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文化对当代法治建设的意义
2017-01-20覃榆翔
摘 要 儒家文化重视个人修养的提高,而一个高度文明的法治社会则必须由高素养的公民所组成。儒家,一个在中国拥有着千年积淀的学说已成为中华民族文化土壤的一部分,而今中国提出的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相结合的政策,则是儒家文化重新找准历史定位,发挥作用的关键时刻。
关键词 儒家文化 以德治国 法治建设
作者简介:覃榆翔,西北政法大学经济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系2014级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1.001
一、儒家思想曾对维系中国古代社会秩序的重要作用
在个人层面上,几千年的历史沉淀中,儒家的人格修养智慧不断提升,理想人格的构建不断丰满和深化,“自天子以至于庶人,壹是皆以修身为本”、“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士不可以不弘毅,任重而道远”、“天下兴亡,匹夫有责”这些是儒学所提倡的最根本的人生价值观的体现。儒家思想对封建社会的影响很大,不仅确立了帝王作为统治者的合理性,而且还以尊卑等级稳固了社会秩序,被封建统治者长期奉为正统思想。
儒家于个人重视个人的修身养性、崇尚个人的品德素质、侧重个人的人格修养,简而言之就是对于社会的百姓民众,要想安身立命、要想成家立业、要想有所作为,就应如《大学》中所说的“古之欲明明德于天下者,先治其国;欲治其国者,先齐其家; 欲齐其家者,先修其身;欲修其身者,先正其心;欲正其心者, 先诚其意;欲诚其意者,先致其知;致知在格物;物格而后知至;知至而后意诚;意诚而后心正;心正而后身修;身修而后家齐;家齐而后国治;国治而后天下平。”所以,无论是君王还是平民,欲成其事、立其业,必先修身立徳,“自天子以至于庶人,壹是皆以修身为本。其本乱而未治者,否矣。其所厚者薄,而其所薄者厚,未之有也”。儒学以圣人为社会秩序建构主体,主张通过圣人的人格力量感化民众,把"仁"推广到社会共同体中去。一旦“仁”成为社会成员认同的核心价值,人们就能够生活在一种基于善良情感的秩序之中,从而免遭社会混乱所带来的灾难,通过提倡重视个人人格而后使得社会变成天下大同,“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男有分,女有归,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己,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己,是故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而不闭,是谓大同。”但在和气的社会氛围中又要求有严密的社会尊卑等级维系社会秩序“亲亲尊尊”,因此,为封建君主所青睐,历来被捧为治理国政的大纲。
在社会层面上,儒家文化在砥砺个人品质的基础上衍生出有效规范社会秩序的三大主义,成为了中国古代繁荣昌盛的基石。正如《周礼·秋官·大司寇》载:“一曰刑新国用轻典,二曰刑平国用中典,三曰刑乱国用重典”,“三典刑三国”的制度为后面的历朝历代作为治国方针,在中国历代上的太平盛世上几乎无不施行了帝制下的“仁政”即以“仁”为施政之纲。贞观之治中,唐太宗曾说“朕看古来帝王以仁义为治者,国祚延长,任法御人者,虽就救弊于一时,败亡亦促。既见前王成事,足是元龟。今欲专以仁义诚信为治,望革近代之以浇薄也。”便是大唐之所以能成为盛唐的原因。
因此,自汉以来,无论是汉族的抑或是少数民族的,无论是出于维系已有思想统治的秩序的还是拉拢汉族的,几乎没有哪一个帝王无不以“仁”为纲的。但是每一朝代每一代的“仁”却也都是帝王在对当前所处客观环境的深思熟虑后,对“仁”经过百般地调和整改,才向其臣民广而告之、大行其道的。所以,经过千年的变化,以“仁”为核心的儒家学派被封建统治者基于统治的需要在其原有的对于礼治、德治、仁治的基础上衍生出国家统治理论的三大主义:礼治主义、德治主义、人治主义。
儒家的“礼治”主义的根本含义为“异”,即把贵贱、尊卑、长幼的行为规范内化于人心,从而建立起一种稳定的社会秩序。只有贵贱、尊卑、长幼、亲疏各有其礼,才能达到儒家心目中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兄兄、弟弟、夫夫、妇妇的理想社会。国家的治乱,取决于等级秩序的稳定与否。儒家的“礼”也是一种法的形式。它是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如违反了“礼”的规范,就要受到“刑”的惩罚。
儒家的“德治”主义就是主张以道德去感化教育人。儒家认为,无论人性善恶,都可以用道德去感化教育人。这种教化方式,是一种心理上的改造,使人心良善,知道耻辱而无奸邪之心。这是最彻底、根本和积极的办法,断非法律制裁所能办到。
儒家的“人治”主义,其本质应是“仁治”,或称其为,以“仁”为中心的人本主义思想。就是在将“仁”贯穿于整个以人为主体的社会治理中重视人的特殊化,重视人可能的道德发展,重视人的同情心,把人当作可以变化并可以有很复杂的选择主动性和有伦理天性的“人”来管理的思想。
从这一角度看,“德治”主义和“人治”主义有很大的联系。“德治”强调教化的程序,而“人治”则偏重德化者本身,是一种贤人政治。由于儒家相信“人格”有绝大的感召力,所以在此基础上便发展为“为政在人”、“有治人,无治法”等极端的“人治”主义,但今天我们不应该再把“人治”当作“治于人”,而是清楚的认识到这是要重视个人素质提高的方法论。
三大主义有时是有主有次的三者并存但有时又是有先有后的存在,但无论怎么衍生,无论怎么存在,“仁”始终是儒家学说的核心,“仁者,爱人”始终是儒家所提倡个人修养要达到的一大境界。这在两千多年的历史长河中,为中华文化的发展、社会秩序的维系写上了浓墨重彩的一笔,也正是因为以“仁”的思想重视着个人素质的提升贯穿着中国的千年发展,才使中国在千年里曾多次成为世界上最繁荣的国家!
二、 儒家文化对当代法治的意义
儒家思想曾在中国历史上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是可惜的是,之前能与时俱进的儒家学说,在清朝,却止步不前,由引领中国走向世界的动力沦落为阻碍中国面向世界的阻力。
随着一八四零年,英帝国的舰船的一声炮响,曾几度使中国辉煌于世界的儒家体系就彻底崩溃了。也许会有人说印证了后来“西体中用”的必然失败,是因为中国的原有体系已不适应时代的要求;也有更为极端的人说儒家是邪端异说,将“儒家文化”给“一棒打死”了,等等,这方面的争论至今仍未有个定论,但过去的都是过去的了,没过去的终究要过去,本文基于写作初衷,将不对其进行多余的论述,而是直面主题、探究当下,着重讨论儒家思想对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意义。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这是立足于中国实际而提出的法治发展轨道,更是中国法治发展理念根植于华夏大地的体现。“德治”与“法治”相互补充、相互发展才是更符合于中华民族的法治发展方式。也许会有人基于历史上被政教化的儒家学说,狭隘地认为如今提倡的德治其实是要固化已有的外儒内法的管理模式,而法治的提倡也只是虚晃之式罢了,因为以德来统治国家与依法来治理国家是政治管理的两个对立面,二者不可能相互融合。其实不然,有这类想法的人通常犯了一个严重的错误,那就是没有看清楚而今所提命题的宾语即“法治国家”。四中全会所提出的,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最终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意味着我们要在法治国家的制度下,将德治和法治结合为在这种治理模式下互相促进的运行模式。
以德治国其内涵是重在“官德”建设,培育“民德”,将社会对于法律的敬仰内化为道德约束,使权力主体、政府主体能够在以法律为基础、以道德为约束的社会权力运行体制下进行经济发展建设。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其中的法治与法制的最大区别在于前者是控权制度,后者是管理制度。“德治”与“法治”结合,即是一种以法律为运行中心的体制。如果将“仁政”的思想内化在政府管理主体的行政行为之中,形成作出行为时的道德约束,就可以从很根本上牢牢地把权力锁在制度的笼子里,使得依法治国真正地成为现实。
一个国家的法治建设就是要将法治在这片文化的土地上进行培植,而要想得以根植于这一片土地,必定离不开组成这片土地的历史文化积淀。对于我国而言,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提出,正是领导层看到问题的本质,下定决心建设法治社会的表现。
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相结合中的“德治”离不开中华民族优良的传统品德;离不开每个中国人内心的文化积淀,因此重拾传统文化精髓正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经之路,而以“仁”为核心的儒家文化对于促进当代中国法治的建设有着巨大作用。
儒家重视个人的道德修养,重视个人提升自我的品质以达到社会秩序的安稳,而于法治建设而言,法治的四个环节无不需要以“仁”为核心品格的个人去实施。四个环节中位于中心地位的便是立法,一个国家的立法质量决定着法律得以执行和遵守的程度,儒家强调“民为邦本”的民本思想,其法律思想的核心可归纳为强调“德治”与“仁治”思想,主张伦理立法,因此要颁布符合社会人伦事理发展的法律,唯有立法者“修身以德”致力于格物、致知、诚意、正心才能真正地提高自身的立法能力、提高立法质量;其次,法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虽然强制力是执行的有力保障,然而只靠强制力失去道德的内在约束力,执法成本将会足以使一个国家的百姓民不聊生,况且强制力的行使属于一种权力,权力便要询问其合法性也就是程序的合法性,因此这个环节,也正是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结合的关键点,不仅需要权力的监督与制约更需要权力行使者由内而外的对于良法的敬畏,这就要求培养行政主体以“仁者,爱人”的道德导向,从内在去培育行政主体按程序办事的原则意识,如此一来才能减少政府主体的道德风险,塑造权力规范的政治环境。
最后,对于公民而言,法律应是道德的底线,“自天子以至于庶人,壹是皆以修身为本”,只有社会中公民的个人修养不断地提高,才能最终形成一个“仁者,爱人”的大同社会 ,每个人都将使得自己的行为高于作为底线的法律的要求。
习总书记所提出的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相结合,就是希望将我国法治国家的建设与自古以来素有民惟邦本、政得其民等丰富民本思想;与礼法相依、徳主刑辅、治国先治吏等丰厚治国理念的中华传统相融合,让人民因其更接地气而更容易接受,促使我国的法治进程能有质的突破,最终使得无论是作为行政方还是行政相对人通过自身的道德都对自己所制定的法律有一种敬畏感。
因此,在当今时代,我们重拾“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儒家传统文化精髓,重视人格的修养,重视孝悌忠信礼义廉耻这“八维”的传统文化核心,这不仅是一种文化自信的找回,更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最终使得我国法治建设有突破性的进展,真正建设成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参考文献:
[1]钱穆编.中国历代政治得失.三联书店出版社.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