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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视域下消费者信息权保护的对策分析

2023-06-09周亮亮

南北桥 2023年1期
关键词:保护机制消费者权益民商法

周亮亮

[摘 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与信息技术的有效提高,我国消费者的信息权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侵害,为了尽快降低这种现象的发生概率,本文从民商法视域出发,对我国消费者信息权进行简要分析,从中找出目前侵犯消费者信息权的主要形式,并由此提出一些具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希望为相关人员的工作提供借鉴和参考,推动我国对消费者信息权的有效保护。

[关键词]民商法;消费者权益;信息权;保护机制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志码:A

信息时代的到来使人们意识到消费者数据信息的重要性,这种意识的转变为许多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消费者信息权被侵害的发生概率在近几年得到了提高。因此,如何使消费者信息权在民商法视域下得到有效保护,已经成为政府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最关心的问题之一。

1 消费者信息权的特征

消费者信息权共有三个主要特征:单一性与独特性、差异性、客体多样性。具体来说,单一性与独特性指的是信息权与消费者的其他权益地位相等,因此单一性与独特性是消费者各类权益的共同属性,但消费者的信息性从某一层面来说又与其他权益有所不同,这就是消费者信息权的差异性。总的来说,消费者信息权是由消费者与自然人所共同决定的,因此也可以说消费者信息权既有一定的法律效应,又能使消费者的实际消费水平展现出来[1]。从法律基础层面来说,独属于消费者的信息权和其他层面上的信息权既存在联系,又有一定的不同之处。

对于客体多样性来说,消费者信息权存在直接和间接两种客体。直接客体在一定程度上就是消费者本人的各类信息,相关人员能通过这些个人信息对消费者进行判断和定位,从而实现对目标消费者的精准识别,从而认证该消费者的身份是否属实;与直接客体不同,间接客体具有一定的隐私性和封闭性,因此只有在特定技术手段的支撑下,才能实现对消费者的有效识别与认证。而对于消费者和经销商来说,消费者的信息融合了较高强度的人身性和财产性,因此不管从哪一方面来说,消费者信息都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

2 消费者信息权受到侵犯的主要表现形式

2.1 线上商家对客户信息的不正当利用

大数据与智能化技术的发展使得消费者个人信息更具有商业价值,因此许多商家为了赚取更大的经济利益,开始对外销售其现有的客户数据,如该消费者的个人喜好、生活习惯等,然后购买了客户数据的平台再利用大數据技术对消费者进行智能化推荐,吸引消费者进行消费。

虽然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能够促进相关产品的销售,但就现有研究资料所展示的情况来看,这类具有商业价值的个人信息在被售卖的过程中,很容易引发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消费者的信息权和知情权都会受到损害。就目前情况来看,线上商家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售卖和不合理利用已经成为侵害消费者信息权的最主要因素之一[2]。

2.2 各类网络平台或软件信息的泄露

由于线上交易都是通过各个网络平台和软件进行的,也给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比如,商家为了套取消费者的信息,很可能通过发放小型优惠券、邀请好友一起参与等形式,要求消费者填写大量的详细个人信息,而消费者若盲目跟从商家的意见进行填写,很可能会将个人信息泄露给其他商家甚至是不法分子。这些商家和不法分子将通过这种方式获取短期经济效益。一些不法分子还能通过制作钓鱼网站或发送垃圾电子邮件的方式,吸引消费者点击其制作好的链接,这种来路不明的网站链接往往被植入了木马病毒,会在用户无意识的操作下进入相应的手机和计算机中,并对其中的数据信息进行采集和处理,再转移到不法分子的设备中。许多不法分子在采集到这些数据后,通常都会利用这些消费者信息的精确性对其进行诈骗,给消费者的生命和财产都带来了极大的安全隐患。

3 消费者信息权在民商法视域下的保护对策

3.1 相关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

智能移动终端在全国范围内的广泛使用为大众的生产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由于数据流动与传输的加强,不法分子也能通过各种技术漏洞来非法获取用户的数据信息。因此,要想使我国广大消费者的信息权和各类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国家和政府就必须不断在原有基础上对民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加以完善,提高对消费者信息权的重要认识与理解,加大对侵害消费者信息权行为的惩罚力度。

具体来说,可先对市面上现有的侵权行为进行了解和分析,明确这类违法现象为什么能够产生和蔓延,再从全局角度出发,对民商法中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内容进行进一步细化处理,将对消费者信息权的管理纳入民商法之中。这样一来,概念界定在此过程中的有效融入不仅能对相关企业和侵害消费者信息权的不法分子起到威慑和约束作用,还能使消费者的信息权得到应有的保障,为消费者营造一个安全稳定的消费环境,从源头禁止或杜绝侵权行为的再次发生。

3.2 加强对行业经营者的监管

要想从真正意义上实现对消费者信息权的有效保护,政府监管人员在工作中就应该利用好民商法,促进企业和各行业自律性的提高。由于我国市场的发展情况较为复杂,行业与领域的不同也就意味着企业的不同,相应的管理思维与模式也呈现出较为明显的个性化与差异化特征[3]。就目前来看,我国仍有部分企业采用传统管理思维与模式进行生产经营,由于传统管理思维并未触及消费者信息权,因此这类企业的自律性相对来说较差,相比于其他先进企业或成熟企业来说,这类企业往往更容易因为管理水平低下而出现侵害消费者信息权的行为。

为了能使消费者信息权在民商法视域下得到保护,政府相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必须加强对民商法的落实力度,严厉打击各类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与此同时,政府相关人员还应采取各种手段和策略对消费者进行激励,引导消费者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信息权和其他权益不受侵害。另外,政府相关部门还应制定相应的鼓励机制与政策,对长期遵守民商法各项规章制度的商家或企业进行相应的表扬和奖赏,必要时还可设立消费者权益保护示范企业。这样一来,在政府人员的严格监督与管控下,各类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一定会重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从而掐断不法分子非法获取消费者数据信息的渠道,廓清行业风气,使消费者权益得到有效保障,推动我国经济社会的平稳运行和持续健康发展。

3.3 为消费者提供交易安全保障

随着互联网与第三方支付的出现与发展,线上购物已经成为我国大部分消费者的购物新选择,这种交易模式虽能打破时间和空間的局限,使大众能够足不出户获取自己想要的商品,但由于该交易类型是基于互联网和各类线上购物平台展开的,各类数据信息可能会在不同平台之间相互传播,大大增加了消费者个人隐私泄露的风险[4]。因此,如何为消费者提供交易安全保障这一问题尤为重要。

线上交易过程就是消费者与商家基于网络进行的一种经济活动,因此要想在此经济活动中保障消费者的信息权等其他各类权益,商家必须对消费者的各类数据信息进行安全防护,包括消费者的姓名、所处地理位置、联系方式等,并在此基础之上对消费者所需要的产品名称及数量进行明确,从而为消费者提供差异化和个性化的服务。为了确保交易活动的顺利展开,民商法已经对线上交易进行了安全指导工作,它不仅为消费者提供了一个具有较强可靠性与稳定性的经济交易模型,还对经销商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做出了严格规范,从而使消费者的信息权和线上交易安全得到了有效保障。

不仅如此,当地政府还可以通过定期开展网络培训与教育的方式,对当地群众进行消费者权益的科普,邀请政府相关人员或技术人员对群众进行讲解,必要时还可对市面上常见的侵权行为进行演示,使消费者能够意识到自身权益的重要价值与作用。这样一来,即使信息权受到了侵害,消费者也能在第一时间发现,并合理进行维权操作。

3.4 增强信息披露的程度

从理论上来说,产品的数据信息与其管理手段能直接反映出该产品的质量,因此也可以说产品的数据信息和管理手段与产品质量之间存在着直接联系。但就目前情况来看,部分企业在对其生产的产品进行管理时,或多或少都会存在一些虚假或扩大宣传的现象,这主要是由于企业的高层领导人员过分注重经济效益,并未对企业所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与消费者信息权的保护产生足够的重要性认识。因此,为了尽可能减少或避免这种侵权行为的出现,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应充分利用民商法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相关企业进行严格标准的要求,并在此基础上对企业的高层领导者进行引导,使其尽快明确其应履行的法律责任与义务[5]。

为了能使产品质量监管落到实处,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人员还应对企业的数据安全管理进行明确规定,如企业应如何提高产品描述的真实性等。同时,还应对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各类安全隐患和不确定因素进行详细描述,引导企业选择合理的方式对相关产品的特征和功能进行介绍,并在此基础上以民商法为依据,构建对企业和其产品的监督与管理框架,确保消费者能及时得到关于该商品的准确信息,从而使其信息权得到有效保障。

企业的高层管理者应及时抓住这一机遇,改变企业原有的混乱状态,进行精细化分工,使各个员工都能明确自己的职责,使企业的生产与经营更具合理性和科学性。企业的相关负责人应意识到,消费者有权了解并掌握其消费过程,因此企业不应故意隐瞒这一过程中的风险与隐患,也不能刻意对消费者进行错误引导。若企业并未向消费者出具相应的报告来说明其产品质量或服务情况,则此时的企业已经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与信息权,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与惩罚。企业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尽最大努力将其生产商品的各方面信息完全展露出来,并向消费者做出产品与服务质量的保证,这样才能使消费者放心购买或使用该产品,从而不断提高消费者对该企业的信任程度,增加客户黏性。

3.5 增强法律意识,维护合法权益

购物网站和众多入驻商家为了提高营业额和相应的经济效益,通常都会根据不同节日联合开展各类优惠活动,相应的广告宣传力度也会增加。消费者很有可能被铺天盖地的广告与商家的打折促销所吸引,从而在未对产品和商家进行充分了解的基础上就进行盲目购买。这种情况不仅会使消费者损失大量金钱购买一些非必需品,还有可能为了拿到更多优惠券而进入一些存在安全隐患的网站填写个人信息,从而泄露自己的数据信息。因此,消费者应尽量避免冲动与盲目消费,在消费前认真思考此次消费的目的和意义,排除外界干扰因素,尽可能减少或避免个人信息的填写。

若消费者发现自己在短期内收到了大量的垃圾短信或骚扰电话,则需考虑自己的个人信息是否已经泄露。为了尽可能查出信息泄露来源,消费者可在不同购物网站上使用不同的收件人名称,并根据干扰信息对消费者的称呼来确定究竟是哪个平台或软件将自己的信息泄露出去。这样一来,消费者就能更好地搜集具体商家的违法证据,从而为自己的维权提供一定的支撑与保障。

不管是线上还是线下购物,消费者一定不能贪图便宜而选择不具有生产资质的产品。这些产品的价格之所以远低于市场同类产品的价格,是因为生产厂商并未使用合法合规的材料进行生产,这些“三无”产品从外表上看与其他同类产品并无差异,但由于制作材料的廉价性,很可能会携带对人体有害的元素,长时间使用必定会对人体造成损伤。因此,消费者在进行消费前,必须对商家进行调查和研究,可以通过在互联网上请求网友帮助等形式来对该商家的实际情况进行明确,但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互联网上的信息难辨真伪,因此消费者不能完全相信。除此之外,消费者还可以通过天眼查、爱企查等软件对商家进行查询,在明确该商家具有生产资质的情况之下再进行消费。

4 结束语

综上所述,目前我国已大力开展对消费者信息权的保护工作。为了使民商法的作用与价值能够得到有效利用,国家和政府相关部门应在不断完善民商法的同时,利用其重要作用对各行各业的运作进行严格监督与管控。消费者也应该采取各种手段提高对自身权益的认识程度,并及时拿起法律的武器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样才能从真正意义上使我国消费者的信息权在民商法视域下受到保护。

参考文献

[1]税正芬. 现阶段我国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方式分析[J]. 法制博览,2022(27):46-48.

[2]江淼. 互联网商业环境下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实施的困境与对策研究[J]. 法制博览,2022(21):29-31.

[3]朱文洁. 民商法视阈下消费者信息权的特征及保护对策探讨[J]. 法制博览,2021(29):55-56.

[4]邢琳,张雪菲,陈丽琴. 大数据背景下金融消费者信息权保护制度研究[J]. 法制博览,2020(14):83-84.

[5]敖颜思文. 从“义务”到“权利”:P2P金融消费者信息权立法保障的阙如与补正[J]. 甘肃金融,2019(12):7-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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