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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第三支柱商业养老保险税收优惠问题研究

2023-02-08周茜

今日财富 2023年3期
关键词:养老保险金延性优惠政策

周茜

近些年,我国人口数量不断增加,人口老龄化程度也日趋严重,造成我国养老保险金储备不足。同时,我国长期依赖第一支柱养老保险替代率低,养老保险体系不完善,因此,要大力发展第三支柱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本文在人口老龄化的趋势下,说明发展完善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必要性,阐述了我国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税收递延政策,指出了我国第三支柱税延性商业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

随着人口老龄化的程度不断加剧,传统的养老政策已经不能满足现阶段人口结构的变化,为应对日趋严重的养老保证危机,应该完善我国的养老保障体系的建设,大力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金,但是第三支柱的养老保险发展速度仍相对滞后。因此,深入研究并完善我国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相关政策,进而促进完善养老保险第三支柱财税激励政策的顶层设计既必要又迫切。

一、人口老龄化趋势下完善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必要性

(一)人口老龄化严重,养老保险金储备不足

我国人口基数大,人口老龄化的问题也接踵而至,人口老龄化问题又有其特殊性,这主要体现在发展速度快、持续时间长。这就使得我国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问题更加艰难。因此,发挥商业保险等市场主体在构建多层次养老保险的作用迫在眉睫,要让商业养老金成为整个养老保险金的主要承担者。

根据我国第七次人口普查,我国60岁以上的人口大约有2.64亿人,占总人口的比重为18.7%,65岁以上的人口大约有1.91亿人,占总人口的比重为13.5%。根据联合国的划分标准显示我国已经进入轻度老龄化社会。从地区来看,辽宁省60岁以上的人口达到了25.72%。2021年我国的人口出生率为7.52%,出生率低,人口老龄化程度更加严重,劳动人口逐渐减少。这使得我国人口老龄化呈现出“未富先老”的特征。

人口老龄化出现这样的情况正说明我国的养老保险体系并不完善。老年人的消费支出,除依靠自身储蓄和子女供给外,主要来源于养老金。宏观层面看,我国的养老金储备总量不足。截至2020年末,我国个人养老金计划和公共退休养老金计划总额合计占GDP总量的5.0%。微观层面,居民的养老财富储备量还相当不足。调查显示,2020年未参与养老金融市场的各年龄段人口占比中,15至59岁人口高达35.16%外,60岁及以上人口比例也达到23.57%,并呈现收入越低参与率越低的趋势。

(二)养老保险金替代率低,第一支柱养老保险“一支独大”

养老保险的建设是长期建设问题,体现着一个国家的社会保障能力,是非常难的建设“工程”。我国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存在很多问题,最主要的问题是第一支柱的养老保险发展远远超过其他两支柱的养老金,形成了第一支柱养老保险“一支独大”的现象。第一支柱养老保险与其他两支柱养老保险之间存在着显著负相关关系。第一支柱的养老保险覆盖面过高,替代率低会导致第二、第三支柱缺乏发展动力和空间,反之亦然。我国人口基数大,人口老龄化严重,是以第一支柱养老保险发展为主导,第二支柱企业年金为补充,第三支柱试点的养老保险体系。截至目前,第一支柱的覆盖人口超过10亿人,基金总额超过6万亿元;第二支柱覆蓋人口超过6000万人,资金总额2.5万亿元;第三支柱试点覆盖超过5万人,资金量极少。从资金量上看,三支柱占比分别为70%、29.9%、0.01%。这恰好说明我国的养老保险体系发展不平衡,造成第一支柱“一支独大”,也给支撑现有养老保险的财政造成很大的压力,也会使得我国养老保险整体替代率下降。

(三)第三支柱养老保险金发展空间足,政策支持力度大

第三支柱的养老保险是自愿的商业保险,世界银行将其定义为个人养老保险产品,第三支柱的养老保险具有“税收优惠+强制不许退保”的特征,与我国的人口结构、居民的消费习惯密切相关。

在人口老龄化严重的情况下,第一支柱的养老保险金替代率低,这就带动了其他两支柱发展,也成为第二、第三支柱发展的条件。第一支柱的养老保险的替代率大概为30%—40%左右,这就需要加大第三支柱的养老储备。

我国养老保险体系发展不均衡的问题,在经济快速发展和人口红利的情况下,其负面影响尚不明显,但是随着人口老龄化的速度加快,养老的问题就逐渐明显起来了。近些年来国家也在出台一些政策来助力支持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发展,完善养老第三支柱保障体系建设。

二、我国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税收递延政策

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已经参与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的建设,具有长期风险管控、康养服务提供以及资产长期匹配契合度高等优势。养老保险税收政策优惠会促进养老保险体系的建设,因此我们要研究养老保险税收政策优惠。

(一)我国现行养老保险的税收优惠政策

我国目前整体的养老保险政策情况是:第一支柱基本养老保险税收已经实行全阶段免税政策;第二支柱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以及目前正在试点的第三支柱的个人所得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采取EET(购买、资金运行阶段免税,在领取阶段征税的一种税收模式)税收递延政策。

第二支柱养老保险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政策。在缴费环节,企业年金是指法人企业为职工缴纳的保险,企业缴纳部分不超过工资薪金的8%,可以在缴纳企业税前扣除,而个人缴纳部分不超过4%的免征个人所得税;职业年金是指事业单位为职工所缴纳的养老保险,单位缴纳为工资薪金的8%固定不变,个人缴纳超过4%的免征个税。在资金运行环节,年金资金投资运营收益全部归入个人账户,暂免个税。在领取环节,符合退休年纪的领取保险收益所得,不列入综合四项所得,全额单独计算应纳税额。

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税收优惠政策。在缴费环节,个人购买的商业保险,按照当年计税依据的6%和1.2万孰低标准确定税前扣除。在资金运行阶段,不征个税。在领取环节,养老保险收益的25%免征,75%按照10%的税率征个税。

(二)我国养老保险第三支柱税收递延试点政策规定

十九大以后,为了更好地建设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更深入地研究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国家进行第三支柱养老保险个人所得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试点工作。

2018年,上海市、福建省等发布《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性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通知》,主要是在上海市、福建省以及苏州工业园区作为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试点单位,暂定期限为一年。

这次的试点工作包括的范围比较广,包括企业雇佣的员工、个体企业商户雇佣的员工、个体户等自雇人员。这些人员有通过经营生产所得、承包承租企事业单位经营所得的个体企业主、个人独资的企业以及合伙企业等。他们的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的个税扣除单位,或者上面这些主体单位经营的实际地点就在试点区域范围内。

我国对于第三支柱养老保险采用的是EET税收优惠政策。在缴费期间,个人通过劳务取得的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在进行申报个人所得税的时候可以相应抵扣,抵扣限额是根据当月薪金和劳务报酬总和的6%和1000元孰低抵扣;对于个体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合伙企业根据他们的经营所得的6%和1000元孰低扣除。在资金运行期间,个人投保商业保险免征个税。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投保者根据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是将领取的养老保险金按照其75%为应纳税额,税率为10%,领取条件为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纪后可定期领取或者个人身故、发生保险合约规定的全残或者患重大疾病的可一次性领取(满足任何一个条件均可)。

对于试点阶段的产品,应该按照“收益稳健、长期锁定、终身领取、精算平衡”的要求来实施,这样资金的安全性、效益性以及长期性,在设计理念上要以稳健性产品作为主要方向,风险性产品作为辅助。

三、第三支柱税延性商业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

试点地区的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税收递延政策效果不明显。第三支柱养老保险个税递延养老保险税收优惠政策还是有一些问题。所以我们要指出第三支柱养老保险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问题以及原因,用来建设完善我国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主要存在的问题如下:

第一,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税收优惠政策覆盖人群范围过窄。目前,我国现在对于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提高为5000元,再加上专项扣除,这样说明购买养老保险的人群,其收入提高了,这样税延性商业保险的受众面就大大降低了,有部分群体因个人免征额的调整纳税人就变少了,就无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带来的好处。除此之外,还有一部分人群并未被纳入其中,比如,一些自由职业者、失业者等。其原因是税延性商业保险业务所提高的服务不适合这类群体,其真正受益的是有工作保障的人群,真正需要保障的人却是那些没有工作保障的人,这些人却没有享受到政策优惠。

第二,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税收优惠政策优惠力度不足,激励效果不明顯。这主要表现在税前抵扣税额较低以及领取养老保险时的税率过高。在税前扣除税额方面,扣除比例最高均为1000元,作为保费纳入了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统一为积累性投资;在税率方面,领取养老保险方面,以领取养老保险资金为基础,按其75%为应纳税额,10%的税率计算。所以说,税前扣除额度低,税率太高会导致税收优惠力度不足,使得个人养老保险保障水平差强人意,激励效果不明显。

第三,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税收优惠政策在领取时税率未针对不同人群差异化设置。不同层次的人群的收入不同,收入不同就会导致对商业保险的购买能力不同。就目前来说,税延性养老保险在缴费期间统一规定的税率,这样和个税的累进税率带来的财富分配效应恰恰相反。

四、完善养老保险第三支柱税收递延政策的对策建议

推行第三支柱税延性商业养老保险税收优惠,要拓宽视野,不仅要对商业保险产品的开发和研究,也应该以发展的眼光看待养老保险并对其进行分析与思考。税延性商业养老保险是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我们要宏观上不断提高第三支柱在整个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中的重要性,微观上要努力提高税延性商业养老保险的优势。

首先,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积极推动政策的实施。同时,还要实现政府统筹,构建部门协作机制。制度建设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和协调,以税延养老为支点,建立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完善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政府不仅要支持税延性养老保险的发展,制定规划并完成,保证政策的落实,同时还要做好监督工作,防止出现一些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加强对金融保险机构的业务指导,做好政府各个部门的协同。

其次,要加强税收优惠政策,提高税延商业养老保险的参与度。要加强养老保险税收优惠政策就要及时调整税收比例和限额,要做好税优差异化,以此来提高税延性商业养老保险的参与度。同时,要合理降低领取养老保险阶段时的税率并根据不同收入水平设置税率。用税率的差异化设置降低累退效应。

最后,完善相关制度,为税收优惠政策发展提供法律依据。要合理运行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提高投资收益;优化税收业务流程,建立信息化平台;加强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税收监管;面向保险公司增设税收激励政策。

结语:

税延性商业养老保险属于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主要组成部分,让个人退休生活水平得到保障,同时还是促使个人和政府财政压力都得以减轻而实施的一种养老政策。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积极推动政策的实施。加强税收优惠政策,提高税延商业养老保险的参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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