一案”推动个人信息权利保护落到实处,孙伟铭案推动醉驾入刑,孙志刚案推动收容遣送制度废止,崔英杰案推动城管执法制度趋于完善,③参见姜佩杉:《要案审理:法治中国前行的“地标”》,载微信公众号“最高人民法院”,2018 年12 月3 日。张文中再审改判无罪案则推动了产权保护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保护政策落细落实,有利于营造创新创业法治环境。

司法裁判是刚性治理,为社会治理提供法治保障,同时发挥参与社会治理多元功能。为了更好地通过司法公正引领社会公正,有必要探索构建个案司法推动社会治理法治化的优化路径,让公正看得见。

四、优化:构建个案司法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可视化路径

人民法院通过个案司法,向社会提供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的司法产品,进而推动社会治理法治化转型。坚持问题导向,借鉴媒体传播“中央厨房”④所谓“中央厨房”,指采集同一个内容素材进入全媒体数据库,媒体内各类传播渠道、自媒体根据需要对这些素材进行二次加工,生产出各种形态的新闻产品,然后,按照介质特点、传播速度、传播需要,通过多种媒介逐级发布、传播。参见陈国权:《中国媒体“中央厨房”发展报告》,载《新闻记者》2018 年第1 期。概念,从优化司法产品出发,建立“热点案件识别标注—民意吸纳—说理评价—宣传引导—舆情处置”司法信息可视化供给机制,破解司法与民众信息供需困境,让公平正义看得见,推动社会法治建设不断进步。

(一)从被动关注到主动塑造:建立热点案件识别标注机制

构建热点案件识别机制,科学制定热点案件识别清单,是司法信息供给可视化面临的首要问题。案件审理涉及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社会评价等因素,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第4 条明确的重点案件识别范围,在立案、审理、裁判各阶段,有序厘定热点案件识别清单,法官在不同阶段分析认定为热点案件的,在审判系统中标注“○”。

1.立案阶段以案件类型要素为判断基准。从诉讼主体、诉讼请求等方面确定形式识别要素:群体性、涉众型;涉弱势群体及特殊群体保护的重大争议;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损害重大公共利益;涉政治安全、外交关系等国家利益;可能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民族宗教、权利平等、政策诉求类争议;等等。

2.审理阶段以案件变量要素为判断基准。从案件特殊性、价值相关性、舆论话题性等方面确定实质识别要素:当事人情绪严重对立、矛盾尖锐复杂;涉社会道德评价、公序良俗、风俗习惯等重大情理法冲突案件;涉舆情热度高;可能存在不当干预;等等。

3.裁判阶段以案件争议焦点为判断基准。诸如,案情复杂存在适用法律困难、适用分歧或类案异判;法律适用具有典型性、新颖性或指导意义;涉新情况、新问题,需运用法律解释、漏洞填补等方法践行价值判断、树立价值导向的新类型案件。

(二)从众声喧哗到理性回归:建立热点案件民意吸纳机制

网络民意是司法与公众联系沟通的重要桥梁和纽带。热点案件引发公众持续关注和评论,要求法官不断与受众双向互动,在公权与私权间作出判断,在法意与民意间找到平衡,广泛吸收民意诉求中的公共理性,并上升为司法裁判的依据,在供给侧精准回应治理需求,弥合价值分歧,凝聚共识力量。

1.建立引导民意介入司法机制。借鉴公共空间理论,①公共空间理论由尤尔根·哈贝马斯提出,指在一个国家或社会的公共空间,民众聚集在一起讨论所关注的公共事务,或对政治权力进行批判性的理解,形成接近于舆论的一致性意见,以维护公民利益和公共福祉。由新媒体技术构建的网络空间在一定程度上接近哈贝马斯“咖啡馆讨论式”的“公共空间”概念。针对热点案件选取法律角度,在微博设置法律问题、讨论话题,在微信开放投票、评论等互动渠道,支持用户广泛参与、积极表达。法院宣传部门主动与审判庭和诉源治理联络员沟通协作,做好网络民意和传统社会民意的联动和对接,多元化采集社会民意,最大程度畅通整体网络民意表达通道。

2.建立民意甄别机制。建立有序参与的空间边界,坚持法治思维,深化司法大数据分析运用,去伪存真,筛选甄别理性民意进入个案司法。推行网络民意理性评估,使代表民意的公共理性与司法的专业理性形成叠加性共识,防止非理性民意进入并干预司法。

3.建立民意反馈机制。及时搜集梳理提炼热点案件中的民意诉求,通过类案统计、典型案例分析等方式研判评估热点案件传播风险和舆论关注焦点,在发挥热点案件媒介共鸣效果时,根据舆情发展,必要时进行法律释明、主动回应和有序引导,形成链条闭环和话题闭环,缓和司法民意矛盾,减少舆论话题媒介溢散。①在传播学中,从主流媒体流向非主流媒体被称为媒介共鸣;非主流媒体议程流向主流媒体被称为媒介溢散。闭环效应是相对于媒介溢散效果来说的,其关键是减少事件舆论向主要传播渠道、主要受众群体和其他衍生话题的溢散,在策略执行过程中不断检查和控制链条闭环,及时发现问题,并找到解决问题办法,在链条闭环内形成良性循环。

(三)从最大变量到最大增量:建立热点案件文书说理评价机制

司法裁判不仅定分止争,更需凸显价值引领。裁判文书是法官与民众沟通的终端产品,是法院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抓手。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个案裁判,运用法律解释方法充分说理,把民众认同的集体观念与司法者的专业意见聚合成热点案件裁判共识,形成司法正义和价值弘扬的最大公约数,画出民心同频共振最大同心圆,是热点案件介入社会治理的有效路径。

1.建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文书说理制度。建立热点案件裁判文书说理评价标准,从阐明事理、释明法理、讲明情理三方面科学设定核心价值观融入路径,为法官提供基本指引。推动核心价值融入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促使案例指导制度不断契合核心价值共识,提高案例核心价值内容的被参照率。

2.建立热点案件文书监督管理制度。根据审判管理相关规定,由院庭长及审管办分阶段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热点案件(标注“○”)文书裁判说理审核把关,建立反馈台账,定期通报,及时纠偏。强化重点评查和专项评查,热点案件裁判说理错误的,适时启动惩罚性措施,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3.建立热点案件文书反馈改进机制。建立“吸纳理性—提炼规则—形成准则—引导遵从”的热点案件审理模式,②参见肖天存:《公共理性在热点案件裁判中的嵌入与指引》,载《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与行政法律适用问题研究——全国法院第32 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上),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 年版,第711 页。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法信”平台、院长信箱等平台,运用大数据统筹分析公众对裁判文书意见建议,最大程度了解公众反馈意见,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改进。

(四)从个案审理到全民普法:建立热点案件宣传引导机制

用户与用户关系,是互联网时代一切产业逻辑的中心和基点。无互动不传播,构建法院新媒体与民众之间的“准社会关系”,打造外部融合路径,以“中央厨房”理念推动协同联动,形成扩散效应,发挥热点案件广泛传播核心价值、培育社会理性功能。

1.构建热点案件发布机制。构建热点案例数据库集,制定组织推荐、文书评选、专家评审等程序,培育、筛选典型案例,收集、整理、汇编进热点案例资源库,在阐述基本案情、裁判结果基础上增加典型意义、专家点评,丰富案例内容。依托司法公开和权威媒体,通过分类、综合、专题等多样式,以及单独、联合等多方式予以发布。

2.建立热点案件网络传播矩阵。①参见张汉元、孙卫华等:《区域诉源治理中法院新媒体“中央厨房”模式的构建——以6 个账号478篇内容为样本》,载《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与行政法律适用问题研究——全国法院第32 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上),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 年版,第29 页。主动融入区域治理网络格局,人民法院新媒体“中央厨房”利用社会网络再造接口,以“网格化”构建民众的“准社会关系”,②以H 省S 市为例,通过划分“四级网络”,搭建“四级工作平台”,实现市、区、街道(镇)、社区(村)四级大循环、小循环、微循环“四位一体”的热点案件传播流程,形成覆盖全市的“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多方参与、协调联动”网格化工作体系。建立信息集成、协同合作的多主体联动网络体系,根据不同自媒体平台分发有针对性的内容,拓展法治宣传和延伸传播的覆盖面和影响力,破解推广困境。

3.建立热点案件普法宣传矩阵。法院可抓住社会热点问题,利用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平台向公众集中普及特定法律知识,例如在“昆山反杀案”中,可适时普及正当防卫制度;在陕西汉中张扣扣案中,可详细解析现代法治文明下的私力救济方式。通过庭审直播、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及时公开热点案件立审执信息,引导公众接受并遵从个案价值理念。

(五)从逆风执炬到顺势而为:建立热点案件舆情处置机制

热点案件裁判自然会引发公众讨论甚至质疑,法院要及时做好热点案件跟踪登记和舆论应对,防止负面炒作,跨越“塔西佗陷阱”,③现代社会,“塔西佗陷阱”被用来特指政府丧失公信力,无论说什么、做什么,人们都会认为它是在说假话、做坏事。修复热点案件网络舆论生态路径。

1.建立风险排查机制。建立从立案、审理到执行全流程风险预测、评估,根据当事人情绪状况、案件社会影响程度、媒体及网络报道情况等评定风险等级,主动设置议题,及时预警并做好舆情防范和应对处置预案。

2.建立方案评估机制。建立由党委宣传部门(网信办)、新闻媒体、行业协会、基层组织人员组成的专家咨询团,预判热点案件网络舆情风险,评估论证舆情应对预案的可行性、公众认可度,予以动态优化,防止二次炒作。

3.建立舆情应对机制。强化司法与舆论良性互动,教育引导法官正确处理案情与舆情、法意与民意的关系,积极跟进释法说理,正确引导公众理性看待热点案件裁判,确保既充分尊重网络民意,又不因盲目迎合社会偏见而作出错误判决,削弱司法权威。

综上,从个案裁判到司法的社会效果,公众与司法的互动其实也就是相关信息的“需求—供给”互动模式的体现。在整个流程中,“可视化”是贯穿始终的灵魂(见图1)。唯有如此,才能构建个案司法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可视化路径,推动社会治理体系升级。

图1 构建个案司法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可视化路径图

结 语

案例是“活的法律”,是看得见的正义。在互联网时代,网络已成为“赢得民心民意、汇集民智民力”新空间,司法亦应有所担当。基于社会治理多方共同参与的开放理念,构建司法信息可视化供给路径时,需要考虑到民众对司法信息的需求。这些需求包括对司法案件的了解、对司法程序的监督、对司法判决的评价等。因此,司法信息可视化供给路径应该包括热点案件的识别标注、民意吸纳、说理评价、宣传引导和舆情处置等环节。通过这些环节,可以让民众更好地了解司法工作的公平正义。同时,还需要考虑到技术手段的支持,包括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云计算等,以更好地处理和分析司法信息,提升司法信息的质量和效率。总之,建立符合互联网传播规律的司法信息可视化供给路径,公平正义更大范围触达民众,让民心同频共振,从而提升个案司法参与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实效性,推动社会治理的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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