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利率市场化制度演进的法治逻辑
2023-05-30魏雁飞
魏雁飞
摘 要:利率市场化是经济金融领域一项至关重要的改革。从制度演进的视角观察,我国利率市场化可以划分为管制松动阶段、有效规范阶段和深化发展阶段。“三足定理”视域下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与金融公平理念、意思自治与契约自由视域下的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理念是利率市场化制度变迁的法学理论基础,利率的社会性则是其法社会学理论基础。我国利率市场化是供给主导型的制度变迁,并且仍在持续进行之中。以中国人民银行通知为主体的政策性文件是制度变迁的外在推力,“双轨制”背景下增量改革则是制度变迁的内在逻辑动力。
关键词:利率市场化;制度变迁;金融消费者;法治逻辑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23.01.006
中图分类号:D922.2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編号:1003-9031(2023)01-0065-13
利率市场化作为经济金融领域一项基础性重要改革,对经济金融各领域都产生重要影响,将深刻影响甚至决定我国金融自由化的进程。从经济学视角来看,对该项改革已经进行了全面、深入和细致的研究,几乎涉及利率的诸方面。利率市场化本身是一个经济学问题,相较于经济学视角的研究,从法学视角展开的研究似乎略显单薄。本文拟从我国利率市场化的制度演进出发,以制度为主线,对其演进各阶段进行梳理,尝试总结提炼出其法学基础理论及法社会学基础理论,进而对我国利率市场化之制度变迁的法治逻辑进行阐释,以期从新的视角深化对利率市场化的认识。
一、我国利率市场化的制度演进
(一)管制松动阶段(1993—2005年)
如果从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开始考察①,利率市场化初见端倪,之后的每一步改革几乎都是在国家政策驱使下前进,政府角色一直伴随其中,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政府角色是改革的底色。关于利率市场化的长远目标,党的十四大提出,要建立市场利率管理体系②,党的十六大要求稳步推进。十六届三中全会确立中国人民银行在推进利率市场化中的地位和作用③,指出改革的方向是建立健全利率形成机制,并且指出基本原则之一是要妥善处理利率市场化与金融改革的关系④。“十二五”规划开始关注基准利率体系建设⑤,着重从完善金融调控机制出发,进一步明确利率市场化的重要作用。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加快步伐等⑥,不一而列。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建设现代中央银行制度。
在这些党的重要会议精神以及政策文件的有力推动下,利率市场化不断向前推进。一定意义上,可以说1996年是其起始之年。从这时开始,我国金融体系各领域的利率开始较为频繁的调整和演进⑦。在这个演进过程中,不得不提及的是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对利率进行管制的历史由来已久,很多时候是以发布通知或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进行。中国人民银行对利率的调控,可以追溯到1983年⑧,之后国务院陆续发布通知对贷款利率的浮动幅度进行不同程度的调整①。利率调整的过程,往往也是相关金融领域一并发展的过程,如同业拆借领域、贴现等领域②。这些通知还涉及银行机构不同的信贷产品,如1998年发布通知调整中小企业贷款利率③,1999年继续发布关于中小企业贷款利率通知④。此外,还涉及债券、国债等金融产品,如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放开政策性金融债利率管制,1999年财政部以利率招标方式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国债。1999年及以后,中国人民银行出台一系列制度来规范银行间债券利率等⑤。
(二)有效规范阶段(2006—2012年)
2006年9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构建中国货币市场基准利率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发布。作为中国人民银行出台的部门规范性文件,该通知开篇明确指出要提升金融机构的自主定价能力,推进利率市场化,表明了其目的和宗旨,但囿于仅仅是一个通知,只有短短的八条,甚至都没有进行章节的划分,该通知仅是一个原则性、概括性的纲领性规定,其重要意义在于明确了Shibor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指明了利率市场化的方向。Shibor开始运行,是具有长远影响的重要事件,标志着Shibor作为货币市场基准利率的地位得以确立。值得注意的是,该《通知》将《Shibor实施准则(试行)》作为附件,可以视为对该《通知》的细化展开,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通知》本身的缺陷。
有实证研究表明,因为金融机构形成了以Shibor 为基准的资产负债利率定价机制,且其发挥着定价控制变量的重要作用,同时作用于存贷款利率进而影响货币政策,所以利率调控货币政策的效果日益明显。Shibor的权威性将导致其是否可以在未来替代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基准利率成为新的定价基准,目前已经成为许多金融产品定价的重要参考,它两端分别连接着市场和商业银行的内部转移定价,从长远看其基准地位能否建立,还关系到我国债券和货币市场的持续发展。因此,建立Shibor货币市场基准利率的地位是一个重大事件,标志着利率市场化进入了有效规范的阶段。
(三)深化发展阶段(2013年至今)
2013年10月25日,市场利率自律定价机制发布《贷款基础利率集中报价和发布规则》(以下简称《LPR规则》)。作为一个部门规范性文件,《LPR规则》规定的是贷款基础利率(Loan Prime Rate,简称LPR)①,这是商业银行对最优质客户执行的贷款利率,其他利率可在此基础上加减点形成,其初衷为推进贷款利率逐步由官定利率过渡到市场利率。2019年8月16日,中央银行发布〔2019〕15号公告(以下简称《LPR新规》),决定改革完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形成机制。
《LPR规则》及《LPR新规》标志着我国利率市场化进入深化发展的新阶段。《LPR新规》的亮点在于,按公开市场操作利率加点形成的方式进行报价;报价行类型在原有全国性10家银行基础上新增城商行、农商行、外资银行和民营银行覆盖面更广,代表性更强,期限结构也进行扩充等。然而,实践中LPR报价的大型银行过多参考贷款基准利率,这样导致行政属性过多而市场化程度过低,与Shibor关联度较弱,与市场互动能力不足。中央银行依然公布存贷款基准利率,LPR利率与贷款基准利率完全挂钩,利率双轨制使市场化利率难以传导到贷款利率,完全市场化的基准利率还没有确定。《LPR新规》一定程度上昭示未来利率定价的市场化方向,长远意义大于短期效果。因此,虽然市场上有声音期待LPR将来取代存贷款基准利率,但LPR新规毕竟只是目前利率市场化进程的阶段性选择。
关于利率市场化截至目前的发展阶段,不同学者给出不同的定义。有学者区分贷款利率市场与存款利率市场,认为2013年意味着贷款利率市场化基本完成,2015年标志着我国的整个利率市场化进程迈出关键性的一步,亦是我国经济金融改革的重要進展。2015年以后,关于利率市场化目前进展阶段的观点,主要有“里程碑式进展”“基本完成”等。对于存贷款利率取消浮动限制,还有学者认为是取得“实质性成效”等。以2015年取消存款利率上限为主要标志,完成所谓“狭义”利率市场化,存贷款利率直接管制基本被取消,这对于优化资源配置、培育金融市场等做出重要贡献。但“广义”利率市场化还面临诸多问题和挑战,利率市场化进程并非已经结束,我们离一个现代化的、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利率调控体系还有相当的距离。2021年,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易纲明确表示,中国人民银行将继续深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虽然我国已基本形成市场化的利率形成和传导机制,以及较为完整的市场化利率体系。但利率市场化改革仍未结束,仍在深化发展之中。
二、利率市场化制度演进的法理基础
(一)法学理论基础
1.“三足定理”视域下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与金融公平理念
英国著名经济学家迈克尔·泰勒(Michael Tayor)提出了著名的“双峰”理论 (twin-peaks),该理论认为金融监管的两大核心目标是审慎监管与消费者权利保护,该理论将金融消费者权益不受侵害放到与防范金融风险一样重要的地位。在此基础上,我国邢会强教授提出“三足定理”——金融安全、金融效率与金融消费者保护,这三个点可以视作三个“足”,以指导金融法制在“三足”中平衡协调发展,并且指出“三足定理”是在监管机构、金融机构和消费者三者博弈中使各自的核心利益得以实现,而非某一方单独实现,特别指出我国目前金融消费者保护方面的不足,亟需通过制度改进增强消费者博弈规则的公正性。
冯果教授在此基础上对“三足定理”进行修正,取消金融消费者保护,而代之以金融公平,形成了金融安全、金融效率和金融公平新的“三足定理”。冯果教授认为,通过引入金融公平①,可以平衡安全与效率在金融发展中的关系,可以弥补二者的局限,更好发挥金融发展对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这三足协同发展的金融法制可以最大限度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在公平的前提下,效率才是正义的,才是可持续的;在公平的前提下,安全才是恒久的。至此,“三足定理”开始走向成熟与完善。
“三足定理”是结合理想和实践而构建的一种理论假说,有较高的应用价值,加拿大、澳大利亚、美国的金融实践已经证明了这一理论,其所蕴含的规律正在指导着我国金融实践,指导着金融改革的顶层设计,从而使法律变革更加理性、科学,并成为共识。“三足定理”视阈下消费者权利保护与金融公平理念对利率市场化进程中以中国人民银行为代表的政府、以商业银行为代表的金融机构、以企业或个人为代表的金融消费者之间的博弈关系有较强的指导意义。利率定价权主要集中在政府以及金融机构手中,对金融消费者,特别是以企业或个人为代表的金融消费者是有失公允的,其作为金融消费者的核心诉求没有受到应有的尊重和保护。利率市场化之中,金融公平与金融效率之间实质上体现的是理性与价值的关系,如马克思认为金融制度一方面可以大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另一方面也可能产生价值转移,甚至是价值剥夺和价值分割的作用,所以我们应在二者之间保持必要的张力。在过去一直强调金融效率的背景下,当前可能更应当重视金融公平。因此,“三足定理”视域下消费者权利保护与金融公平理念作为法学基础理论对于利率市场化中市场主体,特别是作为消费者的企业与个人权益保护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2.意思自治与契约自由视域下的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
私法自治(private autonomy)即意思自治,是指私法主体依法享有在法定范围内的广泛的行为自由,并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产生、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也就是说,民事主体依据法律规定的范围自主从事民事行为,无须国家的介入。私法自治是法律制度赋予且确保每个人都有在一定范围内,通过法律行为特别是合同来调整相互之间关系的可能性。契约自由是意思自治的重要内容之一,包括可以自由签订契约、自由选择相对人、自由决定契约内容、自由选择缔约方式以及自由变更、终止契约。
权利是个人自治权的外显及行为手段。金融消费者的权利至少包括自由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知情权、隐私权和求偿权等。自由选择权意味着消费者可以自主选择金融机构及其商品和服务。公平交易权意味着商业银行与消费者之间应当公平交易,商业银行不得对消费者设计有失公平的条件,利率选择是核心的要素,利率选择公平是体现二者之间实质公平的根本所在。知情权意味着商业银行应向消费者充分进行信息披露和说明,消费者有权全面、及时、充分的知悉所接受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包括消费者有权利知道为什么自己要接受商业银行所给出的这个利率,而不是其他更高或更低的利率。这意味着金融交易服务场景下的消费者有权基于意思自治,做出是否缔结以及如何缔结金融交易服务合同的权利。换言之,金融消费者享有的权利中内含着意思自治与契约自由的法治意蕴。
借款合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二章规定的有名合同,其第六百六十八条第二款对借款合同的各种要素进行明确规定①。对于作为市场主体的金融消费者而言,在最常见和典型的借款合同中,借款种类、利率等要素均是可以由金融消费者与商业银行协商确定,这是契约自由和意思自治的必然要求。但实践中,金融消费者特别是作为借款人的个人在面对商业银行时,在借款合同各要素条款进行谈判时,往往由于地位的不平等或者信息不对称等原因,无法与商业银行平等的进行谈判,特别是就利率这个关系彼此切身利益的最核心要素上,借款人的谈判话语权十分有限,常常只能被动接受商业银行给出的利率,无法行使利率议价权,有违订立合同双方平等地位,意思自治的精神难以得到体现。
然而,金融消费者最希望的是以最佳的利率水平签订借款合同,这是其利益最大化的诉求,也是其最核心的利益。一定程度上,甚至可以说自由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知情权等权利都是围绕该核心权益进行的。在金融消费者眼中,这些权利在借款合同中甚至可以理解为是为了实现最佳的利率选择权而配套的。利率市场化表明,虽然其旨在限缩政府的利率定价权,市场主体有影响市场利率的能力,市场利率取决于市场主体是否对利率有充分的自主权,银行、券商、企业、公司等都是这些市场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消费者的这种选择权表现在利率方面,即是金融消费者作为客户与金融机构谈判时的议价权,实践中这种议价权在事实上是广泛存在的,但是这种权利却长期被忽视。
(二)法社会学理论基础
从经验中观察和发现法律与社会关系的理论问题,用经验材料来证明这些理论,运用理论来解释法律与社会的关系,这是法社会学研究的基本思路。法社会学的功能主义范式是把社会视为一个整体结构,这个整体结构由各种要素构成,社会中的各种现象即是整体结构或系统的结构成分和子系统,它们的存在和变化对社会系统都具有一定的功能。在功能主义范式视野下,法律的社会功能有以下五种:社会整合功能(integration)、社会控制功能(social control)、动员功能(motivation)、简化功能(reduction)、凝聚功能(petrification)。
社会学理论认为银行交易是嵌入在社会关系中的。利率作为金融体系中配置资源的价格,是关键和核心要素,这也是其经济功能和属性的最重要体现所在。随着金融活动日益广泛深度融入人们生活,利率的社会属性不断得到彰显和扩张,亦逐渐受到研究者的重视。西南政法大学张瑞玺博士对利率社会性进行了深入研究,张瑞玺博士提出,从社会实践上考察,利率的功能越来越多元化,至少包含有经济调控功能、财富分配功能和风险聚变功能,利率的影响越来越广泛,对生产效率、实质正义以及规范建构都产生影响;建立在利率社会性基础上,畸高利率的剥削行为将受到限制,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将演化成以利率为中心的社会关系准则;更重要的是,官方利率与利率市场化之间的张力会被拉紧,因此应当制定出整个社会良好合作与运转背景下的利率规则。或许这才是我们对利率社会性的认识。其实,对于利率社会性的认识,从根本上看,本文更倾向于将其理解为利率的货币金融属性在充满广泛联系的当代社会的一种延伸,这种延伸使利率突破了传统的金融属性,而有了某种社会化的色彩与品性。换言之,利率的金融属性与社会属性并不是完全割裂的,而是对立统一有机存在的,是在不同领域不同场景的一种联系与转化。
再回归到法社会学的功能主义范式下,利率是社会现象的一个子系统或结构成分,利率的存在对社会具有一定的功能。利率的社会性其实在某种程度上是利率的经济功能在社会领域的转化与展现,是利率作为经济金融工具通过经济功能对社会进行控制的一种方式。换言之,在复杂的社会场景和语境下,利率此时已经被赋予了社会控制的角色,这种角色使之超越了其传统本位,而向更广泛的社会本位扩张,从而被赋予较浓的社会控制角色。具体而言,在利率市场化进程中,从宏观调控到市场定价,甚至再到对金融消费者的影响等,利率作为经济金融体系中对资源配置起重要作用的因素,对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产生着不可忽视的重要影响。
三、我国利率市场化制度演进的法治逻辑阐释
(一)我国利率市场化是供给主导型的制度变迁
1.我国利率市场化过程充满渐进性、谨慎性
我国利率市场化起点是在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的经济环境下,资源配置与收入分配均在政府控制之下,利率的货币政策属性淡薄,这是本文语境下探讨利率市场化的逻辑起点。我国利率市场化有着较为鲜明的路径特点,是沿着先长期、大额,后短期、小额;先贷款、后存款;先外向、后本币的基本思路渐进、有序、稳步推进。其中,两次事件具有重要影响和意义,2013年7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宣布放开贷款利率;2015年10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宣布放开存款利率浮动上限。正是因此,我国的利率市场化具有较为明显的外生性推动色彩,即政府推动自上而下进行,这样政府的多元决策目标就会被嵌入到制度变迁之中,如稳定增长、保持就业等,改革稳定性与速度之间的衡量亦是一个重要问题。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制度变迁的特点同时充满了渐进性、谨慎性,同时还具有鲜明的系统性、长期性、条件性和风险性,这些都可谓是利率市场化进程的基本特征。
一方面,我国利率市场化从1996年开始断断续续地进行,这一过程非常缓慢,以至于直到2010年,有关改革的连续数据都不足以进行定量分析。利率市场化路径不会一直是直线上升式发展,会显示出阶段性波动的特点,甚至可能会曲折迂回。同时,不可否认的是,我国的利率市场化是相对滞后的,原因众多,但以下这些因素值得注意:一是我国以银行为代表的金融机构发展较为缓慢,早期的银行甚至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银行,沦为财政的出纳角色;二是利率作为资金的价格,与一般的商品价格显著不同,其可能涉及的风险显著高于一般商品价格;三是银行机构有着巨额的不良资产,并且当时金融机构的资产大多属于国有,国家更有必要防范金融风险,同时只有金融控制的形势下国有企业才可能更好的得到金融倾斜性支持。还有研究认为,阻碍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的因素包括:金融机构以及各个金融部门的职能与角色定位无法适应经济发展形势的要求,金融机构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关系并不正常,以及金融监管部门长期以来的监管职责错位等。可见我国利率市场化进展缓慢有其特定的历史和客观金融形势背景。
另一方面,政府主导成为制度变迁的重要动力。我国利率市场化随着政府对利率管制的逐渐放开,放开意味着政府定价权力的不断限缩与市场自主权利的不断扩展,意味着市场化程度不断深化。但不能否认和忽视的是,在改革开放以来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金融抑制对我国的经济增长是起到促进作用的,甚至于使我国金融市场相对绝缘于亚洲金融危机和2008年金融危機。利率市场化演进以政府主导,是由我国的初始制度结构所影响和决定的,这种外生于市场的外部力量推动,是必然的制度变迁路径,其演进的重要逻辑是政府效用函数最大化,因为政府自身偏好的存在,其与社会利益很多时候可能是一致的,但并不会完全一致,这与美国等发达国家在市场压力与“金融脱媒”形势下内生、自发的以金融创新规避监管与束缚推进利率市场化是有所区别的。
2.供给主导型的制度变迁仍在进行之中
关于历史演进处于何种阶段有不同观点,本文倾向于截至目前完成狭义改革的观点,广义改革仍在进行之中。这是因为,一方面,利率市场化作为深深植根于金融土壤之中的改革目标,与其他改革目标一样,并非孤立单独存在于经济社会中,而是与整个金融环境乃至经济环境密切相关,并非简单的一放了之,与诸多因素的支持、影响密不可分,如经济金融运行态势和质量、政策和法律制度的配套、甚至社会公众的理念认识等。另一方面,改革还存在诸多困难和问题。如政府主导的基准利率并没有取消,事实上仍在深深影响金融市场,市场化利率“定价锚”尚未形成;中央银行与国务院在利率定价权上混淆不清;“利率双轨制”下存贷款基准利率和完全市场化的货币市场利率同时存在,并轨之路仍需探索;利率传导机制不通畅,货币政策难以通过占金融市场主体地位的银行体系有效传导,从中国人民银行的政策利率到货币市场利率,再到金融市场供求利率,再到实体经济融资成本,利率市场化的传导链条和机制还没有真正贯通,导致货币政策对金融市场以及宏观调控的效果大打折扣;金融抑制背景下的信贷歧视仍然没有消除,金融资源特别是信贷资金仍然倾向于国有大型企业,中小企业等融资难、融资贵的局面没有从根本上扭转;民间金融体系服务于那些难以从正规金融体系获得融资的主体,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二元分割的局面并没有真正融合等。
从根本上看,金融体制长期管制背景下,正规金融体系与民间金融体系长期并存甚至分割运行,影子银行在推动金融创新的同时亦导致金融体系的无序化扩展,以P2P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野蛮生长似乎尚未从根本上有效遏制等,市场融资主体在长期占主导和强势地位的银行金融机构面前缺少有效的博弈手段,进而导致其利率选择权缺失。相反,银行金融机构在实践中几乎仍然享有事实上对市场融资主体的利率决定权,培育金融自由化之路并非一蹴而就。
当前利率市场化一个重要矛盾在于市场化利率“形得成”与传导方面还有障碍,如市场分割、融资平台预算软约束、存款无序竞争等金融体制问题。渐进式改革路径并没有在市场上形成真正有效的价格机制,一定程度上反而对价格形成、约束与激励产生了扭曲作用,甚至可能积累了更多的系统性风险,使得我国的金融市场出现本质上的异化,金融脱离了服务实体经济的本源,通过在金融体系内空转和信用扩张以实现监管套利,甚至赚取暴利。利率市场化依然需要深入推进。
因此,我国的利率市场化属于供给主导型的制度变迁模式①,是以政府为主导的模式,在保持社会稳定基础上寻求改革的正向引导机制的背景下,利率市场化制度需求不足的问题同时暴露出来,金融机构、国有企业等都表现出这种倾向,因为这些主体对改革后收益没有比较高的预期,这可能受限于我国的产权制度②。制度變迁的模式将在很大程度上是受影响于利率市场化的内在逻辑。
(二)以中国人民银行通知为主体的政策性文件是制度变迁的外在推力
我国的利率市场化几乎一直是政府领跑下自上而下进行的,其制度变迁模式是较为典型的政府主导模式。利率市场化从一开始,就是由党的政策文件形式启动和推进的,主要表现为党的各种重要会议,或者出台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包括利率市场化内容,总之将利率市场化作为一项基础性、全局性的经济金融改革举措予以强调、肯定和明确。利率市场化初期,以党的政策文件推动改革的色彩特别浓厚,相比之下,法治的色彩十分淡薄。
在管制松动的阶段,从总体上看,利率改革远落后于经济改革的其他领域,利率管制的色彩较为浓厚,虽然已经在不断的放松管制了。在这个过程中,首先是银行“金融功能”的建立与完善,以及与此相关的金融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因为“金融功能”需要代替“财政功能”,出于防范金融风险以及对国有经济的扶持和补贴,对利率特别是存贷款利率进行控制,是改革的基本逻辑,亦是经济发展的内生性所决定的。这个时期,主要是党的历届重要会议出台重要的决定、公告等对利率市场化进行谋篇布局,以政策代替法律的现象较为明显,在以后演进的过程中,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开始以发布通知的形式对具体的利率事项进行管理、调整和放松。从效力位阶上看,可能涉及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各类规范性文件等,法治的色彩得到加强。但同时也应当看到,这个时期由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通知较为零散,很多时候是针对社会经济实践中发生的一些现象进行的应对措施,有一定的临时性、应对性,且是针对各个不同的利率品种单独设计的。因此,从整体看,这个时期的利率制度显得较为碎片化、临时化。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通知对利率进行管理,进而推动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惯性几乎一直在延续,并且一直延续到有效规范阶段和深化发展阶段。树立Shibor货币市场基准利率的地位将利率市场化推进到有效规范阶段,在此过程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通知依然发挥重要作用。《LPR规则》及《LPR新规》的发布则意味着金融机构作为市场主体的定价权利得到扩展,对政府利率定价权进一步限缩,对存贷款基准利率进一步摆脱,有利于平稳推进定价市场化,向利率市场化迈进重要一步。因此,从形式上看,以中国人民银行通知为主体的政策性文件成为制度变迁的外在推力。
(三)“双轨制”背景下增量改革是我国利率市场化的内在逻辑
1.“双轨制”长期客观存在
利率双轨制是存贷款利率受政府管制,由中央银行发布,而由市场决定银行间市场利率、债券利率和货币市场利率等,这样就存在由政府决定的“计划轨”,以及由市场决定的“市场轨”,从而形成所谓的“双轨制”①。这个“双轨制”是正规金融体系内部进行的市场细分,并没有包含民间金融这个非正规金融体系。易纲行长认为早在1983年,利率市场化已经开始采用“双轨制”方式推进,在不触动实体经济部门既有利益的前提下,边际上引入利率的市场化,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从而具有帕累托特点。
还有学者认为我国存在正规金融体系与非正规金融体系二者构成的另外一种“双轨制”。在资金借贷市场和金融体系中,大型国有企业通过正常的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资金相对比较容易,而民营企业、个人甚至一些非国有企业借贷比较困难,于是这些相对困难的市场主体只能让度“市场轨道”,以避开融资窘境,于是只能通过非正规金融市场获得资金支持,金融体系与实体经济具有明显的不对称性,促使微观市场主体努力开发资金市场,这也是非国有经济形态更有动力推进利率市场化的动因,所以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这种资金市场形成的“双轨制”亦成为推进利率市场化的重要内在动力。
利率双轨制的存在,主要是利率管制背景下存贷款基准利率事实上仍对市场产生束缚和影响,导致与完全市场化的货币市场利率两轨运行,产生一些矛盾冲突,难以适应市场化的情况,还制约Shibor基准性。究其原因,是长期以来中央银行代表政府发布存贷款基准利率对市场产生的一种惯性影响,虽然中央银行在努力淡化甚至消除这种影响,但作为市场主体的各个方面,如银行业金融机构基于长期的路径依赖,似乎短期内难以适应这种改变,仍以贷款基准利率设置隐形下限,客观上造成基准利率的管制弊端难以祛除。这种影响反映到市场上,则如上所述导致影子银行急剧扩张以及诱发各种金融风险等。
2.增量改革是制度变迁的内在逻辑动力
双轨制背景下,增量改革是我国利率市场化乃至经济体制改革的内在逻辑。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曾被吴敬琏教授称之为“增量改革”——改革路径是在不触及存量经济的基础上,产生新的改革力量,即所谓“增量”,这种增量改革亦是一种边际改革,即由增量部分率先改革,进而带动存量部分,从而达到整体改革的目的,这种改革具有渐进性的特点,在一开始并不广泛触及现有体制以避免付出较高的改革成本,同时也避免了改革可能遇到的较大阻力和障碍。国外有学者认为金融的发展就是金融结构的变迁。因为经济体制改革具有诱致性和内生性变迁的特点,利率市场化具有政府自上而下的主导性、渐进性、谨慎性等特点,我国利率市场化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部分,同样带有内生性的特点。
雙轨制是我国经济转轨过程中保持经济增长相对平稳的重要原因之一,是改革中确保金融体系相对稳定的一种折衷办法,即在保留原存量部分的基础上,寻找新的发展道路,通过新势力的发展壮大进而扭转全部机制的市场化转变,这种边际改革的方法可以避免短期内激进变革对整个金融体系造成太大影响冲击。随着利率市场化深入推进,利率双轨制弊端不断凸显,存贷款基准利率事实上仍是市场利率参考定价锚,货币供给无法有效匹配实体经济需求,中央银行货币政策传导机制不顺畅,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无法缓解,银行存款过多流向表外理财出现存款搬家现象。随着金融改革的进行,随之而来的信贷市场的自由化改善了分配,降低了工业集中度,这是由于融资渠道扩大和信贷市场分割程度降低所致。
一定意义上,也可以说双轨制在尽可能降低改革成本的基础上推动了改革的进程,因为其使经济体制中的存量部分保持平稳,特别是国有经济部分的主要生产能力在既有的制度结构框架中继续提供巨大产能,剩余产能同时参与市场竞争,甚至实现较高市场价格;同时,非效率或低效率的制度变迁并不一定会很快转变到其预设的方向,有时甚至需在某些阻碍或负面环节进行一定量的积累,在制度改革的绩效发生质的改变时最终还是会突破既有制度结构向改革的方向迈进。
解决利率双轨制的路径是推进利率并轨。利率并轨从本质上说,是货币政策框架和利率传导机制的根本改革,是政府定价权限缩与归位,更是市场定价权的扩展与归位。存款基准利率上限取消后,银行吸储能力提高可以对银行理财造成冲击,可以消解影子银行和去杠杆,加上收紧的资产管理监管政策,进而实现打破刚兑。各种积极效应均会逐步得到释放和显现。利率放开后会出现大幅的上升吗?本文倾向于认为不会出现这种情况。我国银行之间竞争还是相当激烈的,哪一家银行任意提高利率,都可能引致寡头之间竞争的市场反应,并会使擅自提高利率的银行失去市场份额;况且,在政府有力措施的保障之下,不可能允许市场利率出现大幅上升及波动,即使万一出现,政府也有措施将其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四、结语
利率市场化在我国经济金融领域的地位举足轻重,几乎关系着金融领域的各个重要板块。随着《LPR规则》的发布,我国利率市场化进入深化发展新阶段。但利率双轨制问题仍然存在,如何运用法治思维推进利率并轨是下一步需要深入思考的问题;基于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二元市场分割背景下的利率传导机制不通畅这个关键“堵点”如何打通,法治应当在其中扮演什么角色亦是下一步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利率市场化仍在深化发展之中,可能会出现这样那样的新情况新问题,这都需要我们继续密切关注,从法治视角及时予以回应,以推进经济金融健康有序发展。
(责任编辑:张恩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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