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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可否分割未退休一方的养老金

2018-04-20

伴侣 2018年4期
关键词:婚姻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

问:

我与妻子甘某正在闹离婚。妻子甘某一年前退休。甘某要求把我的养老保险金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一并分割,但我并没有退休,养老保险金也无法取出来。请问:养老保险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甘某是否有权要求分割?

答:

甘某无权要求分割养老金,但可以请求分割养老保险费。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属于“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因此,养老保险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由于我国的养老保险管理制度未将婚姻关系终结作为提取养老保险金的法定理由,因此在离婚时能否主张分割养老保险金,要取决于夫妻一方或双方是否已经退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由于你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金的条件,故无法将养老金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对于你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因为是用夫妻共同财产缴纳的,甘某有权要求分割,即由你用个人财产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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