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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首例家暴案件分析我国《反家庭暴力法》

2016-05-20祁欣欣

2016年13期
关键词:反家庭暴力法法律救济家庭暴力

祁欣欣

摘 要:《反家庭暴力法》基于我国家庭暴力问题严峻的背景下,广泛征求社会建议,致力于预防和解决我国家暴纠纷,保障公民权利,特别是在家庭关系中居于弱势地位的成员予以切实保障,也是对我国民法体系的有力补充。本文通过对我国首例家暴案件进行解析,点明该部法律的实施意义,并分析本法的制度创新及其意义。

关键词:家庭暴力;法律救济;反家暴意识

一、首例家暴案件案情分析

被告人余某系平凉市崆峒区西阳乡农民,近几年常因家庭琐事对其妻实施家庭暴力,夫妻关系不睦已久。2015年9月4日,被告人余某因琐事在家中对妻子马某某实施家庭暴力,致使妻子未得到及时救助死亡。经鉴定,被害人马某某符合腹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回肠破裂继发弥漫性腹膜炎感染性休克死亡。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余某不能正确处理夫妻之间因琐事发生的矛盾,采取暴力手段连续殴打被害人,致被害人全身60余处受到不同程度的损伤,且殴打被害人后未及时采取积极救治措施,贻误了救治时机,导致被害人被伤害后第三天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其犯罪情节恶劣,可从重处罚,但考虑其有自首情节,从轻处罚,依法判处余某有期徒刑15年。

经此一案,《反家暴法》在社会家庭中的意义也得以昭彰。家庭暴力不再是“家务事”,而是国家、社会都要管的“公务事”。《反家庭暴力法》首次建立的强制报告义务、告诫书、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等,成为本次立法的一大亮点。对家庭成员的保护从事后惩治变为事前预防,尤其是当事人只要面临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即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应当”受理,而不是“可以”受理,这就为受害者提供了一个硬性的保护方法。被申请人若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可被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若构成犯罪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就改变了我国法律解决家暴问题亡羊补牢的旧况。

二、对家暴案的法律分析

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夫妻之间因感情不和、生活琐事导致的家暴情况并不罕见,尤其在农村地区更为严重和普遍。《反家暴法》的立法目的就是致力于保护家庭成员中、甚至是同居关系中的受害者,免于遭受暴力侵害。在本案中,余某对马某的长期殴打、虐待不仅是施暴者的品行低下,还是社会背景下反家暴的意识淡薄、制度缺失的恶果。制度只有尊重人性,才能走的持久。鉴于家暴的私密性、隐蔽性,《反家暴法》设定了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把社会机构、机关团体、自治组织纳入到反家庭暴力的阵营中来,增加了对当事人的法律救济途径,使施暴者无所遁形。

(一)强制报告义务

强制报告义务是《反家暴法》对社会层面的要求,《反家暴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其他单位,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及限制行为能力的人遭受了家庭暴力,有责任、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报案,对于不报告的情形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反家暴法》号召社会力量介入家暴事务,给全民树立了反对家庭暴力的意识,填补了合法关系外壳下的非法侵害的救济空白,避免了因当事人自身的顾虑而隐忍,家暴不再是家务事,而是社会问题。同时,也给“多事儿人”正名,鼓励社会力量对当事人的社会救济。制度设计以受虐家庭成员的利益为导向,强调社会和政府的义务,改变过去社会和政府对家庭暴力不作为的法律态度,在明确了家庭暴力的定义和范畴的前提下,明确了责任主体履行义务的程序和方式,以及逃避责任的法律后果,从而实现了对家暴的有效预防和制止,防微杜渐。在过去,只有施暴者的行为达到侵害生命健康权的程度,才由刑法进行制裁。如果受害者无力自诉或受胁迫,面临的只有隐忍或者轻伤以上的后果,才有可能得到救济。这不符合我国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法律对家庭暴力的救济从刑法领域扩展到民法和刑法共同管理领域,有利于预防和治理不同程度的伤害,以免当事人如本案受害人一样,一切已不可挽回。

(二)告诫书制度

社会组织、有关单位接到家暴投诉或发现家暴现象时,应及时加以阻止和调解,并在事后做好加强监督和疏导工作。公安机关受理家暴纠纷案件后,依据伤害的不同程度,对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给予相应的处分,如果不构成治安管理处罚,那么公安机关就对他进行批评教育,同时可以给他出具一个告诫书。这个告诫书要记录加害人的身份问题、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以及不得再实施家庭暴力的警告,并且这个告诫书可以成为法院审判家庭暴力案子的证据。

解决家暴是立法问题,更是执法问题。告诫书作为国家机关介入家暴问题的初步措施,较之社会组织或相关单位的调解更有威慑力,能很好的压制施暴者的嚣张气焰,化解法律大而无当的窘境。从近期来看,对执法机关和当事人来说,都有了一个过渡阶段既不影响家庭的正常运行,当事人也容易接受处罚;从远期来看,告诫书对施暴者也能起到警钟长鸣的作用,家暴因素始终是导致离婚的一大利器,告诫书作为家暴证据可以很好的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告诫书制度仅针对情节较轻的家庭暴力,并且委托自治组织执行和监督,符合公民的一般心里接受能力,避免了公权力对私权利的粗暴干涉。

(三)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

保护令是指,在家庭暴力或者虐待案件中,法院颁发法庭命令或裁判来保护配偶一方免受另一方的人身伤害,或者子女免受父母虐待的紧急命令。在家庭暴力案件中,通常由民事庭法官核发保护特定人免受家庭暴力的命令或裁判,因此,也称为民事保护令。我国《反家暴法》规定,当事人受到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状况,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应受理。对一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由于强制、威吓无法进行申请的特殊人,其他有关组织和个人还可以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必须受理,法院一般情况下在72小时内要做出裁定,是发人身安全保护令,还是不发,特殊情况须在24小时内做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使得当事人与施暴者隔开,对受虐者的人身权益保护有现实意义,同时也是对告诫书的延伸和承接,避免法律救济的断层。

在我国,家暴构成着婚姻家庭解决冲突基本形式之一,大多家庭基于生活中或细枝末节的冲突,或出轨、疾病、债务等窘境带来的压力,最终都很可能导致家暴。这也就导致了家暴的普遍性和长期性。我国的家暴问题有自己特殊的文化背景和传统救济途径。以本案为一般情况,家庭中的男方大多负担起经济开销,掌握着家里的话语权,对女方缺少基本的尊重,家暴问题暴露后,当事人倾向于自助。一般都是受虐者的妥协、施暴者认错加上近亲属的调和,最后也只是治标不治本。并且社会意识对家庭暴力问题长期淡漠的态度,也助长了施暴者的胆量,唯有用法律的手段,才能强力防范和救济家暴纠纷,引导当事人寻求更好的解决途径。

我国颁布的《反家暴法》表明了法律对家暴问题的反对态度,同时,《反家暴法》也做到了原则性和灵活性的兼顾,家暴问题属于私权领域纠纷,执法尊重当事人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是本法的基本原则。尊重人性,制度才能长久。《反家暴法》在惩戒度上有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体现了精准性和容错性的结合,对于我国公权力介入私权的初步尝试来说,是一个很好的开端。(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 钱泳宏.我国反家庭暴力应引入民事保护令制度[J].南通大学学报;2009.

[2] 杨志超.美国儿童保护强制报告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重庆社会科学;201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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