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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宇宙中违法犯罪行为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2023-05-30曹裕泽

秦智 2023年3期
关键词:元宇宙法律规制虚拟世界

[摘要]2021年是元宇宙元年,随着“Roblox”的上市,元宇宙开始进入大众的视野,随后便掀起了一场“元宇宙热”。在元宇宙给人类带来众多利处的同时,一个发生在元宇宙中的性侵案也不容小觑。元宇宙作为一个与现实世界完全平行的世界,在其中实施的犯罪行为具有法益侵害的现实性,故,对于在元宇宙中的违法犯罪者当然有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关键词]元宇宙;性侵;虚拟世界;虚拟人物;法律规制

引言

中国日报5月28日消息中提到:一名女子在元宇宙中被一名陌生人“性侵”,引起广泛关注。玩家在元宇宙的游戏中操控虚拟人物,做出违法犯罪的事情,究竟能不能得到追究并受到惩罚?如今,各国的元宇宙都处于初级发展阶段,还不是一个确定的法律领域,[1]尚未有法律对元宇宙中违法犯罪行为有着明确的规定及处罚,如果套用现有法律,会产生许多问题。“元宇宙”作为一个具有科技和人文元素的系统,是对已经存在的东西赋予它新的理解,并注入更多的元素,[2]如果缺乏法律的管制,那么元宇宙将会成为一个纵容违法犯罪分子的庇护所,这样也对现实世界带来诸多不良影响,因此,有必要将在元宇宙中做出违法犯罪行为的玩家本人绳之以法。本文将以性侵案为视角,分析元宇宙中违法犯罪行为具有法益侵害的现实性的具体体现,以体现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一、虚拟人物的行为是玩家意志的真实体现

亚里士多德指出:“我们力所能及的恶,都要受到责备。”[3]所谓力所能及的恶,就是基于个人意志自由而选择并实施的恶,因而要受到谴责。[4]虚拟男性对虚拟女性实行性侵的行为,是虚拟男性背后的玩家明知实施该行为在现实世界中会发生违法的、构成要件的事实,基于个人意志自由而选择并所实施的恶,且希望产生危害他人身心健康的结果,毫无疑问,可认定为犯罪故意。行为是心理状态的客观表现,是心理状态的动态反映。虚拟社会中的行为是受玩家意志的支配,由此可反映出该玩家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若不依法处理,鉴于元宇宙的全真性,行为人难以辨别自己是身处现实世界还是虚拟世界,将会导致违法犯罪行为在现实世界中着手实施,存在潜在的风险,对社会稳定构成威胁。

另外,由于元宇宙的实质在于拉近了现实世界与虚拟世界的距离,因此,在元宇宙中的自然人人格与虚拟人格之间的关系就更为紧密。有学者认为:“用户的现实与数字虚拟身份将形成统一体,其行为与人格在现实与虚拟空间中保持一致,并在虚拟空间中得以进一步扩展和延伸。”[5]在现实社会中,自然人的行为受法律规范的保护与制约,而元宇宙是“去中心化”的,且与现实完全切断联系。从早期的开疆拓土到后期的各类玩法,完全是照着玩家的意图,由参与者自行策划,有着充分的自由度,不受物理环境的束缚。对于玩家在虚拟社会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尚未明确处罚方式,因此玩家在虚拟社会中便会为所欲为,因为没有明确的法律来规制,更谈不上处罚了,所以,自然人的人格缺陷在元宇宙中便会表现得淋漓尽致。英国有学者研究表明网络性罪犯的心理与现实生活中的他们是相似的,那就是都在受同一种欲望的驱使。[6]据此,笔者认为,过度的自由不利于秩序的稳定,行为人在元宇宙中借助虚拟人物对其他虚拟人物的侵犯行为应等同于对现实社会中自然人的侵犯行为。理论上也有观点认为:“在网络中实施的猥亵相当于线下猥亵,隔空猥亵也应当入刑。”[7]因此,元宇宙也要通过法律制约来规范社交、规避风险。

二、个人法益具有可延伸性

如上所述,虚拟人物的行为是玩家意志的真实体现,即是玩家意志从现实世界向虚拟世界的延伸。同理,个人法益亦如此,元宇宙虽不是真实世界,但其并不会改变犯罪行为的法益侵害性。有学者认为:“部分犯罪行为由线下搬至线上后,其社会危害性发生了“量变”,例如,在网络空间中散布违法犯罪信息。”[8]“但是,强奸罪不会因为新型接触方式的出现而出现在元宇宙空间,原因是强奸罪保护的是妇女的特定性权利,对这一特定性权利的侵害,仅通过仿真触感技术似乎暂时无法实现。”[9]笔者认为,在本案中被害人的个人法益确实受到了侵害。首先,行为人所实施的性侵行为,只不过是发生在了虚拟世界,由于设备传感,被害人会有一定物理感受,会导致被害人产生身体以及心理的不适,与现实世界中被性侵的感觉大同小异,而且行为人确实是违背受害人的意愿,对其性侵,被害人的性自主权也同样受到了侵害。此外,我国的司法实践常常将妇女的性的羞耻心或者名誉作为强奸罪的保护法益。[10]本案中,还存在旁观者在一旁起哄的现象,旁观者的行为确实会使被害人感到不适,自然伤害到了被害人的性羞耻心。综上所述,元宇宙只是打破传统接触方式,但同样可以达到使被害人的个人法益受到侵害的结果。

三、元宇宙并未脱离现实世界

现实世界的法律能否直接适用于虚拟世界在理论上一直存在争议。赞成者认为现实世界的法律会在虚拟世界中扮演重要角色,例如,学者尼尔巴特雷认为:“计算机王国不是,也从来没有成为完全独立的社会,一个不用现实社会法律、条例、警察和军队约束的独立王国。”[11]反对者则认为代码就是虚拟世界的法律,例如,美国斯坦福大学法学院教授劳伦斯·莱斯格的“代码规则”理论认为:“代码即法律,互联网是一个充满了自由的新社会,網络社会规制者就是代码,即塑造网络空间的各种软件和硬件。”[12]虽然理论上至今存在争议,但从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可以看出我国对于该问题的立场。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指导性案例认定,在网络空间里,为了寻求性刺激,行为人虽然没有与被害儿童发生身体实际的接触,但是要求儿童传送裸照的行为,就可以被认定为猥亵儿童罪。[13]公安部也明确了隔空猥亵是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新形态。网络社会从来没有不受法律约束的特权,它自产生起就是法治社会的一部分。[14]

从两者关系上来看,元宇宙是互联网3.0版本,移动互联网是互联网2.0版本,据此,元宇宙根本就是个互联网产物。既然网络社会不是法外之地,由此升级的元宇宙也必然不是法外之地。再与传统互联网构建的虚拟空间相比,由于传统互联网构建的虚拟空间尚不能实现人身的仿真,因此在脱离人身本体的情况下,侵犯人身权利的传统犯罪无法成立;而元宇宙空间犯罪可以利用全真技术实施网络空间中所不能实施的行为,尤其是需要五官感触配合的犯罪行为,既可以包括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也可以包括以身体动作为必要的其他犯罪。此外,元宇宙是在打造一个与现实世界完全平行的世界,在某种程度上来说,元宇宙就是要复制现实世界,而不是脱离现实世界,其虽然是一个虚拟世界,但却具有现实世界的一切要素。真正的元宇宙产品所具备的要素之一是Variety,即虚拟世界有超越现实的自由和多元性。这是一个高度自由的社会,但并不意味着人们在元宇宙中可以随心所欲,无视法律。再有,元宇宙的虚拟并非“虚化”,它源于现实生活,又“高”于现实生活。[15]因此,元宇宙也应该是与现实世界完全平行的非法外之地,在元宇宙中法律当然不能缺位。

四、对其他玩家的正常生活造成干扰

通往元宇宙的路径既可以是通过沉浸,也可以通过叠加。所谓沉浸,就是当一个玩家带上VR之后,他将完全沉浸于虚拟世界,当其摘下VR后,还需要很长时间才能将自己从游戏中抽离。所谓叠加,就是通过增强现实技术或者仿真机器人,通过信息仿真,将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很好地联系、融合起来,使玩家能够无差别地感进入到虚拟世界。随着5G的普及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元宇宙空间的全真性不断得到提高,尤其是随着元宇宙空间中人身本体五官感受和体验的不断增强。倘若玩家在元宇宙中遭受性侵,其通过智能设备会有一定物理感受,代入感则十分强烈。类似于“触摸”虚拟角色的行为也将使被“触摸”者的人身本体具有更为真切地感受。由于元宇宙将AR、VR、MR三者的视觉交互技术的融合,会为玩家帶来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之间无缝转换的“沉浸感”,当玩家摘下VR回到现实世界后,身体上的不适会逐渐消失,但心理上的不适却不容易消失,内容的沉浸感可以长久地影响着玩家,这便会使其产生心理阴影,影响其稳定的生活。另外,太真实的游戏会让人产生焦虑感,久而久之,就会对现实世界产生质疑,从而将影响玩家的正常生活。

国外有研究表明,猥亵和性暴力在网络空间中也同样会给从事网络行为的个体造成严重的人身安全威胁,[16]而且网络性骚扰在给被害个体造成心理恐惧和情感压力的同时,还可能会触发其他更为令人胆战心惊的事件。拉切尔·奥康纳女士说:“由于没有发生身体直接接触,这些罪犯也许并未认识到他们行为的严重性,慢慢地他们就会对虚拟世界的性侵犯习以为常。”因此,为了保障其他玩家的身心健康及其他合法权利,避免不法分子的行为对他人的正常生活造成干扰,法律规制显得至关重要。

五、导致元宇宙空间秩序陷入混乱

现在的元宇宙拥有游戏的特点,但是其要打造的虚拟世界不单单是一个游戏世界,而是通过区块链将虚拟社会与现实社会联系起来,建立一个类似于现实世界的“平行宇宙”,可以承载现实社会中的各项功能,同时又可以催生出超越现实社会的线上线下一体的新型社会关系,可以说是现实社会的升级版。

“每个社会都会产生矛盾”,[17]人与人之间的争端也是不可避免的。在产生矛盾与发生争端的情况下,[18]正是因为法律的不偏不倚,才使得法律的处置相比人的处置更为合理。因此,实行法治是最睿智的选择。如果没有法律的规制,在元宇宙中,人们将实现无限制的自由,这也必将违背了构建高度自由化的新型社会的初衷。如果没有法律以及其他社会规范的介入,人们行为得不到任何约束,权利也得不到保护,人们又将回到“原始社会”,争端一旦出现,就毫不犹豫地以武力解决争端,由此,社会秩序将会陷入混乱,人们也会陷入惊恐、丧失理智,没有依法维权的观念。这样的社会,怎能称得上是现实社会的升级版或高配版?

现实社会的秩序之所以稳定,是因为有法律维持,人们因为可预见做出违法犯罪的事情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所以行动前是有所顾虑的。元宇宙作为一个正在构建的新型社会,Civility是一个真正的元宇宙不可缺少的元素,甚至是最根本的、最基础的元素,人是文明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没有法律,就算在元宇宙中诈骗、放火也不会被追究,人们在这里可以无限地追求刺激,元宇宙将会成为犯罪滋生之地,如此社会毫无秩序可言。秩序意味着社会关系的稳定性、行为的规范性、未来的可预测性。[19]法律具有在特定时空内呈现的稳定状态和整体性特征,是防范无序、制止脱序、补救失序的基本手段。由此,其社会秩序亦当然需要依靠法律维持。

六、结语

元宇宙是近年来科技领域的一个重要的创新,将来可能会从根本上改变人类社会的形态,成为与现实世界完全平行的数字世界。虚拟人物的犯罪行为是玩家真实意志的体现,会对他人的正常生活造成干扰,具有法益侵害的现实性,更为严重的是,各种犯罪行为将会导致元宇宙空间秩序陷入混乱。故此,法律规制尤其是刑法规制至关重要。现阶段,元宇宙才刚刚起步,尚未创世成功,没有成文的法律规制,办理相关的刑事案件以及塑造良好的社会风气有着较大的难度。但是,相信随着元宇宙的发展,人类对其认知不断深入,一定可以维护元宇宙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Franks,M.A.Sexual harassment 2.0[J].Maryland Law Review,2012,71(3):13/16/6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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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M].第1版.廖申白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87.657

[4]贾宇.犯罪故意研究[M].第1版.北京:商务印书馆,2020:75.

[5]吴江,曹喆,陈佩,贺超城,柯丹.元宇宙视域下的用户信息行为:框架与展望[J].信息资源管理学报,2022,12(01):9.

[6]张玲.阻击虚拟世界的性侵犯[N].世界新闻报,2003-7-21(001).

[7]阮林赟.双层社会背景下隔空猥亵的客观解释[J].青少年犯罪问题,2020,(06):105-110.

[8]刘宪权.网络犯罪的刑法应对新理念[J].政治与法律,2016,(09):6-7.

[9]刘宪权.元宇宙空间犯罪刑法规制的新思路[J].比较法研究,2022,(03):135.

[10]张明楷.刑法学[M].第6版.北京:北京法律出版社,2021:1132.

[11][英]尼尔巴特雷.数字化犯罪[M].第1版.郝海洋译.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1998:129/130/215.

[12][美]劳伦斯·莱斯格.代码 :塑造网络空间的法律[M].第1版.李旭等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004:20;曹 渝.技术·颠覆·地位:技术未来学派的互联网信息技术专业人员地位获得观评价[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6,(22):3.

[13]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第43号指导性案例“骆某猥亵儿童案”。

[14]网络绝不是法外之地[N]. 检察日报,2014-04-12(001).

[15]杨延超.网络时代论元宇宙中的民事权利[J].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04):31-44.

[16]Jerry Finn. A Survey of Online Harassment at a University Campus[J]. Journal of Interpersonal Violence,2004,19(4): 468.

[17][美]弗里德曼.法律制度[M].第1版.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20.

[18]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M].第3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2.

[19]李慧敏.自由与秩序:元宇宙准入的价值选择与身份认证的元规则[J].法治研究,2022,(02):38.

作者简介:曹裕泽(2002.9-),女,汉族,江苏盐城人,本科,主要研究方向: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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