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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三权分置”与农村发展机制:政策演变与趋势

2023-05-19梁青青

安徽农业科学 2023年7期
关键词:土地制度三权分置土地流转

摘要 近年来,中央一号文件多次强调要不断推进农村土地制度的演进与变革,包括土地制度以及和土地制度相关的诸多农业政策对于我国“三农”的发展相当关键,“三权分置”是结合我国的国情,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又一次创新。从“三权分置”的政策背景着手,探讨稳定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的重大意义及要解决的深层次问题,包括农村长久不变以后人地矛盾怎么解决、土地承包期限和起点的问题以及包括抵押权、入股权和继承权在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能问题,结果表明,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从期限和权能上都在发生变化。重点阐述土地流转问题,尤其是其中的退出机制问题。最后从统一经营的层次探讨如何去完善和发展农村发展体制。统一经营主要是2个转变:家庭经营到集约化发展的转变,统一经营到提高组织化程度的转变。

关键词 土地制度;三权分置;发展体制;土地流转

中图分类号 F 321.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0517-6611(2023)07-0235-05

doi:10.3969/j.issn.0517-6611.2023.07.054

“Division of Three Rights” of Rural Land and Rural Development Mechanism: Policy Evolution and Trends

LIANG  Qing-qing

(College of Earth Science & Land Resources,Chang’an University,Xi’an,Shaanxi 710054)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the No. 1 document of the central government has repeatedly emphasized the need to continuously promote the evolution and reform of the rural land system. The land policy and many agricultural policies related to the land system are the key to the development of agriculture, rural areas and farmers in China. The “division of three rights” is another innovation to deepen the reform of rural land system in the light of China’s national conditions. Proceeding from the policy background of “separation of three rights”,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significance of stabilizing the land contract relationship “for a long time” and the deep-seated problems to be solved, including how to solve the contradiction between people and land, the term and starting point of land contract, and the power of land contract management rights, including mortgage, equity and inheritance rights, the results show that the household contract management system is changing in terms of duration and power. It focuses on the land circulation, especially the withdrawal mechanism. Finally, it discusses how to improve and develop the rural development system from the level of unified management. Unified management is mainly two changes:the change from family business to intensive development, the change from unified management to a higher degree of organization.

Key words Land system;Separation of division;Development system;Land circulation

基金项目 2021年度陕西省科技计划项目软科学研究(2021KRM011);2021年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研究年度一般项目(2021ND0443);2022年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人文社科类项目(300102272603)。

作者简介 梁青青(1985—),女,山东济宁人,副教授,博士,从事农业技术经济研究。

收稿日期 2022-04-17

党的十九大把“三权分置”提升到一号文件的制度层面,完善承包地所有权、承包權、经营权“三权分置”制度已经成为农村深化改革最重要的一项内容。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发展方向是家庭经营经过土地的流转,规模越来越大,形成家庭农场,劳动生产率会逐步提高,再通过合作社和龙头企业的带动,通过经济部门和其他社会化服务主体的服务,我国整个农业的现代化程度就会显著提高。

自习近平总书记首次提出“三权分置”以后,全国上下就开始对新一轮的土地制度改革给予高度重视。韩长赋[1]、韩文龙等[2]、张红宇[3]、高富平[4]就“三权分置”的理论意义指出,“三权分置”是农民的伟大创造,是新的历史条件下,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创新,在理论上继承和丰富了我国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深刻内涵。关键是落实好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也让世界上更多的国家认识到中国的制度魅力。

陈金涛等[5]、谢宗霞[6]、陈朝兵[7]、张守夫等[8]就“三权分置”的现实意义指出,“三权分置”后,经营权的相对独立性加速了土地流转的进程,解决了农业的生产效率问题。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化解了很多人都担心的“谁来种地”的难题。

张红宇[3]指出,当前,各地已有丰富的“三权分置”实践基础。要在做好相关保障工作的同时,继续从理论层面、实践层面、法律层面、政策层面不断丰富和完善农地“三权分置”办法,健全有中国特色的农地产权制度。

1 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内涵和演变流程

我国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简单讲就是上层经营体制,最早完整的表述出现在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农业生产特点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这句话明确了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内涵、意义和定位。

1.1 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3层含义

1.1.1 家庭承包经营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

农村改革以后,我国进行的主要改革是耕地实行了家庭承包经营,使农户成为基本经营主体。截至目前,有2.3亿的农户承包了耕地,承包的耕地占全国耕地的95%[9-14],同时,绝大部分的草原、水面和集体的林地也主要实行家庭承包經营,所以说家庭承包经营是该制度的基础。当然除此之外,农村还存在其他经营制度,主要是针对“四荒”资源,包括“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四荒”资源面积比较大,土地质量相对耕地也比较差,对于这些资源,多数地方采取的是招标拍卖或者公开协商这一类的制度,但其基本的方式还是家庭承包经营。

1.1.2 统一经营是农村发展体制中不可或缺的部分。

统一经营是农村发展体制里面不可或缺的部分,我国农村经济不是简单的家庭经营,除此之外还有统一经营,就是通过承包形成的分散农户,他们在产前产后遇到的很多问题是大众分散农户解决不了的,即通常所谓的“小农户大市场”的矛盾,为解决矛盾必须统一经营,统一经营也是农业经营体制中的一个重要部分。统一经营是对家庭经营更深层次的保障和服务。

1.1.3 家庭承包经营和统一经营是密不可分的,是统一的整体。

家庭承包经营和统一经营的关系表现在“分是统的基础,统是分的保障”,二者相互依存,相互促进,是一个有机整体,忽视了任何一方都不利于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

1.2 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演变流程

我国农村基本经营体制从农村改革最初到现在30多年是在不断地发生变化的,1983年中央一号文件最早明确基本经营体制为双层经营体制,当时讲的家庭经营仅是农村合作经营的一个形式,1991年党的十三届八中全会首先把双层经营作为农村的一项基本制度,到1998年十五届三中全会再一次明确这项制度必须长期坚持,进而1999年明确将其列入《宪法》。在一些政策层面,双层经营体制是在不断变化的,这些变化主要分为2个层次。

1.2.1 家庭承包层次,包括承包期限和承包权能的变化。

家庭承包层次这一层次可以分为两方面,一个是承包期限的变化,另一个是承包权能的变化。

期限变化主要是3个阶段:最初是没有确定承包期限,到1984年中央明确承包期定为15年不变,到1993年中央提出承包期再延长30年,2008年十七届三中全会将承包期表述为长久不变。在期限变化的同时,权能也在不断增加,承包最初只是农业内部的一个责任制,再分配关系上明确表明“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的都是自己的”,完全是内部的责任制,双方是一种债权的关系。1998年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明确强调要依法赋予农民长期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10-16],2002年出台了《农村土地承包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农民对土地的占用权、使用权、收益权及征用后享有补偿的权力,由过去的责任关系、债权关系,到现在赋予了更多的权力,2007年《物权法》颁布,又赋予了农民用益物权,所有权虽然是集体的,但是每一户对其承包的土地享有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十七届三中全会在此基础上又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11-19],这是国家的重大决策。所以说这30多年来,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从期限和权能上都在不断发生变化。

1.2.2 统一经营层次,统一经营的主体由单一主体到多元化主体转化。

第二个层次是统一经营层次,统一经营的主体由单一主体到多元化主体转化,在十七届三中全会以前,给农民提供服务的集体经济组织,但是集体经济组织的功能已经大大削弱,承担不起为每一户提供服务的责任。同时,一些其他的主体随之发展起来,比如合作社、协会、龙头企业以及其他主体,各种主体都在为农户提供服务,较好地克服了农民的矛盾和困难,这就把单一主体扩展为社会化的多元主体,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以集体为基础,与其他社会化服务相结合,更好地服务农业,统一经营的内涵发生了重大变化,过去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经营,现在是整个农村,不限于经济组织。

1.3 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不可动摇的原因

家庭承包经营制度是根据农村发展改革的需要在不断调整和完善,中央强调要毫不动摇地坚持这一制度。原因概括为以下4点:①它推动了中国农村乃至中国的发展,改革30多年的成就表明这个制度是好的;②这样的一个制度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中国农村的特点,是由农业的生产和再生产的条件决定的;③这项制度可以容纳不同的生产力,既可以容纳落后的生产力,也可以容纳发达的生产力;④这样一项制度也是契合世界现代农业发展的必然规律。

2 关于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和长久不变的问题

2.1 “长久不变”的提出及其重大意义

自从1993年中央提出延长土地承包期30年以后,到2008年召开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30年的承包期已经过了一半,那么30年到期后该怎么办呢?公开资料研究显示,第一次是农村改革20年,江泽民同志到安徽小岗村视察,当时农民就问到了这个问题,他表示应该长期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30年以后也没有必要改变;农村改革30年胡锦涛同志也到了小岗村,农民问了同样的问题,他的回答是现有的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期不变,这一决议在三中全会得到通过。2019年党的十九大提出,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由“长期稳定”到“长久不变”虽然只是个别文字的调整,但意义深远,牵扯到我国的基本制度問题,扫除了农民的顾虑,具有很重大的意义。另一方面,“长久不变”也是土地的流转的一个前提和保证,以前农民想要流转土地,但是他们又有顾虑,担心30年到期以后怎么办,“长久不变”就为扫除顾虑,实现土地流转提供了保障。

2.2 落实“长久不变”要解决的深层次问题

2.2.1 “长久不变”的内涵。

“长久不变”提出来以后,在这个问题上结合不同文献,大家的不同观点归纳为以下几种:

一种观点认为“长久不变”只是基本的家庭经营制度不变,但是土地是可以调整的,土地现在已经承包了30年,农村的人口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人地矛盾很大,具体到承包多少地是要根据人口变化调整的,只要是本村的村民就应该有一份土地。

第二种观点认为“长久不变”不仅是承包的制度不变,连承包的数量以及具体承包的地块都不能变,与第一种观点是完全对立的。

第三种观点认为“长久不变”实质上就是一个永包制,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赋予农民对于承包土地的一种私有权。原则性地说,不能简单地将“长久不变”理解为某一个环节或某一个方面的长久不变,应该理解为现有的土地承包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3-5],是在完善土地承包权能的基础上在第二个承包期即30年以后继续承包。

2.2.2 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以后人地矛盾的解决途径。

根据权威部门的调查资料显示,自从承包制实行以来,大多数农村的承包地都调整过,即使国家出台的《土地承包法》规定“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但是在一些地方仍然是隔3~5年一调地,而当地的基层政府也默认了这种调整,只要是村民大会有2/3的村民同意调整,村里就调了,这种情况是客观存在的,但是自从2003年的法律出台后,这种情况几乎就没有了。引起频繁调整承包地的原因很复杂,主要有3条:一是人口增减的变动引起的户均承包地不均等;二是征地,我国每年要征上千万亩的土地,征地补偿有2种方式,第一种是征谁家的地补偿给谁家,第二种是将补偿平均分配给村民,然后重新分配土地,解决这一类的问题又涉及征地补偿制度的改革;三是在农村税费改革以前,农民承包土地要交“三提五统”,农民负担很重,有一部分农民就没有承包土地,但是现在税费取消了,土地承包长久不变,土地价格越来越高,这部分农民就会强烈要求重新调整承包地,这是遗留问题。人地矛盾如何去解决,在政策层面上仍然需要进一步研究。

2.2.3 土地承包期限和起点的问题。

依照现存的法律,耕地的承包期是30年,草地的承包期是30~50年,林地的承包期是30~70年,那么现在要“长久不变”了,到底是否需要再给它们定一个期限呢?一种观点认为是一要定的,定一个期限有利于把土地承包关系具体化,有利于完善土地承包的权能,有利于明确流转期;

第二种观点认为不应该定期限,不管中央规定的期限定为多久,还是不能表示“长久不变”;

第三种观点认为可以有一个期限,比如就是30年,温家宝曾说过30年也是长久不变。另一个问题就是土地承包到底是以1997年为起点还是以30年到期为起点?对于这个问题的观点也很不相同,大多数专家和学者大体是主张以30年到期为起点,农民比较容易接受。

2.2.4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能问题。

《物权法》赋予承包土地的农民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力,在承包期内土地转包、流转、入股的权力以及承包地在依法被征走之后获得补偿的权力,现在提出要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现在还有以下权能没有赋予:

第一个是抵押权,现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不能抵押的,因为土地是农民的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具有社会保障的功能,当社会保障体系没有建立起来时,失去土地农民的生活就没有了依靠,所以现在从法律的角度,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不允许抵押的。但是这个问题,基层又呼吁,要求赋予他们这项权力,因为土地是他们的资产,农民扩大再生产时往往受到资金的限制,如果可以抵押土地,资金问题就能解决,为此很多地方在做试点,比如重庆出台文件允许土地林地宅基地的抵押。允许土地抵押是存在问题的,一方面农民失去土地会威胁社会稳定,另一方面银行无法处理农民抵押的土地。

第二个没有赋予农民的权力是入股权,其实这个权力已经赋予了一半,国家仅仅允许从事农业生产合作入股,但是不允许入股组建公司,完整地赋予入股权是存在风险的。

第三个没有赋予的权力是继承权,土地是不允许继承的,而现在的一些学者经过一定的研究认为在一定的条件下继承是可以允许的。也就是说在赋予农民承包经营权方面,至少还有“两个半”权没有赋予。现在政府在推行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登记制度,这项制度是连续两年中央一号文件的内容,正在试点,现在采用的制度是合同制,每家每户都要签一个合同,然后再发一个证书,在这个过程中突出的问题有二,一是实际承包地的面积和承包合同中的面积不相符,二是基层政府没有把登记工作作为日常的工作开展起来。土地的承包权登记制度终究是实行,现在农业部门还有一项基本工作要做,就是测量土地的面积,这项工作很麻烦,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而且还可能会引起很多矛盾,但是这个问题不解决,农村的稳定就会受到威胁。

3 “三权分置”中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探讨

3.1 加快土地流转是应对工业化、城镇化和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的必然趋势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一个必然的趋势,特别是随着我国的工业化和城镇化以及农村大量劳动力往城市的转移,土地承包权的流转及其管理显得越来越重要。到2014年底,我国农村劳动力的转移总规模达到2.3亿人,占农村劳动力总规模的44.2%,其中外出从业6个月以上的农民工有1.5亿人,占农村劳动力总量的28.8%,大量农民离开农村外出就业,农村劳动力的数量在减少,素质也在下降,许多地方的农业生产经营出现兼业化,农业劳动力不同程度地出现老龄化和妇女化。

根据文献研究,农村劳动力的转移还将加快,据预测,今后20年,我国的城镇化率每年将提高1百分点,由现在的44.6%提高到65%左右,城镇人口将新增3亿,这就对农业的经营方式特别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提出了迫切的要求,这种流转体现了农地合理利用和优化配置的需要,对改造传统农业和提高农地的生产率具有很重要的作用。到2014年年底,流转的土地达到1 000万hm2,占家庭承包经营面积的12.4%,在流转的土地当中,以转包和出租2种形式为主,两者合起来占79%,流转的对象主要是农户之间的流转,同样流转到专业合作社和工商企业的比例也在增加。总体来讲,当前的情况是健康的,但是问题也很明显,一些地方政府违背农民意愿强行流转,甚至把土地流转作为考核指标,另外,土地流转市场发育滞后,流转信息不对称,还存在非法流转的问题。

3.2 土地流转问题上,必须高度重视的3个问题

在土地流转问题上,至少有3个问题必须高度重视:①流转的主体必须是农民而不是政府,农民承包的地完全要由农民决定,要充分尊重农民的权力,一些地方政府强行推动的问题是不可行的。流转的过程中一定要尊重农民的意愿,同时要坚持农地农用的原则,不能改变农地的性质,很多人打着流转的名义想改变农地的用途,国家严格执行耕地保护政策,对于破坏耕地的违法行为严厉查处,但是现在面临的是一个变相改变用途的问题,特别是挖鱼塘、种树等行为也是对耕地的破坏,在这方面的查处力度不够。②另一个问题是发展设施农业、种花卉等,这个问题从政策层面是不好限制的,但是从宏观上威胁国家的粮食安全,微观上这是一种市场行为,政府又不好干涉,这些问题在政策上要进一步明确。③第三个问题就是农地、农民问题,牵扯到流转的主体问题,现在除了农户之间的流转之外,规模流转主体大概有3类:第一类是家庭农场、种植大户,第二类是工厂企业,第三类就是土地合作社。对这3类分别要分别对待,第一类要支持鼓励,鼓励土地流转到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因为这没有改变家庭经营的地位,家庭经营是具有旺盛的生命力的,希望能培育出大批的家庭农场;对于第二类,目前存在不同看法,有些人认为应该鼓励,另一些人认为应该限制,在1998年政府文件叫“不提倡大工厂企业长时间租赁农民承包地”,但是现在很多地方,特别是发达地区,这个势头很猛,工商企业租了农民的地确实增加了农民的收入,农业的劳动生产率提高,但是土地生产率不一定提高。这种势头有积极的一面,但是从长远来看,弊大于利,主要是牵扯到我国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方向问题是往公司制的方向还是家庭规模经营的方向。工商企业大面积租赁农民的土地,最突出的弊端就是排斥了农民的就业,农民本来占有的资本就很少,土地作为他们最珍贵的资源又被占用,在多数国家工商企业长期租赁农民土地的行为都是被反对的。对于合作社,如果是真正按照合作社的原则来办,政策是大力支持的,但是现在很多合作社并不是按照原则办的,更多的是起到中介的作用,实质上就是一个“反租倒包”,对于这种情况,要加大力度进行调整,并且反对大面积发展。

3.3 土地流转中的退出机制问题

在土地流转方面除了这3个政策问题,还涉及一个问题,即承包地的退出机制问题,现有的《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方转入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随着农村劳动力的大量转移,规模越来越大,速度越来越快,对于土地的退出机制就有着迫切的需求。重庆2010年上半年出台了《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2010—2011年要将300万农民工以新生代农民工为主转为城镇户口,2012—2020年要再增加700万,10年的时间要解决1 000万农民转化为市民的问题,他们的土地退出也有明确的规定,农民转移为城镇户口之后,原有的承包地可以保留3年,3年之后就收回,如果是农民自愿退地,将采取有偿的办法,按照土地承包的剩余期限以及同类土地流转的收益进行补偿。多数专家学者一致认为,农民进城是他们的基本权利,农民进城后的社保条件是很低的,他们的城市生活面临很多困难,马上收回他们的土地对农民是不公平的。土地退出机制可以按照市场的原则,赋予农民流转的权力,他可以通过流转甚至长期流转增加其财产性收益。

4 我国农地“三权分置”的完善路径——统一经营

该研究从统一经营的层次如何去完善和发展农村发展体制。统一经营主要是2个转变:家庭经营到集约化发展的转变;统一经营到提高组织化程度的转变。

4.1 家庭經营到集约化发展的转变

我国土地单位面积上投入的劳动和资本已经很多了,土地集约化程度也很高,单位面积产出很多,问题是我国的劳动生产率太低了,土地规模太小了,所以我国农产品才没有竞争力,农民才富不起来。现在关于怎么集约化,达成共识的观点就是通过劳动力转移,实现土地规模的扩大,才能提高劳动生产率,才能使我国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有竞争力。

4.2 统一经营到提高组织化程度的转变

第二个转变是统一经营到提高组织化程度的转变,这一转变通过4个层次来实现。第一要发展合作社,第二要发展农业产业化,第三要强调发挥集体的作用,第四要发展其他社会化服务主体。这4个层次是根据实践经验总结出来的,它们会使我国的家庭经营发挥更强的生命力,能够为农业提供更多的服务。

4.2.1 发展合作社。合作社是一种新型的主体,它不同于企业、公司法人,也不同于社会团体法人,它的本质特征用农民的话来讲就是“生产在家,服务在社”,生产由农民来做,产前产后的服务由合作社提供,它所遵循的原则就是《合作社法》里所讲的:以农民为主体,以服务农民为宗旨,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成员平等,民主管理。大体是参照国际上通行的合作社原则,但是随着国际的合作社的发展,并且结合我国的国情,合作社的原则也有所创新。自从2007年《合作社法》颁布以来,我国的合作社发展很快,到2015上半年全国经过工商登记的合作社数量达到27.8万家,实际入社的农民达到2 144万人,大体上就是平均每2个行政村就有1个合作社,平均每10个农户就有1个农户加入了合作社。

发展合作社有很多好处:第一,提高了农业的技术水平,过去是一家一户的生产,新技术和新品种的推广很费事,但是农民加入合作社以后,新技术新品种的采用就很快,农业的科技水平明显提高,进而提高产量;第二,保证了农产品的安全,有了合作社以后,标准化生产的推广很快,农药、化肥和饲料的购买都有统一的渠道,农产品质量安全明显提高;第三,大大节约了费用,通过统一购买生产资料节约了成本,并且流通和加工的增值留给了农民,这是合作社发起的最直接的原因;第四,促进了农村的和谐,合作的理念广泛普及,互帮互助,基础设施的建设也有了一定的改善。总之,合作社提高了农业的组织化和现代化程度,是我国发展现代农业的有效载体。

目前我国的合作社处在发展的起步阶段,规范化程度并不高,这是现实问题。由于合作社的发展处于一个初级阶段,要想使每一个合作社都严格按照《合作社法》的规定去做是很难的。在我国这样一个土地经营高度均等化的国家,发展合作社是一个很大的难题,难在缺少带头人,没有骨干。在西方农业发达的国家,其合作社是由骨干承担,把周围的农场连起来,好处大家分摊,这些骨干往往是有更多的土地,所以他所获得的利益会更多,他也就有积极性。而我国是高度均等化,没有带头人,现在的带头人一部分是村干部,一部分是龙头企业,这说明要形成规范的合作社是很难的,同时也表明合作社的现代化之路还很长。

除了规范化问题以外,我国的农业合作社规模太小,资产太少,带动能力很弱,现在多数是供销合作,要引导它向加工的方向发展,但是由于受到人才、资金等方面的制约,很难拓展。国家对合作社的要求是“让合作社成为引导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同时还要进一步推动合作社参与加工的优惠政策,还要出台有条件的合作社参与金融互助合作的指导意见,农民基层有迫切的要求,政策要求是支持有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既要把这种合作开展起来,又要规避风险。

4.2.2 发展农业产业化。农业产业化已经提了近20年,国家和各级政府都很重视,农业产业化组织已经成为我国具有市场竞争力的主体了,农产品加工企业大规模发展,它们带动农户和大市场连接,具体的连接方式有很多,由最初的“龙头企业+农户”变成“龙头企业+中介组织+农户”,目前又发展成为“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等多种方式。通过龙头企业为农民统一提供资金和技术的帮助,主要是订单农业等契约的方式,对做得好农民进行一定的返还,这种返还和合作社的返还是不一样的[19-25]。发展农业产业化是提高我国农业现代化水平的一个很重要的组织方式,现在总的方向还是要进一步发展壮大龙头企业,把企业做大做强,重点培养一批资产上百亿的龙头企业,进一步完善龙头企业和农户的链接机制,总结好的模式,增强龙头企业为农民服务的社会责任感。

4.2.3 集体的作用仍然要发挥。大量文献显示,现在提“集体”提得很少,虽然80%的村集体收入都很低,但是还有10%的村集体经济很强大,特别是浙江、广东,包括江苏、山东、北京、上海等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村。现在的集体都是依托土地的,村里有集体的建设用地,包括国家征地补偿的10%~15%要留给集体,搞集体建设,产业量化到每个人的头上,分红的收入是很可观的。在这些地方,农民的收入很高,甚至高于城市居民,一旦他们市民化以后,他们既能享受到市民的福利,又有集体的分红收入,生活水平会很高。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加快,这会扩展到更多的農民,所以要高度重视发展集体经济的产权制度改革,当然还有80%的村子有所谓的集体经济,但是只要注重发展,收益将增加。

4.2.4 发展其他社会化服务主体。在生产的过程中,每家每户都购置机械是没有必要的,农机合作社和农机大户自然而然发展起来。我国的农业机械化发展很快,特别是国家实行农机补贴以后,国家补贴30%,有些地方甚至达到50%,当前小麦的收割已经完全实现机械化,玉米、水稻生产的机械化程度也很高[26-30],每到收获季节,北方的收割机从南方开始一路收回家,这就是典型的社会化服务,包括金融、技术和信息的服务。

综上所述,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发展方向是:家庭经营经过土地流转,规模会越来越大,形成家庭农场,劳动生产率会逐步提高,再通过合作社和龙头企业的带动,加上经济部门和其他社会化服务主体的服务,我国整个农业的现代化程度将会显著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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