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官职业伦理规范研究
2023-05-30陆文涛
[摘要]构建监察官职业伦理体系对于完善实施《监察官法》有着深远的意义,本文通过分析《监察法》《监察官法》的法律条文界定了监察官的范围,以此为基础,分析了监察官职业伦理的共性与个性,提出监察官职业伦理分为底线伦理和德性伦理两个层次。并提出监察官外在制度环境和监察官职业伦理规范是构建监察官职业伦理的两个关键因素。
[关键词]监察委员会;职业伦理;监察官职业伦理建设
2022年1月1日实施的《监察官法》对完善我国监察官职业伦理有着重要的影响,构建监察官职业伦理体系对于完善实施《监察官法》又具有着深远的意义。监察官职业伦理监督、约束、指导监察官依法行使职权,同时也是完善我国监察制度的重要因素。
一、监察官的范围
(一)《监察法》中对监察官范围的界定
《监察法》中,“监察人员”和“监察官”两种表述交替出现,但是监察法并未对上述两种人员范围进行细致界定。在《监察法》中,涉及到监察人员的条文较多而涉及到监察官的条文较少,其中涉及到监察官的只有第十四条。其余条文中,第十二、十三条采用监察专员的表述,第五十五至五十九条以及六十一、六十四条采用监察人员的表述。
(二)《监察官法》中对监察官范围的解读
将于2022年1月1日实施的《监察官法》将监察官规定为4类人员,体现在新法第三条。
《监察官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了第一类监察官人员:各级监察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本条主要规定了监委的各级领导人员。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了在各级监委机关中的监察人员,是监察官。由此出发,在监察机关中拥有干部身份的人员都是监察官。由于国家监察委员会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其实是两个单位,但是又采取合署办公的办公模式,难免在现实中出现有的人员是纪委的常委,但不是监委的副主任、主任或者委员。在现实中纪委和监委两个单位的人员会存在一些细微的差别,比如省纪委的常委,不是省监委的委员。在这种情况下,根据《监察官法》第三条第二款,其只需在监察机关中任职,就具有监察官的身份。[1]第三款规定了监察委派驻或者派出到党的机关、国家的部门、事业单位或者行政区域的监察机构中的监察人员和监察专员也属于监察官的范围。
《监察官法》第四条第四款是其他依法行使监察权的监察机构当中的监察人员,是一个保底条款。值得注意的是,第四款专门对国有企业的纪检监察人员做出了规定。从性质上说,这些国有企业中的监察人员,监察专员并不属于监察官,但是参照《监察官法》的规定来进行管理。从主体上说,不是国有企业纪委的所有干部都属于参照监察官管理,这些监察人员必须是由各级监委派驻到国有企业,才能参照监察官管理。
二、监察官职业伦理规范的内涵
(一)监察官职业伦理
1.监察官职业伦理与公务员的职业伦理的关系
监察官作为一种公职人员,其自然适用公务员的所有职业伦理要求。《公务员法》要求公务员工作认真、勤政务实、勇于担当、正直清廉。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依法履行国家行政职能。监察官理应符合公务员的所有伦理要求。
2.监察官职业伦理的特殊性
监察官主体的特殊性使得其职业伦理也具有不同于法官、检察官职业伦理的特殊性。作为监察官,其在任职时更强调政治性、严格性和模范性这三种特征。
①政治性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执行者不断强调,国家监察委在本质上不是行政机关,不是司法机关,而是政治机关。国家监察委员会由中国共产党领导是其具有政治属性的首要原因,其次由于各级监委与纪委合署办公,使得监委与纪委在人员组成,职能的行使上重合,监察委在体制架构上也拥有强烈的政治属性。[2]最后,国家监察委行使的监察权相对于司法权与行政权具有较大区别。监委主要对于国家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行使监察权,体现了其所蕴含的政治责任和政治权力。
②严格性
由于監察委具有政治性和法律性的双重属性,监察权又具有直接干涉被调查人人身自由的权利,这就要求其在任职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达到政治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这便要求监察官在任职过程中严于律己,较之其他公职人员在职业伦理上更为严格。
③模范性
模范性强调监察官对其他国家公职人员履职的模范带头作用。国家监察委员会设立之初的目的即是打击职务犯罪,监督规范公权力行使过程中产生的腐败现象。对国家公职人员起到监督的作用。由于监察委本身对行使公权力的人员进行监察,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工作,所以监察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更应当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二)监察官职业伦理的内涵
富勒在《法律的道德性》之中将道德分类为义务的道德(Morality of duty)和愿望的道德(Morality of aspiration),借用富勒对于道德的分类,可以将监察官职业伦理分为两个层次,分别是作为义务的道德的底线伦理以及作为愿望的道德的德性伦理。[3]
1.底线伦理
作为底线的伦理是对监察官最基本的要求,是监察官必须要达到的义务。《监察法》和《监察官法》中涉及监察官职业伦理内容的法条都以“应当”的形式表述相应的伦理规范。如《监察官法》第四条中规定:监察官应当忠诚坚定……拒腐防变的表率。由此可以确认,这些伦理规范是身为监察官必须遵守的底线伦理。
根据对《监察法》和《监察官法》涉及监察官职业伦理的法条规范进行梳理,可以总结出作风正直清廉,恪守公平正义,保持审慎独立,坚守安全保密四点底线伦理。
①作风正直清廉
《监察官法》第4条、第37条和《监察法》第56条都明确提出监察人员必须拥有清正廉洁的品行。由于监察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在于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工作,打击公职人员职务犯罪,所以对于监察官自身的首要要求即是清正廉洁。[4]
②恪守公平正义
根据《监察官法》第5条,监察官应当维护法律尊严,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意味着监察官要秉持基本的正义观,恪守公平正义,以法治的程序履行职责。
③保持审慎独立
《监察法》第56条规定监察人员在履职过程中要自觉接受监督。这体现了监察人员需要具有独立行使职权的业务能力,并且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要保持审慎的态度。
④严格保守秘密
《监察法》第56条提到了监察人员必须保守秘密,忠于职守。监察官在行使职务的过程中,更容易接触、涉及到一些党内秘密和国家秘密,所以保密义务是每个监察官所必须遵守的法定义务。
2.德性伦理
德性伦理作为一种更高的伦理,是一种对于监察官品德的愿望,是一种期望监察官实现的道德理想。相对于法律规定的底线伦理,这种作为愿望的伦理有着更高的要求。根据监察官的职业特性,笔者认为监察官的德性伦理有三点,分别是鞠躬尽力服务人民、运用职权主动作为和面对犯罪敢于斗争。
①鞠躬尽力服务人民
长久以来,国家公职人员一直以人民公仆的身份自居,也是国家公职人员、党员对自身的一种认知和要求。监察官作为一类特殊的国家公职人员,更应当秉持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以全心全意服务人民为目标。事实上,监察官在尽责履职时就是服务人民的一种体现,此时监察官已经满足了底线的义务。作为更高层次的德性伦理则要求监察官在更多的方面服务人民,在法律规定的职责之外满足人民群众的合理正当要求。
②运用职权主动作为
《监察官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了监察官应当主动对公职人员是否依法履行职责,工作中是否正直清廉以及个人的道德操守进行监督检查。由此体现出监察官不同于法官等其他公职人员的主动审查义务,一个优秀的监察官应当运用职权主动作为,有所担当。
③面对犯罪敢于斗争
监察官的主要职责是与公职人员职务犯罪作斗争,所以其在履职的过程中有可能因为职务原因受到打击报复。在现实中,纪检监察人员受到打击报复的案例屡见不鲜。作为纪检监察工作人员,要有一种绝不向犯罪分子低头妥协的亮剑精神,在一名优秀的监察官身上,应当能看到一种刚正不阿的高尚品行。
三、如何涵养监察官职业伦理
上文分析了监察官职业伦理的内涵,笔者认为有两个重要影响因素影响着监察官职业伦理的养成。分别是监察官外在制度环境和监察官职业伦理规范。
(一)通过外在制度环境构建监察官个体伦理意识
监察官职业群体是由一个个监察官个体组成的,所以每个监察官的个体伦理意识组合在一起,就形成了整个监察官队伍的职业伦理意识。在个体层面培养监察官的伦理意识,需要做到两点,其一是通过将职业伦理要求加入其任职要求,将伦理要求加入任职准入门槛。[5]其二,在监察官履职过程中,应當建立监察官职业伦理的考核制度,定期对监察官进行考核。[6]
(二)监察官职业伦理规范塑造监察官个体伦理意识
监察官职业伦理的规范是构建监察官职业伦理的重要因素,职业伦理规范除上文梳理的《监察官法》和《监察法》之外,还有党员、公务员的职业伦理规范。在党的各种章程文件中,对于党员的伦理都有特殊的要求,在公务员管理的法律、法规、文件中,对于公务员也有特殊的要求。对于纪检监察干部,在规范性文件中也有特殊的要求。通过对于调整党员、公务员、监察官等人员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梳理可以发现,《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这些规范性文件形成了党员职业伦理的规范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推进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工程的意见》《公务员奖励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中关于职业伦理、奖惩等条文构成了我国公务员职业伦理的规范体系;《中国共产党组织工作条例》有对纪检干部的道德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中的若干条文则规定了监察官的底线伦理,形成了监察官的伦理规范体系。
以上四类群体往往高度重合,这四类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职业伦理要求互相交叉,互相涵养,拓展了监察官职业伦理的外延,作为一名监察官,应当以多种身份的标准要求自己。
四、结语
制定完善《监察官法》是贯彻落实《监察法》的要求,同时也是深化监察体制改革的具体实践需要。《监察法》《监察官法》等法律法规的完善,对于实现监察工作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有着重要的意义。检察官职业伦理规范对于塑造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纪检监察队伍有着重要的作用,探究监察官职业伦理的内涵与构建,对于加强监察官的管理和监督,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能既具有理论意义,又具有实践意义。
参考文献:
[1]监察官立法三问:资格要件、制度设计与实施空间[J].刘练军.浙江社会科学.2019(03).
[2]国家监察权的属性探究[J].徐汉明.法学评论.2018(01).
[3]法律的道德性[M].商务印书馆,(美)富勒,2008.
[4]最清廉国家的监察官,刚柔并济[J].尤梓.廉政瞭望(上半月).2018(02).
[5]任建明:建立专业化导向的国家监察官制度[J].李天锐.廉政瞭望(上半月).2018(11).
[6]监察官亦当通过法律资格考试[J].曹志瑜.学习论坛.2019(02).
基金项目:本文系2021年江苏省研究生实践创新计划项目,项目名称: 监察官职业伦理规范研究(项目编号:SJCX21_0874)。
作者简介:陆文涛(1998.02-),男,汉族,江苏常州人,硕士,研究方向:监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