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部分无效,房产应当归谁
2019-03-23薛由
长寿 2019年6期
律师先生:
袁某与原配偶孙女士生育四子女(三男一女)。孙女士去世后,袁某与我登记再婚,婚后无子女。2014年8月,袁某于病重期间留下遗嘱,将自己名下的房屋归我所有。今年初,袁某去世,我打算对房屋过户时,袁某四个子女提出,该房屋系其父母的共有财产,父亲的遗嘱处分孙女士房产部分应为无效,我无权独自占有。该说法对吗?房产应当归谁?
读者李梅
李梅读者:
本案该争议房系被继承人袁某与原配偶孙女士的共同财产,孙女士去世后,房产的一半(属于孙女士所有的部分)应由被继承人袁某和其四名子女共同继承,故该房产的60%份额属于被继承人袁某遗产。袁某遗嘱只能对属于他的60%部分有处分权,遗嘱涉及的其他部分无效。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对此,你可以袁某的四个子女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袁某遗嘱合法有效,依法确认原、被告应继承遗产份额,并请求判令该房产归你所有,由你支付其他继承人相应的遗产份额之折价款。人民法院会支持你的这一请求。
律师薛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