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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地下钱庄洗钱犯罪的特点及应对策略研究

2023-02-07刘雪营赫广平尹娜娜

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23年6期
关键词:钱庄犯罪分子货币

刘雪营,赫广平,尹娜娜

(上海公安学院,上海 200137;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上海 200235)

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为金融行业提供了新机遇,促进其革命性的发展,但与此同时也使部分主体偏离了正常轨道,给金融安全带来了一定挑战。近年来,洗钱犯罪尤其是新型地下钱庄洗钱在互联网的加持下愈发猖狂,严重破坏国家金融秩序。针对金融安全,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特别是防止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是金融工作的根本性任务,也是金融工作的永恒主题。”党的二十大报告针对金融安全也提出了“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的要求。因此,国家为遏制洗钱犯罪势头蔓延,健全风险防控体系,维护金融安全,于2022年1月开展了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在此背景下,本文在分析地下钱庄洗钱犯罪演变过程的基础上,剖析了新型地下钱庄洗钱犯罪特征及公安机关的侦查困境,并提出相应打击新型地下钱庄洗钱犯罪的应对策略。

一、地下钱庄洗钱犯罪的演变

钱庄在我国拥有漫长的发展历史,最早可以追溯到明朝时期,发展至清末,钱庄发展趋于成熟,业务范围涵盖兑换、存款、贷款、汇兑等。民国以来,钱庄的业务逐步被银行取代,但银行业务无法完全满足民间金融的需求,而金融监管又日益严苛,一些钱庄便转入地下运行,[1]演变为地下钱庄。事实上,地下钱庄并不是一个法律用语,而是民间俗称。冯怡在《基于支付视角的地下钱庄洗钱综合治理研究》中认为地下钱庄是社会上对非法地下金融组织的俗称,违法犯罪分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买卖外汇、跨境汇款等业务活动。①参见李新安:《虚拟货币洗钱风险研究》,载《武汉金融》2015年第10期,第43页中对于地下钱庄概念的界定。地下钱庄本质上属于未经官方批准,擅自实施吸储、信贷、汇兑等业务的非法金融机构。其隐蔽性高、游离于监管之外的特性,使地下钱庄很快成为滋生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温床。

(一)传统洗钱模式

改革开放后,经济飞速发展,出现了诸如马氏钱庄、潮汕钱庄、侨乡钱庄、口岸钱庄等地下钱庄。这些地下钱庄因交易便捷、费用低廉等,在民间拥有很大市场,不仅为“合法”用途(比如:海外留学、置业、移民、旅游等生活消费;海外避税收入转入国内;跨境商贸类资金转移;港美股交易、外汇保证金等)提供资金渠道,还为“黑灰资金”(比如跨境网络赌博、电信诈骗、贪污腐败、骗税骗补、非法集资、涉恐等其他犯罪资金)实现跨境转移。

长期以来,我国地下钱庄洗钱主要有以下几种模式:第一,对敲模式。对敲是最传统的一种洗钱手法,犯罪分子在境内和境外分别组建资金池,当某个资金池的资金不足时,会跨境调动另一个资金池的资金来实现轧差平衡。这种模式下,钱并没有跨境流动,但洗钱行为已经完成。第二,空壳公司“公转私”模式。犯罪分子先利用空壳公司设立多个对公账户和个人账户,以虚假业务的形式,利用空壳公司账户将资金分散转移至多个个人账户,实现掩饰资金来源的目的。第三,虚构贸易模式。即利用外贸公司、境外皮包公司等,在进口时报高价格,再从境外供货商处索取回扣等费用,将犯罪所得留存境外,在出口时,少报价格,将货款差额存入出口商在境外的账户。第四,境外投资、拍卖模式。即通过地下钱庄牵线,投资境外的股市、债券或参与国际拍卖行拍卖,然后套现取回收益。除此之外还有赌博贪污类洗钱,利用POS机、ATM等套现来平衡资金池等手段实施洗钱。

(二)地下钱庄新态势

近年来,公安机关紧密围绕“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砺剑”等专项行动,越来越多的洗钱套路被识破。2021年8月30日,亚太反洗钱组织(APG)发布了《2021年APG年度类型研究报告》,报告中列举的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方法已高达24种。我国洗钱威胁呈现出以下新变化:地下钱庄洗钱犯罪手法不断翻新;非法支付类洗钱日益智能;赌博手法识别越来越难;信用卡洗钱犯罪显现;数字人民币洗钱风险突出等。相较于传统地下钱庄洗钱犯罪,现代地下钱庄洗钱实现了犯罪模式的迭代升级,洗钱模式已由单打独斗、黄牛站桩、钱庄间拆借资金,转化为网络化运营来平衡资金池。犯罪分子利用新技术、新业态、新政策实施洗钱,衍生出更加复杂、隐匿的洗钱模式。比如:巧妙利用第四方支付平台②可参考2023年3月刊登在《浙江金融》上由李岷檐、周喜庆、廖伯聃等撰写的《第四方支付洗钱风险防范探索》一文中关于“第四方支付”及非法“第四方支付”平台的认定。“第四方支付”通常也被称为聚合支付,系指介于商户和第三方支付之间,往往通过工具、App以及网站等渠道聚合银行、第三方支付和相应平台的在线新型支付方式。而非法“第四方支付”平台,指未获得国家支付结算准入许可,违反支付结算管理制度,依托支付宝、财付通等持有牌照的第三方支付平台,通过注册商户或者个人账户进行非法搭建的支付通道。第四方支付作为第三方支付机构服务的延展,与其相比,具有兼容性、便利性、流量性等特点,且可依据商家的业务需求进行量身定做方案。、跑分平台,借助区块链、大数据、虚拟货币、游戏代币等新兴媒介,搭建非法资金转移通道,借助网络直播等新兴业态利用直播打赏等行为实施洗钱。

从某地公安机关近期侦办的洗钱犯罪案件来看,利用虚拟货币、游戏代币等非法汇兑洗钱的案例越来越普遍。虚拟货币的发行方没有权力与能力模拟无价值背书的法定货币,是对一般意义的货币或通货的模拟,因此具有“非法定”含义。[2]因虚拟货币具有匿名性、去中心化等特点,为了进一步增加侦查难度,犯罪分子多使用“虚拟货币+跑分平台”的模式实施洗钱。在搭建虚拟货币平台后,犯罪分子以“低投入、高收入”为名诱惑招募社会闲散人员,让其成为会员购买虚拟货币,并将非法集资、诈骗等上游犯罪团伙取得的非法收入注入到洗钱渠道中,随后开展离析过程,最后只需将被“清洗”后的虚拟货币转为法定货币打至犯罪分子账户即可,这样就实现了非法资金洗兑。此外,游戏代币也成为了犯罪分子的洗钱工具,在某地经侦部门侦办的一起地下钱庄洗钱案中,犯罪嫌疑人为牟取非法利益,瞄准互联网游戏点卡的国际流通性和价格稳定性,在未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自行搭建境外服务器,私自架设网络平台,招揽境内外汇兑客户,为他人提供本外币的汇兑服务,通过资金非法跨境流动平衡团伙的境内外资金池。

二、新型地下钱庄洗钱犯罪特征

(一)交易匿名化,隐蔽程度高

为实现匿名化,犯罪分子在网络上通过发行虚拟货币或游戏代币实现洗钱目的。虚拟货币具有去中心化、匿名化的特征,依赖于网络而生,[3]其交易仅依赖于网络社区规则,无需中央金融机构的监管,传统的反洗钱手段无法识别和监测其违法性。同时,利用虚拟货币或游戏代币实施非法汇兑通过网络即可完成,无交易时间、交易地点的限制。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决的陈某某洗钱一案中,陈某某利用比特币具有匿名化和隐蔽程度高的特征,在明知是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情况下,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向他人提供资金账户,将财产转换成虚拟货币,通过转账的形式协助资金转移汇往境外。①参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5刑初4419号刑事判决书。犯罪分子利用网络游戏币、虚拟货币平台可以高效、快捷地解决境内外资金池平衡问题。

(二)资金通道复杂,洗兑速度快

当前犯罪分子已很少采取人工夹带、境内外直接兑付的方式洗钱,而是依托技术手段整合多种支付通道,利用大量“人头”账户,通过虚拟币散户交易、虚拟币交易所交易等多种形式混淆资金来源,使资金通道复杂化。同时,犯罪分子利用网络化的便捷操作、虚拟货币的实时交易快速实现资金洗兑,洗钱的速度和效率相较于之前有了明显提速,导致公安机关在短时间内难以厘清资金走向。如,该市某经侦部门侦办的一起利用虚拟货币结合跑分平台洗钱案件中,不法分子利用大量“人头”账户在虚拟币交易平台上交易,2019年至2021年间,该平台为百余个非法外汇保证金、电信诈骗等上游犯罪团伙转移、洗兑违法资金达百余亿元。

(三)团伙作案,人员高智高能

目前新型地下钱庄洗钱犯罪案件已经形成“黑色产业链”,该类型案件涉及环节较多,无法通过一人之力完成,往往以公司、团伙的形式存在,在技术支撑、人员培训、跑分等环节上分工明确。比如某地经侦部门侦破的王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中,团伙中有人负责非法汇兑网络平台的搭建,有人负责汇兑平台的管理,有人负责平台的运行及扩展,有人负责与固定的虚拟币承兑商联系,有人负责将兑换好的人民币按照境外客户的需求打款至各个境外客户的境内账户。新型地下钱庄洗钱犯罪需要犯罪分子具备互联网科技、金融等专业知识,从这一层面而言,犯罪团伙往往具有高智高能的特征。从近期某地经侦部门侦破的周某非法经营案(利用虚拟货币实现资金跨境交付)来看,涉案人员绝大多数为90后本科生,三分之一人员具备硕士研究生学历,几名主犯甚至为国内外知名院校研究生。

(四)涉及地域不断蔓延,跨境洗兑频繁

根据某地经侦部门近两年办理的新型地下钱庄洗钱犯罪案件,犯罪团伙主要涉及浙江、广东、福建等沿海发达地区,并有向安徽、河南、河北等地蔓延的趋势。沿海地区经济发达,互联网科技发展迅速,金融活动及对外贸易繁荣,与境外往来密切,对外汇需求大,为新型地下钱庄洗钱犯罪提供了便利的外部环境。同时,犯罪团伙利用外汇管理漏洞在境外实现洗钱的目的,使地下钱庄洗钱犯罪呈现跨境洗兑频繁的特征。网络环境使虚拟货币可以实现其形态虚拟、全球流通和实时传输,虚拟货币体系的发行方、交易服务方、用户可以在全球范围内分布。[4]互联网技术使虚拟货币、游戏代币的交易打破了地域限制,犯罪成本持续压缩,而效率却快速提升,短短几分钟之内便可实现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的洗兑。

三、新型地下钱庄洗钱犯罪打击策略

(一)战略先导:坚持大数据侦查思维

侦查思维是在侦查活动中,侦查人员为查明案件事实、抓获犯罪嫌疑人所进行的脑力活动,即侦查人员的大脑对所获取的案件信息进行加工的过程。[8]在经济犯罪案件侦查中,公安机关面临大量繁杂的人员、账户、资金等数据,这就需要侦查人员在侦破案件的过程中改变侦查思维,让大数据赋能司法办案。数据的连贯性能使侦查人员得以追溯“案前”和推演“案后”,“触物留痕”的条件局限也被数据的无死角捕捉所打破,物质交换演化成了数据的无损交互甚至在交互中产生更多的数据融合效应。[9]

一方面,公安机关要巧妙利用关联数据,挖掘数据深度。大数据时代新型地下钱庄洗钱犯罪呈现智能化的趋势,这意味着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时往往要借助互联网等工具将犯罪之间的关系进行割裂。因此,侦查人员在掌握一定数据时,可以通过关联数据之间的特性来深挖潜在的线索,从而明确犯罪团伙的架构、人员分工、违法所得等情况,为侦破地下钱庄洗钱案件提供方向;另一方面,公安机关要重视数据的全面性,利用多渠道拓宽数据广度。获取犯罪相关数据时不仅要收集汇总公安机关内部数据,也要积极从税务、工商、金融机构和其他社会机构获取个性化数据或社会数据。数据的全面性是厘清犯罪关系网、犯罪事实的关键。

(二)技术创新:革新资金分析与查控技术

违法资金分析与查控技术是指根据侦查、调查工作的需要,有权机关(侦查、监督调查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对涉案资金及其相关数据进行分析和查控的技术手段。[10]虽然社会各界都在致力于研发和使用违法资金分析系统,但是目前该类系统依旧存在很多不足,亟需完善。构建完善的违法资金分析系统,可以快速、有效、智能地进行数据采集和清洗、团伙分析管理、资金用途分析、资金穿透分析、可视化分析和建立资金分析应用模型。

首先在违法资金查控上,要提高查控数据的质量,拓宽查询范围。侦查人员在厘清犯罪嫌疑人之间的资金往来关系时需要金融机关提供数据。当前面临的问题在于不同银行提供的字段信息标准不统一,反馈的资金信息不全面。随着国家对支付结算机构监管的进一步放开,很多犯罪分子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资金结算,为保障数据的完整性,这就需要非银行支付机构的支持和配合。其次在违法资金分析上,要能够智能识别并分析出不同标准的数据字段信息,并在此基础上构建监测预警模型。在大数据、人工智能的背景下,违法资金分析与查控系统不仅要能够实现数据清洗、人员管理、资金穿透、构建不同资金分析模型等,更重要的是能够通过数据收集、算法设定模式,实现数据监控,构建检测预警模型,从而达到有效预防和查处新型地下钱庄洗钱犯罪的目的。

(三)人才保障:推进队伍专业化建设

丰富的侦查经验是侦办案件的重要基础,相关知识和技术背景的加持可以极大程度上提高查证能力,专业化队伍建设显得尤为重要。一方面,各地经侦部门在人员组建上要吸纳有相关背景的专业人员。经济犯罪案件侦查尤其是金融领域,对侦查人员的专业要求只会越来越高,相关金融、互联网知识背景应当成为考量其是否能加入新型地下钱庄洗钱犯罪侦办队伍的因素。另一方面,各地经侦部门在日常工作中要通过集中培训、外派学习、总结经验等形式来更新队伍的知识储备。金融领域和互联网领域具有发展快的特征,犯罪分子往往在发展中发现漏洞而实施违法行为。因此,侦查人员只有及时更新金融、互联网、大数据知识,熟练掌握资金分析技术,才能应对不断更新的犯罪手法。

建设专业化的队伍,不仅是对公安机关的要求,也是对检察院和法院的要求。当前在侦办新型金融犯罪案件时,面临侦查人员敢于打击新类型案件,但检察院在对案件性质认定时有不同意见,出现部分犯罪嫌疑人未能被批准逮捕的情形。同时,结合当前某市对洗钱犯罪的判决可以看出多数洗钱相关案件并没有以洗钱罪认定,而是以非法经营罪判处。①在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中对某市市裁判文进行搜索,显示近5年洗钱罪判决书共64件,其中2023年6件,2022年15年,2021年30件。但是根据某市市经侦部门的分析,自2022年1月开展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以来,因涉嫌洗钱犯罪被立案查处的案件数量远远大于此,绝大多数案件以非法经营罪认定。所以在打击新型地下钱庄洗钱犯罪时,不仅侦查人员需要提高专业技能、学习相关知识,检察官和法官也要不断更新知识储备,以适应打击与防范新时代金融犯罪的要求。

(四)机制协同:健全协作机制

1.构建全国资金查控信息库

新型地下钱庄洗钱团伙往往分布于各地,而各地在打击此类犯罪时不能紧密协作形成合力。因此,在案件侦办过程中需要公安部和各地公安机关的配合与协作,尤其是数据共享上,全国公安机关更要加大协作力度,达到通过一个身份信息就能查询到其名下全国所有开户账户的效果。当前公安机关查询数据分散在全国各地的服务器上,没有形成共享的数据库,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侦查难度,降低了侦查效率。通过构建统一、共享的全国资金查控信息库,可以实现在数据合作的基础上加强数据分享,有利于及时梳理犯罪团伙及资金情况等。

2.深化警银汇协作

数字经济时代,反洗钱工作面临着涉及人员层级多、资金分析难等压力,需要公安机关和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海关等部门协作,进行信息互通、数据共享,达到凝聚合力,合作互助的效果。首先,金融机构要依靠国家反洗钱系统,对相关线索进行研判,为公安机关提供高价值线索,实现快立快侦,提高洗钱犯罪的打击效率。其次,公安部门要密切协同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完善相关风控体系。在预防洗钱犯罪方面,人民银行是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要发挥其职能优势,外汇管理局要优化外汇政策,加强对非法汇兑的管理。通过各方共同发力,有利于扩宽经侦部门案源渠道,尽力压缩犯罪空间,提高预警能力,实现对新型地下钱庄洗钱违法犯罪的全面清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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