掰手腕致十级伤残,损害后果谁承担
2023-07-04杨学友
杨学友
掰手腕不慎受伤,协商同等担责
翟文轩与赵伟英均系某市第二中学高中二年 级同班同学。2020 年 6 月 26 日 9 时 30 分许,赵伟英 在课间休息时主动邀请翟文轩开始掰手腕力量比 拼。翟文轩欣然接受,双方遂开始掰手腕。
或许是两名同学臂力较为接近,互不相让。僵 持状态持续了一会儿后,赵伟英突然发力,只听得 “咔吧”一声,翟文轩的左手倒下来,随即疼痛得不 能动弹。
经同学报告,老师立即联系翟文轩的母亲王 一丽,并将他送到离学校不远的王一丽所在单位。 由王一丽将翟文轩送往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翟 文轩左肱骨粉碎性骨折。翟文轩住院 15 日,支出医 疗费 43624.22 元。其中,学校校方责任保险、附加 校方无过失责任保险给予理赔 10270.31元;赵伟英 垫付医疗费 7721 元。
2020 年 8 月 31 日,翟文轩(甲方)的监护人翟祥、王一丽与赵伟英(乙方)的监护人赵丰、李秀 娟签订受伤协议书,约定如下:甲方自受伤之日起 所支出的各项费用(医疗费、住院伙食费、交通费 等),乙方自愿承担 50% 即 7449 元;甲方因该次受 伤引发的后续治疗费用,待实际发生后另行协商。
伤情严重另起诉,自甘风险应担责
事后,翟文轩觉得其左肱骨粉碎性骨折构成 伤残,鉴于赔偿数额或将有大的变化,且学校认为 无过错、不同意承担责任。于是,翟文轩以学校、赵 伟英及监护人赵丰、李秀娟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 如下:1. 判令赵伟英、第二中学共同赔偿翟文轩损 失 143937.30 元(医疗费 25605.90 元、残疾赔偿金 87452 元、护 理费 12339.40 元、住 院伙食补助 1300 元、交 通 费 1040 元、营 养 费 4000 元、精 神 抚 慰 金 10000 元、鉴定费 2200 元);2. 判令保险公司在第二 中学所投保的责任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翟文轩并申请了伤残等级、护理期、营养期鉴定。
受法院委托,某市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 意见如下:翟文轩左肱骨骨折神经損伤致左肘活 动障碍,评定为十级伤残,护理期为 90 日(住院期 间需 2 人护理 13 天,出院后需 1 人护理 77 天)。
法院认为,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 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造成损害的,受害人不得 要求他们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 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本案中,翟文 轩受赵伟英邀请进行掰手腕活动。掰手腕是一种 比拼臂力和腕力的运动,符合竞技性体育的一般 特征,应认定它为文体活动中的一种体育竞技活 动。赵伟英不存在违背他人意愿的意思表示,并不 存在强迫行为,也未向翟文轩施加压力。翟文轩受 邀参与掰手腕活动,应属于自愿参加该体育竞技 活动。翟文轩与赵伟英在掰手腕的角力中符合竞 技性体育活动的一般特征,不能据此认定赵伟英 对翟文轩的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故,翟文轩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对其诉讼 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据此,法 院判决如下:驳 回翟文轩的诉讼请 求。案件受理费 3184 元,减半收取计 1592 元,由翟 文轩负担。
上诉三大理由,二审判决不支持
对于这一判决结果,翟文轩无法接受,遂提起 上诉,主要理由如下:
其一,他与赵伟英发生本案事故时均不满 18 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对于掰手腕 这项活动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认识不足。虽然我 国《民法典》规定了风险自担的条款,但是该条款 并不能适用于本案。该条款中的行为主体是具有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行为人,本案中行为主体均 是未成年人,不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赵伟英 的监护人因未尽到监护责任而应当对他的行为承 担责任。无论赵伟英主观上是疏忽大意还是过于自信,客观上已经造成了翟文轩受伤的损害后果, 其应当对翟文轩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退一 步讲,即使双方对本案损害后果的发生均没有过 错,属于意外事件,但毕竟翟文轩的身体由于赵伟 英的行为受到伤害。根据公平原则,双方对损害的 发生均没有过错的,造成损害的一方也应当承担 一定的赔偿责任。
其二,第二中学对于翟文轩的损害后果具有 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学校作为未成年 学生的管理单位,应当对学生在学校内发生的行 为及损害后果承担责任。另外,本案事故发生后, 第二中学的处理方式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在得知 翟文轩受伤以后,老师并没有第一时间拨打 120 电 话,而是联系翟文轩的母亲,并将翟文轩送至她那 里。该行为的后果是导致翟文轩获得救助的时间 手延后,病情加重,故学校也应当对此拖延救助的 过错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其三,人保公司应当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 赔偿责任。第二中学为学生在保险公司处如有校 方责任险,保险公司则应当就第二中学的赔偿责 任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赵伟英辩称,掰手腕是一种比拼臂力和腕力 的运动,双方在角力中展现自身素质及身体爆发 力,符合竞技性体育的一般特征,应认定为文体活 动中的一种体育竞技活动。赵伟英并未向翟文轩 施加压力,翟文轩系自愿参加该竞技活动。掰手腕 角力中的僵持状态,系双方力量相当,双方中的一 方突然发力,属于掰手腕中的一般行为,不能据此 认定为过错或过失。在翟文轩受伤后,赵伟英去医 院探望,他开学后帮助翟文轩打水、买饭等,尽到 了竞技活动参与者的一般义务,并且他家已支付 翟文轩医疗费 7721 元。
第二中学代表辩称,翟文轩作为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人,已经具有相当的认知能力,应当对自愿 参加掰手腕的行为负责。翟文轩于 2003 年 10 月出 生,在 2020 年 6 月事件发生时已满 16 周岁,就读 高二年级,具有相当的认知能力。学校在日常教学活动中已经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学校 为每届新入学的高中生班级都发放了《第二中学 学生指南》,并要求各班班主任在新生入学教育时 带领学生认真学习。该学生指南的“课间常规” 部分明确要求学生“不做剧烈的运动,不追逐打闹 起哄……在教学楼、办公楼内,……不打球和进 行其他游戏活动……提前做好下一节课的准备工 作”。学校将安全教育作为每次班会课的必要组成 内容,包括“运动要量力而行,身体不适时不要勉 强,要做好准备活动……比赛时要友谊第一,比赛 第二,讲究运动风尚”等。翟文轩与赵伟英掰手腕 系双方自发行为,学校并非组织者,不应当承担责 任。学校在涉案事件发生后,采取了正确及时的处 理方式,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综上,学校请求驳 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掰手腕活动属于具有一 定风险的文体活动。翟文轩在参加掰手腕活动受 伤时,差 1 年 4 个月满 18 周岁,虽未成年,但已系限 制行为能力人,而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其智 力及心智水平可以预见危险的存在,并可作出理 性的分析和有效的选择。翟文轩自愿参加掰手腕 活动受到伤害,属于自甘风险的行为。赵伟英与翟 文轩掰手腕时,并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致翟文 轩受伤的情形,翟文轩要求赵伟英承担侵权责任 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法院不予支持。掰手腕活 动系学生课间自发参与的,第二中学并非掰手腕活动的组织者,对伤害的发生亦不存在过错。第二 中学一审中提交的证据能够证实其尽到了教育、 管理职责,翟文轩主赵其受伤后,第二中学教师将 其就近送到他母亲处,导致病情加重,证据不足, 翟文轩要求第二中学承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 相关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因第二中学依法 不应承担责任,故翟文轩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 责任亦于法无据,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翟文轩的诉 讼请求正确。据此,二审法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评析】我 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 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 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 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 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自甘 风险”源于“对同意者不构成损害”的罗马法格 言,又称自承风险、自甘冒险,是指受害者明知 某些行为将会引发某些风险,但表示可以自主承 担,从而在损害发生时承担相应风险,免除“加害 人”责任的规则。
本案起因尽管系赵伟英主动邀请翟文轩进行 掰手腕力量比拼,但邀請仅仅是相互参加文体活 动的一种形式。受邀请人是否参加由本人自己决 定,既然选择了参加,就应当自甘风险;且在对方 并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致情形下,翟文轩受伤 只能自己担责。因此,两级人民法院判决赵伟英不 承担过错赔偿责任是正确的,体现了公平原则。
通过了解本案,给未成年学生带来一些警示。 作为未成年学生,正是长身体、学知识的年龄。快 乐健康地成长,关爱、呵护、保护好自己的身体,对 未成年人来说尤为重要。未来的人生与事业都离 不开健康的身体与健强的体魄,而人的体能与力 量都是有极限的,特别是未成年人,身体、骨格尚 未成熟。所以,学生参加体育与健身等活动时,一 定要注意保护好自己。
(本文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