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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宠”类野生动物犯罪成因及治理对策

2023-04-29张方建

秦智 2023年2期
关键词:成因及对策野生动物

[摘要]近年来,我国在野生动物保护领域采取了很多强有力的措施,也发布了一些司法解释,但针对异宠类野生动物犯罪的打击和监管还存在着些许不足,导致异宠类野生动物犯罪案件层出不穷,只增不减。为了弥补异宠类野生动物犯罪理论研究方面的不足,为打击、预防异宠类野生动物犯罪提供实践指引。文章从异宠类野生动物犯罪的基本概况出发,以异宠犯罪案件的现状、危害和特点为落脚点,具体阐述了异宠类野生动物犯罪的四种不同原因,并针对这些原因提出了具体的治理对策。

[关键词]异宠;野生动物;非法交易;成因及对策

一、涉“异宠”类野生动物犯罪概述

(一)涉“异宠”类野生动物犯罪的种类

异宠,又称为另类宠物,近些年深受年轻人追捧,甚至有流行的趋势。异宠类野生动物种类繁多,包括鹦鹉鸟类、珍稀龟类、灵长类、蜥蜴类、猛禽类、蛇类等等。根据《关于依法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犯罪的指导意见》及实际判例可知,涉异宠类野生动物犯罪主要有四种[1]。一是非法捕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异宠交易过程中,非法捕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以该罪论处。二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异宠交易链条中,实施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行为的,分别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对于明知或应知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而购买的,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论处。三是走私珍贵动物罪。在异宠交易过程中,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珍贵动物的构成该罪。四是非法野生动物交易行为的共同犯罪。对于明知他人从事非法野生动物交易,仍提供贷款、运输、快递、网络信息交互等便利或服务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二)涉“异宠”类野生动物犯罪的现状

打开裁判文书网,在“全文搜索”中输入关键词“动物”并在“案件名称”一栏填入“动物罪”,案件类型选择刑事案件,法院层级为基层法院,文书类型选择判决书进行检索显示,2017年至2021年间涉异宠类野生动物犯罪案件共1247起。其中,“非法捕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289起”、“非法收购、运輸、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504起”、“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217起”、“走私珍贵动物罪165起”、“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共同犯罪72起”(如表-1所示)。

以上所述检索内容为基础,按照年份进行划分,2017年209起、2018年158起、2019年264起、2020年382起、2021年235起(如表-2所示)。在2017至2021年间,异宠类野生动物犯罪案件数量总体呈上升趋势。

仍以上所述检索内容为基础,在“结果检索”中分别输入关键词鹦鹉、蛇、龟、猴、隼和鹰、蜥蜴,结果显示鹦鹉类案件131起、蛇类案件133起、龟类案件129起、猴类案件82起、隼和鹰(猛禽)类案件630起、蜥蜴类案件88起、其他类54起(如表-3所示)。

(三)涉“异宠”类野生动物犯罪的危害

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基本特征之一,不同种类的犯罪,社会危害性也不同。涉异宠类野生动物犯罪的危害主要包括以下几点:一是给自然生态资源造成损害,破坏生态系统稳定性。目前,大多数异宠是从自然界非法捕猎的野生动物。捕杀野生动物,不论多少,都会对自然生态资源造成损害,数量大的捕杀行为还会破坏生态系统稳定性,导致该类或其上游野生动物灭绝以及下游野生动物泛滥。二是可能造成病毒、细菌的不经意传播[2]。野生动物长年生存在野外,易接触到各种各样的细菌、病毒,若将它们卖至每家每户,极易造成病菌的随意传播。三是破坏流入地生态系统。每种野生动物都有固定的生存区域,一旦离开该区域,因不受天敌影响,极易引发物种泛滥,挤占流入地其他动物的生存空间,从而对流入地生态系统造成破坏。

二、涉“异宠”类野生动物犯罪的特点

(一)“产业化”趋势凸显

根据异宠类野生动物犯罪基本情况及笔者调研发现,异宠类野生动物犯罪具有明显的产业化特点。首先是货源链条。为满足客户需求,有专人负责野外蹲点搜寻和捕猎。对于国内没有的异宠,其还有专门的走私渠道,一些人专门负责国外收购,另一些人则负责偷运到国内。其次是分销渠道。异宠被捕猎或走私到国内后,直接流到源头经销商手中。源头经销商再转运给全国各地分销商,然后由分销商卖到消费者手中。最后是客户挖掘。经销商一般通过线下线上两种方式挖掘潜在客户。线下一般是和宠物店秘密合作,给宠物店老板开分成,由宠物店老板与顾客私下沟通是否需要异宠。线上一般是利用网购平台及微信、QQ、微博、贴吧等公共社交平台进行宣传、推广和挖掘。总体来看,目前异宠类野生动物交易已形成一条秘密产业链,且整体呈现产业化发展趋势。

(二)交易渠道隐蔽

异宠商家一般都明知自己的行为涉嫌犯罪,为逃避公安和其他部门监管,其往往通过隐秘渠道交易。在异宠刚兴起时,国家对网购平台的监管不是很严,这让异宠商家有了可乘之机。他们利用网购平台监管缺失的漏洞,迅速构建了庞大的销售网络,建立了大量微信、QQ、贴吧群等,笼聚了数量巨大的异宠爱好者。国家加大对网购平台的监管力度后,他们则全面下线网购链接,转而在上述群聊中交易,再次避开了执法机关的监管。根据判例及笔者潜入部分群聊的观察来看,他们沟通和交易时有着一套专业暗语,比如“#”代表“龟类异宠”,“~”代表“软体动物”,“……”代表“蛇类动物”等等,每个符号再加上特殊字母或数字组合,又代表了同一类异宠中的不同品种、价格等,这大大增加了交易渠道的隐蔽性。在货品配送方面,他们一般采用快递+网约车+黑车+私人配送的模式,配送手段多样化,配送场景隐秘化,给执法机关追踪带来了很大难度。

(三)低龄化犯罪趋势明显

年轻人生活阅历不够丰富,对新鲜物有着充足的好奇心和求知欲,饲养异宠刚好满足了他们追求刺激的心理。有的年轻人不满足于饲养的乐趣,发现销售异宠可以获利后,甚至走上了贩卖、走私道路。笔者平时在抖音、快手等短视频平台经常看到分享异宠饲养经验、乐趣的视频。年轻人看到这些视频后难免抑制不住好奇心,私信给发布者了解异宠购买渠道,这为青少年走上异宠类野生动物犯罪道路埋下了隐患。另外,异宠经销商大多通过QQ、微博、贴吧等社交平台进行销售和推广。由于这些社交平台的受众群体也主要是年轻人,这就导致异宠消费群体以年轻人居多,再加上部分年轻人社会经验不足,法律观念淡薄,因此很容易走上犯罪道路。笔者在裁判文书网上检索发现,近年来异宠类野生动物犯罪案件中涉及青少年犯罪的案件越来越多,且案件中青少年占比也越来越大。由此可见,异宠类野生动物犯罪低龄化趋势明显。

三、涉“异宠”类野生动物犯罪的原因

(一)法律专业性强,社会熟悉不足

虽然《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早在一九八九年就已制定,但由于社会宣传不足,再加上动物种类纷繁复杂,导致人们很难分清哪些动物能养,哪些动物不能养。比如杭州某派出所接到举报称有人饲养疑似国家保护动物的鹦鹉,后经确认,该鹦鹉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经盘问得知,这户人家已饲养此鹦鹉多年,并不知其属国家保护动物,更没想过饲养行为涉嫌违法。可见,公众对野生动物保护知识了解甚少。另外,野生动物保护法律知识专业性较强,很多人不了解哪些行为会触犯相关规定[3]。以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为例。许多人不了解该罪的犯罪构成,认为只饲养一只,未参与销售就不会构罪。殊不知,该罪是行为犯,只要有非法收购行为,就能构成犯罪。另外,还有很多快递从业者以为只是帮忙运输就不构成犯罪,却不知刑法早已规定,对买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行为提供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二)网络平台及快递运输业监管不严

尽管相关部门加大了对网购平台的监管力度,异宠经营者不再像以前一样在网购平台上公开销售异宠,但笔者在某宝上以“幼蛇”、“鹦鹉”、“蜥蜴”等关键词检索,仍能搜到大量商家。网络监管部门对微信、QQ、贴吧等社交平台的监管也存在严重不足,导致它们成为异宠经营者的新聚集地。虽然《邮政法》明确规定,物流快递必须建立寄件实名登记制度,严禁寄送活体动物,但实践中在快递运输环节查获的异宠案件数量可占一半以上。而且,尽管法律规定,对明知他人实施的是非法野生动物交易行为而提供快递、邮寄服务的,以共同犯罪论处,但仍有快递从业者心存侥幸,为获得更多利益不惜冒着犯罪的风险假实名、假检查。甚至有快递员在发现快递异常后,不仅不主动举报,反而联系寄件者要求“分一杯羹”。可见,目前我国网络平台及快递运输业需加强对异宠交易的监管力度,深入打击异宠类野生动物交易犯罪。

(三)查处案件难度大,认定事实困难

如上所述,异宠经营者有一套秘密经营渠道和规避执法机关侦查的交易模式,这大大加剧了案件查处及事实认定的难度。首先,异宠类野生动物交易案件犯罪分子有着极强的反侦察能力。他们利用互联网的匿名特点,将自己完全隐藏在网络环境背后,就算执法机关找到了交易账号,也很难确定其个人信息。而且,为隐藏个人信息、躲避侦查,犯罪分子通常不用自己的账号和银行卡交易,而是批量购买别人的账号,找人代收或使用购买的银行卡交易。其次,犯罪分子很少亲自拿货、发货,通常是提前联系好帮手,由帮手替他们拿货、发货。这就导致很多案件破获后,被抓获的基本都是帮手,背后操控人员却很难抓到。这种隐蔽的交易模式极大地增加了查处案件和认定事实的难度,是当前异宠类犯罪案件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

(四)违法成本低,刑罚威慑小

首先,目前市场上流行的热门异宠,如高冠变色龙、泰加蜥蜴等大多产自国外。虽然相关司法解释已将这类境外野生动物纳入我国刑法保护范围,但买卖这类境外动物“情节严重”的处罚标准仍须参考该司法解释附件中规定的同科或同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而该附件并未包含所有重点保护动物的纲目科属,这就导致查获境外野生动物后往往找不到对应的国内参照动物,使得这类案件不论金额多少,只能按一般情节处罚。有些案件甚至无法判处实刑,只能按情节轻微判处缓刑,存在量刑畸轻现象。这也造成许多犯罪分子被查处后,在高额利润诱惑下仍有再犯可能。其次,异宠交易分工非常详细,很多案件存在“有实物,但无交易记录”的现象,导致公安机关只能查获持有者,无法抓到交易者。由于我国尚未规定持有型野生动物犯罪,因此对这类持有型人员存在无法起诉或起诉难的情况。

四、涉“异宠”类野生动物犯罪的治理对策

(一)完善野生动物保护立法

首先,改变目前野生动物保护立法模式,全面升级和完善野生动物分类重点保护名录,扩大野生动物保护范围。把目前市场上流通售卖的境外野生动物也纳入到保护名录,以避免异宠商家钻法律空子的可能。其次,修改现有司法解释中关于买卖境外野生动物犯罪情节的认定标准[4]。对在保护名录中找不到对应科属参照动物的境外野生动物,规定明确详细的犯罪情节认定规则,以解决司法解释滞后、案件量刑不明的实际问题。最后,修改刑法或颁布司法解释,把野生动物持有型犯罪归入其中,以应对目前异宠交易产业化、分工化发展的现状。而且,只有把持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纳入刑法,才能从本质上警示快递运输业,遏制他们非法牟利的欲望,防止异宠交易人员通过分工负责的形式规避刑事责任。

(二)加强网络信息发布平台的监管

虽然与过去对比,相关部门加大了对网购平台的监管力度,但仍存在着监管不严、监管疏漏、监管不密等问题。笔者检索发现,对于非法异宠网络销售,目前各大电商平台均有死灰复燃的现象。消费者可轻松检索到异宠商家,并可轻松进入商家建立的群聊。公安、动物保护及网络监管机关应联合加强对各大公共社交平台及其群聊的监管力度。监管机构可以建立群聊备案制度,要求异宠商家必须备案后才能在群聊里从事异宠销售活动。同时,相关机关还应落实各互联网平台的监管责任,要求平台建立明确的关键词、暗语监控系统,严厉打击不法分子利用关键词、暗语进行非法异宠交易。另外,网络监管机构还可建立异宠网络非法交易档案管理库,把已抓获的犯罪分子和案件涉及的店铺、网站、互联网账号等都纳入该档案库中,加强对犯罪分子的重复监管,预防二次犯罪的发生。

(三)建立协同治理机制和体系

不论是对交易平台的线上监管,还是非法活动的线下打击,都涉及多部门间协同合作。只有建立了良好的协同治理机制和体系,才能更加高效、全面地预防和打击异宠类野生动物交易犯罪。具体来说,协同治理机制的建立可从两方面入手。首先是明确线上网购、社交等异宠交易平台的协同责任。要求他们积极参与异宠类野生动物犯罪监管和打击工作,真正落实实名注册和交易制度,要求商家、用户的每笔交易、每次登录都必须实名认证,最好是人脸识别加身份证明双重认证,防止犯罪分子盗用、冒用他人身份登录和交易。另外,公安、野生动物保护、网络监管等机关也可把自己的专业知识与互联网平台的资源整合优势结合起来,联合开展异宠交易活动监管工作。其次,公安、野生动物保护机关还可与邮政部门、快递公司、网约车平台展开合作,建立异宠交易犯罪线下打击网络,对快递业务、网约车配送业务展开深入监管,严格防范异宠交易犯罪案件的发生。

(四)落实公众社会责任

任何一种犯罪的预防,都离不开公众的广泛参与。为扩大对异宠犯罪行为的打击范围和效率,相关部门有必要开展长时间、全范围、全行业的防范异宠犯罪法律知识宣传工作,加强公众对异宠交易犯罪的了解程度。法谚有云:“知法是守法的前提。”通过广泛长期的普法宣传,可让公众意识到打击野生动物犯罪不仅是公安、动物保护等机关的责任,也是公众的共同责任。只有公众、年轻消费者、宠物爱好者知晓哪些动物属国家保护动物,才能从源头处减少公众对异宠的需求,打断异宠非法售卖者的销路。除加强法律宣传外,还要加强对异宠销售者的普法宣传。让他们了解野生动物保护的相关规定,知晓哪些动物不能作为宠物随意售卖,并让其认识到买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法律责任,促使他们自觉停止、拒绝或抵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交易行为。

五、结语

目前,异宠类野生动物交易已形成产业链,捕猎、运输、销售等都有专人负责。异宠流行的同时,也潜藏着巨大的犯罪隐患。因为异宠大多属国家保护动物,买卖这些动物极有可能涉嫌犯罪。根据案例检索显示,我国异宠类野生动物犯罪呈逐年上升趋势,且具有“产业化”趋势凸显、交易渠道隐蔽、低龄化犯罪趋势明显等特点。分析来看,法律专业性强,社会熟悉不足、网络平台及快递运输业监管不严、查处案件难度大,认定事实困难、违法成本低,刑罚威慑小是涉异宠类野生动物犯罪频发的主要原因。针对这些犯罪原因,笔者认为可从完善野生动物保护立法、加强网络信息发布平台的监管、建立协同治理机制和体系、落实公众社会责任四个方面完善现有对策。

参考文献:

[1]曹波.国家治理现代化视阈中生物安全刑法保护探究[J].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51(03):123-133.

[2]曹波.国家治理现代化视阈中生物安全刑法保护探究[J].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51(03):123-133.

[3]叶良芳.刑法司法解释的能与不能——基于网购仿真枪案和掏鸟窝案判决的思考[J].政法论丛,2016(06):17-28.

[4]肖钰钺.我国动物保护立法进路研究[D].湘潭大学,2020.

作者简介:张方建(1996.4-),男,汉族,河南商丘人,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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