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下赠与之后可以反悔
2023-07-04观法
观法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 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它属于诺成合 同,即只要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 而无论赠与物的权属是否已经转移。生活中,既有 把钱物赠与外人的,也有父母将财物赠与孩子的。 那么,赠与合同成立甚至在赠与物的权属已经转 移后,赠与人还能反悔吗?对此,我国《民法典》 根据不同情形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答应捐赠敬老院钱款, 可否取消捐赠计划
【案例】因受自然灾害影响,久阳敬老院受损 严重,该情况经当地媒体报道后,爱心企业积极伸 出援助之手。其中,某公司愿意捐赠 30 万元用于敬 老院房屋的修缮。在记者、街道干部的见证下,该公 司总经理与久阳敬老院负责人签订了捐赠协议。半 个月过去了,敬老院未收到钱款,负责人便找上门 询问。不料,总经理说由于其他领导的反对,公司已 研究决定取消捐赠计划。那么,久阳敬老院是否有 权要求该公司继续履行捐赠义务?
【点评】该公司不得擅自取消捐赠计划。我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赠与人在 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可见, 在一般情况下,赠与人在赠与物的权属转移之前, 可以无理由的撤销赠与。但是,该条第二款又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 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 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即不得任意撤销。
本案中,某公司承诺向敬老院捐赠爱心款项, 双方也签订了捐赠协议即赠与合同,且这种赠与 属于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因此,该公司应当兑现 承诺,不得任意反悔。鉴于该公司取消捐赠计划, 久阳敬老院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令该公司 履行赠与义务,给付捐赠款项。
赠与人经济状况显著恶化, 可否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案例】小庞于 2021 年 8 月考取北京某大学, 因父母无力供养其上大学,便准备放弃学业。私企 负责人汪某得知小庞家的情况后主动伸出援助之 手,表示其公司愿意无偿资助小庞完成 4 年大学学 业,每年资助 2万元。开始两年,汪某的公司共向小 庞资助了 4万元。后来,汪某因公司效益不好,便决 定取消对庞某的资助。那么,小庞可以要求汪某继 续履行赠与义务吗?
【点评】小庞不可以要求汪某继续履行赠与 义务。我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六条规定:“赠与 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 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赠与人 不再向受赠人履行赠与义务,应当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第一,赠与合同已经成立,但是赠与的财产 之权利尚未转移或尚未完全转移;第二,赠与人的 经济状况显著恶化,即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的 经济状况出现明显恶化的状态;第三,经济状况显 著恶化已达到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 的程度。就是说,赠与人若继续履行赠与义务,将 无法继续正常经营,或者无法维持自己的正常生 计,不能履行扶养义务等。符合上述条件的,不论 赠与合同是否经过公证,也不论是否属于公益、道 德义务性质的赠与,赠与人均可以不再履行尚未 履行的赠与义务。本案中,汪某公司的情况与上述 规定相吻合。
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 可否撤销赠与
【案例】高某和蔡女士经人介绍相识,相处半 年后便登记结婚了。婚后的第三年,蔡女士生了儿 子,高某甚是欢喜。为了庆祝喜得儿子,以及考虑 妻子怀孕生产的辛苦,高某将一套个人名下的房 子赠送给妻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可是好景不 长,随着孩子长大,高某发现儿子长得既不像爸也 不像妈,于是起了疑心。后经亲子鉴定,证实该孩 子并非高某亲生。高某认为,妻子隐瞒婚内出轨 怀孕的事实,导致自己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 赠与其房产,应该可以主张撤销赠与,收回房产。 那么,高某若就此诉至法院,法院是否支持其请 求呢?
【点评】高某可以请求撤销赠与。我国《民法 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 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 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 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 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这就是说,赠与合同成 立后,不论赠与合同是否经过公证、是否属于社会 公益或者道德义务性质,也不论赠与的财产是否发生了权利转移,只要出现了上述法定的事由,赠 与人就可以撤销赠与。其中的“严重侵害赠与人或 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的认定,主要考虑受 赠人侵害行为的结果,而一般无需考虑受赠人的 主观过错。
本案中,虽然高某已将名下的房产赠与蔡女 士,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但是,蔡女士婚内出轨怀 孕生子,其行为违反了夫妻忠实的义务,严重侵害 了高某的合法权益。因此,高某若起诉请求撤销赠 与、收回房产,法院会依据我国《民法典》的上述 规定判决予以支持。
离婚时约定将房产赠与孩子, 可否反悔
【案例】李女士与梁某登记离婚时,离婚协议 约定把他们共有的一套房产赠与女儿。领取离婚 证后,梁某开始反悔,不同意将房产过户给女儿, 并声称房产未变更登记前,法律允許撤销赠与。那 么,梁某现在能反悔吗?
【点评】梁某的说法是错误的。虽然我国《民 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赠与人在赠 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该规定 只是针对赠与合同而言的。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赠 与条款,和赠与合同的性质并不相同。离婚协议是 夫妻双方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之规定,围绕着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 割、债务处理等相关事宜达成的一个利益平衡的 书面协议。其中,涉及的房产赠与条款是离婚协 议的有机组成部分,与解除婚姻关系密不可分。而 且,在登记离婚后,离婚协议已发生法律效力。因 此,不能任意撤销房产赠与条款。
本案中,李女士与梁某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 共有房产赠与女儿,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在离婚 协议已生效的情况下,梁某无权撤销房产赠与条 款。如果梁某仍拒绝过户,那么李女士和女儿可以 到法院起诉梁某要求其配合过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