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家庭暴力的认定研究
2023-04-29余小龙
余小龙
[摘要]我国于2016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是一部关于规制家庭暴力保护人权的法律规范。家庭暴力的背后体现的是对人权的侵犯,影响着和谐社会的发展,外加社会的日新月异及法律本身的滞后性,以致不断出现的新问题亟需我们正视予以解决。对于家庭暴力的认定便是一大难题,暴力行为及程度的认定差异和围绕证据规则致使受暴者举证难等方面,都是当前面临需要解决的问题。值得说明的是,家庭受暴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其中相关立法的不完善及执法司法机关职责的行使便是一个重要影响因素。针对以上问题,对家庭暴力进行有效预防,规范明确的法律规制作用必不可少;同时在保护婚姻中受暴者权益时,光靠某个单一部门发挥显著作用是不行的,还应当进行其他相关部门的多方联动,从而起到全面保障作用。鉴于此,可以从证据规则的运用和提高法官规范化水平两个方面加以完善,合理分配举证责任进而减轻受暴者的举证负担,厘清家庭纠纷与家庭暴力的边界,以期更好实现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意旨,突破家庭暴力的认定困境,维护受暴者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离婚诉讼;家庭暴力;证据规则
一、婚姻中家庭暴力的概述
(一)婚姻中家庭暴力的内涵
对于婚姻中家庭暴力概念的理解,我国的《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从该法律条文中不难看出,相较于200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家庭暴力概念的界定,该法律规范增加了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这在内涵与外延上是一种丰富和发展。总之,对家庭暴力概念的界定应当是概括的及确定的,精准的把握内涵与外延尽可能的可以将反家庭暴力法与我国其他的法律法规“无缝的衔接”,以便发挥法律的整体性效应[1]
(二)家庭暴力的行为类型
我国的《反家庭暴力法》对家庭暴力行为类型主要概括为身体暴力和精神暴力两方面。对于其他类型,如经济控制和性暴力并没有规定,但是基于法律制度本身的属性以“等”字作了兜底性表述,从而在未来相关法律规范变化中保持一致性,这也体现出了为适应社会变化在立法规范方面的严谨性。值得注意的是,在2021年江苏出台的《江苏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第3条的规定中,便将性暴力、经济控制纳入到了家庭暴力的概念当中,即强迫发生性行为和实施非正常经济控制、剥夺财物等侵害行为也属于家庭暴力的行为类型。综上大致可以划分为以下四个类型:
1.身体暴力。与其他三种行为类型相比,身体暴力是家庭暴力的主要表现形式,因为在一般社会公众的认知中,提到“家庭暴力”普遍认为与身体暴力行为密不可分。根据2018年最高法院的相关数据统计显示,2017年全国一审审结的100多万个离婚纠纷案件中男性为施暴者的比例高达91.43%,并且大部分案件都是女性受暴者向法院主张遭受配偶殴打、辱骂而起诉离婚,可见实施身体暴力为家庭暴力的主要表现形式。该行为类型所带来的损害后果也较为直接明显,其证据更易于保存便于司法采信加以认定。
2.精神暴力。将精神暴力明确纳入到我国的《反家庭暴力法》中体现了建设现代化法治强国的内在要求,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冷暴力”在理论和实务中却存有较大的热议,有的学者认为“冷暴力”属于家庭暴力的范畴,应当纳入立法并在实践中予以运用;也有的学者认为“冷暴力”不宜纳入到家庭暴力范畴,理由是这种不作为的方式难以在司法实践中加以认定,故不支持纳入到立法中。笔者认为无论采取什么表现形式的暴力行为,对受暴者而言都具有难以估量的伤害,精神暴力是对受暴者情绪和心理方面的打击,以恐吓、胁迫、诽谤、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让受暴者产生恐惧心理,往往这种压制是最为严重可怕的,施暴者在实施身体暴力常常也会伴随精神暴力的施加,使其精神承受上所带来的痛苦,这实质上是一种变相的精神控制。
3.性暴力。在我国的《反家庭暴力法》中并没有对性暴力相关内容予以阐述界定。其实对于性暴力往往受害者最多的是女性,现实司法实践中对于男性遭受性暴力的案例可谓寥寥无几,这也与该行为隐蔽性特点有关,主要是涉及民众的私领域,该行为的表现形式主要是强迫受暴者发生性关系,或采取性虐待的方式侵犯其性自主权;再加上该类案件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