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建设要充分吸收本土性资源
2016-12-06蔡志猛
蔡志猛
【摘要】在法律运作中,本土性资源十分重要。我国是一个重视人情的社会,在历史演进中也形成了特有的民族精神,优秀的基础文化,因此,这就要求我们在法治建设、法律的运作中必须注重吸收本土资源,注重对我国传统思想、制度中的价值进行挖掘和传承,积极发挥本土资源的优势,这对于法治社会的完善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 法律运作 本土性资源 法治建设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我国的法治建设在取得不小成就的同时,也存在不少问题。法治来自于西方社会文明的成果,在法律运作中,有本土化和西方化两种对立的思想,一种是对本土性资源的借鉴,一种是对西方资源的借鉴。追求西方容易与我国现实情况脱轨,与现实相比,法律制度有滞后性,这无疑加重了司法的负担。我国在法律运作中,宏观强,细节弱,推进本土性资源的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本土性资源为我国现代化建设以及法治建设提供了思路
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过程中,西方文化思想不断涌入,冲击着我国传统的价值观念和价值体系。社会发展的多元化趋势越来越明显,东西方文化的碰撞使人们陷入深思,在迷茫和困惑中,本土资源论应运而生,从法律学的角度,为我国现代化建设以及法治建设提供了思路。本土资源并不只是存在于历史中,它是随着时代的变化而不断发展的。本土性资源不是封闭的、绝对的,随着旧的被淘汰,会产生新的本土性资源。本土性资源具有社会实践的价值,确定本土资源的标准不是社会主义或者资本主义,而是在社会发展中是不是形成了一种惯例、一种传统,它有没有法律的价值。
对于本土性资源的认识和研究,不仅要从社会主义的法律文化,还要从我国传统的文化习俗,以及法律的思维上进行具体分析。法律是一种社会规则,它的目的是建立社会秩序,解决纠纷,具有实践的意义,实现这种目的的前提是法律的科学与完善,法律运作的科学合理。我国的法律运作要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在研究国家长期的法律经验、人们的行为习惯和思想心态的基础上,形成新的社会秩序。要纠正西化的倾向,建立本土化的法律运作系统。
本土资源论倡导法律的实用价值,法律的功能并不是变革,而是建立和保持确定的预期,这对于秩序的构建有重要作用。本土性资源具有巨大的价值,是形成新秩序的重要因素。但本土资源论并不能简单地称为国情论。强调本土性资源,不仅仅是考察法律规则和制度的合理性以及正当性,而是需要通过科学合理的制度确定现在以及未来的新秩序,在结合中国实际的基础上,参考国外的法律运行,同时对历史传统进行考察,促进规则和制度的改革和创新。本土资源论不仅在宏观上有重要价值,对于微观法治的构建也有重要意义。本土资源论强调法律的构建和运行动力在民间,而不是上层建筑,对避免教条主义的法学有重要价值。
在法律运行中要重视吸收我国传统的制度资源和思想资源
制度资源。在我国的传统法律中,累积了许多经验,有许多制度上的资源,而且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也形成了不少化解纠纷的经验。我国古代就十分重视法律文献的编纂,历史上有许多朝代都颁布了重要的法典。在法典文献之外,我国有许多传统的民俗习惯,是大家约定俗成的惯例,在解决纠纷上发挥着积极的作用,是调节社会关系的重要条件。按照我国的现实基础来说,许多争议不到万不得已的地步,更愿意采用调解的方式,这样不仅有利于关系的维护,而且节省了人力和物力。这种民间自治调解,对于维护社会安定有重要作用。
根据实际情况,成文的法律文献和人们的惯例相结合,共同适用于解决民间纠纷问题。这是我国古代重要的法律运行经验,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按照法律,没有的按照判例,对于弥补法律的漏洞有重要作用。但是判例不能作为法律的渊源,法律的滞后性问题仍然存在。这需要在法律运行中总结借鉴,扬长避短,充分发挥判例操作性强、灵活性强以及缓解成文法与自发秩序冲突的优势,建立混合法样式。
思想资源。我国不缺乏法律资源,尤其是在礼治的秩序中。在我国社会文化的基础上形成的公平与正义,在思想和精神上有着重要体现。我国法律运行中有自己的本土性思想资源,其中和谐的思想深入人心。我国传统的儒家文化重视“和”的概念,司法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法律的方式达到社会纠纷的解决。这其实是和谐思想的表现,我国传统思想中的无讼,是对于理想社会的美好愿景,它的基础是道德的约束,是一种凌驾于法律之上的价值追求。虽然与西方社会对法律的思考不同,我国的和谐、少讼或无讼的思想同样是对正义以及秩序的需求,是法律的最终目的。
我国传统思想中十分重视诚信,它是几千年来不断提倡的道德准则,我国把诚信作为一切行为的基础,也是做人的基本要求。到了现代化的今天,诚信的范围突破了传统儒家思想的限制,已经深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它不仅是道德的要求,同时也是经济以及法律的要求。诚信在法律中是十分重要的,它是基本的法律原则,对于规范人们的法律行为有重要意义。民本思想也是我国重要的思想资源,儒家传统文化中多有表现,民本与民主有相通的地方,法律中的民主是公民,传统文化中的民主是臣民,但两者之间仍有借鉴作用。在现代法律运行中,要重视民本思想,建立为人民服务的观念。通过民本的道德思想与法律相结合,促进国家的法治建设。
充分吸收本土性资源,促进法治建设
促进法律运行的科学合理。人类社会现实具有多样化的特征,因此不可能全部使用一种法律运行的模式。法律研究、实践和运作的基础是社会现实,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文化背景,另外在其他的环境、地理因素上也多有不同,人类社会的法律制度具有差异性。东方与西方在法律精神、价值、运作和形式上都有不同,它们有不同的礼教和意识形态,就算在内部地区,也没有普适性的法律。法律的运行要与现实相结合,充分吸收本土性资源,才能促进国家的法治建设,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促进法律的完善。在我国传统社会,人们主要以亲缘或者地域为聚居的标准,形成了一种通过人情建立社会关系的熟人社会。在熟人社会里,主要通过风俗习惯、道德观念来解决一些问题,这在我国古代儒家思想倡导下极为常见。随着我国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在城市里,渐渐和西方的陌生人社会一样,倾向于法治。但是农村地区仍然受传统思想的影响,更重视历史传承的社会规则。通过吸收本土性资源,有利于结合现实情况,促进法律的完善。另一方面,文化具有不可塑造性,如果直接效仿西方的法律制度,与我国的现实基础不融合,容易出现社会秩序混乱的问题。若是通过改变文化来适合法律是不可行的,我国独特的文化是本民族的文明成果,也有自己的法律传统,法律运行的基础来源只能是现实生活和现实文化。
总之,本土性资源在法律运作中有重要的作用,对于完善法治建设有积极的意义。在法律运行中,要重视吸收我国传统的制度资源和思想资源,不能大批量地效法西方,要重视社会生活中各地区各民族的文化特征、传统礼俗以及价值取向,从我国传统的法律文化出发,寻找最适合我国民情国情的法律运作制度。
(作者单位:安阳师范学院法学院)
【参考文献】
①马京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本土性研究》,《文化学刊》,2016年第3期。
②谭学文:《司法体制改革中的本土性资源——海事法院的探索与启示》,《中国海商法研究》,2015年第1期。
③朱海梦:《法治政府建设制度创新路径分析》,《人民论坛》,2016年第2期。
④彭刚、黄敏侠:《契合与依托:群众路线在法治中国进程中的价值考量》,《理论导刊》,2015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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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编/ 王梦雅(见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