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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0—3岁婴幼儿家庭式托育的内涵、类型、特征与实践路径

2023-02-03朱佳慧朱佳佳

教育观察 2023年33期
关键词:家庭式托育婴幼儿

蔡 盈,朱佳慧,朱佳佳

(苏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江苏苏州,215000)

“三孩”政策作为一项社会公共政策,它的颁布凸显了我国在落实人口政策方面的决心。在此背景下,方便、灵活、有保障的托育服务成为诸多家庭的迫切需求。家庭式托育进一步走进社会大众的视野,并在部分地区开启了自发性的实践,如“妈妈园”“邻居家”。然而,家庭式托育的概念、类型、特征、实践路径仍有待进一步明晰。本研究旨在厘清0—3岁家庭式托育的内涵与类型,明确家庭式托育的特征,探究其在我国的实践路径,从而助力我国0—3岁家庭式托育服务的发展。

一、内涵

家庭式托育是具有一定传统的儿童托育服务形式,不论在国外还是国内,其在0—3岁婴幼儿托育服务中均占据重要地位。例如,英国家庭式托育服务起步较早,并在资格审查、质量监管等方面制定了较为明确的政策规定;日本由厚生省负责家庭式托育,并设立全国家庭福利员协会进行从业人员的资格认证、资格审核及专业培训。[1]我国也颁布了相关政策支持家庭式托育的发展。例如,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明确指出,建立家庭托育点登记备案制度,研究出台家庭托育点管理办法,明确登记管理、人员资质、服务规模、监督管理等制度规范,鼓励开展互助式服务。[2]《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强调,制定家庭托育点管理办法,支持隔代照料、家庭互助等照护模式。[3]然而,目前关于家庭式托育的具体概念在学界尚未有定论。刘中一认为,家庭式托育即分散式托育,以3岁以下的婴幼儿为服务对象,收托人数少且收托时间较有弹性,分布在住宅区内。[4]马瑜骏认为,典型的家庭式托育是指在有资质的家庭托育园中或其提供的居家环境中,为一个或多个孩子开展照料和早期教育的托育形式。[1]从诸多研究中可以发现,关于家庭式托育的共性观点如下。

第一,从定位上看,家庭式托育是家庭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和完善托育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5]由此可以看出,家庭式托育不属于私人领域范畴,而是公共领域范畴,其将托育服务家庭化,使得托育服务更加有层次地、灵活地满足社会大众的需要。然而,家庭化并非私有化,其本质仍属于公共领域的范畴。

第二,从形式上看,家庭式托育是在家庭化的环境中,由照看人员利用已有条件为婴幼儿及其家庭提供托育服务的一种托育服务形式。家庭式托育服务与其他类型托育服务最为显著的区别在于,其是由照护人员在家中或是在相关住宅内,以小组混龄的方式为婴幼儿提供专业服务,以及为大一点的学龄儿童提供课后照料服务。[6]由此可以看出,家庭式的环境、熟悉的空间布局、温馨的设施设备、较为亲和的人员等,都突出了家庭化的特点,能够给予有托育服务需求家庭一定程度的熟悉感和安全感。

基于以上研究,本研究认为家庭式托育是指照护人员在住宅区域内,利用已有的资源、以收费的形式为有托育服务需求的家庭提供托育服务的一种形式,其服务对象一般聚焦0—3岁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

二、类型

家庭式托育发展出了多种形式,类型丰富。基于对相关文献的梳理与分析,按照不同的标准,可划分为如表1所示的类型。

多样化的家庭式托育服务类型可以满足多样化的家庭需求,并在一定程度上均衡托育资源,满足不同类型家庭的需要,如双职工家庭、多孩家庭、处境不利家庭等。大量研究也证实了这一点。如有研究表明由于低收入家庭或处境不利群体家庭往往难以获取机构性托育资源,因此家庭式托育能够更好地满足这些家庭的需求。[6]由此可见,家庭式托育要发挥其效力,应注重类型的多样化,形成系统全面的运作体系,方便家庭均衡资源,缓解育儿顾虑。但也应防止家庭式托育碎片化、各自为政,缺乏督导体系,从而引发恶性竞争、资源偏态等现象,违背其多样化的初心。

三、特征

布朗芬布伦纳的生态系统理论阐明了儿童、家庭、社区、社会之间强有力的关联对儿童发展的重要作用。在以往研究中,基于该理论建立的儿童生态系统理论模型得到了广泛认可。本研究认同Gibbon提出的家庭式托育是连接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积极纽带这一观点,关注家庭式托育在儿童生态系统中的重要作用,认为其在该生态系统模型中占据重要位置,即生态位,并以此模型为基础探讨家庭式托育的特征。[8-9]具体如图1所示。

图1 家庭式托育生态位图

(一)便利性

生态位本义上是指在生态系统中,一个种群时空关系上所占据的位置及其与相关种群之间的功能关系和作用。家庭式托育的生态位属性,使其在时空关系上占据相应的位置,并与其他生态位产生功能性的联系和作用。家庭式托育与家庭、幼儿、社区发生直接联系。在空间关系上,家庭式托育理应是就近的,与家庭及婴幼儿生活轨迹重合。正如位置的疏远会引起关系的疏离,家庭式托育要服务家庭和婴幼儿,其空间上必然具有就近与便利的特征。在时间关系上,家庭式托育往往进行的是一种家庭友好型服务。这种家庭友好型服务主要表现在时间弹性上,如假期照料、过夜照料等,从而为不同类型家庭提供方便。据此,在空间、时间、关系的相互印证下,家庭式托育具有显著的便利性。

(二)生活性

在生态图谱中,家庭式托育必然要与其他生态位,如儿童、家庭产生互动并共存,扎根生活是其共存的基础。如图1所示,家庭式托育是引领儿童走出个人圈层,迈向社会化圈层的重要枢纽。对婴幼儿而言,其出走的半径不宜过长。家庭式托育应聚焦婴幼儿熟悉的、耐受的文化环境和生活环境。同时,家庭式托育的生活性还表现在家长对家庭式托育点的选择上。在有关英格兰地区家长托育观念的调查中发现,农村与城市地区的家长均十分重视家庭托育的照护人员是否为同社区的当地人。[6]当地人不仅是地域上的接近,更是生活与习惯上的相通。这表明了家长希望照护人员与自己属于共同的生活圈,这样有助于建立一种基于共同生活圈所具有的信任。

(三)互助性

家庭式托育并不是一种完全新兴的托育形式,其在我国及国外均有一定的发展历史。而这是基于邻里、亲友的互助性,这也是家庭式托育虽收取一定费用,但收费往往不高的原因。这种社会行为并不是单纯的经济行为,其社会关系也不是单纯的雇佣关系,它所体现的是共同生活圈中个体所具有的“共同的精神”。直到今日,我国出现的“妈妈园”“家庭互助组”依旧是从“共同的精神”出发的互助行为,彼此之间相互信任、互惠合作。

(四)发展性

从家庭式托育生态位的角度来看,儿童是其最直接也是最为重要的关系,促进儿童发展是家庭式托育的基本功能。有研究表明,家庭式托育在促进儿童发展方面具有巨大潜力。例如,家庭式托育有助于婴幼儿积极早期学习经验的发展。[10]还有研究在对比了托育中心与家庭式托育后发现,在家庭式托育中往往会出现更多的成人与婴幼儿积极互动及婴幼儿学习支持性行为。[6]由此可见,有质量的家庭式托育能够切实促进婴幼儿认知发展和社会性发展,家庭式托育为婴幼儿提供了向上、向前发展的可能性。因此,发展性是其本质的特征。

四、实践路径

便利、贴近生活、有质量的家庭式托育服务能够有效促进婴幼儿的个体发展,帮助家庭解决现实托育问题。为构建良好的家庭式托育服务体系,促进婴幼儿友好生态圈的形成,我国在发展家庭式托育的过程中,需要多措并举,从家庭式托育发展的方向、条件、保障、氛围四方面予以推进。

(一)“被动”转向“主动”,明确家庭式托育发展方向

在家庭式托育生态位图谱中,家庭式托育发展方向受到儿童发展需要、家庭发展需求、社会发展要求等方面的影响。只有明确家庭式托育的发展方向,才能主动引导各生态位之间良性互动,促进儿童、家庭、社会的长远发展。

由于目前我国家庭式托育处在探索初期,家庭式托育、儿童发展、家庭发展、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尚未成型,其间的互动模式尚未建立,家庭式托育定位不清晰,发展方向不明确,发展较为“被动”。[11]我国家庭式托育发展既面临就业市场上提出的“高薪家庭育婴师”“住家保姆”等岗位需求,又面临“英语口语流利,发音标准”“本科及以上学历”“只要人品好就行”等个性化要求,还有诸多学者强调共性发展,即从政策支持、监管体系、师资人员、服务内容等方面提出家庭式托育发展的共性措施。“个性”与“共性”之争的背后,一方面显现的是家庭式托育定位和发展方向的迷茫,另一方面也凸显出社会大众希望突破家庭式托育“被动”地位,迫切寻求“能动地”发展家庭式托育的美好愿景。从“被动”转向“主动”,明确家庭式托育的发展方向势在必行。在这一过程中,应当通过政策的导向作用,从家庭式托育生态位外环直接明确——家庭式托育是我国家庭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所关注的应是满足社会大众的托育需求,并重视托育资源的均衡发展。当然,发挥共性,并不是丢失个性。但是“私人订制”般的服务与我国目前家庭式托育现实情况不符,不应成为被鼓励的发展方向,更不能患“花钱病、富贵病”。因此,发展家庭式托育要避免资源的恶性竞争,还家庭式托育“邻里照顾,全村共养”的本真。[11]

然而,明确家庭式托育发展方向,变“被动”为“主动”除了满足上述原则性的要求,还要具有规范性。例如,澳大利亚联邦政府于2012年颁布了国家质量框架,该框架既包含儿童保育与教育的国家法律,为家庭式托育服务的发展提供上位的法律支持,又有支撑法律法规的具体国家管制条例,包括登记注册的资格、房屋的安全性、家庭环境、从业人员资质及设施设备等,从而使其家庭式托育的发展得到法律权威的认可与可操作性的支持。[12]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尽管我国出台了系列政策支持与鼓励婴幼儿托育服务的发展,但与家庭式托育相关的政策法规多为意见、大纲、指南等原则性规范文件,缺少对行业标准、管理规范等的具体规定。[13]家长对家庭式托育存疑、有意向的承办人不知如何承办家庭式托育等问题依旧存在,家庭式托育发展依旧“被动”。因此,必须“主动”干预,统筹婴幼儿托育服务法律规范体系,在明确家庭式托育地位的同时,提供可操的、规范性的规范。

(二)“破除”与“建设”,明确家庭式托育的资格

构建托育服务多元格局,发挥各类型托育的优势,就得破除内部壁垒,增强内容建设。而发展家庭式托育,也要进行“破”与“立”的工作,在“破”与“立”间,明确家庭式托育的资格。

首先,破除思维定式,建立职业认同。长久以来,照护婴幼儿被看作是家庭内的事务,家庭式托育是家庭照护功能外溢而产生的。在这样的背景下,社会大众过分强调家庭主位,以暂代、看护的角度看待或从事照护工作,尚未完全挖掘这一职业对儿童发展、社会发展的重要价值,缺乏职业认同;或是强调托育主位,夸大家庭式托育的价值。这既不符合儿童的发展实际,也不符合托育服务发展趋势。因而,需要跳出二元对立的视角,破除思维壁垒,认识到家庭式托育照护人员不全然是看护人员、保姆,也不全然是教师,而是具有一定保教策略的教育者。将照护人员的形象定位为引导婴幼儿学会适应、学会生存、学会发展的专业人员。

其次,破除职业壁垒,构建沟通学习交流体系。我国托育人员培养体系处于建立初期,职前培养与职后继续教育均不成熟,使得这一职业的发展遇到壁垒。因此,破除职业壁垒,构建职前职后培养路径,是建设和发展家庭式托育的重要内容。在职前培养方面,可借鉴国外相关经验,以短期培训为主,并对人员专业知识与技能等方面提出要求。例如,在澳大利亚、美国、英国及日本家庭式托育服务的相关研究中,四国家庭式托育照护人员在入职前均须参加儿童发展相关专业知识和急救知识等方面的职前培训,取得相应证书。[14]在职后继续教育方面,可定期提供多样化的专业支持,满足不同家庭式托育照护人员的专业发展需求。例如,在丹麦,家庭式托育照护人员有丰富的专业培训可供其选择,包括入职培训、基本训练、劳动力市场相关课程、教育学基础课程、专题课程等。其中,入职培训主要针对已经受雇但还未从事照护工作的家庭式托育照护人员;基本训练主要是进行为期14天的儿童发展相关知识训练,涉及心理学、教育学、儿童友好环境、安全等方面的内容;劳动力市场相关课程包括保密规则、与家长的沟通和交流、对同事的反思与反馈等内容;教育学基础课程主要针对希望获得教学资格的人员,为其进一步获得教育学学位提供可能;专题课程由各市提供,如哥本哈根市提供早产儿照料和营养专题课程。[15]针对性、专业指向性、多样性是家庭式托育人员专业培训中的重要关注点。

最后,破除家庭式托育活动的“幼儿园化”,构建符合其所处生态圈的托育活动。家庭式托育不同于幼儿园教育,二者在场所、服务群体、从业人员的专业要求与社会要求、与家庭密切性等方面均存在差异。因此,家庭式托育活动的开展并不是简单套用幼儿园教育活动。通过分析部分发达国家的家庭式托育服务内容发现,其较为强调家庭式托育活动的生活性。例如,美国家庭式托育的服务内容包括卫生健康、膳食营养、日常游戏活动、睡眠安排、婴幼儿行为观察、婴幼儿家庭服务等内容。[16]家庭式托育活动的内容要依托婴幼儿的一日生活,合理安排婴幼儿的一日生活,帮助婴幼儿掌握良好生活规律与习惯。同时,利用周围环境与生活事件,开展早期教育,促进婴幼儿的社会性互动与学习,促进其健康发展。例如,利用家庭环境中的沙发、走廊、书本、餐具等教具与婴幼儿开展积极互动,或有目的地组织婴幼儿进行外出、“串门”等活动,从婴幼儿的生活出发,从其熟悉的生活经验出发,在其适宜的生态圈建构课程。

(三)“担当”与“保障”,谋求儿童福祉

目前,我国家庭式托育市场发育不成熟,行业环境脆弱,存在长期利益冲突[11],导致家庭式托育的发展面临诸多限制,如在市场竞争中家庭式托育的经济资本往往较为薄弱。与此同时,我国婴幼儿托育服务由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监管,但家庭式托育以民宅为场所,不能在工商局注册,也无法在卫生健康委员会登记备案[14],导致家庭式托育机构准入标准和管理规范缺位。因此,发展家庭式托育,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必须主动承担相应的发展职责,明确家庭式托育的行政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职责,解决好谁来管、怎么管、管什么的问题,优化家庭式托育环境。在明确家庭式托育主管部门职责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家庭式托育登记注册制度。具体可借鉴部分国家家庭式托育服务注册登记制度,进行注册登记、评估访问和认证审批。[14]例如,英国家庭式托育申请人按要求向英国教育标准局提供相应资格证明申请注册早教资格,申请注册后,接受教育标准局评估与现场访问,最终决定注册是否通过。[17]因此,我国地方政府可以通过建立注册网站,呈现注册须知、明确注册流程、展示注册进程,让家长放心,也让家庭式托育申请人定心。

此外,家庭式托育对处境不利家庭托育压力的缓解具有突出效应。在发展家庭式托育过程中,应关注到处境不利家庭及婴幼儿的发展需求,以政府为主导,直接干预,设立相应的托育服务项目,如营养健康项目、保教支持项目等,积极发挥家庭式托育的社会功能,保障儿童权利。

(四)“减法”混合“加法”,增强家庭育儿信心与责任

家长逐渐重视婴幼儿的早期教育,希望子女能够获得先发优势,“不输在起跑线上”。在这种竞争意识下,社会上传播的精细化育儿理念和育儿焦虑导致家长的育儿负担不断加重。

家庭式托育发展的初衷在于减负。家庭式托育的发展需要渐进、持续,不能简单地以减法、加法的方式加以对待。在我国家庭式托育发展的初期,应做好“加减混合运算”,致力于家庭功能的完善与儿童发展的实现。因此,应尽可能落实普惠便捷家庭式托育建设,减少家庭资本的消耗,增强家庭育儿信心;呼吁营造良好的育儿氛围,减少育儿焦虑的贩卖,促进家庭的稳定与和谐;倡导科学的家庭育儿理念,促进婴幼儿的潜能发展。通过便捷可靠的服务提高家庭育儿信心,缓解家庭生育焦虑,并调和家庭生活与职业生活的冲突,促进家庭和谐;通过较为合理的收费,减轻家庭经济负担;通过认可的服务形式,减少家长对托育质量的顾虑。

家庭式托育在缓解托育压力、推动人口政策落实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发展家庭式托育应关注提供家庭友好型服务,明确政府职责,确定准入机制与行业标准,优化公众认知,构建儿童友好生态圈。目前,我国关于家庭式托育的研究还比较少,而实证性研究更少。为切实推动家庭式托育的发展,未来学界需要充分调研国内家庭式托育开展的实际情况,了解各地家庭式托育的实践探索,为我国家庭式托育的管理与规范发展提供有价值的经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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