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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碳”背景下关于做好企业碳排放核算的方法研究*

2023-02-10

统计科学与实践 2023年10期
关键词:双碳核查温室

□ 薛 敏

全球变暖引起的环境和气候变化风险已成为制约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主要难题,而积极应对全球变暖已成为国际社会共识。2020年,我国正式提出在2030 年前实现“碳达峰”,2060 年前实现“碳中和”的目标。碳排放统计核算是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重要基础,是制定政策、推动相关工作的重要依据。近年来,我国高度重视碳排放核算体系的构建工作,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明确指出要完善碳排放统计核算制度。企业碳排放核算正常运转是国家实施碳中和的基础保障,也能为国家和省级碳排放核算关键参数的测度和动态更新提供参考依据。但鉴于当前碳减排任务重且时间紧迫,尤其是作为减排主力的企业端的碳排放核算体系尚不能提供及时、完整、准确的碳排放信息,完善企业碳排放核算体系刻不容缓。

基于此,本文对各地开展企业碳排放核算工作及探索进行梳理,并在总结国际碳排放核算体系实践的基础上针对当前碳排放核算的薄弱环节提出相应建议。

| 国内外企业碳排放核算体系综述

20 世纪90 年代以来,国内外政府部门和机构对企业碳排放核算开展了大量探索,形成了一系列核算标准或指南。

(一)国际层面

从国际上现有的碳排放核算体系来看,总体分为两种类型,一种为自上而下的碳排放核算体系,代表性的有IPCC 的《国家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通过国家至部门层层分解来进行的核算。另一种为自下而上的碳排放核算体系。GHG 协议、ISO14064-67、PAS2050均属于后者,它们主要是基于企业与组织、产品与项目等微观主体的核算体系。我国国家温室气体清单编制的方法主要参考IPCC 发布的《IPCC 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1996 年修订版)》。

(二)国内层面

国家发改委2013 年起陆续发布了3 批24 个行业《企业碳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第三方核查参考指南》;国家碳排放管理标准委2016 年发布了《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通则》等,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碳排放核算方法和报告提出参照指南,针对不同行业温室气体核算提供排放因子的缺省值,明确不同类型企业碳核算的基本原则、核算边界、步骤与方法,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基于实测方法获得排放因子等重要指标数据。

(三)省级层面

2010 年,国家发改委下发了《关于启动省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省级层面做好温室气体清单编制工作,广东、浙江、湖北、辽宁、陕西、云南、天津七个省市作为率先启动的试点省市先行开始编制。2011年国家发改委印发了《省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试行)》,为省级清单的编制提出了规范性和操作性指导意见。以浙江为例,浙江省是全国首个试行省市县三级清单编制常态化的省份。2014 年,浙江印发全国第一本温室气体清单编制的地方性指南,2018 年浙江进一步制定了《浙江省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2018 年修订版)》。

(四)市县(区)层面

目前我国尚未出台统一的市县(区)层面的温室气体核算指南。为落实国家关于启动各省温室气体编制工作的要求,当前各省市已陆续组织开展省内市县(区)级的温室气体排放清单编制工作。编制方法主要有统一招标和各市县(区)自行开展两种方式。从核算进展看,目前市县(区)层面的核算基本处于起步探索阶段,尚未有地区公开发布历年的碳排放核算数据。

| 碳核算的统计范畴与方法

企业碳排放核算是指对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消耗能源所产生碳排放的相关参数进行收集、统计、记录、并将所有碳排放相关数据计算、累加的一系列活动,是企业碳监测和碳管理的重要基础。

(一)碳排放口径

依据WCBSD 和WRI 制订的《温室气体核算体系系列标准》(简称GHG 协议),温室气体包括二氧化碳、甲烷、六氟化硫等六种排放物,通常都化为二氧化碳当量来计算。企业的碳排放分成范围一、范围二及范围三。范围一是企业的直接碳排放,包括企业各种设备、运输工具等所产生的碳排放。范围二是企业的间接碳排放,包括外购电力、蒸汽和冷热气等的碳排放。范围三是企业广义的间接碳排放,覆盖企业的整个价值链,包括上游原材料生产运输的碳排放、成品生产过程中的碳排放、成品运输销售的碳排放、成品使用过程以及报废处理的碳排放等。

(二)碳排放测算方法

通过对文献的梳理可以发现,按不同的适用尺度,有三种核算方法是最为常用的核算方法,分别为实测法、物料平衡法以及排放因子法。

1.实测法。实测法就是根据碳排放监测仪器实时监测企业生产活动过程中的碳排放,具有最高的测量精度,目前欧洲的水泥制造企业就采用实时监测系统进行排放核算。但由于实测法对监测技术的要求较高,且监测成本也较高,采用这一方法的行业和企业并不多,该方法适用于有条件实地检测的单一行业和部分企业的碳排放测度。

实测法在实际应用和推广中还存在2 个局限性:一是该种方法主要是监测生产环节的碳排放,无法监测产品全生命周期的碳排放;二是想测算出某一行业总体或某一产业总体碳排放量,则需要运用统计分析的方法,通过样本结果推算整体结果。这就意味着样本的选择极为重要,如若样本不具备代表性,其测算结果就算再精准也不具备参考意义。

2.物料平衡法。物料平衡法遵循物理学中的质量守恒的理念,即碳元素在生产过程中虽会发生形态上的改变,但碳元素总质量是恒定不变的。该方法不对生产设备进行细分,只注重生产过程中各项能源的消费总量。在对整个行业部门或产业整体的相对宏观的主体进行二氧化碳测算时,该核算方法较为简单且测算结果具有一定准确性。

该方法与实测法相比,不仅可以比较不同部门的碳排放量,更能区分采用不同设备所产生碳排放量的不同,适用于设备更新较快的情况。但由于中间过程繁琐,需全面掌握制备工艺和生产全程,否则容易出现系统误差,数据获取也相对困难,因此该方法当前的应用范围还比较窄,通常被用于生产活动中,如脱硫过程的排放、化工生产企业生产过程的排放以及其他非化石燃料燃烧过程的排放等。

3.排放因子法。由于不同行业的使用环境不同,其消耗相同分量的化石能源所排放的碳排放量不同,这使得碳排放量的估算误差较大。因此,IPCC 测算了单位化石能源用于不同途径所产生的平均碳排放量,这为全球各国测算碳排放以及制定温室气体清单指南提供了便利。

该种方法较为科学同时也比较可行,因此得到了国际上的公认和欢迎。我国企业碳排放核算以排放因子法为主,因此需要获得企业生产活动的水平和确定相应的排放因子。企业生产活动水平的数据主要通过企业交易合同文本、能源消耗台账、燃料技术文件、燃料清单等进行测算,测算既要有企业内部核算过程也要有外部核查过程,从而确保数据可信。2015 年以来,生态环境部要求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电力、航空八大重点行业的生产企业进行了多次的碳排放数据的核算与上报,掌握了较为可信的排放强度数据。但其他行业的企业碳排放活动水平仍有待进一步收集。而对于排放因子的确定,可选择实测值或默认值(缺省值)进行核算。实测值较默认值更加准确,但对整体的数据环境要求更高,从而实测值才能更加可信。目前更多的排放因子还是采用默认值。

| 当前企业碳排放核算存在的问题

(一)碳排放核算参考标准难统一

由于目前已经出台的24 个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核算指南的编制主体各不相同,在核算时采用的标准也不尽相同。目前企业主要依靠第三方机构完成自身碳排放核算,不同的机构在核算时参考的标准、统计范畴均存在差异,从而降低了数据可比性。除了24 个行业之外的行业尚未出台企业层面的温室气体核算指南,导致企业在实际碳核算过程中会无所适从。

(二)基础核算数据获取难

现行的能源统计只涉及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能源生产和消费领域,没有反映全社会能源的生产、消费情况,基础数据不全面使得难以准确核算全社会碳排放量。同时当前除了纳入碳排放交易市场的重点企业和上市企业外,瑞安绝大多数企业对能源统计、工业生产过程中的碳排放数据统计不足,多数只强调电耗,对燃气、供热、水资源消耗等其他基础统计数据的收集重视不够,加之缺乏相应的人力、物力和技术手段,使得碳排放基础核算数据收集难度很大。另外用能、用气、用水、用热等数据相对分散且不成体系,缺乏将各类数据汇集并进行有效筛选等科学手段。

(三)核算质量难以保障

可核查、可报告、可监测是国际社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的基本要求。当前我国出台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中对数据质量管控、数据核查标准说明相对欠缺。《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行)》目前仅针对碳排放交易市场覆盖的8 大行业约1 万家重点企业,核查方式是以企业自查、各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核查的方式展开。而实际上,各核查主体一般都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缺乏对第三方机构的监管。在缺少统一的核查标准以及对第三方机构监管不完善的情况下,碳排放核查质量参差不齐。当前除了国家层面的温室气体核算有公开外,其他层面的核算情况大多未公开披露。

| 建议与对策

(一)规范核算标准,增强清单编制的科学性和可比性

加强整合现有已出台的行业温室气体核算指南,尽快统一核算范围、核算方法、相同能源的排放因子以及报告格式等,增强企业碳排放核算数据的准确性和可比性,加快出台24 个行业之外的企业温室气体核算指南,规范不同行业碳排放核算标准,为企业开展清单编制工作提供依据和指导。在地区层面,可以借鉴国际城市温室气体核算指南,结合当前广东、浙江、四川等地发布的核算指南,制定全国统一的市县区温室气体核算指南。

(二)开展基础研究,强化清单编制数据支撑

1.完善清单编制基础指标工作。相较省级层面清单编制,市县级涉及的监测范围较小,对接的部门和企业也较少,建议市县级可根据自身产业结构特征,对标国内外能源消费等相关统计指标,针对性地对相关内容进行细化,以保证市县清单编制数据的质量,并逐步建立并完善满足区域“双碳”工作的统计体系,构建温室气体清单编制相关数据统计长效机制。

2.开展高精度温室气体监测研究。加强温室气体排放计量、监测的基础平台建设,优化温室气体监测方法,加快推进卫星遥感高精度连续测量技术等监测技术的应用,提倡省、市、县逐步开展自主监测,推动温室气体排放因子本土化和因子数据库建设,以获取更精准、科学、合理的碳排放数据。

3.加强数据信息平台建设,集成温室气体排放相关数据资料,建立面向全国的温室气体信息数据库,并对数据库常态化更新,支撑编制高精度、广覆盖、动态化的温室气体排放清单。

(三)完善核查制度,保障数据的准确性和透明性

加大地方政府核查队伍建设,提高政府碳核查能力,必要时应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增加内设机构与人员编制,加大经费保障,有效提升核查业务水平。同时要加强第三方核查机构管理,建立健全碳核查企业资质审核制度,对第三方咨询核查机构和从业人员制定基本的行业准入门槛和从业资格,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联合其他有关部门定期对第三方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强化对第三方核查机构的监督管理。在通用核查指南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分行业核查技术指南,根据不同行业特点开发可供参考的核查报告模版,保障核查质量。加强违法责任的追究力度,建立碳核查数据责任制,加大数据造假惩罚力度,严肃查处企业碳核查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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