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证据规则立法建议报告
2016-02-11樊崇义
中国检察官 2016年17期
文◎樊崇义
刑事证据规则立法建议报告
文◎樊崇义*
证据规则是证据原则的下位概念,是证据原则的具体体现。无论是立法、司法的实践,还是诉讼理论的完善,都亟需对证据规则予以进一步研究。
在我国语境下,证据规则是指以规范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为主的、调整和约束证明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从优化立法以及解决司法实践问题、实现“法律真实”的证明标准、实现刑事诉讼目的与程序正义这三个方面来看,我国证据规则立法具有必要性。从规范层面来说,我国已经形成了一定的证据规则体系。但是,我国刑事证据规则目前面临证据法典缺失、证据规则可操作性不强、精密化程度不高和证据规则的实施效果不佳等困境与问题。
从比较法角度来看,两大法系刑事证据规则存在显著区别。第一,刑事证据规则的精细程度有异;第二,刑事证据规则的规范重点有别;第三,对刑事证据规则的重视程度不同。我国刑事证据规则立法应以诉讼认识论和诉讼价值论为理论基础,在立法指导思想上深化对证据规则基础理论的认识,重点规范证据能力、兼顾证明力,推进刑事庭审方式改革,实现证据法价值多元化。我国刑事证据规则框架体系应当包括第一,规范证据能力的证据规则,按照“一般规则、排除规则加例外规则”的模式加以规定,包括相关性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意见证据规则等;第二,规范证明力的证据规则,主要包括证据补强规则;第三,规范证据运用的证据规则,包括作证特免权规则。同时构建我国刑事证据规则立法的若干配套制度,具体包括证据裁判原则、无罪推定原则、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和直接言词原则,以及程序性制裁制度、庭前证据开示制度、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和扩大刑事法律援助制度范围。
(摘自《中外法学》,2016年第2期,第285-315页。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1000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