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视域下《劳动法》困境及对策探析
2023-03-22刘杰
刘 杰
濮阳职业技术学院,河南 濮阳 457000
人工智能技术作为新的技术,推动了解放和发展劳动生产力,促进了经济发展和社会转型。但是,从其高度智能化的特点来看,在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同时也对传统的劳动形式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这不仅是由于人工智能对低工资劳动力的替代,带来的失业率上升以及与就业结构变化有关的社会问题,还是对传统劳动法理论的颠覆,因此,需要对整个劳动法体系进行修订。《劳动法》作为规范劳动关系的法律制度,必须适应社会变化带来的新要求,不断跟随实际进行修订完善,提高《劳动法》的功能价值。
一、人工智能的发展促使原有的劳动关系发生了深刻变化
(一)劳动关系的传统从属性逐渐改变
在互联网平台经济中,通过移动终端,各类信息能够准确高效地流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依附性也相应下降。在“互联网+”模式下,工人之间的工作模式、沟通和管理可以在线进行,工人甚至可以独立选择生产任务或购买生产资料,其工作方式具有独立的劳动色彩,而对员工的个体化管理则较为隐蔽和分散,在一定程度上仅仅是经济上的依赖。
(二)劳动关系的稳定性与灵活性产生转变
互联网平台的出现,导致市场准入的门槛大大地降低,使用人单位的管理系统更加扁平化。信息平台将直接涉及生产资料和劳动者的就业形式转化为平台和劳务提供者自由选择工作的模式。同时,数据的流通性和获取性可以帮助劳动者克服信息不对称的行业障碍,更自由、灵活地选择工作方式、报酬和工作地点,扩大自由职业群体的范围。有些员工选择与雇主建立非标准雇佣关系,将自己的发展计划从长期积累转变为短期利益。而企业更会视雇员为“零售商”,此时的劳动成果不是按时计算,而是量化的。
(三)劳资收入差距增大
大数据和互联网平台正在形成新的经济事态,同时通过降低交易成本、降低人力资源成本和提升固定成本周期性折半速率等,刺激工人更自主、更自由地就业,加快资本积累。
因此,在平台工人面临低收入问题的同时,实现劳动成果所需的资本成本不断下降,资本收入大大超过工人工资增长率,造成两者之间的收入差距进一步拉大。
二、人工智能视域下的劳动特征
人工智能使社会劳动重新得到分配,随之导致劳动形态朝着多样化的趋势发展,诸如“共享经济”与“云劳动”。在人工智能领域,工作模式有如下几个新的特点:
(一)新型用工关系的兴起
在人工智能领域,出现了许多新的劳动关系,这些关系在一般经济中很常见,包括网络主播、智能客服、外卖快递等。在司法实践中,围绕劳动关系、社会保障等法律问题的争议越来越多。新的劳资关系所产生的问题,也是学术界不断讨论的问题。本文认为,新型劳动关系的产生是人工智能发展的产物,但这类劳动关系削弱了劳动关系的从属性,给劳动关系的界定带来困难,以这种形式呈现的劳动也没有被归结于传统的劳动关系范围之内。
(二)从属性得到极大弱化
根据传统的劳动法理论来分析,劳动的从属性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第一,个人从属性;第二,经济从属性;第三,组织从属性。在人工智能的背景下,劳动者的从属地位持续减弱。人格在从属性上,人的劳动可以通过人工智能遥控操作来开展工作,并有自主权去选择服从命令或者拒绝命令,其人格从属性得到了极大弱化;从经济学理论来看从属性,人力劳动可以借助于人工智能来创建平台,并依托人工智能来自动适配其劳动,最终通过该智能平台获得相应报酬,而不是传统的从用人单位获得报酬,其经济从属性得到了弱化;从组织从属性来看,人力劳动借助于人工智能来履行自己的职责,而不是借助于传统的雇佣方式,其脱离了雇主的监督,组织从属性得到了弱化。由此导致了传统的劳动属性在人工智能视域下,其越来越呈现出非典型劳动的特点。从全国范围甚至于在全世界范围来看,人仍然是基础劳动者,人工智能的出现不会使《劳动法》的监督对象与监督范围发生根本性的改变。
在以网络平台的人工智能计算机编程为基础的新型劳动关系中,不仅降低了平台运营商的法律人格,降低了经济自主性,而且与传统劳动关系受到用人单位调控的情况不同,平台员工也有更大的工作自由,一定程度上脱离了从属性。
(三)就业替代与行业取代
目前,在就业替代和行业取代方面人们讨论得最多的是:人工智能会导致人类原有的工作岗位被取代,造成劳动者的失业局面的出现,一旦人工智能取代整个行业,那么会使行业最终走向消亡。以前人们都普遍认为,机器不管发展到何种程度,人永远是不能被替代的,因为人类的头脑、人类的情感存在着不可替代性,人能通过大脑来思考,而机器则只能通过呆板的机械运动,来执行固定的程序。但是随着科技的日新月异,人工智能视域下的机器同样也具备了从事高度智能化任务的能力,例如在数据处理方面,仲裁实践中人工智能就可以取代传统的雇员。劳动形式多样化的趋势不禁使人类产生了忧虑:在未来,整个行业是否面临着被人工智能所取代的可能呢?由于简化劳动和智能劳动都可以用人工智能代替机器,自然人的劳动领域在未来当然可能出现危机。
(四)劳动形式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
用人工智能来取代劳动者进行劳动,带来了各种劳动形式的出现与发展,各种形式的劳动都能被人工智能所取代,其中包含积极的替代劳动与消极的替代劳动。积极的替代指的是人工智能取代人工去从事那些人工不愿意做的工作,或是那些劳动力短缺、发展不足的工作;消极的替代方法是替代工人具有的工作能力和一定的工作意愿,导致短期内劳动者失去其拥有的工作。不管是积极的替代还是消极的替代,都是某些职业存在被人工智能逐渐取代的可能性;有些职业可以被人工智能占据,同时这些工作还会产生新的工作形式。这逐渐促进了工作形式的多样化。最终,人类劳动可以向多元化发展,人工智能最终可能成为劳动的主体,人类则成为辅助劳动力。用人工智能取代工作可以提高工作效率,扩大工作形式,增加就业机会。在社会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将会出现各种形式的替代职业和工作。此时,劳动者从被替代到转岗或重新就业的转变、劳动者劳动形式的变化就需要《劳动法》作出积极的回应。
三、人工智能视域下适用《劳动法》所面临的困境
(一)人工智能带来相关职业替代问题
人工智能在提高劳动生产率和调整社会结构以及替代社会职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人工智能它不需要休息,不需要社会保障,具有较高的抗风险能力、较高的可操作性,与个人相比能有效提高劳动生产率和保障产品产量。按照平等工作的要求,人工智能技术基于其高效率和高质量优势,更容易获得理性经济主体的青睐,而普通工人,甚至一些高级工人,在替代人工智能技术方面都会遇到困难。在短期内,当大量失业人士重新出现在劳工市场时,低工资的资源便会出现过剩的情况。长期来看,我国还处于比较低的失业保险制度发展中,面对人工智能造成的集体失业,目前的制度中仍然存在诸多缺陷,难以应对结构性失业问题,由于新技术的发展,很难有效地保障失业者的基本生活和帮助其恢复就业。[1]
(二)给我国劳动法律政策带来的冲击
人工智能在各个就业领域的不断推广和应用,不仅引发人们“技术失业”的问题,也对国家的劳动法律政策产生了巨大影响。在劳动法例方面,如何解决科技发展伴随的失业浪潮?如何帮助被人工智能替代的工人,确保他们的生存权?《劳动法》的适用与保护范围是否应该标准化,人工智能是否应该被纳入人工智能时代?在人工智能时代,如何保障非典型工人的基本劳动权利?这些问题已成为劳动法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人工智能时代造成的“技术性失业”、职员下岗问题,在新的就业关系中保护非典型劳动者的基本劳动权利,都是人工智能时代劳动法领域必须解决的新课题。因此,通过解决人工智能时代带来的劳动法问题,既要解决劳动法的现实问题,又要应对未来可能出现的新的问题。
(三)新型劳动形态冲击劳动基准制度
基本劳动标准工作制度是国家强制性最低工作标准,能够保护劳动者权益。传统的基本标准工作体系是在标准工作关系的框架内形成的。在人工智能的背景下,一方面,基于人工智能技术的强大教育潜力和计算能力正在成为新工业革命的引擎。在这一过程中,服务、行政、金融和工业等劳动密集型和技能较低的工作将被取代。另一方面,各种新的工作形式也在不断出现,例如兼职、多份工作和共享工作。这种新的工作形式不仅可以充分利用未开发的资源,还可以对就业压力起到降低作用,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较大的促进作用。然而,随着人工智能时代工作形式的不断更新和劳动力的不断增加,规范标准劳动关系的劳动参考体系将难以适应新的组织变化,这将导致相关员工权益保护的困难。
(四)人工智能是否应被赋予劳动法律主体资格
当人工智能进入劳动力市场时,它会对低劳动力以及部分高端劳动力产生一定的影响,人工智能的“工作组”正在逐步形成。在这种情况下,人工智能所形成的一批“机械工人”,是否可以成为劳动法意义上的工人呢?伴随着人工智能技术在各个行业的广泛应用,由谁在投产过程中享有其权利、义务和相应的经济价值?由谁对劳动过程中的事故负责?这一切都成为劳动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劳动者按照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年龄、工作能力和担任有关职务的要求。此外,工人有权获得与劳动力等价的薪酬。然而,就人工智能而言,它还不存在独立的意志表达,在权限范围、适用范围和报酬方面超出了劳动法理论对劳动者的定义。此外,《劳动法》作为一项旨在保护弱势劳动者的法律,在纠正劳资双方的不平衡现象方面,发挥了重要的功能作用。如果人工智能也具有法律人格,那么就有必要重新考虑其地位。因此,考虑到人工智能目前的发展水平,直接赋予其劳动保护的基本资格似乎还是不合适的。
四、人工智能时代《劳动法》适用的出路
(一)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
人工智能和技术进步的发展使人工智能能够代替工人从事体力、脑力甚至智力劳动。“蓝领”和“白领”都有被人工智能取代的风险。毫无疑问,人工智能时代对员工的技能和知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此种情况下,当专业技能不能满足市场和企业的要求时(即为了解决技术性失业问题),一些学者建议在劳动力供给领域进行结构性改革,提出了包括“大力培养高素质的人工智能开发人才”等举措。
(二)适当修改劳动基准制度
基本劳动标准制度本身就是一种公法的制度,其实施受到社会权利的保障,以保障劳动者的基本劳动条件,现行的基本劳动标准制度超越了一般劳动关系,人工智能时代出现的新的劳动形式,未能完全符合基本劳动标准制度对工时、工资及休息时间的要求。因此,有必要检讨劳动基准制度,使其尽可能涵盖不同形式的劳动者,同时顾及不同类型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特殊性。特别是,必须改进工作时间基准制度。对于新型的就业者而言,如外卖员等,由于他们没有固定的工作时间,所以采用标准工作时间是很困难的。在《劳动法》应用过程中,亦须灵活处理不同的用工模式,同时尊重劳资关系的自主性,以及加强对劳动保护适用的监察,最终在新的劳资关系中保障工人的权益。[2]
(三)调整劳动关系从属性理论
《劳动法》本质上是一部对不平等关系进行规范的法律。根据人工智能就业的特点,可以创造新的就业关系,注重工作灵活性的创新,这就使得在就业关系和用工关系方面,人格的从属地位都将持续下降。对劳动者的保护也可以采取扩大从属理论的范围这种行之有效的方式,但是不论如何,完全否认从属地位,限制了《劳动法》的范围。随着社会的进步,工业的不断发展,劳动者受到《劳动法》保护的范围日益扩大、保护的形式日益多样化,人工智能在《劳动法》中的应用也出现了新的问题。特别是当标准雇佣关系不再允许公司灵活用工时,我们不能罔顾工作所具备的基本特征,需要捕捉与应对劳动力市场供求结构的变化,提升劳动用工的灵活性。只有通过这种方式,劳动法律体系才能更好地去适应人工智能领域的各种工作形式。
五、结束语
因此,未来劳动立法旨在通过调整自身的设施和功能,有效发挥劳动立法人工智能时代的调整功能,减少人工智能技术对劳动力市场的负面影响,让劳资双方都能享受到人工智能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