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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法学作为独立学科在中国的肇始

2023-04-29卓泽渊

人权法学 2023年5期
关键词:法理学

摘要:人权法学在中国的肇始,首先是从法理学和宪法学中延伸发展起来的。在20世纪70年代末,我国老一辈法学家就已经开始了对人权的研究。在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初,西南政法大学法理学科的学者们,从法学视角对人权进行了较大规模的集中研究,形成了一个独特的人权研究现象。黎国智、卢云、王明三等法理学家以深厚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功底和宪法学素养的基础,带领一批年轻学人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立足法理学科,以人民权利、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法理学研究等为进路,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人权法学理论研究格局,还培养了一代又一代人权法学学者。西南政法大学人权法学研究的学术历程,具有历史、学术与现实的三重意义,在人权法学肇始阶段的贡献理当成为不可或缺且十分珍贵的学术记忆。

关键词:人权法学 人民权利 马克思主义法学 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 法理学

中图分类号:D90-05 文献标志码:A

关于人的研究,继而人权研究乃至法学研究,起步都甚早,但人权法学研究却是现代社会科学研究的崭新成果。因为,作为“学”的存在,它需要许多必要条件。一是外在的客观条件,包括研究对象本身的发展及其在社会、学术界的显性程度,以及社会发展为其提供的历史空间。换言之,当一个学科的研究对象尚未崭露头角或者未能引起相关学者的重视,社会也未能提供使之产生的时代条件,它是难以作为“学”产生的。二是综观学科发展史,除了必要的客观条件,它还需要一定的主体条件,那就是优秀学术领军人物及其率先认知、一定数量学者的同时和相继参与、产生相当数量的学术成果。

无论什么事物或现象,其出现都有一个孕育、形成、发展的过程。从人权法学在中国的肇始来看,可以说,它首先是从法理学和宪法学中延伸发展起来的。在20世纪70年代末,我国老一辈法学家就已经开始了对人权的研究,最具标志性的人物就是中国社会科学院的李步云老师。1979年10月31日,他在《人民日报》发表的《论我国罪犯的法律地位》一文,这是改革开放以来最早的人权研究成果,而且影响特别巨大。随后,国内许多学者也开始了对人权问题的学术研究。西南政法大学法理学科的学者们,在20世纪八九十年代,从法学的视角对人权进行了较大规模的集中研究,形成了一个独特的人权研究现象。具体说来,当时西南政法学院的黎国智教授、卢云教授、王明三教授等多位法理学家以他们深厚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功底和宪法学素养的基础,带领一批年轻学人以马克思主义理论包括法学理论为指导,立足法理学科,在拓展法学理论研究的同时也开拓了人权理论研究,特别是对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的研究。他们的人权研究历程也许可概括为4个进路:一是以人民权利为进路的人权法学研究;二是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进路的人权法学研究;三是以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为进路的人权法学研究;四是以法理学研究为进路的人权法学研究。这4个不同进路的理论研究,或前后相继,或齐头并进,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人权法学理论研究格局。他们在为中国人权法学理论研究作出自己贡献的同时,还培养了一代又一代人权法学学者。可以说,他们的人权法学研究的学术历程,具有历史、学术与现实的三重意义,在人权法学肇始阶段的贡献理当成为不可或缺且十分珍贵的学术记忆。

一、以人民权利为进路的人权法学研究

人权就是人的权利,一定意义上就是人民的权利。对人权的关注,首先从权利入手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在直接研究人权问题的政治与学术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学者们往往都是借助既有的权利概念来研究与人权相关的问题。西南政法大学的人权法学研究起步也未能例外。

(一)从行政立法来看人民权利的保障

1981年,王明三教授在《西南政法学院学报》发表了《我国行政立法浅议》一文,对行政立法作出了事关人民“利益和要求”的界定。“所谓行政立法,简单地说,是关于国家行政机关的制度和活动原则等法规的总称。这些法规主要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之间及其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同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间发生的社会关系。国家藉助行政法实现国家职能,保证对行政、国防、财政、文教卫生和国民经济等方面的管理。我国行政法体现了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在行政管理上的利益和要求,它构成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部分。”文章认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应该根据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分别制定各种单行的行政法规,如言论集会法、出版法、结社法,等等,既可防止各地各行其是,人为地制造纠纷,也可堵塞违法分子可资利用的漏洞。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不能只限于发号召,需要有切实的行政法规加以保证。”在这里,作者提出了行政立法要根据宪法对公民权利的规定,就不同的权利,分别制定各种单行的行政法规。这些公民权利中当然包含着人们理解的人权的相当部分内容。

(二)从人民基本权利的视角论证罪刑法定原则

1981年,王明三教授和黎国智教授合作发表了《我国刑法应当逐步实行罪刑法定原则》一文,其中关于罪刑法定原则的论述,就包含着从人权视角所进行的考察与作出的论证,他们说:“要使这种民主权利成为不折不扣的事实,必须采取一系列有力的措施,而刑法上采取罪刑法定原则,对于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因为:一方面,刑法上确认法无明文规定者不为罪,不受处罚,这样人民最关心的人身安全等基本权利就得到了切实可靠的保障。另一方面,一旦人民的民主权利受到非法的破坏和侵犯,司法机关就对犯罪分子绳之以法,处之以刑,用强力来排除这种非法的侵害,从而使人民失去的民主权利得到恢复。”在这里,作者论述了刑法上采取罪刑法定原则的目的在于“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包括“人民最关心的人身安全等基本权利”,以及人民的“民主权利”等。

(三)独特的人权——老年人合法权益保障

1986年,王明三教授就着手对重庆市老年人合法权益进行调研,发表了《老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社会尊重——关于重庆市老龄问题的调查》一文。文章充分肯定了重庆市在老人合法权益保障上所取得的重要成绩。但是也指出了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重庆市老龄委员会只是附属于市人事局的一个机构,其职权、经费来源及人员编制等都无明确规定,活动都依靠其他机关襄助和支持。二是老年人的生活福利、合法权益的保障等问题亟待研究解决。三是在农村和城镇子女不赡养老人的现象增多。四是子女挤占老年人的住房或者干涉丧偶老年人再婚的纠纷也在逐年增长。五是关于研究老年学的问题,仅在一般学术团体中酝酿,还有待于老龄工作机关的指导和组织,并付诸实现。提出了一系列重要的措施,诸如,广泛宣传老龄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同一切歧视和侵犯老年人权益的错误思想和行为作斗争;建议国务院或地方人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及时制定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专门法规;各级政府的老龄委员会可以协同有关部门因地制宜地开展为老年人服务的工作,组织老年人学习时事政策,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开展文娱体育活动,解决老年人急需解决的问题;老龄工作的领导机关要协同科研机关、大专院校、群众团体筹建老年学科研机构,开展老年医学、老年社会学、老年心理学等专题研究,为老龄工作提供科学依据。老年人合法权益是人权重要而独特的组成部分,当时正处于中国法制与法学正在进行重建之时,作者就敏锐地看到了老年人合法权益保障的问题,并开展专题调研,写作相应的文章。这不能不说是在特定时代,一个法学学者对于老年人权利这一特定群体人权的特别关注。

(四)人权的宪法保障

在1991年《中国的人权状况》发表之后,1992年文正邦教授与付子堂讲师在《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第5期合作发表了《论人权的宪法保障》,对人权的宪法保障进行专门研究。论述了“人权和公民权”“人权宪法保障的意义和特点”“人权宪法保障应注意的若干问题”。文章对人权宪法保障意义进行了概括,并认为,“首先,宪法作为根本大法,将人权规定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就赋予了人权以最高的法律意义,同时也赋予了各具体部门法在对公民权利的规定和保护方面有了最高的法律依据。其次,宪法对人权的法律形式——公民权的规定,是从一个特定的角度规定那些具有首要意义的、基本的公民权利,也就是规定和赋予公民之为公民的政治人格和社会人格,赋予公民在国家中的政治和法律地位—一也即作为国家和社会主人翁的地位。再次,宪法对公民权利的规定,具有普遍性、系统性、纲领性,是对公民权利的集中和概括;而不是仅从特定方面和对特定领域公民权利的反映(这是具体部门法的任务)”。文章也提出了应注意的4个问题:

第一,正因为宪法关于公民权利的规定具有普遍性、概括性,因而仅有(或仅停留于)宪法的原则性规定就当然不够(尽管这是非常重要的、是公民权利获得法律保障的首要环节和步骤);还必须进一步通过各部门法的规定才能使宪法所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具体化和赋之以可操作性,并通过其适用和遵守使之得以实现。第二,人权的宪法保障应特别关注那些最需要得到保障,也最容易被忽视其人权问题的领域。第三,人权的宪法保障还应把注意点放在那些公民权利的法律保障最为薄弱和最容易受到干扰的环节上。第四,强化权利救济,充分发挥抵抗权与监督权的作用。

二、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进路的人权法学研究

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初,西南政法大学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研究是一个独特的学术现象。这是由中国历史发展的进程决定的,也是由中国相应时段的国情决定的,更是由西南政法大学法理学者的学术趋向决定的。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宣告:“全党工作的着重点应该从一九七九年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把全党工作的着重点和全国人民的注意力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这对于实现国民经济三年,八年规划和二十三年设想,实现农业、工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巩固我国的无产阶级专政,具有重大的意义。”更进一步宣布:“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从现在起,应当把立法工作摆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议程上来。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要保持应有的独立性;要忠实于法律和制度,忠实于人民利益,忠实于事实真相;要保证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为法学教育的恢复和发展开辟了更加宽阔的道路,西南政法学院也赢得了自己新的发展契机。

早在1983年,国务院就着手组织“七五”计划的起草工作。1986年3月,经六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批准,一部完整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出现在世人面前。我国各界包括哲学社会科学领域也开始了新的规划。随之司法部、四川省分别下达了“七五”重点科研项目。西南政法学院法理学科积极申报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创立和发展”项目,分别获得了司法部和四川省的批准。该课题成果《马克思主义法学新探》于1992年10月由重庆出版社出版,全书6编21章,计37万多字。这一著作也许是国内第一部专门研究马克思主义法学创立和发展的专著,第一次将“法律人权观”作为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主要内容加以概括和论述,并在书的“前言”和“序”中将“法律人权观”作为重点加以特别强调。

第一,该书前言针对马克思、恩格斯是否存在系统的法学理论、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是否“过时”、如何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怎样认识法律的价值观和人权观等当时的热点问题展开研究,特别强调了该书的主题在于,全面、系统、深入地介绍马克思主义的法哲学观、法律价值观、法律人权观、法制观、部门法思想,以及西方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的新动向。

第二,该书的序中对第三编“马克思主义的法律人权观”的内容进行了提炼、介绍,并着重强调了该书将详细介绍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人权概念的定义、关于人权问题历史发展的观点、对资产阶级人权本质、内在矛盾性和欺骗性的分析与批判、关于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人权问题的基本观点,以及马克思主义自由观和平等观。同时,针对人权问题在当时已然成为一个必须面对的和不容回避的现实问题,还专门指出了人权问题在马克思主义法学体系中的重要地位,以及对中国现实的重大意义。

第三,该书用较大的篇幅论述马克思主义的法律人权观。该书的第三编就是“马克思主义的法律人权观”,包括“第八章法律人权的一般论述”“第九章法律自由观”“第十章法律平等观”,篇幅为67页。从马克思主义法学出发研究法律人权问题,在以马克思主义作为指导思想的中国,是必然的,也是应然的。并且,这一研究在中国法学研究和人权研究中都是具有创新性的。在人权概念尚未完全“脱敏”并被普遍认可的情况下,我们不能不为当时的学术勇气点赞。这一著作虽然是1992年10月出版的,其实早在1991年10月就已经完稿并提交给了出版社。在出版过程中,责任编辑和出版社都克服了种种困难,个中艰辛,可想而知。

第四,该书对马克思主义法律人权观作出了最早的概括。该书在“马克思主义的法律人权观”这一编中,设置了3章。其中包括基本原理的论述与阐释。从马克思主义原典出发,原汁原味、原原本本、逐字逐句地进行详细考订,从而提炼出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基本观点,具有极强的说服力。

“法律人权的一般论述”一章论述了人权的历史发展、人权的基本内容、资产阶级人权的虚伪性及其本质、无产阶级的人权立场共4节,分别探讨了4个重大问题。其一,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尤其是马克思和恩格斯如何认识人权和法律人权;其二,人权,尤其是法律人权的历史发展过程及其基本内容;其三,资产阶级法律人权的本质及其虚伪性;其四,无产阶级对待法律人权和人权应持有的基本立场。其中的关键论述,可举3例以予说明。

第一个例证:该书通过对马克思和恩格斯著作《普鲁士军事问题和德国工人政党》《反杜林论》《神圣家族》等著作的梳理,从马克思、恩格斯的具体论述中概括出了以下几点认知:

1.资产阶级的人权口号,是在反封建斗争中针对“按出身区分的各种旧的等级”“行会制度”“官僚制度的监督”等,而写在资产阶级旗帜上的战斗口号。

2.资产阶级提出人权等口号是“应当”的,相对于封建的按出身区分等级、行会制度、官僚制度的监督来,是历史的进步。

3.资产阶级人权是由资产阶级的经济发展所决定的,它产生于“那些相互平等地交往并差不多相同的资产阶级发展阶段的国家所组成的体系中”。

4.资产阶级人权是资本主义共同的。在资本主义世界中,它很自然地获得了普遍的、超出个别国家范围的性质。

5.资产阶级把自由、平等宣布为人权。自由、平等,是构成资产阶级人权的两个最基本的内容。

6.资产阶级掌握政权,开始了自己的统治之后,人权就由单纯的口号或理论转而成为资本主义社会的社会实践。

第二个例证:该书从马克思《论犹太人问题》一书中归纳出马克思对资产阶级人权两个部分:作为公民权的人权和与公民权不同的人权,即droitscitoyen[公民权]和droits de I'homme[人权]的认知,并概括出两者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区别:

1.作为公民权的人权的人,是政治共同体或国家中的人,是政治共同体或国家的成员,是政治的人,“抽象的、人为的人,寓言的人,法人。”而作为市民社会成员的人权的人,则是市民社会的成员,是“非政治的人,必然表现为自然人”,是“本来的人”,“和citoyen[公民]不同的homme(人)”,“有感觉的有个性的直接存在的人。”

2.作为公民权的人权,属于政治自由的范畴,属于公民权利的范畴,“内容就是参加政治共同体,参加国家。”而作为市民社会成员的人权的内容却不是如此,它不属于政治自由的范畴,也不属于公民权利的范畴,“Droits de I'homme(人权]表现为droits naturels[自然权]。”

3.作为公民权的人权是“只有同别人一起才能行使的权利”,而作为市民社会成员的人权,“就是不同于droits du citoyen[公民权]的所谓人权(droits de I'homme),无非是市民社会的成员的权利,即脱离了人的本质和共同体的利己主义的人的权利。”

4.马克思为了论述方便,经常干脆把人权中的公民权利方面,即droits du citotyen直接称为“公民权”,而把人权作为市民社会成员的权利,即droits de I'homme称为“人权”。

第三个例证:该书在进一步梳理马克思《论犹太人问题》之后,将马克思对资产阶级法律人权观点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马克思在一一引述了1791年人权和公民权宣言,1793年宪法,1795年宪法有关条款的具体规定之后,分别指出:

1.“在这些权利中间有信仰自由,即信奉任何一种宗教的权利。信仰的特权或者被公认为一种人权,或者被公认为人权之一种——自由——的结果。”

2.自由就是从事一切对别人没有害处的活动的权利。人的自由是作为孤立的封闭在自身的单子里的那种人的自由。自由这项人权并不是建立在人与人结合起来的基础上,而是建立在人与人分离的基础上。这项权利就是这种分离的权利,是狭隘的,封闭在自身的个人的权利。

3.自由这一人权的实际应用就是私有财产这一人权,私有财产这项人权是什么呢?就是任意地、和别人无关地、不受社会束缚地使用和处理自己财产的权利;这项权利就是自私自利的权利,这种自由首先就宣布了任意使用和处理自己的财产、自己的收入即自己的劳动和经营的果实的人权。

4.“此外还有两种人权:平等和安全”,“从非政治的意义上看来,平等无非是上述自由的平等,即每个人都同样被看作孤立的单子”。他借用《1795年宪法》说“平等就是法律对一切人都一视同仁,不管是保护还是惩罚”。

5.安全,借用《1793年宪法》说“安全就是社会为了保护自己每个成员的人身、权利和财产而给予他的保障”。并说“安全是市民社会的最高社会概念,是警察的概念;按照这个概念,整个社会的存在都只是为了保证它的每个成员的人身、权利和财产不受侵犯”。“市民社会并没有借助安全这一概念而超越自己的利己主义。相反地,安全却是这种利己主义的保障。”

通过以上3个例证可见,马克思和恩格斯对人权的理论研究深入到了何种程度,也可以看到《马克思主义法学新探》这一著作为总结马克思和恩格斯人权观所作的努力。湖北人民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图书大辞典(1949-1992,第2册,政治、法律、军事分册)》,在其第396页专门对这一著作进行了介绍。特别指出它“重点介绍马克思主义的法哲学观、法律价值观、法律人权观、法制观、部门法思想以及西方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的新动向等”。“同时回答下列基本问题:马克思、恩格斯有无系统的法学理论?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是否‘过时?研究法学是否需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如何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的法学理论?怎样认识法律的价值观和人权观?怎样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怎样认识西方法学思潮等。”

三、以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为进路的人权法学研究

西南政法大学素有研究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历史传统,而且有一大批专家学者在那里任教。他们具有良好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功底。黎国智教授就是其中—位著名学者。他从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角度研究人权法学,并于1992年主编《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概要》,该书由黎国智教授任主编,秦大雕和付子堂任副主编,由四川大学出版社出版。这是全国最早专门研究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的专著。它选取了100多篇马克思主义经典论著进行分析,展示了马克思主义人权思想形成、发展和不断完善的基本轨迹,提炼、总结了马克思主义思想家关于人权的基本理论,对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研究与一般人权理论研究皆有先导性的意义。此外,黎国智教授还在他主编的《马克思主义法学论著选读》《马克思主义法学经典导读》中倡导法律人权研究。

《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概要》分为3编:马克思、恩格斯的人权观和人权理论,列宁对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的丰富和发展,毛泽东思想对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的新贡献。全书从马列主义经典作家的大量著述中,选择了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著作50篇,列宁的著作51篇,毛泽东、周恩来、刘少奇、邓小平及江泽民在内的党和国家领导人著作30篇,进行导读,作出解析、评价,附录了《中国的人权状况》(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全国报刊有关人权问题的文章资料目录”。时任中国法学会常务副会长朱剑明在序言中对这一著作进行了介绍并作出了评价。他说:本书“力图全面、系统、准确地概括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的基本内容和精髓”“作者结合历史和现实的情况,扼要地清晰地勾画了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创立和发展的基本轨迹—一马克思、恩格斯如何创立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列宁如何创建社会主义的人权制度,从而丰富了马克思主义的人权理论;毛泽东思想对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作出了哪些新贡献。”

1993年黎国智教授受司法部法学教材编辑部的邀请,出任了高等政法院校规划教材《马克思主义法学论著选读》和《马克思主义法学论著导读》两本书的主编。在《马克思主义法学论著选读》这一著作的上篇“马克思、恩格斯法学论著选读”中,其“十一、人权与公民权”“十四、平等观的历史发展”“十五、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自由观”“十七、出版法与出版自由”“十八、婚姻与婚姻自由”等部分中,摘录了马克思《论犹太人问题》《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关于出版自由的辩论》《论离婚法草案》等,恩格斯《反杜林论》《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等,以及马克思和恩格斯合著的《“新莱茵报”审判案(马克思、恩格斯的发言)》《神圣家族》《德意志意识形态》等中,关于人权问题的一系列重要论述。该书在中篇“列宁法学论著选读”、下篇“毛泽东思想法学论著选读”中,分别对列宁、毛泽东等人的法学思想包括人权法学思想进行了解读。可以说,这本教材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西南政法大学马克思主义人权研究的进展。

1992年黎国智教授与付子堂讲师合作在《现代法学》第2期上发表了《列宁人权思想探析》一文。文章认为:“马克思、恩格斯在人权问题上的历史功绩,是批判地吸取过去先进思想家人权理论的精华,创立了马克思主义的人权理论,那么,列宁在人权问题上的伟大贡献,就是以马克思主义人权观为指导,第一次在俄国创建了社会主义人权制度,在实践中积累了许多宝贵经验,在理论上大大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文章论述了列宁的人权观的主要内容。一是“正确处理三种人权外部关系”,文章论述到,列宁认为,要建立这种新型的人权制度,必须正确处理三个方面的关系,包括处理好人权与政权、人权与法制、人权与执政党的关系。二是“个体人权的三个重要范畴”,“列宁创造性地运用马克思主义,成功地解决了这个问题。个体人权涉及各个方面。”作者着重阐述了三种权利,即选举权和罢免权、宗教信仰自由、受教育权。三是“集体人权的三项平等”,作者认为,“列宁在人权问题上最突出的贡献,就是强调争取和实现被压迫阶级、被压迫民族、被压迫妇女的集体人权的重要意义,在实践中科学地阐明实现集体人权的道路和指导原则,从而在人权发展史上开辟了由以个体权利为中心转向以集体权利为中心的新时代。”

四、以法理学研究为进路的人权法学研究

人权法学研究,在整体上都是以法理学者从法学理论的视角展开的学术研究作为起步的。当前中国人权法学研究领域的许多学者都是理论法学的学者。这是由他们之间的学者、学理、学术三重渊源所决定的。如同国内的整个法学界—样,在法理学的视域下,研究人权法学理论是当时历史条件下西南政法大学法理学科研究人权法学的路径选择。其中以卢云教授为代表的法理学人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他们对法律人权的研究也是西南政法大学早期人权法学研究的重要尝试,并取得了应有的学术成绩。以法理学作为龙头推进法律人叔理论研究的前辈倡导者也许应准卢云教授。

(一)西南地区法理学片区会议专题研讨“法律人权”

1990年5月21日至25日,由安徽大学法律系承办的中国法学会法学基础理论研究会第四次学术年会在合肥举办。该年会的主题是“以民主制约法制以法制保障民主”。与会代表60余人一致认为,为了繁荣和发展法学理论,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同时必须继续遵循“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此外,1992年4月27日至30日,中国法学会法学基础理论研究会与湖北省法学会、武汉市法学会、武汉大学法学院、中南政法学院在武汉联合举办人权与法制的学术讨论会。根据笔者的回忆,其间的1991年学术年会,并未集中举办,而是由各个片区负责人召集,在各个片区举行。

西南片区是由中国法学会法学基础理论研究会副理事长卢云教授作为召集人,主持举办,会议主题为“法律与人权研究”。西南政法学院由卢云教授带队,李权、吴光辉、文正邦、王威教授,以及卓泽渊、付子堂等参加。出席会议的还有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李步云研究员、韩延龙教授,中南政法学院副院长章若龙教授,西北政法大学邵诚教授和严存生教授。四川大学法学院参加会议的有伍柳村教授、周应德教授、赵炳寿教授、秦大雕教授,以及来自贵州和云南有关大学的老师。附带说明的是,李步云教授和韩延龙教授到会,也有为起草中的《中国的人权状况》进行学术调研,听取相关学者见解的意图。

会议研讨的主要内容包括人权的概念:人权的普遍性与特殊性、人权的世界性与国别性、人的个人权利与集体权利之间的关系、如何评价中国现实的人权状况等。相应的学术争论也就围绕法治与人权的主题展开。

卢云教授在开幕式上除了作为会议主席的礼节性致辞,还特别就会议的主题,他所理解的人权概念、人权与法律之间的关系进行了阐述。在大会上,与会专家发表了自己的见解,并展开了较为激烈而又十分友善的观点交锋。会议举行得极为成功。在当时的特定背景下,人权还是一个极为敏感的话题,对这个问题的探讨无疑具有破冰、启蒙、普及的重要作用。

(二)西南政法学院教科书及其教学首先开始了对法律人权的讲授

1993年,四川人民出版社出版了由卢云教授主编,吴光辉、李权教授任副主编的《法理学》一书。这应是“五院四系”中最早以《法理学》为教科书名称的教材。也许正是这部教材,开启了将“法的价值论”包括“社会主义法的人权价值”写进法理学教科书的历程。

该教科书的第七章就是“社会主义法的价值”。在本章中将“社会主义法的人权价值”作为一节来撰写,并将“社会主义法的自由价值”“社会主义法的平等价值”放到“社会主义法的人权价值”之前,并以“社会主义法的人权价值”作为归结兜底。在这一节中,具体阐述了社会主义法的人权价值的概说、含义、社会主义人权的法律化、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人权的现状和未来等。

在对人权进行论述时,该书明确提出:“人权,始终是社会主义法的价值的重要内容。”“人权是人类进步的口号,发展的表征。”“人权是一种普遍的权利”。

人权问题,曾经处于禁区状态。要突破禁区,将其解放出来,就必须开拓前进。这一教材首先着眼于论述人权与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共产主义之间的关系,从而为名正言顺地研究人权开创新路。该书认为,“实现人权是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早就论证过的无产阶级的奋斗目标之一和达到共产主义理想的重要途径和手段。”“社会主义及其法并非不要人权,不讲人权,而是只有它才最讲人权,只有它才使人权获得了应有的意义和地位并发挥出应有的作用。”这一著作对此进行了3点论证:首先,它是由社会主义国家及其法的性质所决定的。其次,它是由无产阶级及其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由社会主义法的历史使命和崇高理想所决定的。最后,它是由社会主义国家及其法的先进性所决定的。该书明确提出社会主义国家及其法具有显著的三大特征,即社会主义人权的广泛性、公平性和真实性。尤其是对广泛性的论述,突破长期的理论局限,认为“在社会主义时候,享受人权的主体不是少数人,也不是某些阶级和阶层的一部分人,而是全体社会成员。”整个论证中充分强调了“全体社会成员”,在当时的人权理论中应当认为具有很大的突破性。

该书将人权定义为“一定时代作为人所应当具有的,以人的自然属性为基础,社会属性为本质的人的权利。”提出了人权的应然性、历史性、阶级性、自然性、社会性、平等性等广泛的属性,并对应然性、历史性、阶级性作出了阐释。

这一教材论述了社会主义人权的法律化,提出了人权法律化的社会可能性、主体普遍性、现实必要性,以及立法和实施技术上的可操作性,对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人权当时的现状和未来发展进行了论述。该教材明确地写道:“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在维护和发展人权的实践中,也曾发生过种种挫折。现在虽然在维护和促进人权上取得了巨大成就,但还存在许多有待完善的地方,继续促使人权的发展,努力达到中国社会主义所要求的充分实现人权的崇高目标,仍然是中国人民和政府的一项长期的历史任务。”

(三)深化保障人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研究

1991年卓泽渊在《现代法学》第3期发表了《论保障人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法理学论文。文章包括3个部分,对保障人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作出了作者自己的理论思考、实证设计,并论述了其必要过程。

文章认为,在对人民民主权利内容的进一步理解上往往出现了较大的片面性。主要是,第一,往往把人民民主权利仅仅理解为政治上的民主权利,而忽略了人民所享有的人身的民主权利、经济的民主权利、文化的民主权利,以及社会一般生活等的民主权利。人民民主权利理应是一个包含着政治、人身、经济、文化、社会一般生活等多个方面内容的统一整体,而不仅是政治的民主权利。第二,往往把政治上的民主权利仅仅理解为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忽略了政治上广大人民更加广泛的知政权、参政权、议政权和督政权。知政权、参政权、议政权、督政权,是人民政治民主权利的构成要素。第三,往往把人民民主权利仅仅理解为公民个人的民主权利,忽略了公务人员、国家机关及一定阶级、阶层、社会集团的民主权利,也属于人民民主权利的范畴。文章认为,保障人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对于我国社会稳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第一,保障人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能更好地确保人民民主权利的充分实现,正确实现。保证社会权利的实现过程和实现程度都达到最佳状态,使民主权利既不是不能行使,也不是违法行使。第二,保障人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有利于激发全体人民的主人翁责任感,通过自己民主权利的行使,积极地知政、参政、议政、督政。第三,保障人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也有利于减少人民民主权利被侵犯或不能行使的精神负担,安居乐业。第四,保障人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可以起到社会“排气阀”和“安全阀”的作用,不断缓和和消除社会矛盾。文章对保障人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作出了实证设计。一是,具体充实,是保障人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立法要旨。人民民主权利实体内容及其实现程序在立法上的具体规定,是人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标准。在具体充实中,既要注意到人民民主权利实体立法的具体充实,也要注意到人民民主权利程序立法的具体充实。《新闻法》《出版法》《社团法》《邮政法》《请愿法》《诉愿法》《国家赔偿法》《社会保障法》等都亟需制定。二是社会知悉,是保障人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前提。提出要在法制宣传教育中注重民主权利及其行使方式的宣传教育,克服偏重义务教育,忽视权利教育的传统倾向,全面宣传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通过国家机关依法确保人民民主权利的活动,促使人民民主权利及其行使方式的社会知悉;严肃吏治,加强对党政干部的政纪监督和法律监督。严格党政干部的选聘录用、强化考核、严肃晋升,注意党政干部思想政治和道德修养教育,对违法犯罪的党政干部严惩不贷。若能如此严肃吏治,人民的民主权利会避免被侵犯或亵渎,就可能获得切实有效的保障。三是,强化实施,是保障人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必要过程。人民民主权利的实现有两条途径一是法定行使,二是法定补救。所谓法定行使,即是指人民依照法律所规定的民主权利的具体内容和行使程序来实现自己的民主权利。所谓法定补救,即人民在其法定民主权利受到阻碍或侵犯时,依法请求国家强制力予以法律保护,使公民应享有的民主权利在国家机构的干预下得以实现。

结语

经过几十年的发展,2011年,西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在学校原有8个与人权研究有关的研究中心基础上,整合成立了专门开展人权法学教学与科研、人权咨政、人权实践调研、人权教育培训、人权话语传播等工作职能为一体的人权研究院。这标志西南政法大学人权法学学科在法理学科的基础上完全独立出来,并形成现有的独立二级学科博士点、外国留学生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以及本科教育完整教育格局。2022年,西南政法大学成立了中国第一个人权学院,该院是中国人权法学研究、教育的重要基地。西南政法大学人权法学研究的发展,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总结:

第一,西南政法大学人权法学理论研究是在老一辈法学家主导下开创的。西南政法大学法理学科有很多令人尊敬的前辈。仅从西南政法学院复办以来,他们中就有作为第一资历层次的卢云教授、黎国智教授、王明三教授。从上面的论述中就可以看到,以人民权利为进路的人权法学研究、马克思主义法学视域下的法律人权观研究、马克思主义理论视域下的人权理论研究、法理学视域下的法律人权理论研究,这四大研究进路正是由上述老一辈法学家直接开启的。

第二,西南政法大学在人权法学研究的初期积极参与了法律人权的研究,并成为人权法学研究的一支中坚力量。在中国人权法学的肇始阶段,中国法学界的许多前辈和新秀作出重要贡献。在人权法学研究领域,如同其他的学术领域一样,西南政法大学的法理学人包括法律人权学者如同国内众多的法学学者一样,始终站在时代的前沿,对其开展学术研究,为其提供理论支撑;在人权概念被确认之后,又努力助推人权理论研究的发展,为其提供充分的理论论证,推动相应理论的发展。

第三,西南政法大学的人权法学研究导源于该校对于马克思主义的研究包括马克思主义法学,以及以法理学作为基础的法学理论研究。西南政法大学的学术前辈具有良好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功底,这就为他们以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研究作为人权理论研究的肇始,奠定了良好的理论基础。西南政法大学的人权研究学者基本上都来自于法理学者,也就自然而然地从法理学出发拓展法律人权研究的空间与领域,进而建构具有自身特色的人权法学研究的学术路径、框架、体系,并以此培养出新的一代法律人权研究的学者。

第四,西南政法大学法理学科包括已成长起来的人权法学教研群体一直有着相互砥砺、团结互助、和衷共济的光荣传统。1981年,黎国智教授、王明三教授合作发表了《我国刑法应当逐步实行罪刑法定原则》;1985年,卢云教授、黎国智教授与程燎原合作在《法学杂志》第5期发表了《略论改革与我国法学理论》,甚至在卢云教授的带领下,法理教研室写作出版了“五院四系”第一部以《法理学》命名的教科书,最早将法律人权理论纳入法理学教材之中。这些论著未必都与人权有关,但是它们都与西南政法大学学术前辈与后辈之间的学术情谊有关,是他们师生的见证,也是供后辈永远怀想的学术珍藏。

第五,西南政法大学人权法学研究的开启与发展,实际上也是其人才培养与发展的历程。从这一发展历程可以欣喜地看到,在卢云、黎国智、王明三教授之后,还有王方仲、钮传诚、吴光辉、李权、文正邦教授,其后又有王威、陈学明教授,再其后又有了杜万华教授、李力教授、程燎原教授、吴家如教授、王志勇教授、黎建飞教授、罗向阳教授、付子堂教授、贺信耀教授、张永和教授、汪太贤教授等。黎国智教授带领付子堂、林士平编,在1992年出版了《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概要》;卢云教授带领吴光辉、李权、杜万华、程燎原、卓泽渊共同编写了《法理学》,其中包括“社会主义法的人权价值”部分,文正邦教授与程燎原、王人博、鲁天文出版了《法律变革论》,等等。张永和在1991年撰写的硕士学位论文《论人权保护》,是我国有关人权问题研究最早的学位论文之一,也是在黎国智教授直接指导下完成的。此外,黎国智教授还与王粗志、黄建武、张迎明、田成有、刘强、魏玮、庄晓华、冯小琴等研究生合作发表了一批学术成果。

余下在1992年之后的新秀,就不再一一提及,正是这样的传承,延续了西南政法大学人权法学的学术薪火。

(责任编辑:李超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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