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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丧偶单身女性继续使用辅助生殖技术的探讨*

2023-01-04古丽丹娜吐尔逊睢素利

中国医学伦理学 2022年4期
关键词:生育权丧偶子代

古丽丹娜·吐尔逊,睢素利

(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学院人文和社会科学学院,北京 100730,gulidanna@163.com)

生育是人类的基本权利,生育权的实现主要建立在婚姻基础之上。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大多数国家已经把生育认定为一种权利或自由,生育权不再仅仅是一种自然权利或道德上的权利,而是实体法上的权利[1]。如今,随着时代的变化,人们的生育需求变得更加丰富,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发展,使得一些新型生育需求在技术层面得以实现,而且在人们的观念中,生育与婚姻的捆绑关系在逐渐弱化,人们对生育的自主决定意识也在逐渐增强。有些单身女性对使用辅助生殖技术生育也存在需求,特别是一些在应用辅助生殖技术过程中丧偶的单身女性,虽然处于单身状态,但是有强烈的愿望希望可以继续使用辅助生殖技术完成生育,并且在实践中,也出现了相关的诉讼案例,引起了社会的关注。

1 单身女性存在辅助生殖技术应用需求的原因

生育的通常方式是通过男女两性结合完成自然受孕。但是在自然受孕无法完成的情况下,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为生育创造了条件。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是通过对卵细胞、精子、受精卵及胚胎进行体外操作,最终达到治疗不孕不育的系列技术的统称[2],其中主要包括人工授精、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精子冷冻、卵子冷冻等衍生技术。我国在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中严格禁止任何形式的代孕,因此,代孕不属于我国现已开展的辅助生殖技术的范畴。

单身女性是指已经达到法定婚育年龄,而法律关系上未与他人建立婚姻关系的女性,其中未婚、离异和丧偶女性均属于单身女性的范畴[3]。随着人们婚育观念的变化以及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快速发展与应用,在客观上使生育与婚姻逐渐失去必然联系。此外,在我国乃至世界范围内,单身女性人数有所增加,单身女性对婚育的态度也在发生改变[4]。2016年,民间公益组织的一份《中国单身女性生育权现状及法律政策调查报告》中显示,支持单身女性生育者占 86.9%,其中非常支持者占58.9%[5]。如今,单身女性对生育及抚养后代的个人自主意识和独立性均在增强。对于技术应用过程中丧偶的单身女性而言,夫妻双方在开始使用辅助生殖技术时是符合我国对于辅助生殖技术应用的相关要求的,其希望继续完成后续技术操作的需求和未婚单身女性期望使用辅助生殖技术帮助生育是有些区别的。

在国际社会,生育权被认为是个人的基本权利。在1974年联合国发布的《世界人口行动计划》中对生育权的内涵进行了明确定义,并将生育权的主体扩大至个人,即生育权的主体除了夫妻,也包括个人。生育权的主体享有自由决定生育子女数量、生育子女间隔,并获取与生育相关的信息的基本权利[6]。在我国,二十世纪末,生育权的概念被提出,并愈来愈广泛地被社会接受,人们也渐渐意识到生育是个人选择[7]。《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规定了“公民有生育的权利”,这也说明我国法律明确了生育是公民个人的权利。在2020年“两会”期间,有全国政协委员提交了《保障女性平等生育权》的提案,并且建议赋予单身女性实施辅助生育技术的权利[8]。

同时,生育权利的行使也应符合相关的法律规范,根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的规定,医疗机构禁止向单身妇女提供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虽然单身女性对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也存在一定的需求,但是其涉及或者可能引发法律、伦理与社会问题,因此对于单身女性能否使用辅助生殖技术还需要更多谨慎地思考。

2 单身女性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存在的问题

虽然部分单身女性有应用辅助生殖技术生育的需求,并且认为这是个人生育自主的体现[9],但是单身女性使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存在的伦理、法律与社会问题和可能涉及或引发的问题也应得到充分的思考。

2.1 不同类型单身女性技术应用的权利界定不明确

虽然目前不对单身女性提供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但实际上一些女性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非婚单身,其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有需求时医疗机构应全面判断与考量。对于在技术应用过程中丧偶的单身女性,在北京市首例“冷冻胚胎移植”案的判决中,法院就曾以原告作为丧偶妇女,有别于原卫生部规范中所指的单身妇女为由,判决医院为其移植夫妇二人之前冷冻的胚胎[10],继续完成辅助生殖技术帮助该丧偶妇女生育。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一例在实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过程中丧偶的案件的审判结果也是判决医院继续为该丧偶妇女提供胚胎移植[11]。但是实践中也存在着同样情况下丧偶女性的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比如山东济南某区法院在丧偶女性面临同样需求时驳回了该女性的诉讼请求[12]。以上案例表明丧偶的单身女性对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过程中,因为缺乏相应的规定,导致司法中也缺乏统一的裁判参考依据,对权利的界定也很难统一和明确,使得这类案件成为司法实践中法院审理案件时的难题。

2.2 可能对身心健康的影响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本身是一种有创的医疗技术,在应用过程中会有取卵的操作。女性取卵过程中会面临一定的伤害和风险,尤其对排卵困难或者在自然周期取卵失败的女性需使用促排卵药物进行取卵,这可能会导致卵巢过度刺激综合征、流产率的升高、多胎妊娠以及卵子的非整倍体增加等并发症的发生风险[13]。实践中使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帮助来实现生育的女性通常年龄偏大,而高龄女性生育有更大的概率会导致难产、流产、胚胎异常、死胎和妊娠期高血压等并发症的发生[14]。此外,由于辅助生殖技术总体价位高,部分单身女性在负担高额的费用时,可能会对技术的成功有较高的期待。而在医疗实践中,该技术的成功率并不是很高[15],可能需要多次尝试,这就使得单身女性在心理上需要承受花费较高却可能多次失败的心理压力。另外对于单身女性来说,由于缺乏配偶的支持,对心理健康的影响可能会更大,恢复过程也可能需要更长的时间。因此对有正常生育能力的单身女性建议可能的情况下适时婚育,不鼓励其使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2.3 引发卵子商品化的风险

单身女性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可能会引发卵子商品化的风险。如果允许单身女性使用作为辅助生殖衍生技术的卵子冷冻服务,就需要有卵子库来储存冷冻卵子以备将来生育时使用。有研究显示[16],存有冷冻卵子的女性在自己计划受孕的时候,还是首先尝试通过自然受孕,而不是首先考虑使用自己的冷冻卵子。冷冻卵子的保存需大量的投入,而冷冻卵子使用效率低,这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引发或者加重卵子商品化的风险。生殖细胞的商品化可能导致血亲关系复杂和混乱的风险,冲击社会生育秩序和传统道德观念。另外,在我国,虽然禁止任何形式的代孕,但实际上存在着多家商业代孕公司通过“地下代孕”获取巨大的商业利益,也有些单身女性可能会为了获得较为丰厚的经济报酬而进行代孕行为,卵子商品化的风险也会加重地下商业代孕的风险。因此卵子商品化不仅会带来伦理问题,而且也触碰我国法律红线。

2.4 所生子代的权益保障

辅助生殖技术在帮助生育的同时也需要考虑是否对子代有利,以及养育子代过程中的权益保障。在我国原卫生部2001年制定并颁布的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伦理原则中规定,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过程中,应该遵循维护后代利益的原则。目前我国有些单身女性通过自然受孕,或者去国外使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生育了子女,但是作为单身母亲在养育和教育子女的过程中,也会面临诸多现实困难。其实无论是否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进行生育,单身生育本身可以认为是在人为的制造单亲家庭。即使孩子出生后可能生在单亲家庭的假定性条件并不意味着必然会对其生理、心理、性格等产生严重影响,但是有研究表明[17],通过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所得子代背负的期望及成长压力更大,发生身心疾病的风险更高,特别是在单身女性生育后可能存在因为没有配偶,所以对子代的期望值更高的情况,给子代带来更多的精神压力。因此,女性在单身状态下,使用辅助生殖技术生育子女是否是真正的对子代有利,并且如何保障子代的权益还需更多的思考。

2.5 单身女性生育的社会接受度问题

单身女性生育的现象目前在很多国家都存在,但是无论是自然生育还是使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生育,社会对单身女性生育的接受度都相对较低。比如在允许单身女性使用辅助生殖技术的西班牙[18],也依然存在类似问题。一位西班牙学者在自己的民族志中写道,即使西班牙的政治制度、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法律框架以及生殖模式都发生了变化,单身女性生育依然可能会由于文化习俗原因受到歧视[19]。我国对单身女性生育接受度低可能存在以下两个原因:一是有些人认为单身生育没有婚姻基础,不符合传统婚育观念;二是单身女性所生后代缺乏父爱和家庭支持可能对后代成长不利。中国传统的生育观念认为生育与婚姻是紧密相连的,认为结婚是合法生育并且能够为社会伦理道德所接受的前提条件。其实在对婚姻与生育的本源性考察中指出,婚姻起初并不与生育自然联系在一起,因婚姻在原始社会是性资源分配的一种方式,而在传统社会,因避孕方法及用具的欠缺,导致性行为的发生在很大程度上会导致受孕的结果,所以生育与婚姻形成了紧密联系[20]。但是随着避孕技术的发展,以及当前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使得性与生育及婚姻的必然性已经出现弱化,婚育观念也在不断变化,有些女性希望不通过自然受孕也能实现自主生育。在对父亲角色的问题上,即便在传统一夫一妻制的家庭结构环境中成长的孩子,也可能会因经济、社会、生活环境等因素的影响,而不能完全健康地成长。但也有观点认为,使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实现的单身生育,使得后代在一出生就没有父亲,父亲角色的缺失可能会造成孩子成长过程中面临一些问题,这样的成长过程是不完整也不健全的[21]。

3 对丧偶单身女性继续使用辅助生殖技术的思考和建议

目前,单身女性生育的情况在我国并不常见,如果单身女性希望通过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生育,可能会面临上述的相关问题。因此,原则上,我国对单身女性使用辅助生殖技术的需求仍应禁止,对于可正常生育的单身女性提倡在适龄时期组建家庭,结婚生育。但是对技术应用过程中丧偶的单身女性,需要在保障个体生育权益的基础上,对是否允许其使用辅助生殖技术进行充分考虑和综合考量。因此,对丧偶单身女性继续使用辅助生殖技术提出以下思考和建议。

3.1 对特殊类型的丧偶单身女性考虑允许继续使用辅助生殖技术

有一类单身女性,是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同意使用辅助生殖技术生育,并且已经完成取卵、取精操作程序,准备在适宜时间进行胚胎移植,但是在胚胎移植前丈夫不幸去世。通常而言丧偶女性也属于单身女性的范畴,但是因这一类单身女性是在有合法婚姻的情况下已经开始使用辅助生殖技术,是在技术应用过程中丧偶,因此针对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而言,其身份有别于未婚的单身女性。如果此类单身女性,希望继续完成与丈夫生前所进行的辅助生殖技术的后续项目,要求进行胚胎移植,建议允许。实践中已经有类似的案件,在北京市首例“丧偶单身女性冷冻胚胎移植”案的司法判决中,法院认为,原告夫妇之前未生育子女,故不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且原告作为丧偶妇女,有别于原卫生部规范中所指称的单身妇女,原告可以要求被告继续为其提供胚胎移植医疗服务,最终判决允许医院继续为其进行胚胎移植[10]。借助辅助生殖技术生育是夫妻双方的共同愿望,在丈夫去世并且在去世前并没有明确放弃移植胚胎的情况下,丧偶单身女性要求继续胚胎移植可以视为是夫妻双方共同决定的行为。此外,胚胎具有潜在的生命特质,不仅含有夫妻双方和双方家族的遗传信息,而且还有寄托对故人的思念以及对在世家属精神慰藉和情感抚慰的重要作用。允许继续胚胎移植可实现夫妻生育的意愿,保护了丧偶该类女性的生育权利,也在精神上抚慰了丧偶女性及其离世丈夫的父母。

另外一类单身女性,其丈夫在生前已自精保存以备后期夫妻二人使用辅助生殖技术孕育后代,但是在还未实施后续的技术应用时就已离世。对属于此类情况的丧偶女性,针对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而言,其身份也应该有别于未婚的单身女性。如果其要求使用丈夫生前自存的精子进行辅助生殖,并且夫妻二人已经有共同同意或者丈夫生前有明确意愿要进行辅助生殖的情况下,建议允许其可以继续使用丈夫生前自存的精子进行辅助生殖。

3.2 建立自我评估机制

在医疗实践中要考虑“人本位医疗”的理念,对一些特殊情况予以个性化的医疗服务。尽量满足和缓解患者在疾病治疗过程当中的情感、心理、功能等各方面的需求,进行个性化的医疗方案[22]。生育子女对女性而言是一件人生大事,为了自己和未来子女的权益,生育决定应该经过非常谨慎和全面的考虑。除了对子代可能的关爱与帮助之外,对上述特殊类型的丧偶单身女性设立一些条件限制也许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保护子代权益的作用。

对上述特殊情况下要求使用辅助生殖技术的丧偶单身女性,需要综合考量其生理、心理以及情感等方面个人的真实需求,让其个人针对自己的情况进行充分的自我衡量和考虑,建议医疗机构可以建立自我评估机制。在符合技术应用的基本限制条件外,要求医疗机构把自我评估这一项作为实践中应当告知的内容。让上述特殊类型的丧偶单身女性针对自身个体情况、对未来婚姻的计划、生育需求以及对出生子代的抚养条件和抚养能力等因素作出自我评估。在完成自我评估后,可以考虑给予个人一定期限的考虑期,比如给予3个月或6个月的冷静考虑期,在这段时间内个人结合评估情况可以进行再次充分的思考,然后再决定是否继续使用辅助生殖技术。通过这样的机制,在考虑丧偶单身女性目前的个人生育需求的同时也充分考虑保障子代的权益,让技术的使用更好地服务人类社会的福祉。

3.3 技术应用过程中应严格遵循伦理原则及严格管理

我国卫生部门在2003年制定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中,提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有利于患者、知情同意、保护后代、社会公益、保密、严防商业化和伦理监督七项基本原则。因此,如果对特殊类型的丧偶单身女性考虑允许继续使用辅助生殖技术,在技术应用过程中应该严格遵循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伦理原则。要保障技术应用的目的是帮助该类女性,在技术使用之前要对其进行充分的告知,确保其真正理解整个诊疗方案和可能的风险,并获得其明确同意。对于在此过程中涉及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医疗机构要做到严格保密。此外,技术应用也要考虑到对子代利益的保护。对于涉及特殊病例情况或者可能有较大风险的案例,要及时上报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并经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并且对医疗机构也要严格准入标准和资质,相关部门也应对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定期审核,严格管理,将可能存在的法律与伦理风险降到最低。

3.4 保障子代权益

如果上述特殊类型的丧偶单身女性通过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生育,不仅要考虑个人的生育需求,也要关注出生的子代的权益。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是许多国家和地区制定儿童权益保护法律中首要遵循的准则[23]。因此在对此类丧偶单身女性允许继续使用辅助生殖技术的同时,一定要考虑对出生的子代可能带来的影响。虽然整个社会对单身生育的接受度在不断增加,但在对子女的抚养中单身母亲确实会面临很多现实困难。有研究表明[24],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使用可能会对子代的心理健康有一定的影响,因此,特殊类型的丧偶单身女性继续使用辅助生殖技术生育后,单身母亲应多加关注子女的身心健康,在日常生活中尽力为子女营造一个良好的家庭环境,同时社会也应对单身母亲和其子代提供可能的关爱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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