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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电子数据证据收集问题研究

2023-03-14刘成

华章 2023年10期
关键词:问题研究

[摘 要]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已成为当今社会的一大问题。在打击和预防此类犯罪行为过程中,电子数据证据的收集和分析至关重要。本文通过综合分析相关案例和现有研究,探讨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的电子数据证据收集问题,并提出了一些解决方案和建议。

[关键词]犯罪发展趋势;证据收集;证据收集;问题研究

一、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证据收集背景

我国多年的证据收集经验是通过专门的工作人员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在我国有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指导和组织证据收集工作。他们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有效引导群众参与到证据收集工作中来。通过与群众的深入沟通和交流,工作人员能够了解到具体情况,掌握更多有价值的线索,从而提高证据收集的效率和质量。同时群众路线的运用也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群众是社会的主体,他们了解和接触到的情况更加真实、全面。通过发动群众参与到证据收集工作中,可以使更多的证据得以收集,扩大证据的覆盖面和有效性,这也能够增强群众的参与感和获得感,提高民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度。

然而,在面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这种新型犯罪方式时,传统的证据收集方法面临新的挑战。为解决这一问题,我国也开始积极探索新的证据收集途径,尤其是借助群众的力量,同时通过大数据分析和人工智能等技术,有效筛选有价值的证据,提高证据收集的效率和精确性[1]。

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证据收集现状分析

(一)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证据收集立法分析

我国刑事诉讼法制定于1979年,全国人大于1996年和2012年对刑事诉讼法作了两次比较全面的修改,201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又对刑事诉讼法作了部分修改。其中在2012年的修改当中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并对侦查机关、监督机关、审判机关的相关程序进行了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制度层面对于遏制刑讯逼供和其他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维护司法公正和保护刑事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具有重要意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于取得的证据是否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进行了规定,对于不同的证据种类,其适用排除的条件不同,随后将电子证据作为新型证据类型的一种,自2012年开始,刑事诉讼法将电子数据纳入法定证据的范畴,并确认了其法律地位,同時也强调了电子取证专门性程序规范的必要性。电子证据逐渐引起了国家的重视,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针对电子证据的法律规范。从2013年刑事诉讼法解释到2014年的《网络犯罪案件程序意见》,再到2016年的《电子数据规定》,相关法律规定不断完善,为电子证据的收集提供了可靠依据,解决了实践中关于电子证据收集不规范的问题。

(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电子证据收集的司法现状

由于现实犯罪的复杂性和法律规范的滞后性,一些新型的证据表现方式复杂,收集难度较高。为了应对这一挑战,我国不断完善电子证据收集的规范和技术手段。相关部门加强对一线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对电子证据收集程序的熟悉度和操作能力。同时,针对新型证据的特点,不断研究和推广先进的技术手段,以提高证据收集的效率和准确性。此外,我国法律制度也在不断完善,以适应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新形势。相关部门加强了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打击力度,提高了对犯罪行为的认定标准和处罚力度。同时,加强了对证据的保护和使用规则的制定,以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可信度。综上所述,近年来,我国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证据收集方面得到了较大发展。依托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检索,我们可以了解到该领域判决文书数量的增加以及我国4G网络发展和证据规则的完善。在实践中,一线工作人员面临着电子证据收集的挑战,但相关部门通过加强培训和引入先进技术手段,可以不断提高证据收集的能力和效率。

三、实际进行证据收集程序中存在的问题

(一)证据收集程序执行有瑕疵

我国并没有针对电子数据这一类型的证据收集方式进行单独立法,相较于外国的取证规则,我国电子数据在取证规则方面需要进一步详细规定。我国公安机关对一线收集人员的证据收集程序是我国当前收集人员进行证据收集时主要遵循的规范,一线收集人员按照收集程序进行证据的收集,保证了收集的程序正义。在不同的证据收集规范当中,对于证据收集严格程度要求不同。公安部规定作为公安机关内部效力最高的规定,其对证据收集规定集中在第六十四条到六十七条这几个条文之间,对于证据收集的详细要求并未明确说明。对于证据的详细收集程序主要是通过公安部不断出台的解释,以及各个地方公安机关处理案件过程当中积累的经验进行总结得出的规范。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这一规定要求证据收集主体必须满足证据收集人员为侦查人员,且证据收集主体要有地方公安机关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的证明文件才能进行收集,普通的非一线证据收集人员只能协助侦查人员进行证据收集。而在实际过程当中,一些地方公安机关由于人数有限及破案的压力,非侦查的协助人员则与正式的证据收集人员共同进行证据收集。

(二)证据收集主体取证缺乏监督

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刑事侦查过程当中,侦查人员的取证方式对于电子证据的证明力大小有着明显的影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当中对于证据收集的难度要求较高,故相应对于证据收集主体的要求也较高。而在实际工作中,地方公安机关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时对于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的侦查人员的需求缺口较大,在进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证据收集时,不仅需要一线证据收集人员掌握计算机网络相关的技术,还要求该类人员具有较高的侦查水平和专业知识素养。当前各个地方公安机关普遍缺乏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的办案人员,特别是随着我国互联网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以及网络产业规模的扩大,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发案率不断上涨,当下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证据收集队伍的相关知识素养,以及专业水平难以满足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证据收集的要求。一些地方的公安机关侦查人员缺乏相应知识素养和电子证据收集要求的专业素养,为了缓解案件压力,这些侦查人员仍被指派进行电子证据方面的收集工作,面对基本的证据收集任务时可以依靠自身的经验和相关的技术说明进行,而在解决专业性较高的证据收集,特别是跨境网络犯罪的电子证据收集时,专业素质水平的不足就凸显出来了。

在电子证据收集方面要求侦查人员队伍具备相应的知识水平和专业素养,这些证据收集人员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证据收集。而在实际中,一些电子证据由于其自身的特性,需要在有限时间内进行收集转录,为了实现证据收集的目的,一些普遍性的证据收集程序规定在紧急情况下无法充分遵守,对于这类证据容易灭失毁损的电子证据类型只能通过专门的规范进行规定,对于其操作的具体状况是否违反法律规定使得收集的证据证明力减弱等情况缺乏收集过程的监督。同时,由于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网络犯罪可以发生在我国的各个区域,但相对的证据收集硬件基础设施的发展落后于犯罪增长。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对于收集的电子证据,在收集之后需要将电子证据从原始的介质转移、复制、转录到新的收集介质当中,而对于用什么样的介质,以及如何避免一线取证人员对于已经收集到的证据产生影响仍然缺乏有效监管。

对于被害人个人提供的证据类型,如何最大限度减少对被害人个人隐私权的侵害等方面缺乏监督。侦查人员在运用技术手段收集证据时,难免会有意无意触碰到他人的个人隐私。由于电子证据存储的特点,在证据收集过程中,电子证据与个人隐私信息混杂在一起,侦查人员需要更大侦查权限对相关信息进行分析、筛取,办案人员如果对相关的计算机系统进行查封、扣押等方式进行证据收集时,公民个人信息、个人隐私信息就会完全暴露给侦查人员,这对公民特别是被害人可能会造成伤害,对于侦查人员在证据收集过程当中减少对个人隐私权的侵害则需要更加全面的监督。

四、完善方式

(一)完善犯罪证据调取证据制度

在司法实践的过程当中,司法工作人员对于专业性较强的证据进行收集时,会过于依赖专业人员进行证据调取,在此过程中往往会忽略侦查人员对于证据收集过程本身的审查,非侦查人员的各行业专业人士对于证据取证过程的规范了解不多,同时侦查人员依赖此类人员进行证据收集时会面临着取证主体不合法、取证过程程序不规范,以及收集到的电子证据不一定严格满足我国刑诉法当中关于证据的规定等问题。为了充分运用非侦查人员收集到的证据,则需将证据收集过程当中的各种类型进行划分。如果侦查人员因客观原因或技术水平不满足等方面委托了非侦查人员调取证据,调取的证据完全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当中对于证据的规定,只是取证主体不满足法律的规定,将此类证据进行补正之后仍可以发挥作用。在进行电子证据调取时需要严格对程序进行审查,加强对电子证据调取的申请、证据调取过程说明、非案件证据的处置方式等程序的书面审查,严格落实证据收集过程当中证据调取的责任。

加强对调取到证据本身的实质审查,在司法实践过程当中侦查人员对所调取的证据审查的方式随意,未有效地对其进行实质审查,侦查人员对于调取的电子证据需要进行实质性审核,以证明收集到的证据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与本案无关的其他信息要及时排除,这是保障公民个人隐私权益和实现程序公正的要求。调取的证据从开始的扣押、移送等过程的各个环节都会对收集到的证据产生不利影响,甚至造成证据的毁损灭失风险,加强对调取证据本身的审查是收集证据合法性、客观性、真实性的重要保障措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当中的一些证据是以转账记录的形式存在的,这些证据的收集需要依靠银行工作人员的协助,证据的收集过程需要侦查人员进行监督,及时排除与案件事实无关的记录,证据收集过程当中及时对协助的工作人员进行情况说明,将相关的案件信息告知,方便协助人员证据收集。

此外,为了充分发挥非侦查人员对于证据的帮助作用,可以建立公安部门与社会人员的证据协助机制,双方或者多方通过定期开展座谈会的方式,对于证据收集的一些问题和非证据收集人员予以说明,例如对于不寻常的资金转进转出进行记录留存,并且及时向侦查部门及时告知,银行工作人员对于高额资金转入转出的情况及時报备。侦查部门对银行等工作单位的工作人员传授基本的证据收集原则,保证证据的原始性、完整性,保存证据的证据效力。

(二)加强取证环节全过程监督

加强取证环节全过程监督是确保司法公正和司法透明的重要举措。取证环节的监督需要从起诉前的侦查阶段一直延伸到判决的执行阶段,以确保整个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首先,证据收集应设立独立的监督机构或者监督部门,负责对取证环节进行全面监督。该机构或者部门应由独立于执法机关的独立专业人士组成,确保其在行使职权时不受其他权力干扰。监督机构应具备权威性和独立性,能够对执法人员的行为进行调查和评估。他们应有权力调查执法人员在取证环节的行为是否合规,包括是否滥用权力、伪造证据或以不当手段获取证据等。该机构能够监督证据收集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例如是否遵循了取证程序的合法性、是否尊重被告人的权利等。取证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应有记录和备案制度,监督机构有权对取证过程进行审查和核查。例如,在证据的收集阶段应有明确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执法人员应当遵守该程序,并且记录整个过程以供审查。这一制度可以防止执法人员随意或滥用权力,确保取证过程的合规性和公正性。监督机构应有权审查案件中使用的证据,以保证证据的合法性和可信度。这包括了解证据的来源、采集方法和真实性等方面的调查。监督机构还应有权定期或随机抽查证据的权威性,以维护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此外,加强对取证环节的监督还需要建立举报和申诉机制,以供被告人和相关当事人进行举报或申诉取证环节中的不当行为或违规操作。这样的机制能够促进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和参与,确保取证环节公正和透明。

结束语

在证据收集过程中,基层公安部门或者检察院的自侦部门还应当加强对执法人员的行为监管和纪律处分。如果发现执法人员滥用权力、伪造证据等不当行为,监督机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包括停职、调离岗位、追究法律责任等。通过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监管,确保取证环节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在证据收集过程当中对于证据收集主体和监督机构都应当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建立有效的举报机制。任何人都可以向监督机构举报证据收集人员在取证环节中的违法行为,监督证据收集人员是否严格按照证据收集程序进行证据收集,是否出现省略证据收集程序或者滥用权力的情况。监督机构应该认真受理并及时调查处理,对于相关被举报人员和证据违法收集的情况,应该定期公布监督结果和纪律处理情况,对社会大众展示其监督工作成果。同时,监督机构还应该对执法人员进行培训和指导,确保他们在取证环节中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准则。

参考文献

[1]王净.论收集证据[J].法学研究,1983(2):27-32.

作者简介:刘成(1994— ),男,汉族,山东泰安人,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在读硕士。

研究方向:刑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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