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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人权观视阈下的全过程人民民主

2023-04-29赵君高奇

人权法学 2023年4期
关键词:全过程人民民主

赵君 高奇

摘要: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逐步深化对民主政治发展规律的认识,提出了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理念。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与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念深度融合的民主,后者是前者的重要理论支撑,前者是后者的最新实践表达,两者相辅相成。全过程人民民主具有深刻的人权意蕴,在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视阈中可以更好地阐释全过程人民民主随社会经济文化发展而发展的历史性、始终坚守人民立场为民造福的人民性、贯穿现实社会各领域各环节的社会性、有一系列制度程序加以保证的实践性。这些理论特质都凸显着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价值意蕴。新时代新征程,全过程人民民主也为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发展作出了新贡献,为打破西式民主的教条提供了新路径,为中国共产党的长期执政提供了新保障。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人权观 全过程人民民主 以人民为中心人的解放

中图分类号:D621 文献标志码:A

DOI:10.3969/j.issn. 2097-0749.2023.04.04 开放科学(资源服务)标识码(OSID):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哲学基础研究”(项目编号:18ZDA001)

2019年11月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上海考察时首次提出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概念。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要“尊重人民首创精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1〕2022年10月1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再次强调:“全过程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属性,是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民主。”〔2〕要想真正理解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深刻内涵必须从包括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在内的更加多维的视角加以审视。马克思主义人权观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理论支撑,两者有着交互融合的关联性,因此,从这一理论视阈下来阐释全过程人民民主,可以更好地理解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理论特质及其在新时代的重要价值,从而为进一步完善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制度体系,以及民主人权领域的国际话语权的争取提供指导。

一、马克思主义人权观与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内涵阐释

理解马克思主义人权观与全过程人民民主各自的深刻内涵是体悟两者内在关联的前提和基础,也是用马克思主义人权观这一理论视角去透视全过程人民民主理论特质的必要条件。马克思主义人权观是致力于寻求人的解放和自由而全面发展的科学理念,全过程人民民主是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民主,两者均是民主人权领域先进理念的代表。

(一)马克思主义人权观:致力于寻求人的解放的科学理念

马克思主义人权观是在批判资产阶级人权的虚伪性中逐步建构起来的,我们可以从《〈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论犹太人问题》《德意志意识形态》《共产党宣言》《反杜林论》《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资本论》《哥达纲领批判》等重要文献中体悟到其人权思想的深刻内涵及其对自由、平等、民主、法律、权利等人权相关要素的理解和阐发。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在批判性地继承资产阶级人权理论精华的基础上,创造性地提出人权并不是“天赋”的,而是生产关系发展的产物,并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发展。马克思并不否定人权,他所否定的是资产阶级的虚伪人权,他指出“平等地剥削劳动力,是资本的首要的人权”〔3〕,为此马克思主张无产阶级要适时地利用民主、自由等人权的武器去反对资本主义的剥削和压迫,最终实现自身的真正解放,在共产主义社会中获得自由全面发展的权利,去书写“现实的人”的真正的历史。可以说,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本质是一种人的解放理论,相较人权理念在价值层面的探讨,马克思更看重在现实中去打破阻碍人权得以实现的桎梏,创造人人得以自由全面发展的条件。

(二)全过程人民民主: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民主

民主同和平、发展、公平、正义、自由一样,是全人类的共同价值,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日起便不断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民主道路、民主制度及民主实践。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党不断在民主政治实践的基础上推进民主理论及民主制度的创新性发展,提出了全过程人民民主这一最新的民主形式。“全过程人民民主实现了过程民主和成果民主、程序民主和实质民主、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人民民主和国家意志相统一,是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的民主,是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社会主义民主。”〔1〕

全过程人民民主是最广泛的民主。首先,它具有广泛的主体,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权利行使主体,不是少数精英阶层,不是资本主义特权集团,而是广大人民群众。其次,它涵盖广泛的领域,全过程人民民主既涵盖了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协商、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全部程序,也涉及了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个领域,使得不论是党中央做出的最高政策方针还是基层社区的民生琐事都统统纳入到了民主权利行使的范围中来,大事小情均能通过民主的方式得以解决。最后,它贯穿广泛的阶段,全过程人民民主实现了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的协同发展,多种形式的协商民主填补了选举民主留存的“空档期”,广大人民群众可以在任何时间段内通过多种渠道向党和政府相关部门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诉求,具有时间上的延续性。

全过程人民民主是最真实的民主。真实在于我国的民主不是空洞的口号,而是扎扎实实得以落实的权利。西方代议制民主往往将民主的权利仅仅体现在投票选举上,但“人民只有在投票时被唤醒、投票后就进入休眠期,只有竞选时聆听天花乱坠的口号、竞选后就毫无发言权,只有拉票时受宠、选举后就被冷落,这样的民主不是真正的民主”。〔2〕相比之下,我国不仅充分保护人民理性表达自己意愿的民主权利,还将人民的意愿和诉求加以有效落实,真正做到了“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人民的期盼和诉求,通过民主渠道加以汇总集中,经过中央、省、市、县、乡镇各个层级的配合,转化为地方政策甚至是治國理政的大政方针,再回到人民群众中去,成为实现人民愿望的具体实践。全过程人民民主使人民的愿望既能表达,也能达成,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民主。

全过程人民民主是最管用的民主。有用的民主是能利于国家治理、推动社会发展的民主。中国国情复杂,人口规模巨大,治理难度可想而知,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推行却实现了社会各方面各阶层意志和利益的协调统一,最大程度地凝聚起了中华民族的向心力,共同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而努力。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民主基础上的集中与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既保留了民主活力,又保持了社会团结,杜绝了社会撕裂、互相扯皮的乱象;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民主的全过程、全链条,做到了程序民主与结果民主的和谐统一,不论是选举还是决策都有规范化的程序使其保持民主的有序和有效;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通过全方位的民主监督加强对权力的制约,确保了人民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造福。可以说,全过程人民民主真正发挥了民主的作用,体现了民主的价值,是造福于人民的有效民主。

二、马克思主义人权观与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交互融合

人权作为人在这个社会上生存和发展所要求的基本权利,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成果和标志,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也是衡量一个国家现代文明发展程度的重要尺规;民主则是民众在政治生活中所具有的表达自身意见及参与决策的权利。从两者基本内涵上看,民主是人权的一大组成部分,民主隶属于人权的谱系。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构建也是建立在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基础之上的,马克思主义人权观为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科学性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撑。全过程人民民主也是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在实践上的重要贯彻和体现。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在推进我国人权事业发展的实践中,我们把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总结我们党团结带领人民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成功经验,借鉴人类优秀文明成果,走出了一条顺应时代潮流、适合本国国情的人权发展道路。”〔1〕可以说,全过程人民民主就是马克思主义人权观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产物之一,是我国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发展道路上的民主制度创新。

(一)马克思主义人权观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理论支撑

其一,马克思主义人权观为全过程人民民主提供了科学的理论根基。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从历史唯物主义视角出发吸收西方启蒙人权观的精华,摒弃其难以克服的局限,在辩证批判中创立了科学的人权理论。全过程人民民主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观的重要理论表达,充分吸收了马克思主义的科学人权观念,使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成为全过程人民民主提供了最为直接的理论来源。马克思主义主张民主是一个历史范畴,要将民主发展与具体社会经济条件相关联,全过程人民民主便是立足于新时代民主实践的全新理论总结。除此之外,全过程人民民主继承并发展了马克思人权观中所蕴含的人民立场、群众史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健全的制度体系及具体的民主实践维护人民群众的基本权利,切实体现了无产阶级民主为大多数人谋利益的社会主义属性。

其二,马克思主义人权观为全过程人民民主赋予了深刻的价值内核。马克思曾精辟地指出:“民主是什么呢?它必须具备一定的意义,否则它就不能存在。”〔1〕一直以来西方社会将民主奉为最高价值,甚至将民主的形式简单地等同于善治,但正如马克思所说,民主必须具备一定的意义,否则就没有存在的必要。民主本身并不是最终目的,而只是一种手段,一种达到每个人自由全面发展,实现幸福美好生活的途径。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曾明确指出:“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2〕这无疑是把实现全人类解放的目标写在了自己的旗帜上,体现了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价值追求。以这样的人权观作为理论基础,全过程人民民主便有了足够充盈的价值内核,使其在运行及践行的过程中不会偏离正确的航向。

其三,马克思主义人权观为全过程人民民主构建了合理的践行尺度。民主与人权不仅有相契合的一面,也有相冲突的一面。无论是古希腊雅典城邦直接民主制下的苏格拉底之死,还是20世纪30年代德国代议制民主下的反犹太立法,都说明如果一个集体的决策受到不利因素的影响,如受到个别人的蛊惑或者整个社会的观念出现偏差,就有可能偏离科学的轨道,导致多数人暴政、民主暴政的现象出现,作出侵犯人权的错误决定。因此民主属于人权的一个组成部分,但并不意味着采用民主的方式就一定能维护人权,人权必须作为一种约束力量为民主构建合理的践行尺度。马克思主义人权观主张维护现实的人在社会中的具体的、基本的权利,推翻资本主义的剥削统治,实现人民当家作主,进而最终达到每个人自由全面发展的理想社会。全过程人民民主是在以马克思主义作为主流意识形态的社会主义国家中构建的,我国的国家性质已经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运作范围、运作过程、运作目的做出了服务人民的合理化规制。

(二)全过程人民民主是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最新实践表达

其一,全过程人民民主充分落实了马克思主义的人权观念,提供了有力的人权保障。“民主的运作模式对人权保障作了质的规定 。有什么样的民主运作模式 ,就会有什么样的人权保障。”〔1〕在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科学指导下的全过程人民民主在与其交互融合的过程中也助推了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新发展,实现了对公民基本人权的有效保障。马克思主义人权观作为一种人权理论需要在实践中加以落实才能真正发挥效用与价值,它的落实一方面需要依据具体的社会经济条件,量力而行;另一方面更需要民主的政治体制和运作模式为公民的基本人权保驾护航。马克思曾讲道:“专制制度的唯一原则就是轻视人类,使人不成其为人”〔2〕,只有让人民当家作主的有效民主运作模式才能对公共权力加以约束,使人权免受侵害。全过程人民民主作为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民主通过完整可持续的民主程序,将权力关进了制度的笼子,使我国真正做到了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用国家的权力保障了人民的权利。

其二,全过程人民民主充分遵循了马克思主义的人权观念,提供了真实的民主福利。全过程人民民主具有时间维度上的连续性及空间维度上的广泛性,这便使得人民不仅享有民主的地位、民主的资格、民主的权利,还保障了人民能够充分享受到民主所带来的福利。通过民主选举,人民的政治权利得以实现,能够有序地参与民主政治;通过民主决策,人民的意志在党中央的大政方针中得以体现;通过民主管理,人民在各项社会事务中当家作主的主体性地位得以凸显;通过民主监督,人民的各项主张得以有效贯彻,基本权益得以有效保障。通过政治领域的民主实践,人民的主人翁地位更加坚实;通过经济领域的民主实践,社会的收入分配更加公正合理;通过文化领域的民主实践,人民的精神文化生活更加充实;通过生态领域的民主实践,天更蓝水更清的优美生态环境有了更多成为现实的可能性。由此可见,全过程人民民主将马克思主义人权观所主张的民主、公正、平等、自由、富裕等一系列人权价值理念真切地落到了人民生活的现实之中,是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在当代的最新实践形式。

其三,全过程人民民主充分彰显了马克思主义的人权观念,提供了时代化的价值表达。马克思主义创立于19世纪,其蕴含的人权观也是在当时的社会现实背景下酝酿产生的。然而,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并未因此而被时代遗忘,其凭借着真理性的理论观点在当今世界仍然具有高度的指导意义。但不得不承认,时代在变化,社会在发展,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只有不断与具体国情和具体时代相结合,紧跟实践发展需要来更新自身的人权话语表达方式,才能永葆生命活力。全过程人民民主是在马克思主义人权观指导下,总结当代中国民主政治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所产生的最新理论成果,既承接了马克思主义的人权观点,又符合中国国情,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例如,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为人民服务,这便是对马克思主义人权观所持有的人民立场的时代化表达,它使得马克思主义的人权意蕴及人文关怀在其始终奉行的宗旨和原则中得到了充分彰显。

三、马克思主义人权观视阈下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多重特质

马克思主义人权观与全过程人民民主实现了在理论上、价值上及实践上等多方面的交互融合,正因为两者达成了一种融合互嵌的发展模式,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主要特性诸如历史性、人民性、社会性、实践性才得以在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制度架构和实际运行的过程中得以充分彰显。为此,用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视角去透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多重特质,可以更好地参悟其中的人权意蕴,理解其中的民主价值。

(一)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历史性

西方资产阶级人权理论认为人权是先天赋予的,是与生俱来的自然权利。这一观点对摆脱中世纪神权统治的枷锁,推翻封建专制特权的束缚,建立资产阶级的国家政权均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马克思对其进步意义持肯定态度,但与此同时,马克思认为人权并非先天赋予的,而是社会历史的产物,应当用历史的、发展的眼光去看待人权。首先,从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过程来看,人权理念及其实现程度是逐步产生并丰富完善的。在原始社会时期,社会的发展还没有达到足以生发出“自由”“民主”“平等”等人权观念的程度;到封建社会后期,随着社会的进步及经济的发展,西方早期资产阶级才提出“天赋人权”的理念,用人道主义来反对宗教神权对资本主义新兴经济的制约。其次,从人权产生与发展的条件来看,“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1〕,人权作为最基本的权利,其生成与发展同样需要一定的经济条件做基础。在生产力落后的情况下,人权意识及要求是难以萌生的,更是难以得到切实保障的。在生产力发展的情况下,不同性质的经济体制决定了人权发展程度的差异,资产阶级人权建立在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之上,难以克服资本对人的异化,人权具有抽象性、虚伪性,社会主义对人权的保障则建立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之上,为人权的发展奠定了平等的经济基础,人权具有具体性、真实性。最后,社会主义人权的发展同样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全人类的彻底解放是不可能一朝一夕便能达成的伟大事业,对此必须要有清醒的认知。无产阶级争得民主,建立起自身的国家政权只是一个必要前提,在此之后,还需要构建自己的人权制度体系,充分保障人民当家作主。

民主作为人权的一种实践方式同样是历史的、发展的、不断完善的,在马克思主义看来,民主制度并非永恒存在的,其将会在共产主义社会中随着阶级的消灭而消亡,到那时民主只是作为一种习惯保留在“自由人的联合体”中。我国民主制度发展为今天的全过程人民民主同样经历了较长的过程。中国共产党自成立起便把马克思主义作为自己的指导思想,马克思主义致力于为人类求解放,追求每个人自由全面发展的人权意蕴也便自然而然地成为中国共产党始终奉行的初心和使命。要使这种初心和使命变为现实,就必须首先获得推行民主制度的政治前提,推翻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使无产阶级掌握国家政权,使广大中国人民获得最基本的生存权和民族自决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开始在政治、经济平等的基础上谋求生存发展;改革开放后,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我国开始在实现物质富裕的同时满足广大人民精神上的富足;而进入新时代以来,人们对于美好生活有了更多的向往和追求,其中便包括拥有更多参与选举、决策、表达及监督的政治权利,在政治生活中获得履行社会责任的参与感和成就感。为此,我国不断发展民主理论,完善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实践,创造了全过程人民民主这一新型民主形式。我国民主发展取得了显著的成就,但“民主没有最好,只有更好”〔2〕,随着我国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发展,尤其是为适应现代化建设的新要求,我国民主理论和实践将与马克思主义人权观进行更为紧密的融合,在此基础上实现新的飞跃。

(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人民性

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是社会发展的推动力量。马克思主义自创立起便把人民立场作为自己鲜明的政治立场,它始终站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立场上去思考、分析和解决问题。人民性是马克思主义的鲜明特征,就其内容来看,马克思主义是广大无产阶级的学说,其理论观点为无产阶级提供了摆脱剥削与压迫,追求自由与平等的利器,而“无产阶级的运动是绝大多数人的,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独立的运动”〔1〕,这足以体现马克思主义的人权观所维护的是最大多数人的利益,而不是少数特权阶级的私利。就其所追求的终极目标来看,马克思通过批判资本主义旧社会构建了自己的理想王国——“自由平等的生产者的联合体”,在这个理想的社会中,人们不再屈从于强制的分工,劳动成为一件乐事,每个人都处于自由自觉的生存状态之中,“任何人都没有特殊的活动范围,而是都可以在任何部门内发展,社会调节着整个生产,因而使我有可能随自己的兴趣今天干这事,明天干那事,上午打猎,下午捕鱼,傍晚从事畜牧,晚饭后从事批判,这样就不会使我老是一个猎人、渔夫、牧人或批判者”〔2〕。可以看出,无论是就其内容来说还是从其追求的终极目标来看,马克思主义都致力于维护“人之为人”的权利,处处闪耀着人道主义的光芒。在此科学思想的指导下,我国秉持着“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3〕的理念来推进包括民主政治领域在内的发展历程,以人民为中心,切实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是全过程人民民主最直接的人权追求。

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人民性首先体现在人民的主体性地位上,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明确指出:“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4〕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已经从国家性质的层面规定了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当家作主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应有之义。不仅如此,我国宪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这是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国家权力的主体性归属,凸显了人民在各项事务管理中的至上性。其次,人民性体现在民主的衡量标准上,既然民主是为广大人民服务的手段,那么过程及程序的民主与否自然应当交由人民群众进行评判。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所指出的:“一个国家是不是民主,应该由这个国家的人民来评判,而不应该由外部少数人指手画脚来评判。”〔1〕这表明广大人民群众是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评判者和当家人,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以让人民满意为目标的民主。最后,人民性体现在民主的问题指向上,全过程人民民主没有将民主仅仅局限在“一人一票”的投票选举上,其根本指向是通过人民的广泛参与,吸取来自各阶层的意见,从而更好地解决社会各领域的问题,为人民服务,为人民造福。当前,在中国的很多地方都设立了“接诉即办”“马上即办”“街乡吹哨、部门报到”等工作体系来化解民忧,人民的各项诉求都得到了积极的回应,这充分展示了我国的“民主不是装饰品,不是用来做摆设的,而是要用来解决人民需要解决的问题的。”〔2〕

(三)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社会性

马克思认为,“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3〕。这里马克思所批判的是费尔巴哈的观点,费尔巴哈认为人的本质是单个人固有的抽象物,在他的视阈中团体也只不过是单个人的简单相加;而马克思却看到了人与人之间因生产实践所生发出来的社会关系,并深刻地认识到这种社会关系规定了人的本质。从马克思的这一立场出发,人的基本权利同样也是后天形成的,不是先天赋予的,“出生只是赋予人以个人的存在,首先只是把他设定为自然的个体;而国家的规定,如立法权等等,却是社会产物,是社会的产儿,而不是自然的个体的产物。”〔4〕现实的个人绝不能割裂一切社会关系,使自身处于一种离群索居,虚幻缥缈,一成不变的状态。而要参与到社会生活中来,人就必须承担一定义务,并享有一定的权利,民主便是人参与社会生活的一种社会性需求和基本权利。由此可知,从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视阈出发,民主是社会关系的产物,民主不能仅仅局限于政治领域,它应当是贯彻于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价值要求,践行于治国理政各个领域的有效工具。

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社会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其一,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参与主体覆盖全社会的各个阶层。当今社会是一个多元化的社会,这就需要倾听来自不同阶层,基于不同立场的更加多样的声音。当前,全过程人民民主以互联网平台为载体不断创新发展现代化的民意反映渠道,使得民意反映更加畅通,社会多方的意见得以高效整合。2020年8月16日至29日,“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了超过101.8万条建议,其中有1000余条建议直接被采纳吸收。公共政策的制定通过网络新媒体这一手段最大程度地听取了民意,集中了民智。其二,全过程人民民主所关涉的领域是全方位的。与西方传统代议制民主不同,全过程人民民主没有将民主程序、民主价值仅仅局限在选举环节乃至政治生活领域,而是将民主作为一种有效的手段应用到社会、经济、文化等治国理政的方方面面,使其在社会运转中发挥相应的职能。其三,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价值观念深入人心。“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1〕作为我国人民民主的真谛,已经成为一种家喻户晓的民主观念,融入人们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不论是国家管理层面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还是基层治理层面的群众自治制度,都始终贯彻协商议事,找到多方利益结合点,画出最大同心圆的民主原则。我国地方基层在长期的民主实践中逐渐探索出了适应我国实际的民主恳谈会、居民论坛、“坝坝会”“小院议事厅”“板凳民主”等一系列形式多样的民主协商方式,人民群众的意见得到了最充分的表达。由此可见,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民主观念扎根于人们的日常工作和社会生活中,成为广大人民自觉自主遵循的规范。

(四)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实践性

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写道:“哲学家们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2〕,他认为“凡是把理论诱入神秘主义的神秘东西,都能在人的实践中以及对这种实践的理解中得到合理的解决”。〔3〕实践性是马克思主义最鲜明的品格,马克思始终以实践的思维方式去认识人的本质,人是劳动的产物,人的社会活动是实践的,抑或说人的生存方式是实践的。这种实践性的思维特点使得马克思在思考民主人权问题时更聚焦现实的人在现实社会中的权利和幸福是否通过合理的制度得到了充分的保障。根据马克思的观点,社会实践是人权得以实现的关键环节。一方面,人权思想是社会实践的产物,社会实践推动着客观世界与主观世界的双向改造。人们通过物质生产实践为人权发展提供经济条件,通过参与民主政治实践不断提升人权意识。另一方面,人权的落实也离不开实践,人们在实践中构建一系列制度程序以维护人权,在实践中逐步掌握事物发展规律,进而利用规律,发挥自身能动性,摆脱现实中的枷锁,实现真正的自由与解放。

习近平总书记曾对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落实提出过明确要求,即“我们要继续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建设,把人民当家作主具体地、现实地体现到党治国理政的政策措施上来,具体地、现实地体现到党和国家机关各个方面各个层级工作上来,具体地、现实地体现到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工作上来。”〔1〕这三个“具体地、现实地”充分体现了我国对全过程人民民主实践落实的高要求。全过程人民民主具有实践性的鲜明特质,它不是仅仅停留在理论价值层面的抽象架构,而是有一整套制度程序和参与实践为其服务的有效民主。从制度程序上看,我国有一套完整的制度建构来为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实现服务,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载体”〔2〕,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来行使国家的权力,保证各级人大、各级国家机关都由人民选举产生,受人民监督,对人民负责;除此之外,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也是落实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依托,我党的重大决定与举措均经过充分的酝酿与协商,最大程度上听取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则体现了我国对于少数民族群体和广大基层群众行使民主权利的保障,使民主贯彻到各个民族、各种群体,实现到全领域、全过程。从参与实践上来看,全过程人民民主具有充分调动人民群众主动参与民主政治生活,依法有序行使民主权利的优越性。我国虽然是有着14亿人口的大国,但每个人都不是民主政治的旁观者,而是积极的参与者与监督者。人民的切身利益能够通过民主渠道的反映,在政策文件中得以体现和回应,这是全过程人民民主能够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积极投身民主实践的重要法宝。2021年年初,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反食品浪费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浙江省义乌市基层立法联系点的15家基层立法联络站在餐饮街区开展征询意见的座谈会,大家提出的意见最终被采纳,并体现到了法律条文当中。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从中可以看出人民乐于通过民主渠道参与民主实践,人民参与民主政治的热情也通过全过程人民民主得到了最大程度的调动。

四、马克思主义人权观视阈下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时代价值

当今世界正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中国所面临的形势既有充满希望的各种机遇,也有复杂多变的风险挑战。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国开启了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新征程,这对民主政治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全过程人民民主顺应了这种迫切的时代需要,在新时代充分展现出了自身的价值。从理论上看,全过程人民民主为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发展做出了新贡献。从实践上看,全过程人民民主为打破西式民主的教条提供了新路径,为中国共产党的长期执政提供了新保障。

(一)全过程人民民主为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发展做出了新贡献

全过程人民民主在世界上高高举起了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大旗,以最新理念丰富了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理论宝库,以最新实践提升了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影响力度,落实了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核心思想,使得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发展拥有了可以依靠的载体和能够通达的途径,为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在新时代的传承发展做出了中国贡献。

其一,全过程人民民主为人权发展提供了与时俱进的创新理念,使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理论宝库得以丰富。马克思主义人权观作为经典人权理论具有永恒价值,一方面是因为其本身具有科学性和真理性,实现了对资本主义人权观的根本性超越;另一方面则是由于其紧跟时代步伐,不断吸收着最新人权理论的有益成果以充实自身。全过程人民民主作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文明的最新探索,结合中国自身的具体国情与民主实践开创了一系列先进理念,进一步延展了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理论内涵,进而充实了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思想体系。

其二,全过程人民民主为广大人民提供了民主参与的机会,使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影响力度得以提升。人权与民主的关系本质上是一种实践关系,抽象的人权观念需要具体的民主权利来加以体现与践行,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只有内化于心,并外化于行,才能真正发挥其价值,提升其在群众中的影响力,经群众的能动掌握转化为一种维护自身权利,加强人权意识的自觉行动。全过程人民民主便是对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生动实践,其完整的制度程序使得民众有更多机会参与到国家经济、政治及文化事务的管理中来,在行使自身民主权利的过程中获得当家作主的尊严感、成就感,在接连不断的民主环节中提升自身的民主素养、人权意识,进而在潜移默化中加强了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可信度与说服力,为马克思主义人权观提供了在当代中国落地生根的坚实土壤。

其三,全过程人民民主为人的解放提供了具体可行的路径,使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核心思想得以落实。“人的解放是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起点和归宿”〔1〕,是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核心思想与终极目标,这种彻底的解放在马克思看来只有在共产主义社会才能真正实现。但这并不意味着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落实难以达成,广大民众“只有在现实的世界中并使用现实的手段才能实现真正的解放”〔2〕,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生成为其提供了具体可行的现实手段。一方面,“任何解放都是使人的世界和人的关系回归于人自身”〔3〕,全过程人民民主体系完整、程序完善,重视并保障人民群众充分享有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等民主权利,真正将“人之为人”的权利交到人民手中,人民实质性地成为国家的主人,避免了资本对民意的捆绑和西式民主中特权阶级压迫民众的现象。可以说,全过程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向着更高阶段人权目标前行的最优解。另一方面,人权发展是具体的、历史的、阶段性的长期过程,我国的民主制度将不断完善,民主体系将不断健全,民主权利将得到更好保护,全过程人民民主也将在不断变革中实现对自身的超越,为人的解放和自由全面发展这一最终目标的达成积蓄力量。

(二)全过程人民民主为打破西式民主的教条提供了新路径

“民主是各国人民的权利,而不是少数国家的专利”〔4〕,但一直以来以美国为首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将自身民主视为具有“普世价值”的正统,进而凭借着在经济、科技及军事上的优势垄断民主国际话语权,在全世界以各种手段推广其民主模式。这使得当提及民主时往往在西式民主的圈子里打转,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出现打破了西式民主的教条,向世界其他国家提供了民主人权发展的另一种可能,同时也提振了各国、各民族探寻自身民主道路的信心和决心。

其一 ,全过程人民民主以人本逻辑打破西式民主的资本逻辑,切实保证了广大人民群众的主体身份。马克思恩格斯曾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资产阶级“在现代的代议制国家里夺得了独占的政治统治。现代的国家政权不过是管理整个资产阶级的共同事务的委员会罢了”〔1〕。可以说,西式民主模式无论如何包装自己,也难以掩盖其为少数资产阶级谋取利益的实质。就民主制度而言,尽管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规明确规定每位公民均有参与竞选的权利,但事实上想要参与政治领域的竞选必须拥有强大的资本作支撑,金钱无疑是进入议会,掌握政治权力的“敲门砖”。这也就使得普通民众难以对政府的决策施加影响,西式民主越来越背离民众的意愿而被资本任意支配。与之不同的是,“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2〕,全过程人民民主建立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础之上,始终强调以劳动者为主体的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社会主义的国家性质、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及完善的民主制度体系均使得资本仅仅是社会发展的推动力量,而无法异化公共权力,伤及人民利益。

其二,全过程人民民主以“全过程”民主打破西式民主的“间歇性”民主,真正保障了民主权利在各环节、各领域的实现。在西方民主模式里,民主被简化为了“一人一票”的选举,“有没有普选权”一度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是否实行民主制度的唯一标准。这种单一环节的民主过程导致广大民众只有在有限的选举环节里才看似参与到了国家事务之中并行使了自身的民主权利,而在其他时间段里民主则处于休眠模式,民众的意见与诉求难以得到及时的反馈与采纳,正如卢梭所批判的:“英国人民自以为是自由的,他们是大错特错了。他们只有在选举国会议员期间是自由的,议员一旦选出之后,他们就是奴隶,他们就等于零了。”〔3〕反观之,全过程人民民主不仅贯穿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五大民主环节”,还将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相结合,将过程民主和成果民主、形式民主和实质民主、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人民民主和国家意志相统一,确保了民主参与过程的完整性和持续性。

其三,全过程人民民主以包容互鉴打破西式民主的傲慢偏见,充分尊重了各国民主发展道路,共享了自身民主建设经验。西方社会普遍认为“没有资产阶级就没有民主”〔4〕,自身的民主价值理念是可以在全世界复制的“普世价值”,而其他国家所追求的民主价值是以“民族性”为托词发展起来的“伪民主”。西式民主的这种傲慢导致其将民主神圣化、绝对化,忽视了民主价值理念的具体性和历史性,在全世界武断地掀起民主化浪潮,然而正如政治学家亨廷顿所言:“西方,特别是一贯富有使命感的美国,认为非西方国家的人民应当认同西方的民主……西方人眼中的普世主义,对非西方来说就是帝国主义。”〔1〕事实也证明,在这种帝国主义似的“民主”扩张之下,西式民主的强行输出不仅没有给世界带来和平与自由,反而使得许多国家陷入不可调和的困境之中,形成了对他国公民人权赤裸裸的侵犯。中国全过程人民民主是在立足自身具体国情、历史文化特点的基础上,以包容互鉴、海纳百川的态度汲取包括资本主义国家在内的人类优秀民主成果所形成的先进民主形式。就其理论源流和出场方式来说,便已经超越了西式民主固守传统的狭隘与偏执。在此民主形式的指导下,中国呈现出安定团结、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为中国式现代化的发展奠定了良好政治基础。这有力说明了西式民主不具有普适性,唯有自主探索适合本国的民主道路,才能真正推动本国的民主发展进程。

(三)全过程人民民主为中国共产党的长期执政提供了新保障

“中国共产党如何才能跳出治乱兴衰的历史周期率?”是毛泽东在抗战胜利前夕与民主人士黄炎培在延安窑洞中展开的一场探讨。对此,毛泽东给出了第一个答案,那就是民主,让人民对政府进行充分的监督。进入新时代,中国共产党在总结百年经验的基础上又给出了“窑洞之问”的第二个答案,那就是全面从严治党,推进自我革命。无论是民主监督还是自我革命均是确保中国共产党长盛不衰、发展壮大的有力保障。

全过程人民民主一方面在内容上包含了民主监督的程序。“民主监督是确保全过程人民民主真正落实的关键步骤,是确保人民民主全面到位的决定性环节。”〔2〕公平公正的民主选举、和谐顺畅的民主协商、科学有效的民主决策及广泛深入的民主管理都离不开全面系统的民主监督。为此,我国通过信访制度、听证制度、举报制度、社会评议制度、人大代表联系群众制度等多种方式和途径保证了人民对政府进行各个层次的全方位监督,使得广大领导干部及国家工作人员不敢有一丝懈怠,进而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使权力运行的民主化水平得以提升,使党赢得了人民群众的长期支持和拥护。另一方面,全过程人民民主在发展历程上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以刀刃向内的决心和勇气探索我国民主人权道路的自我革命精神。中国共产党在探寻适合我国国情的民主制度过程中并非一帆风顺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由于各种主客观条件的影响,使得“民主”“人权”一度被划入资本主义的阵营中,阻碍了我国的民主法治进程。但改革开放后民主法治建设得到了充分的重视,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不断健全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体系,扩大人民有序政治参与,形成了全过程人民民主这一民主探索的最新成就,使人民的基本权益得到了更好的保护。“只有相信人民的人,只有投入生气勃勃的人民创造力泉源中去的人,才能获得胜利并保持政权。”〔1〕全过程人民民主作为一种新型的民主形式为中国共产党的长期执政打下了坚实的民意基础。值得强调的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不是不要民主了,而是要形成更广泛、更有效的民主。”〔2〕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实施也离不开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我国民主有别于西方的一大重要特征,也是我国民主的优势所在。

五、结语

马克思主义人权观与全过程人民民主存在着紧密的内在联系,前者为后者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撑,后者为前者提供了最新的实践表达,两者在共同发展中相互成就。在此关系的基础上,透过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视野去考察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历史性、人民性、社会性及实践性的鲜明特质,可以更加深刻地理解我国民主制度中的人权意蕴,进而更加坚定地在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道路的基础上完善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制度程序,发挥其时代价值。党的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吹响了向着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号角,而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是一项无比艰巨的任务,面对全新的挑战和矛盾,全过程人民民主作为一种新型的民主政治,还需要在实践的基础上以问题为导向跟上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步伐,坚持与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念相融合,以此打造政治文明的新形态。

(责任编辑:李超群)

〔1〕 习近平:《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一百周年大会上的讲话》(2021年7月1日),载《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四卷),外文出版社2022年版,第9页。

〔2〕 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22年10月16日),人民出版社2022年版,第37页。

〔3〕 [德]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载《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五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338页。

〔1〕 习近平:《全过程人民民主是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社会主义民主》(2021年10月13日),载《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四卷),外文出版社2022年版,第260-261页。

〔2〕 习近平:《全过程人民民主是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社会主义民主》(2021年10月13日),载《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四卷),外文出版社2022年版,第259页。

〔1〕 习近平:《坚持中国人权发展道路,促进人权事业全面发展》,载《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四卷),外文出版社2022年版,第269页。

〔1〕 [德]马克思:《评论马斯·卡莱尔〈当代评论〉》,载《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十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315页。

〔2〕 [德]马克思、[德]恩格斯:《共产党宣言》,载《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422页。

〔1〕 陈佑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的基本范畴》,载《人权》2015年第1期。

〔2〕 [德]马克思:《摘自“德法年鉴”的书信》,载《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411页。

〔1〕 [德]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载《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364页。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的民主》,人民出版社2021年版,第55页。

〔1〕 [德]马克思:《共产党宣言》,载《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443页。

〔2〕 [德]马克思:《德意志意识形态》,载《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165页。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的民主》,人民出版社2021年版,第38页。

〔4〕 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22年10月16日),人民出版社2022年版,第37页。

〔1〕 习近平:《全过程人民民主是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社会主义民主》(2021年10月13日),载《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四卷),外文出版社2022年版,第259页。

〔2〕 习近平:《全过程人民民主是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社会主义民主》(2021年10月13日),载《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四卷),外文出版社2022年版,第258页。

〔3〕 [德]马克思:《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载《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139页。

〔4〕 [德]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载《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31页。

〔1〕 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载《人民日报》2017年10月28日,第1版。

〔2〕 [德]马克思:《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载《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136页。

〔3〕 [德]马克思:《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载《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139-140页。

〔1〕 习近平:《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不断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载《人民日报》2021年10月15日,第1版。

〔2〕 习近平:《全过程人民民主是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社会主义民主》(2021年10月13日),载《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四卷),外文出版社2022年版,第261页。

〔1〕 刘瀚、李林:《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初论》,载《中国法学》1991年第4期。

〔2〕 [德]马克思:《德意志意识形态》,载《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154页。

〔3〕 [德]马克思:《论犹太人问题》,载《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89页。

〔4〕 习近平:《全过程人民民主是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社会主义民主》(2021年10月13日),载《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四卷),外文出版社2022年版,第259页。

〔1〕 [德]马克思:《共产党宣言》,载《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402页。

〔2〕 习近平:《全过程人民民主是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社会主义民主》(2021年10月13日),载《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四卷),外文出版社2022年版,第259页。

〔3〕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李平沤译,商务印书馆2011年版,第106页。

〔4〕 [美]巴林顿·摩尔:《民主和专制的社会起源》,拓夫、张东东等译,华夏出版社1988年版,第339页。

〔1〕 [美]塞缪尔·亨廷顿:《文明的冲突与世界秩序的重建》,周琪等译,新华出版社2010年版,第161-162页。

〔2〕 肖力辉:《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理论与实践》,人民出版社2022年版,第158页。

〔1〕 [俄]列宁:《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会议文献》,载《列宁全集》(第三十三年卷),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61页。

〔2〕 习近平:《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从中国土壤中生长出来的新型政党制度》,载《论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中央文献出版社2019年版,第24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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