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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和谐社会的思考

2016-12-28何佳明李小华贺霄宇

法制博览 2016年12期
关键词:法治建设和谐社会重要意义

何佳明李小华贺霄宇

摘 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一项系统工程,加强法治建设是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保证。本文试从构建和谐社会的内涵、法治建设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基础作用,法治建设需要进行的重点工作等方面,以发展的眼光论述加强法治建设对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及和谐社会建设对法治建设的要求与期待,阐述二者的关系。

关键词:和谐社会;法治建设;重要意义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35-0138-02

作者简介:何佳明(1987-),男,汉族,河北承德人,法学学士,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公安局,研究方向:法学;李小华(1978-),男,满族,河北承德人,行政管理硕士,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研究方向:侦查学;贺霄宇(1981-),男,满族,河北承德人,承德双桥公安分局,研究方向:法学。

构建和谐社会,是一个系统的工程,在这个工程的建设过程中,涉及到经济、政治、文化、自然、社会等方方面面,作为和谐社会应有之义的法制建设就是其系统工程的一个最重要的环节。

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科学内涵包含了法治的基本内容

胡锦涛同志明确提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民主法治,就是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

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

诚信友爱,就是全社会互帮互助、诚实守信,全体人民平等友爱、融洽相处。

充满活力,就是能够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

安定有序,就是社会组织机制健全,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秩序良好,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保持安定团结。

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就是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

这六个方面既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科学内涵和总体特征,也是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揭示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内涵。

在上述内涵中如民主法制、公平正义、安定有序都直接体现了法治的要求,实质上是一个法治社会的真实写照,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也需要法的直接介入,保护环境、合理开发、有序开采、节能减排都离不开法律的调整和制约。诚信友爱看似道德问题,但是道德的背后必须有法治的大环境,如果一个无法无天、专制的社会,只能是弱肉强食、欺诈横行的社会,根本谈不上明礼诚信,诚实守信。再者诚实守信的氛围需要法治环境的培养和训导,应该在法治的引导下让社会个体、集体到整个社会养成诚实守信的习惯。是一个由强制约束到自觉的过程。充满活力是法制建设的体现,也是法治建设追求的目标,只有法治社会在法的调整之下对各种社会利益进行合理调整,才能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充满活力是法治下的良好状态。有序推进法治建设,贯彻依法治国战略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内涵也是必然要求,而且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首要的、基本的方法和途径,和谐需要法治,法治促进和谐。

二、和谐社会建设的目标及任务决定了法治先行、法治建设贯穿和谐社会建设的始终、而且是和谐社会建设的最终状态

到二零二零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主要任务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更加完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的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城乡、区域发展差距扩大的趋势逐步扭转,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基本形成,家庭财产普遍增加,人民过上更加富足的生活;社会就业比较充分,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建立;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完备,政府管理和服务水平有较大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明显提高,良好道德风尚、和谐人际关系进一步形成;全社会创造活力显著增强,创新型国家基本建成;社会管理体系更加完善,社会秩序良好;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生态环境明显好转;实现全面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的目标,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

从和谐社会建设目标和任务看,和谐社会首先是一个尊重人权、民主自由、人民幸福、富足康乐的社会。现在我们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是中国共产党站在历史和未来的角度,在吸取中华文明和世界文明基础上,吸取我党建设经验上得出的构建和谐社会宏伟蓝图。要建立真正的、持久的和谐社会,必须法治先行,民主优先。民主需要法治的保证,需要法治的构架,持久和谐、真正的和谐唯一的道路就是民主,民主和法治又是孪生姐妹,所以说法治建设必须贯彻和谐社会建设的始终。和谐社会最终状态必然是法治的社会。

三、法治建设是和谐社会建设的基石

和谐社会应该是社会各阶层的和谐相处、劳资和谐、党群关系融洽、政府和民众和谐、个群体之间、群体内部和谐。这都需要法治为基础。只有法治把各种利益关系协调好、设置好,才会有和谐。

在宏观上,宪法是对国家最根本问题、根本利益关系确定轨道和运行方式的基本大法,它照顾到各方利益,保证国家机器良性运作。为了保证运行的有序,要对国家权力进行分权,立法、司法、行政分权、制衡,否则,国家就会处于混乱状态。人类文明史已昭示大家,一个国家、一个民族要想富强、和谐、民众幸福,除法治、民主外,别无他法。只有用法律来作为最高行为准则,只有用法律来平衡社会关系、修复破坏的社会关系。必须依法治国、实施法治,彻底摒弃人治,实行民主才是和谐社会的必由之路。

从微观上说,小到一个企业要想和谐必须有法治环境,包括税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等外部法律,来协调企业和社会的关系,使企业和社会和谐,达到社会和企业共同发展、共生共荣。在企业内部、外部关系上,比如企业法或说公司法,在立法上必须考虑各种利益关系,让企业劳资和谐,相存相依,在制定公司法时要考虑股东和公司员工的关系也就是劳资关系、企业和社会关系、各股东之间的关系、股东和公司管理层之间的关系,股东、公司和债权人、债务人之间的关系,股东和公司的关系等等,必须做到合理配置权利义务,让公司、股东、员工、债务人、债权人、企业和国家、企业和社会有长远的利益一致倾向,各种矛盾、需求协调发展。这样才能使企业不断壮大、发展,为股东、员工社会提供源源不断的财富。因此,法律是建立和谐社会的基石。它渗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每一个角落。没有好的法律,很难建立微观和谐。

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我国法治建设提出的新要求

(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加快宪政建设

宪政是当今世界唯一文明、理性的治国方略,宪政的本质是民主、普选、依法约束国家权力,限制国家权力、赋予公民权利。而且为了国家权力正常、协调、理性运行就要进行分权,立法、行政、司法必须分权与制衡。我们国家虽然颁布了宪法、推行了宪政,但是在国家权力划分上,划分的不是很清晰,在地方与中央的权力划分上尚存在上大下小的明显态势,权力来源于中央,造成下对上负责,却很难对民众和选民负责。因此应理顺上下关系、横向关系、党政关系、把权力分配、制约、行使纳入法治、民主、宪政的轨道,是我们当务之急。

(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行政权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如果行政执法者拥有广阔的自由裁量空间,执法主体超越权限、滥用职权就会给公民的合法权益带来极大的损害。因此,必须进一步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对行政权力的运行机制和程序在法律上予以明确,保证行政主体严格按照法定的权限行使权力。加强舆论、民众对行政的监督、加强司法监督。行政权行使要公开透明。国外有阳光下的政府法,我们也应试图建立行政权透明化的规范,让行政行为依法、透明、公正、公开,保证执政为民。

(三)推行司法体制改革,构建公正权威的司法体制

司法是社会公正、正义的化身,而且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不公社会正义则荡然无存。我国还存在司法边缘化、司法为行政服务的严重倾向。司法很少能监督行政权,却往往为行政权披上强制的外衣。司法侵害民权现象时有发生。司法不独立是我国目前司法最大的弊病。必须建立独立的司法系统,保证法官的独立,才能排除行政的干扰,发挥司法审查的作用,只有司法公正、公开、独立才能使各种社会矛盾解决在理性的框架。减少上访、减少矛盾的激化。

(四)加强对权力运行制约与监督的法制建设

根据改革开放近30年的发展实践和各类权力腐败的教训,尽快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决策和执行等环节加强对公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引导公民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结社、游行示威自由权的行使,保证公民的批评建议权、诉求表达权。让公权力处在全方位、多层次、多领域的监督下。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中国社会发展的必然,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是中国共产党执政能力与水平的体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全面的系统的工程,是需要各个方面的努力,作为其中重要保证的法治建设,其意义尤其重大。法治建设不仅是和谐社会的首要特征和核心内容,还是和谐社会的前提基础和制度保障,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就是法治社会,社会主义法治是社会和谐社会的基石,这些年的法治建设,所取得的成就,也为其作用的发挥,提供了现实的依据。当前,仍然要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好秩序、人权、正义、效益的条件准备。

[ 参 考 文 献 ]

[1]<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2]<理论热点面对面>之十一,2006.

[3]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276.

[4]杨宝国,钟卉.论法治建设在和谐社会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J].鸡西大学学报,2011.

[5]郑惠明.浅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法治保障[J].法治纵横,2006(3).

[6]叶孝信主编.中国法制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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