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针的“奥秘”
2023-02-09郭红敏
郭红敏
2016年10月,张育松、张育林兄弟二人听说有人把“冻干粉”当“肉毒素”卖赚了不少钱,就蠢蠢欲动。
广东的张育松、张育林兄弟二人,用每支成本仅几元钱的“冻干粉”冒充美容针“A型肉毒毒素”(简称肉毒素)牟利,案发时已经卖出1.3万多支,还有2.4万多支待售,情节特别严重。2023年6月13日,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张育松、张育林分别被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70万元;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50万元。
制售“肉毒素”牟利
2016年10月,张育松、张育林兄弟二人听说有人把“冻干粉”当“肉毒素”卖赚了不少钱,就蠢蠢欲动。张育松,1984年12月出生于广东省大埔县,初中文化。张育林,1989年3月出生,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张育松系广州森邦科技生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邦公司)法定代表人。森邦公司成立于2014年8月,主要经营护肤品之类的化妆品,张育林在公司帮忙。
“肉毒素”,俗称“小白”,是注射类药品,最初用于治疗斜视、眼肌痉挛、面部抽搐等,但在临床使用过程中,被发現具有消除皱纹的功效,于是美容界广泛应用于女性美容除皱。“冻干粉”只具有保湿补水作用。一些不法商贩购买跟“肉毒素”外观极其相似的“冻干粉”,冒充“肉毒素”销售获利。
2016年11月,张育松、张育林兄弟二人在广州市白云区某村一租赁仓库内用成本很低的“冻干粉”制售假“肉毒素”。他们对外销售的所谓“肉毒素”,是在一个玻璃瓶内装3毫升粉剂,根据客户需要,他们从白云区某村的一家工厂买来白色、紫色等不同颜色的盖子盖上,再按照客户的要求更换外包装,不同的盖子加包装就变成不同品牌的“肉毒素”。整个上下游产业链都知道是假冒的“肉毒素”,因为利欲熏心,他们铤而走险。
在森邦公司制售假“肉毒素”的链条上,钟某也是一个关键人物。2016年11月,在利益驱使下,钟某和张育松、张育林一起从事假冒“肉毒素”的生产和销售。按照分工,张育松负责公司经营,张育林负责仓库发货,钟某则负责联系客户销售。
钟某从网上联系到客户后,客户会提出对容量、瓶子、瓶盖样式的要求,客户一般会购买紫色、白色等不同颜色盖子的瓶装“肉毒素”。客户提出这些要求后,他们就将普通的“冻干粉”冒充“肉毒素”给客户发过去,换瓶盖子由张育林负责。钟某卖给客户的价格随客户购买的数量浮动,买得越多越便宜。经过一级级的代理商继续转销,中间层层加价,到了终端客户手上,成本只有几毛钱、几元钱的“冻干粉”变成了售价从几十元到几百元不等的美容新宠“肉毒素”。
卖给大客户1.3万多支
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家住江西赣州、微信昵称为“妮娜是我”的袁某,在卖化妆品的微信群里认识了微信昵称为“暨大元素”的张育松。通过聊天,袁某听到对方是南方口音,张育松称自己有生产“肉毒素”的工厂,还给她发工厂的视频。此后,二人建立合作关系,袁某成为森邦公司的一个大客户。
袁某销售的假药“肉毒素”,都是从张育松处购买,是小玻璃瓶装的白色粉末状药品,瓶子上没有任何包装和标签,每次交易都是通过微信和支付宝转账。袁某知道,“肉毒素”都是通过正规厂家生产,有牌子,私人生产的都是假的。她销售的假冒“肉毒素”大部分是紫色盖子,称之为“大紫盖”,经过包装后就是仿某品牌的“肉毒素”。
袁某的主要客户是南京市的刘某,刘某说要哪种瓶盖、样式和数量,袁某告知张育松。张育松等人向袁某卖过三次假“肉毒素”,时间分别是2016年11月、12月及2017年1月,三次共计10箱1万支。张育松销售给袁某的价格是每支15元,她给刘某的价格是每支50元。
2016年11月中旬,袁某从张育松处订了6箱6000支大紫盖“肉毒素”,袁某向张育松转账9万元。张育松安排人当天发货,袁某在赣州收到货后发给刘某。张育松给袁某发货的收件人是“严小姐”,她给刘某发货用的是假名“沈成艳”。
后来两次,张育松直接给刘某发货。2016年12月3日,袁某从张育松那里购买了3000支假“肉毒素”,袁某给张育松的银行卡和微信转了4.5万元后,张育松通过快递直接把货发给刘某。
2016年底,袁某按照刘某的要求在张育松处订了假“肉毒素”4060支,2017年1月3日,她支付给张育松6万元,第二天张育松直接发货给刘某。山西省渭南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在侦查郭某销售假药案时,顺藤摸瓜,于2017年1月9日将该批假冒“肉毒素”在南京市雨花台区扣押。4箱货物,每箱内装有5板,每板203支,4箱共计4060支,玻璃瓶由铝盖密封,瓶底有一圈白色粉末状固体,瓶体无任何标识标签及印记,该批货物寄件日期为2017年1月4日,寄方为“东平横岗欧生”,收方为“南京市雨花台区××欧阳”。
2017年1月15日,渭南市公安局经开分局从张育松租赁的广州市白云区某住室扣押蓝色瓶盖“冻干粉”750支、白色瓶盖“冻干粉”6390支、白色透明瓶盖“冻干粉”730支、各色瓶盖1.8万个等;从张育松租赁的白云区另一住室扣押4毫升棕色瓶透明银色瓶盖“冻干粉”原液800支、透明瓶装“冻干粉”1680支,3毫升透明银边瓶盖“冻干粉”200支、蓝色瓶盖“冻干粉”883支、粉红色瓶盖“冻干粉”10支及各种瓶盖23箱等。公安机关扣押案发前张育林转移至广州市白云区某酒店车上的冻干粉14箱,共计13647支。
公安机关对上述扣押的涉案“药品”进行抽样提取并送检,均被认定为假药。
情节特别严重被重判
案件侦查终结后,由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向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22年11月30日,临渭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育松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70万元;被告人张育林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50万元;扣押在案的“冻干粉”及瓶盖由渭南市公安局经开分局予以销毁。
张育松不服一审判决,上诉提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销售给袁某的是“冻干粉”,不是“肉毒素”,请求对其改判或发回重审。张育林上诉提出,其不参与公司经营,只是看管仓库和收发货,请求对其减轻处罚。两名上诉人的辩护人提出,公安机关查获的各种“冻干粉”不能作为定案证据,对上诉人量刑及罚金畸重,建议对上诉人从轻处罚。
出庭检察官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张育松、张育林销售13060支假冒肉毒素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
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张育松、张育林二人在共同犯罪中只是分工不同,均系主犯,应依法予以惩处。上诉人二人或从厂家进购裸瓶“冻干粉”,自己更换瓶盖后冒充“肉毒素”出售,或按下线需要生产不同颜色瓶盖的裸瓶“冻干粉”,而后再冒充“肉毒素”进行出售。查扣在案的裸瓶“冻干粉”已经完成了生产,应计入犯罪金额。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
2023年6月13日,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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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薛华 icexue0321@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