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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武术传承人保护机制研究

2016-12-15靳志鑫

武术研究 2016年9期
关键词:保护机制非物质文化遗产

摘 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推动了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提升社会主义价值观,增强了国家文化的软实力。传统武术借助非物质文化遗产提速地契机,扭转了武术的传承危机,使更多的传统武术项目纳入到“非遗”名录。而传承人是传统武术传承的核心,对传承人的保护无疑是对中国传统体育文化的保护。文章将明确传承主体,立足于国家的法律法规层面,保护传承人传承的原真性和整体性,使传承人在“非遗”的文化安全视阀下探索出多快好省的保护机制。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 武术传承人 保护机制

中图分类号:G8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1839(2016)09—0005—07

2004年我国成为第六个加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的国家,这同时也呈现出我国当时非物质文化正遭受到冷遇与遗失的危险境地。2006—2014年的8年间,国务院分别公布了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类别中分别涵盖了38个传统武术拳种(流派)及确认了31名“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见表1)。传统武术项目陆续纳入“非遗”,不仅利于全国各地的传统武术保护工作的展开,同时也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人类文明历史的遗存,其传承与保护不是简单的机械复制,而是要根深于特定的社会群体,融入其宗族、人文、地理环境等诸多因素,让传统武术的延续不是肤浅的演绎,而是要“活态”的传播与传承。通过口传身授绵延中国历史千百年的拳种流派,之所以生生不息是因为人的传播与主导,对武术的传承和延续。我们应“以人为本,活态传承”将武术传承人视为传承“接力赛”的“执棒者”,稳健接棒才会稳固传承,才会让人类的文明历史永闪光芒。

1 概念界定

1.1 非物质文化遗产(非遗)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民族人民世代传承、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而传统武术自然也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范畴。传统武术在冷兵器时代,成为封建王朝统治者的利刃。虽然传统武术有实物的兵器和兵书,但其拳种流派繁多,特定的社会群体(门派),口传身授的传承方式,都铸就传统武术与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不同。

1.2 传统武术和武术传承人

传统武术是中国所特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其涵盖了华夏五千年文明的思想、道德、文化、风俗、艺术、制度等诸多方面,形成了师门、武德与隐秘的传承方式。从生产本源动力角度来诠释:传统武术源于是小群体冷兵器械斗背景下产生的,用于制止侵袭的高度自保技术,切实解决人身安全问题的防卫和健身手段。武术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技术的实际掌握者,其地位堪称为国宝。而作一名合格的武术传承人,其传承项目地位应具有公认的代表性、其技术水平应出类拔萃、其意愿投身于中华武术文化弘扬。本文将武术传承人定义为:在某一拳种或流派中能系统的掌握该拳种(流派)的技术,并在该拳种(流派)中具有权威性和代表性的人物或团体。

2 追溯武术传承方式的改变

作为东方古老文明的发祥地,在中国除了绵延几千年仍旧推崇的儒家思想,还有早已潜移默化在我们生活中的宗法制度。宗法制度是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建立家庭与封建王朝同一结构的宗法社会,表现出“家是小国,国是大家”的等级制度。传统武术一同伴随着封建王朝的更迭,也深受宗法制度的洗礼。在浓厚宗法制度的影响下,逐渐形成了中国所特有的传统武术,也可谓是“中国特色”的武术传承方式。

无论“南拳北腿,东枪西棍”,多威震四海地盖世武功,都无法跨越人类生命的极限。那么在有限的生命周期中继承、发扬、传授武术拳种(流派)技术,将贯穿习武者一生的始末。在封建统治气息浓厚和宗法制度森严地社会,武术传承方式也要根生于社会环境,逐渐衍生出家族传承和师徒传承两种方式。这两种传统的传承方式注定传承范围的狭小与单一,但却精炼与升华了武术技术,同时也铸就了武德观念的形成和拳种门户的设立。纵观历史烟雨,封建王朝的统治者,为了维护政权的稳固,历朝历代禁止民间习练武术,而民间的习练武术和传承也都是隐秘进行从未间断。

清末民初,武术迎来了大发展时期。随着封建统治者的腐朽与没落,镖局在特定的环境下应运而生,隐没于青葱山色的大侠,陡然正身成为江湖镖师。为博弈西方列强对国人体魄的践踏,武术也正是迎合了时代的需求,强身健体抵御外敌,在国家存亡与个人安危之间达成了双赢。至此由中央到地方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数以百计的国术馆、民间武术社团,而学校将也武术纳入体育教学范畴,使武术的传承方式发生了革命性的改变[1]。无论是宗法森严的家族传承或师徒传承,还是影响范围广阔地社团或学校,其归根结底都离不开“人”。

3 武术传承人在当下发展中的困境

3.1 武术传承主体的缺失

将传统武术中的某一拳种或流派,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仅代表着其濒危和珍贵,同时也彰显了人们对历史的认同感,反映了地域文化、宗法制度、传承习俗等诸多客观因素。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传承者,将是传承项目保护与发展的关键,其不单通晓此项目的历史发展渊源与脉络,更决定了此项目能否在当下的顺利延续。以政府为主导的申报、审核、审批、扶持等诸多环节组成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在客观方面积极推动了此项目的发展,但政府帮扶却“反客为主”,在诸多层面忽视了传承者的主观意识,传承者从名义上的“主角”悄然成为“配角”,尴尬地配合政府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工作。

武术传承者主体地位的缺失,势必造成传承主体意识的淡化,破坏原生传承方式;政府主导与传承者主体,其两者对传统武术的切入点不同,将对非遗发展方向产生深远影响;其政府的积极保护,勿要演变为全盘干涉,为迎合政绩或谋求经济发展,将非遗项目视为“GDP跳板”。国家有效地资金投入与帮扶,是为拯救非遗名录的各类遗产,应积极遵循传承主体意识,注重传承者的主观能动性,勿要“移花接木”违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宗旨,让根生于历史文化的原生态传承得以延续。

3.2 武术传承人遴选和扶持有待完善

武术传承人是肩负起历史的嘱托,更是维系历史传承的纽带。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认定和审核,是由政府文化部门针对具有传承技能、代表性和传承能力等方面的传承人予以认定和扶持。而文化部门对传承人的遴选应规避社会地位和名誉的影响,实事求是的将有技术、有权威、能指导、会示范的“业内人”奉于代表性传承人头衔。然而截止2015年1月,文化部公布的4批1986名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中,已有235人离世。在世的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中,超过70周岁的已占到50%以上[2]。老艺人、老拳师的相继离世这无疑也使得非物质文化传承迫在眉睫,而武术传承人“老龄化”也将是武术传承与时间展开的一场竞赛。现已公布的四批传统武术代表性传承人中已有3人离世(赵剑英、陈正耀、杨振国),80周岁以上有4人(韩明会、孙志钧、沈少三、胡道正),60周岁以上有16人,虽然我们并不担心传承人的传承实力,但能否将传统武术继续传承下去却十分担忧。

而非物质文怀遗产传承人的扶持,各级政府多数采取资金援助。虽然在《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中提出:“对列入各级单位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个人或团体,可给予命名、表彰、授予称号、资金扶持等方式鼓励传承”,但资金扶持仍旧是各级政府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主要方式。大量的资金使政府在武术传承中占有强势的话语权,使武术传承人处于弱势地位,形成“外行领导内行”的窘境,会导致武术传承的原路径发生改变或违背武术项目的发展规律。同时大量的经济援助,也将导致原传承群体关系的扭曲,非物质文化遗产并非是某一个或两个人的专利,而是归属于某一个社会群体组织。其组织可能是一个家族或一个村落,更有可能是某一片区域或某一个省份,但政府文化部门的遴选往往是一到两人,采取经济援助,必然破坏了社会群体关系,不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积淀。

4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概览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文物保护工作几经波折,而我国文物保护工作步入正轨的正是改革开放以后。随着中国经济的迅猛发展,与外界联系的不断加强,使我国政府逐渐意识到对民族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3]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我国首部《文物保护法》;1992年4月30日国务院批准,国家文物局发布施行《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以加强文物保护,继承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的原则;2005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颁发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目标和方针,建立保护制度、工作机制等,至此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体系以雏形初现。随着我国正式加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获得了党和国家、及社会各阶层的积极响应,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工作提升至重要议程。国务院先后下发《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等重要文件,确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目标、方针和任务。而国务院于2006年、2008年、2011年、2014年批准颁布了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合计1372项。数量庞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不仅展露出了我国优秀的民族文化,更凸显了一代代传承人孜孜不倦地传承毅力和决心。国家为了更有效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文化部于2007年4月颁布并实施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随后文化部和财政部于2008年3月联合下发了《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5月文化部又颁布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截止到2012年12月文化部已相继评定公布了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共1986人,而各省、自治区及直辖市评定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共6332名。2011年2月25日,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我国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颁布实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对建立完善传承人保护的长效机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使非物质文化遗产有法可依,对实施生产性保护的扶持政策、鼓励传承的激励措施、传承人的权利与义务等方面建立了长效机制。

5 国内外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措施

5.1 国外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举措

5.1.1法律保障

强有力的法律制度将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传承的重要载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立法才是关键,只有通过法律形式,才能将这种文化固定并传承下去。而我们的邻国日本文化具有自己的独特之处,日本作为世界第三大经济体,在全面西化的氛围中并没有遗忘保留本国的民族传统文化,在日本的各大城市随处可见,古朴典雅的寺院神社,丝弦演奏的民谣,依旧是民众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族文化与经济发展的时代碰撞,没有泯灭日本本土文化的延续,却得益于日本政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高瞻远瞩”的法律实施。日本对民族文化保护意识最早可追溯到在1871年(明治4年),随着明治维新改革运动的展开,日本的传统文化不断受到来自西方文化的冲击。为了维护和保存本民族的璀璨文明,日本政府曾先后于1871年《古器旧物保存法》、1919年《史迹名胜、天然纪念物保存法》和1929年《国宝保存法》颁布并实施了三部关于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法律,为日本民族文化的保护及法律体系的形成奠定了基础。随着时间的推移,日本于1950年在原有法律基础上又颁布更为全面的《文化财保护法》,这部法律共有7个章节连同附则共130条组成,同时《文化财保护法》也首次提出了“无形文化财”的概念。此后《文化财保护法》共历经四次[ 日本颁布并实施的《文化财保护法》于1954年5月、1968年6月、1975年7月、1996年10月四次修订。]严格修订,时至今日仍旧是日本现行政府对文化财产(文物)保护的重要法律。该法第一章第2条的3款明确规定了无形文化财产是指“表演、音乐、工艺技术及其它无形的文化类生产中,那些对于日本具有历史或艺术价值的部分”;第三章第56条规定了日本文部科学大臣“认定”及“解除认定”无形文化财产中重要无形文化财产即“人间国宝”的权限和程序,还规定了被认定的“人间国宝”享受的权利和负有的责任及义务。重要无形文化财产有3种认定方式,即“个项认定”“综合认定”和“持有团体认定”。反复的多次修订,使文化财的保护范围不断扩大,同时鼓励民众的广泛参与和技艺传承人的职责等诸多方面,使民众或传承人知晓,其各自所承载的责任与使命感。

随着朝鲜战争的结束,在美国的经济援助下韩国快速的成为经济、工业强国。在西方资本的疯狂涌入下,韩国的本土文化及社会思潮受到了猛烈的冲击。为保护历史遗存及民族文化,韩国政府于1962年1月颁布了《文化财保护法》,而法案也从有形文化财、无形文化财、纪念物、民俗资料等四个方面进行细心的保护。韩国政府为了保证《文化财保护法》的顺利实施,还相继制定了《文化财保护法施行令》《都市计划法》《建筑法》等相关的配套法令、法规,并逐渐健全与完善了韩国民族文化遗产保护与法律体系的组建。[3]

5.1.2政府的奖励机制

“人间国宝”最早出现在日本,是日本媒体对那些造诣颇深、身怀绝技的艺人和工匠的称谓。日本首批“重要无形文化财”于1955年公布,当时称为:“无形态国宝”或“活文物”等,直至第二批“重要无形文化财”的公布,日媒体为脍炙人口便于传播,称为“人间国宝”。日本政府对“人间国宝”的认定非常专业、严谨,首先由日本文化部科学省下属文化厅,通过文化财专员的详细调查初步筛选出“人间国宝”名单,随后经过文化审议会专家审议,通过后由文化部科学官员颁布认定证书。而文化部科学省下属文化厅,主要负责被认定人的传承技艺的记录、展览、保存等重要文化遗产资料工作,使优秀的民族文化技艺得以传承。据统计日本文化厅年度财政预算达到1千亿日元用于文化保护和传承,一旦被国家认定为“人间国宝”,会马上调拨专项资金针对艺术作品进行录制和保护,资助其培养传承人,开办学堂传授技艺等。同时政府也会关注其个人生活和传承条件,根据诉求给予不贴和改善,减免税收等政策。被认定为“人间国宝”荣誉称号的传承人,每年将会获得政府10万元用于技艺传承(200万日元)的资金扶持,同时需详细汇报资金用途,以供纳税人或资助人查实。[4]截止到2015年10月被认定为“人间国宝”人数已达到180人(包括死亡和被解除认定)。

而韩国政府的“人间国宝”计划始于1964年,其主要针对重要无形文化遗产的个人或团体传承及持有者给予荣誉称号,同时明确其相应责任和义务。对于重要的无形文化遗产,韩国政府会提供经费——传承者传授费,每年给予200万至500万韩元(约合人民币:1.1万元至2.9万元)的经济补贴和培养技艺传承人费用每人每月100万韩元(约合人民币:5813元),还会提供免费的医疗服务等特殊待遇。要求技艺传承人负有向他人传承技艺的义务,同时每年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开展示、表演他们的技艺。对重要无形文化遗产的持有者,因病或精神状态不适合从事这项工作,经文化遗产委员会审议后,可解除其指定。而重要无形文化遗产的持有者突然死亡,即宣布解除持有者的认定。文化厅将从事3年以上传授教育人员中遴选,经文化遗产委员会审议,认定其技艺水平高超,给予颁发传授教育毕业证。这些人可被定为重要无形遗产传授教育辅导员,继续开展无形文化遗产的传承工作。

5.1.3全民参与保护

作为最早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国家日本,日本的法律健全机构完善一直是我们有目共睹的。但除此之外,日本国民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社会共识,更是影响日本非遗良好传承的重要因素。日本政府为提高民众保护意识,将每年11月的第一周定为文化遗产保护周,并鼓励社团、民众、学生到文化遗产保护地参观学习,以弘扬本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日本国内,每座城市、乡镇都会设立相应的文化遗产保护单位,同时也会有志愿者与保护单位工作人员,共同参与对非物质文化的保护工作,使民众成为非遗保护工作的一部分。在民众的广泛参与和帮助下,日本政府每年会给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及项目给予200万日元的经济扶持,同时政府也积极鼓励民间社会团体及个人提供经济援助。法国作为最早设立遗产日的国家,对城市历史文化的非物质遗产保护早已成为社会共识,并自发成立街区保护组织,防止历史建筑物遭受破坏,同时还举办展览,凝结广泛地社会力量。而大西洋彼岸的美国,除了中央联邦和各地方州政府的重视以外,在全美范围内设立众多基金和保护组织,参与对历史文化遗产、自然遗产的保护等。

5.2 国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举措

5.2.1营造良好武术传承环境

传统武术作为中国所特有的民族文化,如今在大洋彼岸遍地盛开,与传统武术中所涵盖的包容、开放息息相关,同时也离不开良好的社会传承环境。传统武术根深于冷兵器时代,随着火药的发明和枪械的快速更新,让历经千百年磨炼地传统武术逐渐退出历史舞台。革新思潮终究引燃“五四”运动对传统文化的质疑,“破四旧”立“四新”,跌宕起伏十年浩劫的文化大革命,将已为数不多的传统武术书籍、器械和老拳师破坏殆尽。20世纪80年代,在全国范围内展开了一场声势浩大的武术挖掘整理工作,虽然我们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果,但我们所挖掘整理的武术拳谱、套路等,也只是停留在文字记录和影像资料,并没有意识到武术传承危机的紧迫感。伴随着改革开放的隆隆号角声,在西方竞技体育文化思潮的冲击下,韩国跆拳道、日本空手道在中国市场迅猛发展,使原本就已举步维艰的传统武术雪上加霜,在中西文化激烈冲撞夹缝中寻求传统武术的发展路径。2004年,随着我国加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组织,将从国家文化战略高度出发,振兴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塑造良好社会氛围,强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总体观念,设计一个符合中国国情的保护制度。截止2013年,全国已有13个省市自治区出台了配合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地方保护条例。现有1986名国家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省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共9564名。至今中央财政共计投入专项资金28.04亿元,为了支持每一位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传承工作的开展,国家财政部设立专项资金,对每一传承人每年给予1万元的资金支持,同时各级地方政府也展开了积极的帮扶,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提供传习场所、收集整理资料、建立档案、保管作品、资助兴办展览及传承活动等。还专门设立了“文化遗产日”,组织举办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技艺展览、非物质文化遗产博览会、四川成都国际非物质文化节等宣传活动,让年轻人多了解、认识和喜爱我们的优秀传统文化。

5.2.2传承人自身因素

5.2.2.1传承的单一性

中国社会深受森严宗法制度的影响,传统武术也不例外且尤为苛刻。传统武术拳种流派众多,武术器械犹如天上繁星,对前辈的传承技艺极为珍视,因此为日后安身立命之本。故在传统武术传承的过程中,注重“族内传习”“传男不传女”“外姓莫传”等诸多与个人品行相伴的规矩。虽现如今人们的思想有所解放,但这种狭隘地传承方式,对武术的传承影响颇为深厚,这种单一的传承方式将阻碍传统武术的延续。

5.2.2.2社会排斥及经济压力

许多优秀的武术传承人不被社会所接纳,其独来独往地孤傲身影,隐秘难寻的行踪,都为他们所特有的技艺增添了一丝丝神秘色彩。与此同时,某些传承人由深山走向明亮的舞台,将自己磨炼多年的绝技展现于众,却带来了不解和诋毁。更有甚者说其是“苦、高、冷”,脱离了时代需求的复古歧路,给苦心修炼几十年的老拳师,带来了一种内心自卑。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生活物质水平的丰富,为传统武术的传承带来了巨大冲击,有许多传承人家境困难,但仍在生计和传承的两难夹缝中艰难地前行。

5.2.3 武术管理部门

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作为武术运动管理机构,在传统武术挖掘、整理、筛选、保护等方面做出了积极努力。自我国加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组织后,传统武术被提升至新高度,重新丈量其所蕴含的文化基底。为了快速推进传统武术在学校的开展,国家体育总局要求武术研究院组织、创编流传广泛的武术拳种,共计12个拳种的17册段位制教程[5]。武术运动管理中心不遗余力地将传统武术文化做大、做强,推动传统武术的地域化发展,联合地方举办了如河南焦作国际太极拳年会、世界传统武术节、四川峨眉山国际武术节等重大武术节日,与此同时也借助网络电视媒体,将传统武术的隐秘与神圣,慢慢展现在公众面前。北京卫视播出的《传承者》,将91岁高龄咏春拳传承人叶准请上舞台,老拳师风光不减,仍旧励志将咏春拳发扬光大推向世界;纪录片《功夫少林》以弘扬中华武术精神,展现“中国武术功夫”魅力为主线,将中华武术融东方的哲学思想和信仰于一身,表现中华武术高深莫测,民间处处是高手;《中国功夫探秘》以不同肤色的异国友人,潜心学习不同门派的传统武术。既将古老的中国文化纳入国际视野,又将现代的西方文化融入深厚的中国韵味之中。通过西方文化视角以及对古老与现代、东方与西方不同文化的碰撞与交流,揭示中国功夫的文化内核与精神奥秘。虽然武术运动管理中心取得了不错的成绩,但其管理方式的竞技化、范式化,将难以解决中国传统武术的特色发展需求,同时也会丧失传统武术传承人的原真性和整体性。

6 合理完善构建武术传承人保护机制

6.1 国家层面

6.1.1法律保护不足有待完善

为了促进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复兴,创建社会精神文明建设,继承和弘扬传统文化,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标志着我国单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诞生,同时其又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典。《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的法律内容,吸纳了许多非遗优秀保护国家的现行立法经验,也结合了中国自身特色,如单行立法模式、对边远及民族贫困地区的扶持制度、保护规划制度等。截止2013年,浙江、湖南、江西、山西等,13个省区市出台了地方法规,配合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工作的展开。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法保护,地方出台了大批地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但在实践当中的保护措施都存在着或多或少的问题。

首先,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并没有明确权属问题,从权属问题的角度分析,非物质文化遗产涉及财产权、知识产权等多项法律问题,但现行《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规定仅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种类形式、政府部门如何较为合理的保护相关事物等内容,并未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定性的问题,即非物质文化遗产到底是公共性质的还是私有性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并未明确规定,尚属法律空白。

其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主体宽泛。《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29条第二款[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2)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3)积极开展传承活动。]明确规定了代表性传承人的资格条件。目前我国已经公布了四批[ 文化部于2007年6月5日公布了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226人);2008年2月15日公布了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551人);2009年5月26日公布了第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711人);2012年12月20日公布了第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498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单”,但是,通过对这四批传承人名单的比较分析,我国传承人的认定出现了范围过于宽泛的问题。宽泛的传承主体不仅没有达到“大而全”的预期保护设想,反倒影响了具体传承人的保护效果,这样的规定也违背了法律的本质精神,无法起到法律保护的应有功效。

最后,随着2011年2月《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于的出台,各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基础上根据各地具体情况,积极颁布实施了一些配套的行地方行政法规。但是,还有诸多地方至今未出台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相配套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是国家层面的立法,其规定较为宏观、原则和抽象,因而需要完善地方相关立法才能有效保障其具体的实施,从而更好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权益。因此,一些地方立法的缺位严重影响了国家立法的实施效果[6]。

6.1.2非遗课程进高校喜忧参半

中国艺术研究院于2013年开始设立“传统技艺”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研究”等方向课程,使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培养方式发生了重大改变,同时也拓展了传承方式的新途径。此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人才培养主要招收艺术硕士研究生,涵盖18个国家级非物质文化传统技艺项目。同年9月,中国艺术研究院研究生院聘请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传统技艺项目传承人,担任此前招收的艺术研究生导师,既满足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也为传承人高层次培养开创了先河。

非物质文化遗产进入高校,这无疑是传承战略的一次重大转折与革新,与传统武术“民族传统体育学”在高校开展具有异曲同工之处。而民族传统体育学作为高校重点培养的传统体育文化专业,不仅在挖掘与保护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其所设置的主要课程如传统武术、民间传统体育、传统体育养生等实践与理论知识,即满足了教学宗旨,同时也为传统武术的传承注入了新鲜活力。非物质文化遗产进高校和高校民族传统体育学的开设,都是将高校作为文化传承的突破口,打造一支专业化、层次化、规模化的传承团队。从教育的视角出发,虽然非物质文化遗产引进高校较晚,但二者的教育模式近乎一致,主要针对传承的发展需要,设置专业性质和公共性质两类教育模式。专业性质就是依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多层次发展需求,培养层次化专业型人才,从理论和实践等方面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长远发展做战略规划;而公共性质就是在不同学科中增设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内容,辅助各类学科的专业开展,凸显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对各类学科发展的重要性。无论是初具规模的民族传统体育学,还是厚积薄发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这相对于民族传统体育的发展和民族文化的传承,仍存在了诸多问题有待解决。

首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础理论滞后。虽然一部分高校已开设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专业课程,但教学内容、教学资料杂乱无序,缺少基础理论作为学科支撑,目前其课程的开设,也只是摸索前行,并不会为学生提供专业的理论教育。与此同时,非物质文化遗产涉及到的学科较为广泛,涉及历史学、文献学、艺术学、文学等,涵盖领域跨度大,包括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民风活动、传统文化知识等。这些无疑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础理论产生及学科建设带来了巨大挑战。

其次,非物质文化遗产师资储备不足。目前高校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专业正如火如荼,设置了本科、硕士、博士层次人才培养计划,但非物质文化遗产这门新兴学科,涵盖知识领域广泛,涉及学科众多,理论构建不完善,人才培养无标准。就匆匆的开设非遗专业课程,即没有统一的非遗教材,更没有专业的基础理论作为学科支撑,其从事一线教学的授课教师专业知识、文化素养更是无法衡量。即使聘请非遗传承人充当任课教师,其能否适应班级授课的传承方式及口传身授、身体示范、观念影响的单一师徒传承关系,能否转换,都是一个未知数。那么高校积极推行开设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专业,是帮助非遗传承,还是混淆非遗?

最后,非物质文化遗产培养方向不明确。高校作为人才培养的摇篮,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引进校园,扩大、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途径和层次。但在高校展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教育教学中,产生了究竟是要培养非遗传承人,还是提升全民非遗文化价值观的两难抉择。

6.2 “非遗”中的传统武术传承人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身上不仅仅承载了一项特殊的技能或知识,其更是某一民族或区域历史发展所凝结的文化精髓。所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应正视其所肩负的历史责任与使命,摒弃门户之见,逾越森严宗法制度的影响,放下族规戒律的狭隘观念。将其自身所具有的特殊技能,注入中华民族文化的滚滚洪流之中,汇聚成一个蔚蓝的中国梦。

6.2.1“非遗”传统武术传承人的继承

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武术传承人,首先要明确其所继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历史来源、发展历程、文化价值等;其次将掌握的历史文献资料、口传身授的技艺、从事传承的器械和工具,进行挖掘、整理和保护,使已掌握的非遗技能更加熟练和精湛;再次通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的学习,认识到其所掌握特殊技能继承的重要性。

6.2.2“非遗”传统武术传承人的创新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武术传承创新,将不同于其他领域的“非遗”传承。如传统戏剧,其创新途径选择在剧目内容上的变化,音乐、唱腔和表演形式上的改观等等,却不会缺失传统戏剧的本真性。而传统武术的创新与变革,不是简单的某一拳种或流派的结合,某一代宗师的横空出世,其实质是传统武术传承方式的改变。如《体验真功夫》节目特邀嘉宾赵冀龙老师,将广阔武学海洋之中适合网络媒介传播的武术知识和技术,通过视频、图片、文字及语言解说,成立了“无极太极”功夫微信工作室。将传统武术中简单易学部分拼组成课,而课程分别设置为功夫养生基础班和实战短兵器初级班两类,每节课时为60分钟,教学模式采用微信在线教育手段,每期课程周期为一个月,共四个课时。功夫微信课的风靡,不仅仅源于其通俗易懂,更重要的是其不对授课地点、时间、年龄进行要求,方便了更为广泛的人群参与教学。

传统武术传承由单一方式逐步走向多元化,口传身授,精耕细作的师徒传承关系,虽然是传统武术传承的重要途径,同样也是羁绊传统武术传承危机的主要阻力。“功夫微信课”传承方式的变革与创新,希望会给传统武术传承人带来新的理念。

6.3 社会层面

6.3.1提升全社会文化安全意识

文化是维系一个民族团结和一个国家稳定的重要基础,是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优秀的文化不仅可以形成巨大的社会凝聚力和民族认同感,而且还会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随着中国经济的腾飞,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在我们看到经济增长的百分点同时,也应该注意到外来文化的侵蚀,对中国本土文化发展带来的不利因素。随着韩国申遗“端午祭”以后,韩国学者便违背历史考证,提出老子、孔子是韩国人的假说;中医其实韩国人发明的医术;甲骨文也是源于韩国人的发明等诸多谬论。使我们逐渐认识到文化掠夺对文化合法性国家的公然挑战,不仅为文化传承带来了阴影,更为文化走向海外设置了障碍。

通过对北京、上海、广州三大城市文化安全问卷调查数据显示,对文化安全内容“不太清楚”的占46.9%,“完全不清楚”的占26.5%,这三座大城市作为中国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或枢纽。这些数据足以说明,全社会对文化安全意识的淡薄,提升全社会防范文化掠夺,纠正扭曲的文化价值观的必要性刻不容缓。请让全社会认识到文化安全的重要性,让经书“大盗”斯坦因与王道士的无知,历史悲剧不要重现。

6.3.2加强公众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

虽然我国设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日,与地方兴办了形式各样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展览。但公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仍停留在“走马观花”,虽有驻足却也只是感叹祖辈智慧卓越,其并不深知非物质文化遗产所蕴含的巨大意义,及所面临的危机。首先,文化部门应积极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工作,与教育部门联合,完善非物物质文化遗产的教育基础理论,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系统的引进中小学课堂,成为孩子们的必须课,让他们了解非遗、保护非遗、树立正确的非遗价值观念。其次,文化部门应借助新兴媒介,录制非物质文化遗产纪录片、宣传片或微电影,加深公众对非遗的了解和感情投入,同时也应借助手机客户端,设立形式各异的微信公众平台,随时随地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参与方式、保护进度、申遗情况、举办活动、招募志愿者等相关信息与公众分享,让更为广泛地人群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成长。最后,文化部门应积极吸纳社会力量,将热爱、专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非专业人士,吸纳到非遗的保护团队中,以传承人为核心,在各地方文化部门的领导下,在全国范围内组建**协会或研究会。以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社会地位,同时也让传承人肩负起文化传承的责任与义务,也让更多热爱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民众,亲力亲为的参与非遗保护。让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再是“高、大、上”,而是要成为我们触手可及的身边事。

7 结语

从非物质文化遗产视角出发,发掘传统武术传承中所面临困难及提出的解决方案,同时也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其他传承领域中的缩影。传统武术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分布,无论是从立法角度、传承方式的革新与改变、社会群体及环境的提升,都与国家、社会、传承主体息息相关。再卓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也离不开优秀传承者的孜孜不倦与历练;再卓尔不凡的传承者,也离不开国家立法的保驾护航和政策扶持;在强的立法保护和政策,也离不开公众对民族文化的崇拜与喜爱。传承是波澜壮阔的隽永画卷,是亘古不灭的薪火相传,是贯穿古今的如箭光阴,传承人从历史的河流中拾起先祖的技艺,他们在时代的变迁中传播文明的勋章。他们将通过光阴与岁月的积淀,为世界献礼,他们就是传承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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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the Protection Mechanism of Traditional Wushu Inheritor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Intangible Culture Heritage"

Jin Zhixin(Jincheng Campus of Taiyu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Jincheng Shanxi 048000, China)

Abstract:Inheritance and protection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cultural prosperity, and promote socialist values, enhance the soft power of national culture. Traditional Wushu with the aid of intangible culture heritage, reverse the inheritance crisis of Wushu, and can have more traditional Wushu into the list of "Intangible Culture Heritage". While inheritor is the core of the inheritance of traditional Wushu, the protection of inheritors is the protection of traditional Chinese sports culture. This article makes clear the main body of traditional Wushu inheritance, based on the level of the countrys laws and regulations, protects the originality and integrity of inheritor, and have inheritors own an better protection mechanism under the view of"Intangible Culture Heritage".

Keywords: Intangible Culture Heritage Wushu inheritors protection mechani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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