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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读德沃金

2023-04-29李帅奇

秦智 2023年9期
关键词:法治建设

[摘要]罗纳德·德沃金是当代最伟大的法学家、思想家之一,他受到了自然法学派的影响,并在此基础上借鉴了其他理论,以新视角解释了法律的概念。他的思想中十分注重权利在法律中拥有的崇高地位,人人享有平等和尊重的基本权利是最基本的原则;同时注重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对法律、政治、道德等关系进行了解构,其思想在世界范围内影响深远。尽管罗纳德·德沃金的思想存在着诸如概念界定不够清晰与过于理想主义等问题,但是其理论依旧能够为我国的法治建设提供很大的借鉴与助力。

[关键词]德沃金;权利理论;法律理论;法治建设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DOI]:10.20122/j.cnki.2097-0536.2023.09.010

罗纳德·德沃金是当代美国最著名的法学家之一,同时也是二十世纪末二十一世纪初世界上最有影响力的思想家之一。他出生于1931年,整个童年都是在“大萧条”的阴影当中度过的,到了二十世纪60年代,经济危机又一次造成了美国的经济衰退与社会动荡,这样的人生经历深刻的影响了他并对其思想的内容有着很大的现实意义。他中学毕业后进入哈佛大学修习哲学,之后去往牛津大学研读法学,在这之后先后担任过法官助理和律师的工作,并进入牛津大学和耶鲁大学任教。

他的理论和思想除了法学以外,同时也包含哲学、政治学、经济学等等在内的多个学科,一生著作等身。本文将就其思想中的权利理论加以分析和探讨,分析出其特点与优势,找出其中的不足之处,在此基础上从权利理论中找出对我国法治建设有着借鉴价值的内容。

一、德沃金权利理论产生的背景

(一)时代背景

罗纳德·德沃金出生的时间正好在举世闻名的“大萧条”之后的两年,他的整个童年生活都笼罩在经济危机带来的阴影中。在中学毕业之后,他来到哈佛大学进行哲学学习,大学毕业之后又去往牛津大学学习法律,同时也发觉了自己对于法律的热爱。在此之后,他担任过大法官的助理,也做过律师,最终由于家庭原因而去了牛津大学任教,而后去往耶鲁大学。

在耶鲁任教期间,他认为法律原则也是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而向以哈特为主的分析法学派的法律规则体系进行批判。哈特从而与德沃金进行了一番论辩,这标志着罗纳德·德沃金的思想逐步成熟,从此走向了大众视野。

他不止经历了童年的经济危机,进入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后,美国社会又由于经济危机和通货膨胀导致了社会的动荡,社会上开始大规模出现另类的声音,人们质疑主流文化、开展平权运动,人们对于权利的争取达到了一个高潮,这就是他的权利理论的时代背景。

(二)理论背景

自然法学派的关于权利问题探讨等理论思想对罗纳德·德沃金产生了很大的影响,自然法学派主张法律是被发现的,人的权利在国家建立之前就已经享有,这是自然权利的起点。其中影响最大的当属罗尔斯和他的《正义论》,罗尔斯认为正义是社会的基本价值之一,他的理论探讨了正义作为社会基本原则如何分配的问题,他强调差别原则和机会平等原则,即机会应当在社会的强者和弱者之间进行不均等的分配,从而缩小二者之间的实质性差距,这种不均等实际上是一种实质平等。

他在此基础上认为,罗尔斯虽然注重“平等尊重”这一原则,但实际上还并未将其视为人与生俱来的自然权利;人的平等关心和尊重,应当是一项基本权利。同时,他还对功利主义法学进行了批判,认为正是由于功利主义法学过分强调了集体利益,忽视个体权利,侵犯个体的平等尊重和关心,导致人们对社会产生不满、对法律失去信心。

二、权利理论的内容与特征

(一)权利理论的内涵

“在大多数情况下,当我们说某人有权利做某件事的时候,我们的含义是,如果别人干预他做这件事,那么这种干预是错误的,或者至少表明,如果为了证明干涉的合理性,你必须提出一些特别的理由。”[1]

(二)权利理论的内容

1.资源平等理论

资源平等理论主要包括两个原则:重要性平等原则和具体责任原则。重要性平等原则指的是公民作为平等的个体享有的被平等对待的权利,罗纳德·德沃金指出,“政府应当合理使用法律或者政策,保证在政府的可控范围内,公民的生活不受外在条件的影响”。[2]而具体责任原则指的是“个人在处理自己的事情时享有自行决定的权利,同样也应当承担对自己的选择负责的责任”。

资源平等理论要实现的目标是“敏于抱负”和“钝于禀赋”。“敏于抱负”即对抱负敏感,是指资源的分配要考虑个人的抱负、勤奋和努力等个人主观因素,因个人选择等主观因素造成的不平等,应由个人自己承担。[3]

2.道德权利

罗纳德·德沃金认为,人人享有受到平等关心和尊重的权利,这种与生俱来的权利并不是来源于国家或是制定法,而是来源于道德。道德权利同时保障了人人都可以受到平等关心和尊重的权利,这种道德权利还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在面临公权力侵犯时进行自我保护的权利。当公权力以非合理的手段或缘由侵犯个人权利的时候,或是当有违背主流道德的法律或政策产生的时候,公民应当拥有自我权利来用以对抗公权力。他认为,“在最抽象的层面上,法治预设了它能够为政府强制力的行使提供正当性辩护。”[4]

3.少数人的权利

在人民主权的基础之上,人民是国家的主人,这种情况下产生了民主制度。其中政府被选出作为人民意志的代表来代理并执行各类事务,在此情况下,通常多数人的意见最终被体现出来,作为人民意志的反映。

罗纳德·德沃金并不认同这种民主制度的运作方式,他认为多数人的意见会淹没少数人意见的形式并不足够合理。首先,真理有时会掌握在少数人手里,多数人的意见并不一定是正确的意见,贸然将多数人的意见视为决策手段这并不合理,仅凭多数人意见可能会导致正确的声音被淹没;其次,应避免“多数人的暴政”,民意容易被操纵,倾听少数人的声音可以避免悲剧的发生,“法的品德要求政府对所有公民,必须一视同仁、坚持原则,前后一致、从实质上保证所有人都能受惠于大家公认的标准。”[5]

同时,少数人权利的保护也应当处于一个限度之内,并不能为了追求实质平等而去对一般或个别群体进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少数人权利的保护只是手段,并不是最终目的。

(三)权利的特征

1.权利是自然人与生俱来的

权利是一个人与生俱来的,并不是由国家或是制定法赋予的。罗纳德·德沃金把自然法的思想作为一种论证方式,从而证明权利与生俱来、不可剥夺,在道德和社会发展的其他条件下所带来的权利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也在不断地变化与发展;同时认为与生俱来的权利需要通过“解释”来找到正确答案。

2.权利具有个性

个人有权利保护自己免受其它人的侵犯,权利先是个人权利,其次才是集体权利,个人权利可以对抗集体权利。

3.权利具有绝对性

这里的绝对性指的是权利具有普适性,即无论身处何方,身处哪一国的法律体系之下,权利都是存在的;同时,权利也是可选择的,他人无权对权利主体进行干涉。

4.权利具有相对性

在一些特殊情况之下,权利可以受到外界的限制。同时由于社会发展的进步,对于权利发现并确认也会经历一个过程,权利的发展也是逐步趋于完善的。由此,权利的实施与保障也会相对性的受到一定的时间、空间、发展水平等因素的制约与限制。

三、权利理论的局限性

(一)其理论过于理想化

罗纳德·德沃金曾经设想过一个名为赫拉克勒斯的法官,拥有无穷的耐心和专业知识,可以发现疑难案件中唯一正确的答案。可残酷的现实却是,实际的法官很难有充足的时间去对单一案件进行探究,司法同样要讲究效率成本;同时你很难去要求法官拥有如赫拉克勒斯一般的专业技能,故其主张的命题很难被实现。

同时,他还设想人人在资源上均等,人人生来具有平等尊重的权利,这些听上去很美好并且很令人向往,但实际上很难达到,至少以当今人类社会的经济水平和道德水平来说无法达到,也许只有等到共产主义实现的那一天我们才会迎来这种社会环境成真的时刻。

(二)理论的逻辑体系过于模糊

罗纳德·德沃金除了少数的专著之外,大多数的学术作品都是一些评论性质的文章,其内容生动易懂、观点独特,观点的表述非常的写意;但论证结构并不明晰,同时在行文上有时候过于繁琐,很难把握其核心思想。

他在构建自己的理论体系时,吸纳了不同地方的理论,是很多理论的融合,但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基础理论,这就导致其理论内部可能会产生内在冲突;同时,他在运用其它理论论证自己的命题时,并不去阐述理论本身,这就导致论证无法进一步推敲。

四、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借鉴意义

(一)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

罗纳德·德沃金强烈反对对法律实证主义的法律与道德彼此之间相互分离的命题,他认为法律必须以道德作为基础,如若不然则会导致“恶法亦法”、重现诸如法西斯的惨剧,凡是与主流道德相悖的法律都不具有效力。

这样的主张与我国主张的“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不谋而合。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要发挥道德对法律的支撑作用、道德对法律的教化作用、道德对法治的滋养作用。要在道德建设中使人民信仰法律,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6]中国自古以来并不缺乏法治的先例,但是其中当法治缺乏道德基础之时便会使得环境严酷,严重危害社会发展。

进入新时代,我们应该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的现代道德为基础,建立起依法治国的蓝图,使法治成为人民的依托和信仰,国家才可以繁荣昌盛,社会才得以长治久安。

(二)将权利作为法律的核心

在过往的社会形态中,无论东方西方都是以义务为核心构建起一套社会运行的体制,都强调一种义务远先于权利的治理模式,通过强制的义务为主导来维护社会的固有等级秩序。在这种模式下,个人的权利会让位于整体权利,甚至会在特权阶级面前被牺牲掉,换言之:在这种情况下,一个人的社会等级越低,所享有的权利就越少。

罗纳德·德沃金认为,“每个人生来就具有平等的价值和平等的尊严,当集体的利益与个人的权利产生冲突时,个人的权利应当处于优先地位。”虽然这种说法对于我国来说有些过于极端,不过在当今的法治建设之中,通过以权利作为法律的核心可以有效促进个人意识的自我保护能力,特别是在个人与公权力这种不均等对抗中,如果不以权利为核心则会导致个人处于绝对的劣势;同时,现代法治的内核之一是保障自由,权利具有可选择性,而义务具有强制性,以权利作为核心可以更好的体现法治保护的自由精神。

参考文献:

[1][美]罗纳德·德沃金,著.认真对待权利[M].,信春鹰,吴玉章,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249.

[2]孙钰.德沃金权利理论研究[D].黑龙江:哈尔滨商业大学,2021.

[3]杨君武,向谨汝.从罗尔斯到德沃金:正义理论的比较[J].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21,50(3):40-47.

[4]沈宏彬.裁判的双重结构:论一种“建构—回应”的裁判观[J].中国法律评论,2020(2):63-75.

[5]於兴中.德沃金的法律观与法的品格[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8(6):123-133+208.

[6]龙婧婧.习近平法治思想对司法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创新[J].中国司法,2022(12):16-22.

作者简介:李帅奇(1998.1-),男,满族,河北承德人,硕士,研究方向: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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