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民商法视角谈健全信用卡法律体系的策略
2023-03-22孔梦琳
孔梦琳
海南开放大学,海南 海口 570000
信用卡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主要有:信用卡用户个人信息安全保障问题、当事人使用风险控制问题、持卡人知情权问题和审批抵押及还款问题等,由此导致的一系列法律纠纷问题,致使很多银行卡片使用纠纷难以得到科学有效的处理和解决。因此,基于民商法角度对信用卡的使用问题进行探讨,并从保障民众需求和银行业务发展的角度出发,研究相关法治建设措施,对提升经济高速发展时代背景下信用商业发展质量,促进信用卡使用向着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方向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一、民商法视角下信用卡业务中的各主体关系
(一)银行与用户之间的关系
银行和卡片用户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表现在:首先,在基础的储蓄关系上,信用卡具有正常的储蓄功能,即用户可以凭借卡片进行基本的资金存储,当然也有权利根据自己的消费需求进行随时随地的现金支取,从这个角度而言,两者属于无偿借贷关系[1]。其次,从消费关系上看,当持卡人的资金消费超过卡片余额时,信用卡持卡人就需根据使用条款要求向银行支付超前消费的本金和利息,此时持卡人就变成了银行债务人,承担着自觉主动偿还义务。除此之外,用户在进行消费资金结算时,如果采用信用卡支付,只需要给商户提供卡片就可以,无需再使用其他支付方式,从这点来看,两者属于委托代理关系。最后,从担保关系上看,银行发卡方根据申请人的信用评判进行额度审批,并以抵押以及保证金等方式,按照相关制度规范为申请人提供担保,两者之间存在担保关系。
(二)银行与特定商户之间的关系
特约商户即那些市场上服务于广大信用卡持卡人的商户群体,是沟通发卡银行和持卡人之间消费关系的中转站[2]。银行发卡方和特约商户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体现为以下两点:首先,两者之间具有委托代理关系。即商户接受银行委托,处理和接受信用卡用户的相关支付业务,当持卡人采用信用卡进行消费时,特约商户可以根据发卡银行提供的授权限额,给卡片持有人办理正常的支付服务。其次,两者互惠共赢的经济交易关系。银行通过广泛推行与特定商户之间的信用卡交易业务,可以实现银行业务、销量及经营范围的有效拓展,规避现金交易风险,提升银行社会服务水平,保证银行业务的持续向好发展。同时,由于两者之间金融服务关系的存在,也可以提升商家支付服务效率,拓展其业务范围,降低交易风险,提升交易收益,促进两者之间的互惠互利,因此,本质上来看,银行与合作商户两者之间的关系仍然是双向互利的金融服务和经济交易关系。
(三)用户与特定商户之间的关系
对于信用卡用户与特约商户之间的关系,以下几点需要明确:首先,卡片持有人在使用信用卡进行消费支付时,并不意味着用户与商户之间的关系发生了变化,两者之间仍然是正常交易关系,此时的交易审查义务主要由特约商户承担,故特约商户有权利对持卡人的用卡需求进行审查,但两者并非债权关系;其次,根据卡片使用要求,卡片持有者在进行信用卡资金支付时需要密码输入和手写签字双验证,在这个过程中,特约商户承担了信用卡真伪验证及密码、用户身份审查的责任,若中间因为特约商户懈怠导致产生财产损失,那么这部分损失将由商户自行承担。因此,特约商户在进行持卡人的支付审查时,需明确这一重点,对持卡人的支付过程及用卡使用资格进行严格审查。
二、基于民商法视角谈信用卡法律问题
(一)信用卡遗失及被盗情况下的使用安全问题
信用卡遗失及被盗情况下的用户资金及信息安全问题一直是我国信用卡应用中的主要问题之一,当持卡人出现信用卡丢失或被盗时,其所产生的个人损失该由谁承担,这个话题自信用卡出现以来就受到社会各界普遍关注[3]。这就需要考虑信用卡的挂失认证问题。目前,我国的信用卡挂失认证流程和相关法律制度并不规范,24小时挂失免责条款的制定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为持卡人提供了一定的信用卡使用安全保护,但在具体操作中却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例如,在信用卡使用相关规定中,当信用卡丢失或者被盗时,需要信用卡持有人及时联系银行进行挂失处理,但在实际生活中,人们只有在需要用到信用卡时才会主动寻找,但此时关于信用卡遗失或被盗的时间已经难以准确判断,在这样的情况下,相关挂失时限设置便成了一纸空谈,难以保障客户的资金和个人信息安全。除此之外,24小时免责条例中规定:信用卡遗失24小时内,发卡银行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因卡片冒用风险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完全由当事者自行承担。这一规定,本身就缺乏公允,对持卡人信用卡遗失及被盗情况下的卡片使用安全相关问题的解决缺乏有效支持。
(二)相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归属问题
由于抗辩权切断条款的存在,在出现信用卡纠纷时,持卡人和商户不管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与发卡行产生对抗。但在具体市场交易过程中,银行、用户、商家三者之间的交易责任与义务本身是作为一个整体存在的,无论发卡银行或者卡片持有人及特约商户,都需要在制度明确的情况下承担起自身本应该承担的责任后果,而抗辩权切断条款的存在,却让银行有机会将自身责任转嫁到其他主体身上,并且还要以强制执行的方式使其他主体接受,这本身就是对银行责任的转嫁,无形中提升了卡片持有人的使用风险,这是有失公允的。相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归属问题是经济活动中必须要明确的问题,但在目前我国的信用卡业务应用中,相关法律机制并不完善,在这样的背景下,因权利义务归属不明确导致信用卡使用纠纷难以合理解决的问题普遍存在,一旦信用卡持有人、银行和特约商户之间出现经济纠纷,往往难以凭借有效制度规范对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进行清晰界定,无法清晰界定各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无法进行责任认定,相应的损害赔偿条款自然也难以保证公允准确。
(三)信用卡信息披露与持卡人还款问题
在民商法的信用卡相关法律规定中,关于信用卡业务实质的定性是十分明确的,首先,它只是储蓄类业务的一种特殊形式,本质仍然是储蓄卡;其次,它虽然具有储蓄功能,但也带有金融贷款性质,故它是有偿性质的。因此,它也可以采用银行贷款的方式进行风险控制,当用户出现资金缺口时,可以使用其他手段进行还款[4]。但在实际操作中,银行发卡方却将信用卡业务与储蓄业务分开,使之成为两个独立分支,并将卡片发行及使用的解释权牢牢掌握在银行手中,由银行进行信息披露,这就导致双方信息不对等,难以切实保护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最后,根据民商法中的持卡人还款相关条例的规定,用户若出现消费额度超支情况,需按照银行制定的相关规范支付所透支的本金和利息,若在额度之内,则仅需本金支付即可。从这个角度而言,双方是存在着偿付关系的。但在实际的信用卡应用中,大多数银行发卡方在进行信用卡额度审批时,往往以申请者本人收入情况、家庭情况等相关资料作为评判标准,而部分申请者又常常会为了提高审批额度,将名下不动产进行抵押。如此就出现了当用户信用卡还款存在问题时,银行即使已经认定不动产不具备还款条件,也会将其转卖给第三方,导致出现三方经济纠纷问题,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信用卡法律问题解决的具体措施
(一)制订信用卡专门立法
目前,我国信用卡专门法律法规以《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为主,其他法律法规中也有信用卡的相关规定,但这些规定都存在数量少、针对性弱、操作性也不强等情况[5]。而我国使用最广泛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也存在忽略信用卡业务特性、持卡人权益保护力度不足等问题,并不能有效解决信用卡应用中出现的法律纠纷。故此,制订信用卡专门立法,提升信用卡相关法律制度的完整性和规范性,对解决目前我国信用卡使用问题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制订信用卡专门立法需要国家立法部门积极行动,加快“银行卡条例”的制定和出台速度,保证信用卡专门立法早日实现对信用卡市场的规范化引领。“银行卡条例”是中国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等相关单位和部门为促进银行卡产业发展而提出的专门应用于银行信用卡管理的法律构想,虽然还没有形成明确规定,但也意味着银行信用卡业务即将纳入国家立法规划中,这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我国相关部门立法规范的不足,对促进银行信用卡业务立法早日实现规范化、系统化有重要意义。除此之外,由于我国目前大多数信用卡法律实务中应用的相关处理条例都是银行或银保监会等部门牵头制定,大多属于部门规章性质,缺少法律规范性和约束性,因此在法律效力上的层次极低。而“银行卡条例”则补足了这一空白,对推进信用卡立法更进一步向着专业化发展有重要意义。
(二)加强信用卡配套法律体系建设
要强化信用卡立法体系建设,除了信用卡专门立法的制定之外,还要注意建立健全信用卡配套法律体系。这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实现:首先,做好小额电子资金划拨立法建设,由于我国目前专门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作为政府规章,本身立法层次不高且带着浓厚行政管理色彩,甚至在某些条例规定上还具有一定的行业保护烙印,故对持卡人的权益保护难以做到公平公正。对此,我国应借鉴国外先进信用卡应用发展经验,加强对小额电子资金划拨的相关立法建设,促进信用卡交易业务系统运行的规范化、合理化发展,保证系统内部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归属明确,从而为信用卡业务发展提供积极有效的法律支持。其次,应开展积极的消费信用立法。目前我国并没有系统的消费信用立法体系,信用卡虽然已经随着人们支付方式的改变进入千家万户,但消费信用立法却还处在起步阶段,这就导致了持卡人利益的流失和损害,对信用卡行业的长期稳定发展不利。故进行积极的消费信用立法建设,对消费者的信用活动和银行、商家、消费者三者之间的信用关系进行统一规范和明确管理,是提升信用卡行业发展质量,保障各方权益的重要举措。除此之外,相关部门还可以颁布信用卡格式合同范本,通过规范化和指导性较强的信用卡应用参照文本,对信用卡实际应用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调整和处理,使信用卡相关法律制度更具有实施上的权威性和执行上的灵活性,保证相关主体权益的合理维护。
(三)强化信用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构建
信用卡消费者作为权利保障中的弱势群体,保护广大持卡人使用权益是信用卡立法公平化的基础和关键。强化信用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构建需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对信用卡冒用风险分配条款进行科学合理规定,现行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最为不妥的地方就是其在信用卡风险责任的分配上缺乏规范性和科学性,从而导致相关法律实务中出现大量的发卡行凭借自身优势转嫁信用卡经营风险的问题,严重损害了持卡人和特约商户的合法权益,对信用卡行业的稳健发展影响不利。因此国家立法部门在制定“银行卡条例”时,应当对相关条款进行清晰界定,明确卡片挂失时间认定、挂失形式规范以及相关法律效力认定等,通过制定完善的可操作执行的条例,为解决信用卡实务中出现的相关法律纠纷问题提供公平公正、权责清晰的法律依据。其次,对抗辩切断条款进行科学规制。目前我国的信用卡纠纷处理中,发卡行由于其经济优势,常常通过格式合同切断持卡人的抗辩权,由此导致持卡人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对构建规范化、法治化国内金融市场,保证我国信用消费行业的长期稳定发展影响极大。故国家立法部门在进行“银行卡条例”等专门立法制定时,要加入抗辩切断条款限制,对发卡行的抗辩切断权做出合理规定,在保证银行权益的同时,也对持卡人的抗辩权给予积极保护,保证金融市场运行的合理健康发展。
四、结束语
信用卡是我国目前应用比较广泛的一种银行业务类型。基于民商法视角,深入研究全民信用卡时代的相关法律保障体系建设问题,从专门的信用卡立法、配套法律体系建设和信用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构建等方面入手,建立健全信用卡法律体系建设,对解决信用卡行业发展中出现的一系列制度问题、规范问题和法律问题,保障公众信用卡有序使用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