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个税背景下公立医院涉税实务及风险防范
2023-01-09汪倩倩
■汪倩倩
(合肥市第二人民医院)
1 背 景
2021年底,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继续选择单独计税的消息一经公布,令广大纳税人十分欣喜。新《个人所得税法》自2019年实施开始已三年有余,不仅实现了公民纳税意识的有效提升,在缩短社会收入分配差距,助力财政等方面效果显著。公立医院作为扣缴义务人,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必须依法、依规代扣代缴税款。
2 新个税法下公立医院涉税实务现状
当前《个人所得税法》下,公立医院作为个税扣缴义务人,涉税工作涉及的代扣代缴应税目主要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等。人员种类的多样性是公立医院一大特点,涉税人员不仅有编内人员、编外聘用,还有退休返聘、科教规培及人事代理等。涉及收入类别多样,含工资绩效、科研奖励、稿酬、劳务等。
当前财务工作者遇到的职工在个税缴纳中最常见的问题莫过于:收入相同,为何个税不同?本月个税为何较上月增加那么多?申报纳税是财务部门的事,为何要汇算清缴?为什么同事退税比我多?等等,职工存在这些疑问的原因基本可以归纳为两方面,一方面是个人对税法义务性法规的认识不明,对税收无偿性和强制性的特点没有深刻的认知;另一方面,是对具体的税收法律规定的理解存在误区。
首先,职工在与同事进行横向纳税对比时,往往忽略双方在社保等专项扣除项上的金额可能不一致,通常情况下职称、工龄等往往会成为人事部门制定薪资待遇政策的参考因素,从而造成不同人的专项扣除项的差异。另外,不同的个税扣除项意味着应纳税所得额对应的税收级数不同,从而税率不同,在累计收入达到某一金额时,会出现税率跳档的情况,最直接的后果即个税较上月呈现大幅增加。
其次,在专项附加扣除方面,是否独生子女影响可以享受的赡养老人附加扣除金额。医护人员的年度继续教育如果当年未取得相关证书,实际不满足附加扣除中关于继续教育的优惠条件,许多医护人员往往会有误解,申报后如果被要求提供检查材料,会有被认为偷税漏税的风险。在教育抵扣项的填报上还应注意,多个学历(学位)教育不可同时享受,多个职业资格教育也不可同时享受,例如2022年某职工取得了两项职业资格证书,当年也只能按3600元定额扣除。但是可以同时享受一个学历(学位)教育和一个职业资格教育。有子女的职工,往往对子女满3周岁但是尚未入学是否能享受税收优惠方面存在疑惑,另外对子女接受学历全日制教育中的寒暑假是否影响抵税有疑问,事实上子女满3周岁的当月,升学衔接期间也属于子女教育期间,可以享受教育附加扣除。另外,个人以前年度房贷已还清,现在买的二套房房贷能否享受附加扣除优惠,事实上,房贷利息的优惠政策着眼点在于住房贷款人享受的贷款利率是否为首套房的贷款利率,另外每人(家庭)只能享受一次首套房贷利息扣除。此外,部分职工购买了商业医疗保险,对于此项是否属于个税法中的商业健康保险范围,税法中对保险的范围有所限定,仅指保险公司特定的个税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并非所有的商业医疗保险产品均在优惠行列。
第三,在劳务报酬方面,公立医院劳务活动种类繁多,发放对象和范围较为复杂,最常见的,即为外聘专家发放包括讲课、评审、咨询、手术指导等项目的劳务费。一项报销,如果发放对象同时涉及院内职工和院外人士,应将发放给院内职工的部分视为员工的工资、薪金所得,纳入工资薪金的纳税范围代扣代缴个税,对于院外人员的劳务发放,应为其进行劳务费代扣代缴,同时要按照税法的要求,劳务属于一次性的收入,以取得收入为一次;以一个项目为依据持续发放的劳务费,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此外,还应注意有些易混淆项目,实际不属于劳务报酬范围,例如医院临床项目的受试者补助等。
第四,在其他方面,还应关注免税优惠和应税风险。例如退休返聘,属于退休再任职收入,减按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医院举办各类科研、评审及其他活动,零星绩效发放情况较多,从税收征管的角度而言,应视为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进行个税代扣代缴。此外应关注免税政策,例如退休费、离休费及发放给高层次人才的安家费等。
3 个人所得税涉税风险
在信息技术和税收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下,“以数治税”的金税四期也即将来临,对纳税的管控将更加全面和深入。税收机关不仅对单位层面的监管更加严格,对个人的涉税监管也更加严密。通过搭建各部门及银行等机构的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信息核查,使得个人的各类收入都能被税务机关纳入监管范围,并且个人申报的各类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也能通过平台进行相应验证。公立医院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其扣缴程序的规范性、内容的完整性、合规性至关重要,职工作为纳税人在申报相关税收抵扣项信息时亦应如此。
3.1 单位方面存在的风险
首先,个人所得税法要求以单位以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为基础计算个人所得税,因此单位在代扣代缴时应按照全员全额纳税的税收法则的要求进行。当前,我国社保相关法律规定“五险一金”的缴纳基数为单位为职工实际缴纳的工资、薪金,税法规定税收缴纳的基础也是企业为个人缴纳的工资、薪金,当个税申报的人员数同缴纳社保的人员数量差距较大时,会存在问题。
其次,单位经常向员工发放福利、补贴等未并入工资、薪金申报个税。根据个税法的相关规定,企业为员工发放的福利和补贴需要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进行纳税。例如,单位每月以午餐补助名义发放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如果将其视为个税优惠,不列入当月工资、薪金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时,会存在漏税的风险,尤其在午餐补助发放频率、午餐补助金额超过合理范围的情况下,会引起税务部门的注意。
此外,单位聘用退休人员、临时人员但是未申报个税。在社保也由税务机关代为征收的情况下,这种行为十分容易被发现,从而增加单位和个人的涉税风险。在劳务费涉及的个税扣缴方面,应注意代扣代缴是税法规定的义务,如果单位支付外部人员的劳务费时不进行代扣代缴,被税务部门检查发现后,按照征管法会被以应扣未扣行为处以罚款。
3.2 个人纳税存在的风险
我国个税法规定员工存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工资、薪金的,必须自行进行个税申报自行申报并进行综合汇算,同理,如果职工除了工资收入,还有从其他单位获得的劳务、稿酬收入等,也应当申报并进行汇算清缴。如果职工因为自身原因未申报纳税,导致应补税而未补税,未按规定期限进行纳税申报,会产生相应的涉税风险。
根据当前税法的备案制要求,职工个人在进行附加扣除的税前扣除时,只需填写相关资料,不需通过查验即可进行税前扣除,但是必须留存相应的文件予以备查。如果在被查验时,不能出示相关资料,会存在虚假申报扣除的嫌疑,会给自身带来很多不便。当税务机关了解纳税人的资产情况后,特别是税务机关对自然人纳税人的银行账户进行有条件的调查以后,如果自然人纳税人的资产情况与其存在明显的差异,会被税务机关列为重点核查对象。随着税务机关对个人信息的管控逐渐健全和趋严,各类不相符的情况会被税务机关列入重点稽查范围。
4 建 议
4.1 通过个税政策宣传提高职工纳税意识
诚信纳税是宪法对于公民的基本要求,是纳税人应尽的义务。由于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中,需要纳税人自行申报相关信息,部分人可能存在侥幸心理,在个税申报中提供了虚假的信息,尽管财务人员无法判别职工是否有此类情况,但应尽告知义务,强调诚信纳税的重要性以及违背诚信纳税原则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根据相关办法,扣缴义务人不能擅自更改职工提供的相关信息,但如果发现信息与实际有不符情况,应要求纳税人修改,拒绝更改的,应向主管税务部门予以报告。
此外,当前职工对财务部门的扣缴义务人的角色存在误解,认为缴纳个税是财务部门的事;对现行个税税法规定的理解也十分有限,由于法条的专业性较强、内容较多,纳税人对某些法规的理解有误。例如纳税在人既有房贷又租房居住的情况下,专项申报时应填写租房还是房贷。对此,医院财务部门应加强个税政策的宣传,通过线上线下的信息传递,帮助职工认识到诚信纳税的义务以及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不论是通过OA信息通告、微信公众号、宣传手册,还是培训讲座和个税现场指导,来帮助职工准确理解个税基本知识、政策规定,激发纳税人的主观能动性,使纳税人清楚自身需要履行的程序义务,如主动进行汇算清缴、保存好相关材料以备涉税审查等。
4.2 持续学习,助力财会人员能力提升
相较于新个税法实施的初期,财会人员在个税征缴及向职工普及个税常识方面,难度已有所降低。但是税收法律是不断随着国家政策方针相应变动的,不断更新知识储备,跟进最新财税政策是财务人员的必修课。例如在疫情期间,为鼓励医务工作人员,税法对医务和防疫工作者因参加疫情防治工作,所获得的特定的补助和奖金,设定了免征个税的优惠政策。因此,组织财务等相关部门人员学习、定期集中培训、完善知识是十分必要的。此外,每年3至6月,对于公立医院这种员工基数较大的单位而言,指导员工个税综合汇算清缴的工作量较大,为提高财务人员的积极性,可利用个税返还手续费适度奖励相关工作人员。
4.3 税收筹划
税收筹划是指在纳税行为发生之前,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涉税事项做出事先安排,以实现优化纳税、减轻税负或延期纳税为目标的一系列谋划活动。符合国家法律及税收法规是个税筹划的前提条件,同时要以符合税收政策法规为导向。
对于公立医院而言,医护类职工的收入类型主要包括工资、薪金收入、绩效奖金、科研奖励等,从个税筹划的角度而言,可以考虑从四个方面入手:①提高职工福利水平,降低名义收入;②均衡各月工资水平;③充分利用专项扣除和附加扣除;④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例如对于高收入的主任、专家等医护人员,可以在规范的条件内,通过三险一金、非货币补贴等方式抵减职工工资、薪金收入,实现降低税前总收入但不影响实际待遇的效果,从而使应纳税所得额到达某个相对更低的层级,实现降低个税的目的。
此外,还可以通过建立税负模型对医院职工做整体的税收筹划,通过对薪酬体系的相应再设计达到相应的减税降税效果。其主要思路为,通过往年个税的年度数据按职工收入和纳税金额进行分类,分析不同类纳税人的税收抵扣项情况和应纳税所得额所处区间段,通过建立税负模型,测算不同收入段纳税人的专项扣除项在多大程度上影响到税负,从而使薪酬体系的设计能够动态响应税负的降低目的。这项税收筹划的前提在于合法合规性,例如税法当前关于年终一次性奖金选择单独计税的规定,有36000的低税负区间,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并不是由财务部门决定将哪些收入视作年终一次性奖金,硬性适用这项税收规定,应有相应的薪酬制度作为依据。薪酬体系在设计时,可以通过综合考虑不同发放方案下职工承担的税负情况,通过合理的设计降低税负,提高职工积极性。应注意,薪酬方案的选择必须通过单位层面的决策机制进行,使一切有制度依据。
5 结 语
随着新个税法的持续实施,越来越多的纳税人对个人纳税义务的认识性不断提升,公立医院尽管作为非盈利性事业单位,享受部分税收减免优惠,但作为个税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如实提供信息,合理申报及缴纳税费。财务人员要掌握并持续学习税收法律政策,通过合理的税收筹划方式,帮助职工享受税收政策上的优惠,降低涉税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