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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向全球人权治理的新图景:《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

2023-04-29张万洪许雯娜

人权法学 2023年4期

张万洪 许雯娜

摘要:作为国际人权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国际人权文件,三十年来,《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改变了全球人权事业的图景:它达成了人权概念和属性的共识,宣告了人权特殊性和普遍性的统一;《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构想了世界人权保障框架,推动了联合国人权机制和国家人权保障机制的完善;为人权“执行时代”的来临创造了条件,促进了非政府组织等社会力量的发展,为国际人权合作提供了行动指南。《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启示中国,要坚持走中国人权发展道路,完善中国人权保障机制,凝聚人类命运共同体在世界范围内的共识,推动全球人权治理发展。

关键词:《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 人权保障机制 全球人权治理

中图分类号:D998.2 文献标志码:A

DOI:10.3969/j.issn. 2097-0749.2023.04.03 开放科学(资源服务)标识码(OSID):

引言

1993年,维也纳世界人权会议通过了《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以下简称《行动纲领》),改变了从冷战开始到结束后的相当长时期内,国际人权治理被意识形态所裹挟和主导的被动局面。

冷战结束后,为了有效缓解国际人权活动中的对抗与冲突,同时基于广大发展中国家的迫切要求,第44届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请秘书长征询各国政府及有关机关,是否宜于举行一次世界人权会议,在最高级别讨论联合国在保障人权过程中所出現的问题。〔1〕基于秘书长的报告,第45届联合国大会正式决定于1993年举行世界人权会议并设立筹备委员会。〔2〕1993年6月14日至25日,世界人权会议如期在奥地利首都维也纳举行。尽管有中欧、南欧、非洲和亚洲部分地区战争和种族暴力事件的影响,这次会议依然取得了成功。该会议是迄今为止规模最大的人权会议,有171个国家和约800个非政府组织等的7000名代表出席。〔3〕会议代表经过磋商,最终达成了共识,通过了《行动纲领》。

《行动纲领》由39段宣言和6章行动纲领构成,内容涵盖人权标准、特定群体权利、人权机制建设等人权领域的焦点问题。作为联合国核心人权文件,《行动纲领》宣示着人权研究与实践在冷战后进入新的发展时期。《行动纲领》搭建了一个面向未来的世界人权治理框架,构成了联合国在冷战后开展人权行动、完善人权机制建设的主要理论基础和行动指南。三十年以来,人权保护的实践充分证明《行动纲领》是人权史的里程碑。〔4〕对于《行动纲领》的议定过程及条文内容,本文不过多着墨,而是聚焦于三十年来《行动纲领》对世界的影响,以及其对积极参与全球人权治理的中国有何启示。

一、三十年来:人权概念和属性的新共识

人权概念具有历史性,同时也具有发展性,其内涵随着时代的前进而不断充实。三十年前的《行动纲领》文本,对人权概念和理论争议进行了充分讨论和协商,形成了重要的共识,并深刻影响了后来的国际人权治理。

(一)《行动纲领》丰富和发展了人权概念

《行动纲领》用相当大的篇幅对发展权、民族自决权、环境权、妇女权利、儿童权利、少数群体权利和残障群体权利的确认和保障进行了论述。〔5〕《行动纲领》论述的上述权利有些属于“第三代人权”,丰富和发展了传统的人权概念。

一般认为,三代人权的划分理论是法国学者卡雷尔·瓦萨克(Karel Vasak)提出来的。“第一代人权”被称为“消极自由”或“消极权利”,其意旨在于保障个人的各种自由权利不受国家权力介入、干涉或侵害,它要求政府扮演“守夜人”的角色,强调国家权力在个人自由的领域承担消极不作为的义务。〔1〕“第二代人权”主要为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旨在保障平等权,反对资产阶级的压迫与剥削。“第三代人权”涉及的权利不仅指某一个体的权利,而且是家庭、民族或国家普遍享有的集体权利。“第三代人权”以权利与义务的平衡为着眼点,要求权利主体在关注自身权利的同时关注他人的权利。〔2〕人权的演变对应着人权主体的变换,体现为“从有限主体到普遍主体”“从生命主体到人格主体”“从个体到集体”〔3〕的转变。

《行动纲领》确认了作为第三代人权的发展权的地位。第二次世界大战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极大地促进了全世界人民人权意识的觉醒与提高,加之发展中国家的发展为世界人权发展注入了新活力,促使民族自决权、发展权、和平权、环境权等第三代人权以各种不同形式被确立下来。〔4〕1969年,阿尔及利亚正义与和平委员会的报告《不发达国家的发展权利》首次提出了“发展权”概念。1977年,“发展权”通过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决议被列为基本人权。1986年的《发展权利宣言》对发展权进行了系统的阐释。〔5〕但直到1993年维也纳世界人权会议,发展权作为基本人权才获得了联合国全体一致(包括美国)的承认。〔6〕《行动纲领》重申了《发展权利宣言》中普遍和不可剥夺的发展权利,并进一步针对发展权的执行提出了设立关于发展权的专题工作组、支持最不发达国家实现发展权等提议。

《行动纲领》首次以国际人权文件的形式明确承认妇女的权利是人权,应当纳入联合国人权活动。《行动纲领》强调:“妇女和女童的人权是普遍性人权当中不可剥夺和不可分割的一个整体部分”“妇女的平等地位和妇女人权应纳入联合国全系统活动的主流”。以此为基础,联合国大会第48/104号决议通过了《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1995年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上通过了《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强调要“促进和保护妇女和女孩的所有人权”。同时,《行动纲领》还建议任命一名对妇女暴力问题特别报告员,该报告员随后于1994年得到任命。可以说,《行动纲领》颁布后,妇女权利得到了空前的重视,妇女权利保护进入了全新的阶段。〔1〕

(二)《行动纲领》首次宣告人权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统一

《行动纲领》第一部分第5条明确宣告了要坚持人权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统一。第5条的前半部分列明,一切人权均为普遍且不可分割的,要求国际社会必须站在同样地位上,用同样重视的眼光,以公平、平等的态度全面看待人权。第5条的后半部分强调了人权的特殊性,指出要考虑民族特性、地域特征、历史、文化和宗教的差异性。在这一条文的最后,《行动纲领》强调所有国家不论其政治、经济和文化体系如何,都有义务促进和保护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2〕虽然南北双方对这一问题争议颇多,但最终历经大会的协调达成一致。不能否认,从总体上看,《行动纲领》对人权普遍性和特殊性关系的论述,包含着发展中国家对人权价值的最直接主张,其所代表的国际人权标准在总体上得到了当今国际社会绝大多数国家明示或默示的承认和接受。〔3〕

整体意义上的人权已经成为现代社会的集体共识,但在人权这一框架之下的具体内容,则至今存在着普遍性与特殊性的论争。这一论争背后折射出的是人权普遍主义和文化相对主义之间的张力。〔4〕人权普遍性是指国际社会应当努力实现人权的共同标准,包括人权内容的普遍性、权利主体的普遍性和义务主体的普遍性。〔5〕人权的特殊性具有两层含义,第一层是特殊的人权主体其人权的特殊性;另一层则是不同国家和地区由于历史传统、文化、价值观念、资源和经济等因素的差别,在追求人权充分实现的过程中其具体的方法手段和模式可在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下有所差异。〔6〕在论争中,人权的普遍性率先得到了确认,而人权的特殊性一直饱受争议,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在于西方发达国家的“普遍主义”人权观和人权理论的影响。

西方自由主义政治哲学下的人权观以个人自由为核心主张,强调人权观念的绝对和普遍,拒绝承认人权观可能存在的差异性,也拒绝承认对人权本身可以进行一定限制的合理性。〔1〕现代人权理论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通过一系列国际人权文书和人权实践向全世界散播。〔2〕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在序言中就强调了其“作为所有人民和所有国家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能够促使权利和自由得到普遍和有效的遵行。《世界人权宣言》中的“共同标准”凝聚了世界各国人民生存和发展的共同需要,以人类的共同属性为基础,并不因某一民族国家的特殊国情改变或调整,是西方人权普遍性主张最直接的体现。除此之外,《联合国宪章》等文件中也对共同人权标准和人权保护进行了相关的论述。

造成该现象的另一原因是在制定上述文件时,国际反殖民化运动尚未兴起,作为当下国际社会绝大多数成员的发展中国家彼时尚无机会在世界范围内声明其人权主张。《世界人权宣言》的通过时间早于非殖民化的开端,因此,为了将各个国家的国情、宗教和文化等包含在内,必须对现行的人权标准进行增补。〔3〕因而,尽管中国等国的代表在《世界人权宣言》起草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4〕,但总体而言,包括《世界人权宣言》在内的国际人权文件反映得更多的是西方发达国家的人权话语。这一现象直到1993年举行维也纳世界人权会议时才得以改变。

较之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颁布时,1993年维也纳世界人权会议举行时国际社会成员中发展中国家的声量明显提升,第三世界国家反对人权干涉,强调重视各国国情差异性的呼声高涨。〔5〕中国政府代表、外交部前副部长刘华秋在会议上强调:“人权概念是历史发展的产物,同一定的社会政治、经济条件,同一个国家特定的历史、文化和观念密切相关。处于不同发展阶段或具有不同历史传统和文化背景的国家,对人权的理解和实践也会有所差别。因此,不能也不应将某些国家的人权标准和模式绝对化,要世界上所有国家遵照实行。”〔6〕维也纳世界人权会议举行期间,南北国家围绕人权的普遍性与特殊性展开了激烈的辩论。最终,在充分磋商和协调的基础之上,《行动纲领》确认了人权的特殊性,同时弥合了人权普遍性和特殊性之间的张力,为普遍主义与文化相对主义结合提供了文本的规范性。〔1〕

为筹备维也纳世界人权会议而通过的区域性宣言为《行动纲领》最终确立人权的特殊性提供了理论来源和共识性基础。〔2〕《曼谷宣言》中强调,亚洲国家承认人权的普遍性,但必须在国际所设定的规范演进的进程中加以考虑;同时也必须考虑到人权的特殊性,即国家区域、历史、文化和宗教背景的不同。《突尼斯宣言》认同人权的普世价值,指出遵守和促进人权是所有国家无一例外应为其实现作出贡献的目标。然而,在普遍性之外,在国际上没有现存的人权模式实现人权目标时,不能不考虑每一国家的历史和文化现实和每一民族的传统、标准和价值。《圣何塞宣言》也强调,以各民族、宗教和种族联合为基础团结一致,以集体方式通过友好对话和和平共处的方式解决问题,尊重多元主义和国家主权原则,反对对国家事务的外来干涉,信仰民族自决。以上3个区域性宣言也是发展中国家对文化相对主义和人权特殊性主张的典型反映。

二、三十年来:联合国人权机制和国家人权保障机制的健全

1993年维也纳世界人权会议的参会者们,通过《行动纲领》文本,为分崩离析而又充满希望的世界提供了充满新鲜气息的人权保障机制框架。在此后的三十年中,《行动纲领》中的设想正逐渐被落实,国际人权治理机制的新图景正日益发挥更大的功用。

(一)《行动纲领》推动了联合国人权机制的建设和完善

《行动纲领》不断重申要加强联合国人权方面工作的协调,确认必须不断调整联合国的人权机制,从而在均衡和可持续发展的框架内促进和保护人权,推动联合国人权机制的建设和完善。

《行动纲领》第二部分第18段建议联合国大会在审查本会议报告时优先着手审议为促进和保护一切人权而设立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的问题(以下简称“人权高专”)。成立人权高专是《行动纲领》最为直观和重要的机制性成就。〔3〕人权高专的作用包括促进和保护所有人权,对侵犯人权行为发表客观看法,协助制定人权评估标准、开展人权研究、教育和倡导活动及协助各国政府进行人权保护等。设立人权高专的构想早已有之。20世纪60年代中期,联合国大会就曾对“人权高专”进行审议,其构想提升级别、设立专职,最终目标在于打击对人权的侵犯、提升人权保护的力度。〔1〕但是,直到1993年的维也纳世界人权会议上,设立人权高专这一议题才最终获得了正式讨论。在《行动纲领》的推动下,1993年11月12日,大会第三委员会成立了一个工作组,以审议设置联合国人权高专问题,随后还按照《行动纲领》第二部分第17段和18段的规定,审议了所载建议的其他方面。1993年12月2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创立“人权高专”的第48/141号决议,正式设立了人权高专这一职位。1994年2月14日,联合国大会任命厄瓜多尔外交部前部长何塞·阿亚拉·拉索(José Ayala-Lasso)为首任人权高专。依照联合国大会第48/141号决议,联合国人权高专由联合国秘书长任命并经联合国大会批准,适当考虑地域轮换,任期4年,可连任一次。时至今日,已经有8位人权高专先后履职。现任人权高专是福尔克尔·蒂尔克(Volker Türk),他于2022年10月17日就职。联合国人权高专吸收了联合国原人权中心的职能,其职责更加广泛,更加具有实质性和自主性,为联合国制订整体人权计划奠定了新的基础。〔2〕

除人权高专外,国际刑事法院的设立也是《行动纲领》的机制性成就之一。国际刑事法院被视为国际法律制度不可或缺的重要司法机关。〔3〕《行动纲领》鼓励国际法委员会继续进行设立国际人权法庭的工作。在这之后,1998年联合国外交会议在罗马通过了《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据此,国际刑事法院正式成立,成为维护国际秩序,对违反国际刑法行为进行处理的常设性审判机构。

除了新机构的设立,《行动纲领》还着眼于现有人权机制的完善和协调。特别程序被联合国前秘书长科菲·安南(Kofi Atta Annan)誉为“王冠上的宝石”。〔4〕但在实践中,特别程序呈现任务失衡、效率低下的问题。对此,《行动纲领》建议加强、协调、深化特别程序的内容和作用,将所有人权都纳入特别程序,同时强调各国要加强对特别程序的审查建议。在具体的实施上,《行动纲领》第二部分第21段和第40段分别欢迎人权委员会任命一名针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及与之相联的不容忍问题特别报告员和一名对妇女暴力问题特别报告员,在第72段欢迎人权委员会设立关于发展权的专题工作组。《行动纲领》及其后续行动成为改变特别程序专题任务失衡及其机制政治化的重要基础和根据。〔1〕1994年,人权委员会任命了负责处理对妇女暴力行为特别报告员。〔2〕在各方的努力之下,第54届人权委员会会议上承认了特别程序的任务失衡问题,并设立了受教育权、外债与经济和社会权利、发展权工作组、赤贫与人权,以及被侵犯人权者获得恢复原状、赔偿及修复的权利等专题任务〔3〕,实现了特别程序专题任务的整体变革。至此,特别程序的作用日益得到加强,其内容也日益完善,从此前局限于公民和政治权利发展为涵盖所有人权领域。截至2022年10月,人权理事会特别程序共包含45项专题任务和14项国别任务。

除加强特别机制外,《行动纲领》中针对严重侵犯人权举行紧急会议的提议还部分弥补了人权委员会在应对紧急事件上的机制不足。人权委员会的常规会议通常在三四月举行,致使当年会议后发生的人权事件只能在第二年的会议上进行处理。《行动纲领》的提议为紧急会议的举行提供了条件。此后,人权委员会就卢旺达局势、东帝汶事件、以色列侵犯巴勒斯坦人权等均举行了紧急会议,推动了国际人权治理事业的发展。

(二)《行动纲领》推进了国家人权保障机制完善

《行动纲领》从机构建设、行动计划和人权教育3个层面出发,提倡构建国家人权保障机制。“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是一个国家履行国际法上的人权保障责任与义务的组织要件。”〔4〕《行动纲领》第一部分第36条重申了国家机构在保障人权方面的作用,明确了国家人权保障机构享有的职权。此外,1993年维也纳世界人权会议上提出人权保障机构的形成与权限及其范围应在宪法和相关法律中有明确的规定,为建立国家人权机构提供了指南。〔5〕在执行《行动纲领》的过程中,1993年联合国大会强调根据大会决议,要促进各国人权国家机构的发展,并鼓励会员国按照《行动纲领》的规定设立或加强已有的人权国家机构。当前,部分国家已经成立了国家人权机构。如法国的“国家人权咨询委员会”,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斐济等国的“人权委员会”,墨西哥、希腊和埃及等国的“国家人权委员会”,巴西的“保护人权理事会”,丹麦和德国的“人权协会”,波兰的“公民权利保护专员会署”,以及尼加拉瓜的“保卫人权委员会”等。

《行动纲领》第71条建议会员国拟订国家行动计划,认明该国为促进和保护人权所应采取的步骤。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内容一般包括本国人权事业总体发展方向、目标愿景、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工作目标以及具体措施等。“制定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在国家、国际、社会和个体四个层面,都有重要意义。”〔1〕2002年,在《行动纲领》的基础之上,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公室发布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指导手册》,鼓励各国制定人权行动计划。迄今为止,世界上六十多个国家已经制定了国家行动计划,中国是世界上唯一持续制定和实施四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主要大国。

人权教育层面,《行动纲领》第79条强调教育目标要针对充分发展人格,加强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行动纲领》还要求世界各国在本国的教育方案中加入人权主题和人权内容,将人权教育作为国家和国际一级教育政策的组成部分,同时要注意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开展人权教育。在《行动纲领》的倡议下,联合国启动了人权教育的十年行动计划,世界各国也纷纷将人权的内容和精神纳入本国教育体系和教育目标,推动了人权教育在世界范围内的发展。中国将“人权教育”列入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使之成为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发扬了《行动纲领》精神,也体现了人权教育对权利保障和人权事业发展的重要价值。〔2〕

三、三十年来:人权执行条件的奠定和社会力量的夯实

长期以来,国际人权法及文件的执行落实问题,是影响规范文件本身生命力的重要观测点。同时,人权事业终归不仅仅是联合国及各国政府的份内事,必须动员更广泛社会力量的参与,才可获得源源不断的动力和持续可能。《行动纲领》在对待这两个问题上,都颇费匠心。

(一)《行动纲领》为人权“执行时代”来临创造了条件

首任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何塞·阿亚拉·拉索(José Ayala-Lasso)表示维也纳世界人权会议是一个“分水岭”,标志着过去几十年建立的人权标准和保障机制的“执行时代”来临。《行动纲领》为人权“执行时代”提供了基础条件,主要表现为提升了世界范围内的人权认知共识,更为国际人权合作提供了行动指南。〔1〕《行动纲领》系统评估了《世界人权宣言》通过以后国际人权保障事业的发展进程,指明了国际人权事业未来发展的障碍因素。

人权共识是国际人权治理措施落地实践的前提。《行动纲领》构建了一整套国际社会公认的人权规范,经过维也纳世界人权会议讨论通过后成为与会国家的人权共识。这些规范为各会员国具体人权计划的制定提供了基础和借鉴。《行动纲领》呼吁在世界各国推进其通过国际人权公约和人权标准文件的工作,并获得了国际社会的理解和广泛支持。为确保《行动纲领》执行,世界人权会议请联合国秘书长在发布5周年时向大会第53届会议提交报告。1998年的《行动纲领》执行情况5周年审议报告要求国际社会重申其人权承诺,通过坚决、实际的行动,有效促进和保护人权。1998年,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协调联合国系统各专门机构及其他机关关于《行动纲领》采取的协调后续行动和执行情况的政策和活动。虽然《行动纲领》是与会各国合作和妥协的产物,但它依旧反映了世界各国对人权问题的普遍理解和共同看法。〔2〕

“人权国际保护的核心是国际合作,而合作是通过主权国家来实现的。”〔3〕冷战时期,由于意识形态冲突,人权被政治化、边缘化和意识形态化。这对人权国际合作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冷战结束后,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放眼全球,国际关系进入全新的阶段。世界各国都将经济发展作为首要之义,力图在经济全球化中实现飞跃。1993年维也纳世界人权会议为国际人权治理合作提供了契机。《行动纲领》在开篇即强调“加强人权领域的国际合作对于充分实现联合国的宗旨至关重要”,第二部分又用一个章节的篇幅阐释了“合作、发展和加强人权”,强调要实施有助于加强和建设人权机构的措施、有助于加强多元化法治社会和保护陷入脆弱境况群体的措施。在《行动纲领》的呼吁和要求下,世界各国团结协作,用合作对话代替消极对抗,国际人权治理合作空前频繁。

(二)《行动纲领》夯实社会力量促进非政府组织的发展

非政府组织最早产生于19世纪初期。随着时代的发展,非政府组织的活动范围不断扩大。联合国前秘书长科菲·安南(Kofi Atta Annan)将包括非政府组织在内的民间社会组织称为“新的超级大国”〔4〕。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非府组织飞速发展,开始触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但在冷战期间,囿于冷战双方的意识形态控制,非政府组织成为政治角力的工具,直至两极化世界突发性解体后,世界国际政治与经济格局重组,非政府组织借由民众、政府以外的各种机构和组织及政府本身的需求而蓬勃发展。〔1〕非政府组织是国际人权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组织跨国活动、建立全球倡议网络、与政府间组织协调、参与国家政策制定和地方治理等方式参与完善全球治理。〔2〕但在两次世界大战和冷战过程中,非政府组织的局限性逐渐显露,限制了其作用的发挥。

《行动纲领》从总体上确认了非政府组织的地位、权利和义务。《行动纲领》第一部分第38段强调“非政府组织在国家、区域和国际各级促进人权和人道主义活动中的重要作用”,确认了非政府组织的地位。明确真正从事人权领域工作的非政府组织及其成员享有《世界人权宣言》承认的权利和自由,并受到国内法的保护,这确认了非政府组织所享有的权利。同时,《行动纲领》也对非政府组织进行了一定限制,规定权利和自由的行使不得有违于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要求非政府组织应在国家法律和《世界人权宣言》的框架内不受干涉地自由进行其人权活动。《行动纲领》的发布为非政府组织的建立和运行提供了合法性支撑,促进了非政府组织的兴起。

的确,“国际非政府组织是全球治理的重要参与者,对国际法的制定、解释和实施发挥着重要影响,”〔3〕也为《行动纲领》的通过贡献了独特的力量。在维也纳世界人权会议正式举行之前,举行了为期3天的非政府组织论坛,841个非政府组织的3681名代表参加了维也纳世界人权会议,试图在会议焦点问题上达成共识并向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提出建议。〔4〕“这些非政府组织通过会前的酝酿和大量游说工作,最终使大会接受了他们提出的设立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的建议。”〔5〕

四、三十年后:《行动纲领》启示下的中国人权事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多年来,中国共产党始终尊重和保障人权,把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和当代实际相结合,走出了一条符合中国国情的人权发展道路,也推动了世界人权事业的发展,为世界人权事业进步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坚持走中国人权发展道路,积极参与全球人权治理,推动人权事业全面发展”〔1〕。《行动纲领》虽然成文于三十年前,但在新时代重新审视它的价值和历史启示,其对人权普遍性与特殊性、特定群体权利保护及人权国际合作治理等的论述依然历久弥新,凝聚了全人类的共同价值。值此《行动纲领》通过三十周年之际,重温《行动纲领》精神,并以之审视中国的人权发展历程和方向,能够再次为中国提供宝贵的启迪。

(一)笃行不怠:坚持中国人权发展道路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各国人权发展道路必须根据各自国情和本国人民愿望来决定。我们把人权普遍性原则同中国实际结合起来,从我国国情和人民要求出发推动人权事业发展,确保人民依法享有广泛充分、真实具体、有效管用的人权。”〔2〕《行动纲领》强调人权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相结合,兼顾普遍性与特殊性。人权共同标准需要国际普遍认同和遵守,但世界上不可能存在也不应当存在绝对统一的人权发展模式和人权实践路径。即使是面对世界范围内公认的国际人权标准,囿于不同国家和地区间经济社会发展条件的差异,其具体落实的方式和步骤、道路等仍可能存在相当的差异。秉承《行动纲领》精神,要审时度势,制定适合自身国情的人权发展道路。中国的国情决定了我国人权发展路径与他国不同。与西方国家民众争取人权进而倒逼政府推进人权保护不同,中国是由党和政府主动举起维护人权的旗帜,树立人权目标,制定人权规划。诚然,人权的理论和实践在中国经历了一个较为曲折的发展过程,但对于各项权利的保护在不断地向前推进。1991年11月1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中国第一部人权白皮书——《中国的人权状况》,是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重要里程碑。2004年,我国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中国人权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新时期,我们要继续发扬《行动纲领》精神,将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同中国的具体国情和人权实践这一“特殊性”相结合,坚持走顺应时代潮流、适合本国国情的人权发展道路。

(二)砥砺前行:推进中国人权事业发展

《行动纲领》强调推进国家人权保障机制建设和完善。近年来,中国人权机制逐渐完善,人权保障水平得到了极大的提升。但面临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叠加社会风险和日趋复杂的世界环境,中国人权事业发展面临着新挑战。综合考量《行动纲领》的文本及其后续执行效果,结合中国现行人权保障制度和具体国情,中国人权事业在全面发展的基础上,重点在国家人权机构和国家人权教育两个层面进行完善。

诚然,现阶段国内的人权保障机制建设已经取得了较大的成就。突出表现为建立了一系列特定群体权利保护机构,如未成年人人权保护领域的儿童福利司和未成年人检察厅、残障人人权保护领域的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妇女人权保护领域的中华妇女全国联合会等。但中国并未设立专门的国家人权机构,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人权保护存在制度性缺陷,人权救济存在一定障碍。〔1〕建立网络化、高效、专门的人权保障机构与非专门的人权保障机构协调统一的国家人权保障机制,是国家切实履行人权保障责任的充要条件。〔2〕设立并运行专业化的国家人权保障机构,有利于拓展人权保障的范围,能够更好地履行国家人权保护义务。在国家人权机构的统一领导下,能够弥合人权保障和人权救济过程中的张力,如协调政府部门间面对具体人权保障事项上可能出现的权限争议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通过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多种场合广泛开展人权宣传和知识普及,在全社会营造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良好氛围。”〔3〕中国人权植根于中国的文化传统、历史经验与现实需要之中,是一种基于自身文化主体性的内生性发展。〔4〕在开展人权教育的过程中,要充分考虑中国历史传统,以中国人权文化为基,真正实现人权教育的“在地性”和“语境化”,顺应中国人权文化的发展脉络。通过人权教育增进全社会的人权认知,进而营建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文化氛围、社会共识和落实合力。具体而言,人权教育的内容既要展现中国人权发展的伟大实践和丰硕成果,又要紧跟国家最新的人权政策,呼应学术界人权研究的学术前沿,链接国内外人权实践的最新实例。〔5〕同时,人权教育要体现“时代性”,利用新技术,借助互联网、新媒体和数字科技的传播力和影响力智慧推进,拉近人权教育和受众间的距离,提升人权教育的实效。

(三)共进共赢:积极推动全球人权治理

全球经济发展和政治对话频繁,中国参与国际治理无可回避,而国际治理与人权密不可分。〔6〕推进国际人权治理合作是《行动纲领》的中心思想之一,也是未来世界人权治理的真正趋向。近年来,中国积极参与亚太地区、次区域框架下的人权交流活动,与有关国家举行了多次人权对话或磋商,推动了区域内人权机制建设与完善。在参与国际人权治理的过程中,中国不仅需要与主权国家和区域组织进行对话交流,也需要与国际非政府组织进行对话合作。《行动纲领》强调了政府和非政府组织继续对话和合作的重要性,明确指出各国和各国际组织有必要同非政府组织合作,为国家、区域和各国际组织确保充分和有效享有人权创造有利的条件。随着国际社会的发展,国际体系中的权力分配也在改变,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等非国家行为者承担了许多以前主要由国家所保留的决策角色。〔1〕非政府组织是争取国际话语权的重要力量。但相较于其他国家,中国非政府组织数量极少,〔2〕在国际上影响力相对不足,不利于中国人权话语的建设。“中国的国际人权话语建设以人权理论创新与扎实的人权实践为基础。”〔3〕对此,要重视非政府组织的建设,发挥非政府组织在人权事业发展中的社会支撑作用。让非政府组织也能走出国门,传播中国人权事业的原创性理念和生动实践,在全球人权治理中展现出应有的作用。

近年来,中国在全球范围内积极主动参与全球人权治理,推动国际人权事业朝着更加平等、开放、包容的方向发展。2013年,中国提出了“一带一路”倡议,坚持“共商、共建、共享”理念,以中国发展带动沿线发展。2017年,习近平总书记在达沃斯和日内瓦发表两场历史性演讲,以对人类前途命运和时代发展趋势的深刻洞察,进一步阐释了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推动形成更加公正、合理、包容的全球人权治理,共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开创世界美好未来。”〔4〕人类命运共同体构想是全球人权治理事业未来发展的理想图景,获得了包括联合国在内的国际社会的热烈反响,是中国响应《行动纲领》倡议,为推动国际人权治理发展、解决国际人权问题而提出的“中国方案”,也是中国在新时代推动国际人权治理发展的最有力证明。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提供了一种不同于西方传统的人权实现方式,给希望在发展人权的同时又希望保持独立的国家和民族提供了全新的选择。〔5〕

值得注意的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任重而道远。〔6〕世界各国国情不同,治立场、经济发展程度和文化背景间存在差异,在进行对话沟通时,应当超越差异形成共识。“正视世界文明多样性是构建人类文明共同体的前提条件。”〔1〕习近平总书记在北京出席中国共产党与世界政党高层对话会时强调:“我们要共同倡导尊重世界文明多样性,坚持文明平等、互鉴、对话、包容,以文明交流超越文明隔阂、文明互鉴超越文明冲突、文明包容超越文明优越。”〔2〕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中国参与全球人权治理过程中,我国要秉承《行动纲领》精神,充分考虑和尊重文明多样性,深度参与联合国人权工作,在世界范围内展示中国人权成就、传播人权话语,在此基础上凝聚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共识。2021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全球发展倡议”。这一倡议与后续提出的全球安全倡议、全球文明倡议等一并成为新时代中国为国际社会提供的公共产品,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实现建构了基本路径。〔3〕只要沿着这一路径继续前进,与世界各国人民携手努力,推动全球人权治理向前发展,共建更加美好的世界,人类命运共同体背景下的全球人权“执行时代”一定能够来临。

五、结语

回望过去三十年,《行动纲领》在世界人权发展史上产生了深远影响,未来也仍将继续在国际人权领域持续地发挥作用。在《行动纲领》精神的影响下,国际人权事业随着人类社会的前进不断发展完善。中国是《行动纲领》精神的倡导者、践行者,是全球人权治理的参与者、建设者、贡献者。三十年来,中国持续促进《行动纲领》在中国和全球范围内落地生根、开花结果,推动中国人权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走出一条顺应时代潮流、适合本国国情的人权发展道路,并对国际人权事业发展进步作出巨大贡献。可以预见,秉持《行动纲领》精神,积极行动,中国人权事业将不断向前发展,中国将在国际人权舞台中扮演更重要的角色,为世界各国携手应对人权挑战、实现共同发展注入强劲动力,为推动世界人权事业更好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责任编辑:谭堾垿)

〔1〕 参见联合国大会:《世界人权会议》,A/RES/44/156,1989年,第296-297页。

〔2〕 参见联合国大会:《世界人权会议》,A/RES/45/155,1990年,第297页。

〔3〕 See Kevin Boyle, Stock-Taking on Human Rights: The World Conference on Human Rights, Vienna 1993, Political Studies, Vol. 43:1, p. 79 (1995).

〔4〕 参见齐延平:《人权精神的危机与拯救》,载《法律科学》2006年第6期。

〔5〕 《行动纲领》第一部分第10段规定了发展权,第一部分第18段至第22段,以及第二部分第36段规定了妇女权利、儿童权利、少数群体权利和残障群体权利。

〔1〕 范进学:《习近平“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下的美好生活权论》,载《法学》2021年第5期。

〔2〕 参见叶敏、袁旭阳:《“第三代人权”理论特质浅析》,载《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4期。

〔3〕 徐显明、曲相霏:《人权主体界说》,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2期。

〔4〕 参见李步云:《论个人人权与集体人权》,载《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1994年第6期。

〔5〕 参见联合国大会:《发展权利宣言》,A/RES/41/128,1986年,第226~228页。

〔6〕 参见[奥]曼弗雷德·诺瓦克:《国际人权制度导论》,柳华文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50页。

〔1〕 See Charlotte Bunch, Global Campaign for Womens Human Rights: Where Next after Vienna, St.Johns Law Review, Vol. 69:1, p. 171 (1995).

〔2〕 参见《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载联合国人权高专办网1993年6月25日,https://www.ohchr. org/zh/instruments-mechanisms/instruments/vienna-declaration-and-programme-action。

〔3〕 参见邓华:《简论人权普遍性的一种证成方式——以“文明相容的人权观”为视角》,载《人权》2016年第3期。

〔4〕 See Nurhalida Mohamed Khalil, Paragraph 3, Part II of the Vienna Declaration and Programme of Action 1993: A Reflection of the Approach of the Universalist or the Cultural Relativist?, Journal of Malaysian and Comparative Law, Vol. 20:1&2, p. 183 (1993).

〔5〕 参见李步云、杨松才:《论人权的普遍性和特殊性》,载《环球法律评论》2007年第6期。

〔6〕 参见徐显明:《对人权的普遍性与人权文化之解析》,载《法学评论》1999年第6期。

〔1〕 参见常健、赵玉林:《关于人权普遍性的学科间争论》,载《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5期。

〔2〕 参见邓华:《简论人权普遍性的一种证成方式——以“文明相容的人权观”为视角》,载《人权》2016年第3期。

〔3〕 [塞内加尔]易卜拉希马·法尔:《人权的普遍性》,载《信使》1994年第6期。转引自赵建文:《国际人权法的基石》,载《法学研究》1999年第2期。

〔4〕 参见鞠成伟:《儒家思想对世界新人权理论的贡献——从张彭春对〈世界人权宣言〉订立的贡献出发》,载《环球法律评论》2011年第1期。

〔5〕 参见夏清瑕:《普遍主义与文化相对主义在国际人权领域的实践》,载《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5年第3期。

〔6〕 刘华秋:《中国代表团团长刘华秋副部长在世界人权大会上的讲话》,载《外交学院学报》1993年第3期。

〔1〕 参见夏清瑕:《普遍主义与文化相对主义在国际人权领域的实践》,载《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3期。

〔2〕 See Gabriel M.Wilner, Regional on Regional Human Rights Law, Georgia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Law, Vol. 25:1&2, p. 421 (1995).

〔3〕 参见王孔祥:《国际人权法的里程碑:〈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载《法治研究》2013年第2期。

〔1〕 参见李铁城:《世纪之交的联合国》,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25页。

〔2〕 参见[奥]曼弗雷德·诺瓦克:《国际人权制度导论》,柳华文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32页。

〔3〕 参见曾令良:《国际法发展的历史性突破——〈国际刑事法院规约〉述评》,载《中国社会科学》1999年第2期。

〔4〕 Annan calls on Human Rights Council to strive for unity, avoid familiar fault lines, UN News, https:// news.un.org/en/story/2006/11/201202.

〔1〕 参见孙萌:《中国参与联合国人权机制与国际人权话语权的提升——以人权理事会特别程序为例》,载《外交评论(外交学院学报)》2019年第3期。

〔2〕 参见人权委员会:《将妇女权利纳入联合国人权机制和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问题》,E/ CN.4/1994/132,1994年,第114~117页。

〔3〕 See Commission on Human Rights: The right to development (E/CN.4/RES/1998/72), 1998, pp. 1~7.

〔4〕 齐延平:《国家的人权保障责任与国家人权机构的建立》,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5年第3期。

〔5〕 参见韩大元:《国家人权保护义务与国家人权机构的功能》,载《法学论坛》2005年第6期。

〔1〕 张万洪:《止于至善:我国〈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发展历程及新进展》,载《人权》2021年第5期。

〔2〕 参见肖金明:《中国特色的人权框架与权利保障体系——阅读〈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载《当代法学》2009年第5期。

〔1〕 参见齐延平:《人权观念的演进》,山东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107-108页。

〔2〕 参见李铁城:《世纪之交的联合国》,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23页。

〔3〕 信春鹰:《国际人权问题热点述评》,载《中国社会科学》1994年第6期。

〔4〕 Secretary-General Describes Emerging Era In Global Affairs With Growing Role For Civil Society Alongside Established Institutions, UN News, https://press.un.org/en/1998/19980714.sgsm6638.html.

〔1〕 参见丁宏:《全球化、全球治理与国际非政府组织》,载《世界经济与政治论坛》2006年第6期。

〔2〕 参见叶江:《试论国际非政府组织参与全球治理的途径》,载《国际观察》2008年第4期。

〔3〕 何驰:《国际法上的非政府组织:理论反思与重构》,载《中外法学》2020年第3期。

〔4〕 See Patricia Feeney, The UN World Conference on Human Rights, Vienna, June 1993, Development in Practice, Vol. 3:3, p. 218 (1993).

〔5〕 张爱宁:《国际人权保护实施监督机制的新动向》,载《法学》2010年第1期。

〔1〕 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22年10月16日),人民出版社2022年版,第38页。

〔2〕 习近平:《坚定不移走中国人权发展道路 更好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载《求是》2022年第12期。

〔1〕 参见韩大元:《国家人权保护义务与国家人权机构的功能》,载《法学论坛》2005年第6期。

〔2〕 参见齐延平:《国家的人权保障责任与国家人权机构的建立》,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5年第3期。

〔3〕 习近平:《坚定不移走中国人权发展道路 更好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载《求是》2022年第12期。

〔4〕 参见齐延平:《当代中国人权的内生性发展》,载《法学》2023年第5期。

〔5〕 参见张雪莲:《中国人权教育研究》,东南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79~184页。

〔6〕 参见毕颖茜:《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人权意义》,载中国人权研究会编:《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与全球人权治理》,五洲传播出版社2018年版,第72页。

〔1〕 See David Held, Democracy and Globalization, Global Governance, Vol.3:3, p. 261(1997).

〔2〕 参见张晓君:《论非政府组织对国际法的塑造》,载《法学评论》2023年第1期。

〔3〕 孙萌:《中国参与联合国人权机制与国际人权话语权的提升——以人权理事会特别程序为例》,载《外交评论(外交学院学报)》2019年第3期。

〔4〕 习近平:《走符合国情的人权发展道路》(2018年12月10日),载《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三卷),外文出版社2020年版,第288页。

〔5〕 参见杨春福:《新时代中国人权事业的创新发展》,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21年第3期。

〔6〕 参见刘海年:《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人权意义》,载中国人权研究会编:《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与全球人权治理》,五洲传播出版社2018年版,第24~30页。

〔1〕 参见郝亚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人权意义》,载中国人权研究会编:《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与全球人权治理》,五洲传播出版社2018年版,第68页。

〔2〕 《习近平出席中国共产党与世界政党高层对话会并发表主旨讲话》,载《人民日报》2023年3月16日,第1版。

〔3〕 参见李志强:《论全球发展倡议的重大意义》,载《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22年第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