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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认定过程中电子采信规则研究

2023-05-30陈逸璠

秦智 2023年3期
关键词:电子证据

[摘要]本文主要通过阅读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相关判决书及电子证据在网络犯罪司法认定过程中的困境与措施,根据已有区块链电子证据保全模式理论基础与国际打击网络犯罪的经验,针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电子证据采信层面的困境以及跨境取证时的繁冗,提出重构电子证据制度与国际合作制度,以解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新型网络犯罪方面的电子证据在法律上的取证、采信困境;立法上完善现有电子证据制度与跨境取证合作制度,并大力发展计算机网络技术,强化证据采集制度,规范取证制度,制定电子数据承诺制度,使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新型网络犯罪在司法认定过程中涉及电子证据时,法官在庭审时对电子证据的采信能够抛却对电子证据采信的顾虑,使得司法正义能够得到伸张。

[关键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电子证据;电子数据承诺制度

引言

根据CNNIC发布的2022年第4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1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10.32亿,互联网普及率达73.0%。自2020年10月“断卡”行动以来,检查机关起诉涉嫌帮信犯罪案目前已成为各类刑事犯罪中起诉人数排名第三的罪名。而立法机关之所以将信息网络犯罪帮助行为独立于实行行为单独评价,实质是为了应对网络犯罪活动动态发展的情况[1]。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刑法修正案(九)》中的第二百八十七条第二款,增设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而在诉讼中涉及电子证据的纠纷与争议也日渐增多,产生了许多法律上的疑难问题,电子证据在庭审时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

证据法学理论上承认计算机产生和存储的信息可以独立发挥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司法认定方面,对于主观故意认定、情节严重认定及产生犯罪竞合时的司法认定难题均有一定的理论基础[2]。而在网络犯罪电子证据审查方面,区块链存证等计算机技术在学界取得超预想的收获,在大数据时代,许多学者认识到了对电子数据提出义务规则完善的重要性[3],以及对电子证据采集、采信等难题的探究与方法的提出[4],论证了区块链存证的制度价值以及电子存证证据真实性的审查认定[5],而在此基础上提出如何制定帮信罪电子证据全链性相关制度与国际合作机制显得尤为重要。

电子证据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新型网络犯罪中占据着证据主体,因此针对电子证据的收集、采信与出示等方面的难题有较深入的研究与探讨,并提出重构电子证据制度与完善跨境取证国际合作制度,针对帮助信息罪电子证据采集困境与解决方法层面,本文通过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十余条判决书进行阅读分析,其次,针对域外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的电子证据的采信方面的难题做出总结与解决方案的建议与探讨[6]。

一、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司法认定过程中的电子证据采信难题

本文主要通过搜索“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电子证据”、“电子证据采信”等关键词,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中查询相关案例,分析电子证据类型、电子证据的搜集、电子证据的出示规则与认知偏差、庭审中电子证据采信判断等,再结合相关电子证据难题与困境分析如何解决相关电子证据采信难题。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司法认定过程中,证据取得、证据审查等方面都有不同程度、不同现状的困境,不健全的电子证据采信规则是以上难题的主要原因之一。

(一)证据取得层面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司法认定过程中往往伴随着证据法的难题,而这一难题在此类案件中主要体现在电子证据的采信、出示等层面,尚未完善相关制度与跨境犯罪时的国际合作制度。

在有关这一犯罪的证据取得層面,三大诉讼法在修订后都已经把电子数据规定成为新的证据类型。然而,在搜集、采信规则等方面,电子证据的运用还存在着诸多难点。在十余条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判决书中,电子证据占据着超过百分之九十的证据内容,因此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对主观故意的认定、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审查判断及出示都缺少规则与标准。具体表现在电子证据规范性文件缺失、电子证据制度建设机制尚未形成等制度建设的滞后。

(二)证据认证层面

因为电子证据的易篡改性以及技术上对其真实性、同一性验证困难,是电子数据难以被直接作为证据在庭审中获得采信的主要原因——难以证明其同一性与符合性。在涉及审查、起诉和核实程序的情况下,证据审查的相关电子标准和规则以及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据的实际效力直接影响司法程序[2]。大多数法官倾向于谨慎使用电子证据,这使得比起采纳,采信电子证据更加困难。必须遵循认知规律,更新、完善验证电子证据和判决的真实性、合法性和一致性的概念和方法。

(三)证据出示方面

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网络犯罪中,电子证据已经逐渐体现其不可替代的重要性与符合性,例如在《龚晶政等17人诈骗罪二审刑事判决书》《朱苏鹏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陈正宁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事二审刑事判决书》《王骏铖、程亮等盗窃罪刑事再审刑事判决书》等十余条判决书中,法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二)项、第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来进行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定,其中,涉及大量的微信聊天截图、支付记录截图等大量电子证据,在此罪的庭审过程中,电子证据已经逐步成为证据主体,定罪关键逐渐与电子证据不可分割。表明电子证据的采信已可以经过勘验检测验证其真实性与符合性。

因此,如若法官观念陈旧、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中电子证据这类刑事的证据材料认知不足,不够完善的电子数据提出义务规则、电子证据审查程序都会对电子证据的采信产生较大阻碍。

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相关电子证据的原因分析

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可能存在于电子证据载体的不定性,以及法庭上对于区别于传统证据的出示方式及规则尚未采取完善的成文规定等,因此,完善相关电子证据规则迫在眉睫。

首先,对于电子证据的载体不定性以及如何确保其真实性,最直观的原因便是技术与法律条文的不匹配性,最前沿的网络技术已经踏入犯罪领域。对于电子证据的保存与取证,原始载体存在遭受数据丢失或删除的风险,区块链证据等新型证据也还未得到运用。其次,庭审过程中电子证据尚未成体系的出示规则,亦是没有将现有网络犯罪涉及电子证据的状况及时列入规则体系的规划与建设中,导致存在争议与采信困难。例如冷景高帮助信息网络犯一审刑事判决书与李少东周镍提供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一审刑事判决书中涉及大量的截图证据与电子数据检查笔录。而冷景高一案中指出,所示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从而法院判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可见目前电子证据的采信仍然需要其他证据相佐或与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

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司法认定中的采信规则之完善

(一)完善国际跨境电子证据刑事认证制度及刑事证据审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因其特性与电子证据密不可分,而电子证据的易破坏性与技术上的修复追踪问题,导致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破案与犯罪人员的逮捕对于跨境取证时层层审批后取得的线索,往往已经失去时效性,因此简化、程序或特批显得尤为重要。建议执法机关确立并完善国际互信机制建设,优化电子证据采集的程序,从而提高合作办案效率。

建立相容的国际双边、多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取证、采信条约,在取证、调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所得去向、资产追缴、通缉调查逃犯等领域推进合作,鼓励相互间达成双边、多边法律取证安排。

(二)重构国内有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刑事电子证据制度。在所搜集的十余条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法律判决书中,主要证据包含微信、QQ等这类聊天软件中的聊天内容的截取,微信交易记录,银行交易明细,微信截图照片,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此类电子证据的载体应有明文规定规范,以确保庭审出示的可行性。另一层面,完善电子证据接收规则,妥善处理电子证据相关案件,维护微信、QQ等社交平台的安全。例如在冷景高一案中,根据证人刘某2的证言,可知其曾怀疑诈骗并遭到冷景高威胁,并曾多次向公安机关因诈骗案件而报案,综合判定被告人冷景高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在法益层面,《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一条中针对电信业务服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等,可以借鉴相关企业经验,增加制定电子数据承诺制度,明确电信业务服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责任与义务;并重构电子证据制度。再一方面,对于电子证据出示采信,以龚晶政等17人诈骗罪二审刑事判决书为例,表明出示电子数据勘验检查笔录,而证据形式也并未归于传统证据中。因此,司法部门应确保持续通过技术更新和存证电子证据所需的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例如区块链技术就是对阻止电子证据篡改风险及对电子数据存储需求的自然响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在线办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有关区块链证据的特殊规定就是对于电子证据新型规则勇于尝试的成果。另一层面,区块链适用自我鉴真规则[3],但并不意味着不可篡改,相关领域的专家帮助对于庭审与司法机关显得不可或缺,可设立电子证据专家陪审员规则,将专家辅助人引入庭审,通过证据展示制度,实现对电子证据、区块链技术的信任辅助与风险防控[7]。

四、结语

帮助信息網络犯罪活动罪是一种新型网络犯罪,对于司法工作者和网络安全管理者而言,应把握各个罪名之间的竞合与立法宗旨,从新型网络犯罪形态的整体链条和细节中提炼出更多法律实务和网络安全维护的价值,以更好地适应当前的数字社会形态,维护线上线下的司法公正。

基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电子证据采信层面的困境以及跨境取证时的繁冗,主要解决措施和方案是国内重构电子证据制度,国际上完善国际合作制度,以解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新型网络犯罪方面的电子证据在法律上的取证、采信困境;能够完善现有电子证据制度,跨境取证合作制度;立法机关及网络技术人员能对此进行学术交流,建设更好的电子证据制度,强化发展证据采集制度,规范取证制度,在法律上制定电子数据承诺制度,完善电子证据规则等,使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新型网络犯罪在涉及电子证据时,法官对于电子证据的采信能够抛却传统证据上的顾虑,使得司法正义得到伸张。

参考文献:

[1]陈辉.论网络犯罪中电子证据的采信——兼议第三方义务提供原则[C]//.《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21年第6卷 总第54卷)——新兴权利与法治中国文集,2021:309-315.DOI:10.26914/c.cnkihy.2021.032960.

[2]黄现清.正犯化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问题研究[J].法律适用,2022(7):70-78.

[3]邓矜婷,周祥军.电子存证证据真实性的审查认定[J].法律适用,2021(2):31-41.

[4]邓宇琼.网络犯罪证据的提取和固定[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3(3):120-122.

[5]陆一鸣,丁姝萌,江舒涵,范鹏屹,张云帆,陈怡丹,王群.基于链区块链的电子数据存证技术研究[J].网络安全技术与应用,2022(11):118-121.

[6]冯朝辉,黄庆生.各国反网络犯罪法律比较[J].网络安全技术与应用,2006(2):87-89.

[7]魏颖华.刑事案件事实的分析与认定[J].河南社会科学,2014,22(8):34-39.

作者简介:陈逸璠(2002.10-),女,汉族,江苏南京人,本科,研究方向: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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