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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涉及人的健康相关研究的伦理治理*

2023-01-04周吉银

中国医学伦理学 2022年4期
关键词:高新技术研究者伦理

周吉银

(陆军军医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国家药物临床试验机构,重庆 400037,zhoujiyin@gmail.com)

“换头术”“基因编辑婴儿”“疟疾抗癌”等伦理失范事件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有关方面对伦理的关注不足,伦理治理不足。高新技术应用产生的负面作用将影响国家和社会的稳定。涉及人的健康相关研究的伦理治理是国家治理思想在生命科学和生物医学领域的延伸,更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内容。

高新技术特别是人工智能、基因编辑、脑机接口、辅助生殖、3D打印、大数据等前沿生物科技迅猛发展,已快速广泛应用于生产和生活,冲击着人类的传统价值观念和伦理底线。鉴于人类的非理性和逐利性,在享受高新技术成果的福利时,也可能会违背现有伦理原则或忽略了潜藏在科技产品商业化过程中的伦理治理危机。

科技经由创新、开发、传播到应用,最终干预自然或人。科技创新既可能产生巨大社会效益,也可能引发社会不平等的加剧、不可逆地破坏生态环境等不确定性风险。必须在科技创新之初就考量其价值伦理问题,并将科技伦理贯穿于科技创新全生命周期的调节与反馈机制。通过科技创新与科技伦理治理的共同进化,科技造福人类时尽量避免伦理风险和负面后果。高新技术领域常面临技术伦理争议、数据安全、公众隐私等风险,因此,高新技术治理的第一步是前瞻性研究和辨识潜在的社会和技术风险。其创新发展所面临的“科林格里奇困境”(Collingridge’s dilemma),即技术的社会控制困境,无法在当下或在技术的早期阶段对其在社会公共事务管理和国家治理现代化中创新应用的风险及社会后果进行预先判断和有效防控。

全球同样面临高新技术的伦理困境和风险,暂无建设性治理框架,也无有效治理手段,特别是治理高度不确定性和复杂性的高新技术风险,缺乏达成全球共识的治理标准。美国、英国、法国、德国和日本也根据各国情况出台了关于科技伦理的法律和规范,逐步建立和完善科技伦理治理体系,并逐渐向全球科技治理体系的构建这一趋势进发。因美国、英国、法国、德国和日本的国家体制不同,其各自不同的科技治理体系均体现了政府、公众和市场的参与;各国不同的市场发展完善程度影响政府科技管理体制,也影响组织结构的集中程度[1]。

随着涉及人的健康相关研究伦理问题的发生,我国亟须加强伦理的制度化建设。2020年10月我国成立了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由此正式拉开了我国科技伦理体系建设的序幕,科技伦理治理体系的建设提升到了新的高度。2021年12月17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指导意见》,要坚持创新与防范风险相统一、制度规范与自我约束相结合,强化底线思维和风险意识,把科技伦理要求贯穿到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科技活动全过程,覆盖到科技创新各领域,加强监测预警和前瞻性研究,及时从规制上做好应对,确保科技活动风险可控。要避免把科技伦理问题泛化,努力实现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安全的良性互动[2]。随着我国部分高新技术发展水平位居世界前列甚至领跑全球,我国对高新技术治理问题的探索也进入了“无人区”。在某些领跑的高新技术领域,我国已无法再参考沿用西方国家传统的科技治理经验,而要充分探索、试验具有我国特色的高新技术治理体制机制,为全球高新技术治理体系提供中国经验和中国方案。

我国需要加强促进涉及人的健康相关研究领域的发展以获得国际战略技术话语权,伦理在科技发展中的地位也日益突出。全球科技竞争日趋激烈,我国的生命科学和生物医学发展模式及治理机制均处于转型关键期,应把握生命科学和生物医学的发展机遇,认清涉及人的健康相关高新技术研究的基本事实和科学规律。涉及人的健康相关高新技术领域存在伦理、社会争议,其伦理治理具有重要性、挑战性和紧迫性,将为涉及人的健康相关研究保驾护航。

1 伦理治理的必要性

由于高新技术领域的不确定风险,传统的先发展而后治理的做法已不适应,需要采取事先预防、前瞻性治理的方式,事先考虑技术的可能风险,并采取预防措施。对于涉及人的健康相关研究的高新技术发展的伦理治理,需要把坚持伦理原则、制定伦理准则、完善伦理审查和监管机制、开展伦理教育与法律法规的制定实施和监管等结合起来。

1.1 伦理治理的概述

治理是监管的上位概念,不仅包含了传统的政府监管形式,也涵盖了非政府主体的治理活动。伦理治理是立法机构、政府机构以及科学家专业组织所采取的干预措施,以确保某项科技的伦理原则,包括实质性和程序性的伦理要求得以实施,保证发展科技的终极目的,即改善人的福祉和促进社会的繁荣得以实现。可见,伦理治理超越了善治,其强调个人及其组织机构行为的伦理性。规范性的伦理治理是负责任研究和创新的基础,应在伦理问题萌芽甚至更早前采取措施,要摒弃传统的问题发生后再应对的方式。

伦理治理机制涵盖伦理规范和法律规范。伦理和法律协同治理模式表现为:①伦理规范法律化,即把伦理原则、准则上升为法律原则或规则;②法律规范要求组建伦理委员会,审查涉及人的健康相关研究;③伦理规范和行政管制共同规约科技活动。科技创新日趋复杂难以预测,作为软约束的伦理规范无法切实保障伦理秩序,还需法律规范的支撑,但法律规范无法涵盖道德领域,否则可能引发法律的泛道德化。

1.2 伦理治理体系的必要性

治理理论强调多元化治理主体,强调治理工具的多样化。伦理治理的组织体系囊括负责管理和监督伦理的政府组织,执行伦理审查和监管的伦理委员会,负责管理研究的医疗机构、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以及研究者、公众等主体。涉及人的健康相关研究的伦理治理(以下简称“伦理治理”)要求政府、研究者、公众等主体承担各自相应的责任。研究者承担着通告、建议的责任,政府履行预防和保障,公众要主动了解和参与。伦理治理应由传统的政府管理转为利益相关多元主体的协作。多元治理主体中,政府仍有优势地位。除政府在伦理治理中创建和倡导价值外,其他治理主体也可能成为主体。基于各治理主体的自身需求和利益,其追求的价值可能相互冲突,这些冲突和偏离将引发伦理行为的失范。多元主体参与、内容要素齐全的治理体系,明确其核心主体的定位、角色及其内容要素层次,最小化技术应用风险,充分发挥其治理潜能。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治理模式体现为政府主导,各方参与度逐步提升。政府应立法和健全制度体系,调控国家科技发展方向等。伦理委员会负责对涉及人的健康相关研究的伦理审查和监管。研究者需主动承担伦理责任,时刻关注涉及人的健康相关研究的风险,研究中遵守伦理准则。高校承担伦理教育任务,不断提高学生的科技伦理意识。基于各主体不同特点和责任,依据其特点采取合适的治理工具。政府可采取自愿性和强制性工具落实不同程度的干预。政府的强制性手段有行政命令和法律,伦理委员会、研究者以及医疗机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则使用自愿性工具,采取伦理审查、教育、培训、科普、舆论引导等方式,不断提高伦理意识和自我道德修养。

面对高新技术的潜在威胁,国际社会正在加强伦理治理的应对举措。日本政府和科研院所主导建立了科技伦理治理体系。英国对万人基因组计划、胚胎和干细胞治疗实施伦理治理,其经验包括前瞻、持续、统一地制定监管政策,透明、公正、公平地实施监管政策,还让公众参与、理解伦理争论。伦理治理是为了促进涉及人的健康相关研究的发展,开展负责任的研究和创新,维护公众权益。我国不仅要大力推动涉及人的健康相关研究的发展,也要立足于伦理的制高点,通过涉及人的健康相关研究和伦理治理的结合,切实提高我国在国际涉及人的健康相关研究领域的竞争力和话语权。

2 伦理治理的现状

针对涉及人的健康相关研究的高新技术,人类的知识储备和应对经验相对不足。面对新兴科技成果的潜在危害,难以精准预测和采取应急措施。防控风险、解决伦理问题依靠的是伦理治理体系的增强与健全,但是与巨大经济利益驱动下的庞大科技创新体系相比,伦理治理体系太过薄弱,伦理热潮掩盖不了力量对比的悬殊[3]。

涉及人的健康相关研究伦理是针对人的,规定了研究者及其共同体应恪守的社会责任、价值观念、行为规范及伦理准则。在涉及人的健康相关研究领域,如医疗、生命科学、大数据、人工智能等,高新技术与伦理治理之间存在相对较多的矛盾冲突点,包括治理主体不明确,治理对象不守规,治理体系不健全,治理措施不到位。政府的伦理治理工具有待完善、伦理委员会建设有待加强、研究者的伦理意识不够等。

2.1 伦理治理理念和体系建设相对滞后

为了通过伦理规制涉及人的健康相关研究,行政法模式应成为常态化的有效手段。当前的伦理行政规制模式存在较多问题,如行政命令为主、行政法律主体范围受限、预防风险不足和缺乏多元共治相关制度。1980—2017年我国中央政府和各部委机关发布的共102项科研诚信政策,政策多侧重事后管理,对事前的科研诚信教育强调不够,仅有24项[4]。结果反映了“中国科技治理的传统方式基于先行原则”,出问题后“亡羊补牢”。此方式难以有效应对高新技术带来的社会风险,必须基于防范原则,做好事前风险预判与防范监管。

以往费力构建了行为明确的因果关系和较完善的规制流程,我国伦理制度涵盖了行政规则、标准制定和具体问题处置措施,明确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决策。涉及人的健康相关研究有客观潜在风险,事后治理难以预防风险。

现有社会反馈机制和伦理审查机制有不足之处,无法监管高新技术的高速迭代和相互组合的进程。有效充分的风险沟通是风险防范的关键。由于风险本身的不确定性,不同主体对风险的认知有较大差异,政府信息公开、专家论证、公众参与等风险沟通制度的缺乏,难以保障风险规制的科学性和透明度。

2.2 多方参与度不够

非政府方主要包括研究学会、行业协会、社会团体、民营机构、医疗机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伦理委员会、研究者、公众等。绝大部分非政府方未充分参与伦理治理领域。由于政府支持力度不够,加之其筹资能力不足,自我发展能力和信息化水平较弱,运作能力不强,社团组织难以发挥应有作用[5];公众无法理解专业性科技知识,参与治理有难度;从事涉及人的健康相关研究的各类机构,因涉及自身利益而不愿参与治理;由于缺少专家论证、信息公开、公众参与等常态化参与机制,伦理治理无法落实协商共治和多元参与。当高新技术紧密关联健康产业发展时,利益诱惑巨大,仅靠科学共同体的自治或研究者的伦理自觉,难以防范高新技术风险,更难维护公众对高新技术的信任。

2.3 仅靠立法难以解决风险与伦理问题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对伦理问题的监管相对较晚,相关部门已逐渐重视伦理监管的重要性。1997年应中美合作开展临床研究所需,要求大的医学单位建立伦理委员会,由此开启伦理审查在我国的历史。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国家层面尚未对伦理审查制度立法。伦理相关的法律主要是对项目申请、验收、成果发表等研究表层活动的约束,而几乎无法约束研究探索、钻研思考、科学研究、交流合作等深层活动。

加强伦理相关法律建设至关重要,但其发挥应有作用是需要一定条件的,当条件不具备时,伦理相关的法律就不能有效解决风险与伦理问题,更不能有效防控重大风险。在过去,高新技术导致伦理问题时,总用法律手段事后惩罚。随着高新技术的不断迭代,事后惩罚已无法满足社会发展需求。目前尚无风险预防原则层面的立法,不利于风险识别,而识别风险有助于准确辨识风险损害的利益。

2.4 规范无法满足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位阶高,各部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位阶低,我国伦理委员会相关的法规主要以规范性文件为主。这些规范性文件规定了政府或相关部门监管权,也明确了研究者责任,但无研究者参与管理的权利,也无研究学会、行业协会、公众参与监督的规定。

2.5 监管不到位

近年频发的伦理事件集中暴露出我国涉及人的健康相关研究的全链条存在伦理审查漏洞,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伦理监管及相关程序较为宽松。目前对高新技术的监管远滞后于其技术开发和应用的速度,缺乏对一些较为成熟技术应用场景的监管,且监管力度也不够。

2.6 违规问责力度不够

缺乏健全的问责制度,无法反向规制涉及人的健康相关研究,也难以妥善处理涉及人的健康相关研究带来的各种后果。我国学术道德违规成本低、惩戒力度小的现状尚未改变。即使研究者善意地从事研究,公众未误用或滥用,高新技术本身难免常引发诸多伦理问题,已成为当前伦理难题的主要源头。同时,那些受雇于公司或政府等的研究者,无法抗衡组织力量,个体研究者仅能承担有限责任,无法全部负责。

2.7 研究者伦理意识欠缺

我国科协的一项调查发现[5],仅5%的研究者认为对伦理规范了解较多。被调查者中近90%的研究者认为违反伦理的行为具有很大危害性,但主动遵守者较少。研究者伦理意识不如人意,了解伦理渠道较局限是主要原因之一。有调查发现[6],超过70%的研究者通过学术团体或工作单位的培训了解伦理知识,但此类短期培训并无持续性。无法有效为广大研究者传递伦理规范、违背伦理的范畴、处罚措施等信息。可见,我国研究者自律不足,急需提高恪守伦理规范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2.8 伦理教育滞后

研究者发生伦理失范行为的原因,既包括主观的谋求不当收益,也存在对伦理规范的不甚了解。教育和意识培养同样不可或缺,需要针对研究者开展伦理教育,使其做到自律,自觉地将伦理要求嵌入高新技术研发全过程。高校是研究和创新的主阵地,大学生是未来涉及人的健康相关研究的生力军,高校教育的重要使命应包括培育大学生的伦理素养。现行高校教学普遍重视传授大学生科学知识,不够重视伦理素养培育。开展伦理教育的形式单一,教学内容不够深刻。当前部分伦理研究者,伦理知识较深厚却不太懂科技知识,懂科技知识但伦理知识薄弱;甚至未更新实践和理论的前沿知识,无法满足学科交叉所需知识体系。

2.9 面向公众的信息公开不足

高新技术具有不确定性和复杂性,作为非专业人士,公众无法用常识准确认知高新技术,也难以理解科学数据及其结论。随着主体、权利意识的增强,公众从多途径表达、关注对高新技术风险的关切,但有限知识无法了解技术本质,也缺乏长效性、规范化的沟通途径,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其参与治理的合理空间。

公众有更多渠道获得热点问题的信息,政府公布的信息常滞后于非官方途径。若政府主动公开信息的意愿不足,缺乏长效性和规范化;严重碎片化的部门信息公开使公众和社会组织无法获得有效信息。这将不利于调动各方主体积极和主动地参与伦理治理。研究者对高新技术风险的敏感性远高于公众等非专业人士,具有预知风险的专业优势,但研究者并无有效途径参与政府信息公开,加之又缺乏保护重大风险的预警制度,研究者难以发挥应有作用参与信息公开。

3 对策

伦理治理是人类应对高新技术快速迭代引发伦理挑战的有效途径。我国应以组建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为契机,强化顶层设计,建立层次分明、职责清晰的伦理治理体系,制定和完善伦理规则,完善伦理审查体系,加强对涉及人的健康相关研究的高新技术伦理问题的研究,营造伦理治理环境,提高学术界和公众的伦理意识,使伦理成为涉及人的健康相关研究领域发展的准则。

面对高新技术带来的复杂伦理和社会问题,科学共同体无法承当全部责任。涉及人的健康相关研究具有高度专业性,其伦理治理不可只用行政化手段,需多元共治。基于伦理治理制定的准则和设立的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等工作,具有示范指南和权威引领作用。在此顶层架构下,必须通过研究机构、科学共同体、研究者、公众等利益相关方的共同努力,将伦理治理应用于涉及人的健康相关研究。

现有伦理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和伦理准则,无法匹配涉及人的健康相关研究,迫切呼唤建设其伦理治理体系。不断完善法规制度,加快伦理审查制度建设,加强伦理监管,健全涉及人的健康相关研究的伦理治理体系。其中,治理机制和相关制度建设将助推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落实伦理工作,也是医疗机构、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开展涉及人的健康相关研究的依据。

3.1 注重伦理治理体系的理论研究

不论是基于高质量发展和创新型国家的战略目标,还是作为负责任的大国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倡导者,都要正视伦理问题。对伦理治理体系理论的深入研究是伦理治理实践的基石。世界各国、国际组织针对科技伦理问题出台了一系列的宣言、准则、共识等,一些学者和机构出版了关于涉及人的健康相关研究伦理的研究著述。加深对伦理治理体系的理论研究,有助于使我国成为伦理治理体系的话语掌握者,更好地推动我国成为伦理治理的先行者和全球参与者。

首先,要建设制度体系中的伦理治理制度,完善舆论监督和反馈机制建设,建构畅通的多渠道报送系统;其次,需要公众认可的法律体系,严格监管伦理失范行为,严惩伦理失范者及其单位;最后,构建双层治理模式,即国家主导的监控体制和公众参与的监管系统。

3.2 加强伦理治理体系建设

伦理治理体系建设的过程漫长。我国伦理发展起步晚,伦理治理体系建设无法满足发展的需求。与发展迅速的涉及人的健康相关研究相比,伦理法规仍处于滞后状态。我国正加快伦理审查、风险评估制度的建设,需从顶层设计到操作细节的统筹规划,使伦理治理走向制度化。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的成功组建,表明科技伦理已划入战略地位范畴,这在我国历史上属首次。建设伦理审查制度,确保事前审批、过程监督和事后跟踪,有利于伦理审查的规范化、制度化。

与单维度的立法和监管相比,多元共治的治理体系更适合高新技术快速迭代、复杂多变等特点。法律法规可限制高新技术应用的范围。立法需要避免激进、一刀切的监管模式,应基于领域细分和风险防范管理,理念遵循包容审慎、敏捷、创新,兼顾应用场景、监管影响、技术和商业化的可行性、企业负担等因素,以便分类、分级、分阶段地对高新技术实施监管。

涉及人的健康相关研究领域,高新技术发展和应用常要突破法律和监管壁垒。可见,应出台包容高新技术的法规和政策,摸索建立前瞻性规则,解除法律和监管,先行先试,提供适度宽松环境,给高新技术应用提供安全港,加快高新技术从研发到应用的落地。通过审查和调整政策法规、评估机制和监管框架,鼓励竞争和创新。在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试验区的药物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是正在践行的例子。

3.3 多元共治

涉及人的健康相关研究的高新技术领域的发展需多方积极参与,以形成协调和合作的合力,这涉及政府、医疗机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研究者、社会组织和公众。高新技术常处于其发展初期,需政府适当支持资金和政策,制定规则和搭建平台。科研院所和高校是基础、应用基础研究的主力军,企业涉及技术发展、应用研究、落实产品和应用场景,作为第三方代表的社会组织监管高新技术领域,公众接受和消费高新技术的成果,也受其影响,需积极参与、表达观点和立场。

建立广泛全程参与式的多元共治体系。立项前的项目审批和伦理审查环节,可设立听证制度,打破参与人限制,允许媒体和公众参与。项目实施过程中,伦理委员会独立地全程参与,完善其监管。项目成果应用后,借助各方主体监督职能,提早监视其伦理风险,并通过反馈机制和权利救济制度加以补救。

3.4 敏捷治理

敏捷治理的关键在于依据法律法规,根据高新技术快速迭代、潜在多变的伦理挑战,从伦理层面作出敏捷反应。高新技术及其商业模式快速迭代,仓促立法难以带来正面效果,且立法步伐跟不上技术迭代。因此,立法无须过于细致、严格,可用事后追责、监管等轻监管手段弥补。政策应侧重标准、指南等敏捷灵活的方式。适当讨论、公开研究中的伦理风险,确保相关方及时解释、辩解或干预,为舆情反应提供必要缓冲时间,避免突发伦理事件的剧烈舆情反应。

3.5 加强立法,完善规范

加强立法为伦理治理体系奠定基石,确保有法可依地出台和落实伦理政策。法律可维护伦理底线,更是最后防线,能最强有力地保障伦理。法律和伦理应同向发力、融为一体。伦理治理需法律的刚性约束,应加快伦理立法和提高法律层级。随着科技全方位进步,仅实施医学伦理审查已无法涵盖伦理审查的范畴,必须统筹立法,增强法律权威。及时发现在技术创新发展各阶段中现有监管政策和法律的空白与问题,并将其纳入法律治理轨道。

面对某新型研究领域或类型,不建议制定新法律、法规或伦理监管框架,可借助已有监管框架,采用相似手段解决相似研究问题[7]。我国尚无伦理立法,也缺乏监管框架,无法律规范系统规制伦理,仅少数规范性法规文件有相关规定。已有规章制度也不健全,导致在涉及人的健康相关研究领域的监管部门有法可依不足,难以发挥最大效力,监管不到位,研究者难以把控研究许可边界。

3.6 落实监管

设立独立的国家高新技术监管机构,严格审查和监测高新技术的研究。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应与独立监管机构对接,制定高新技术不同类型的社会、伦理风险,按照风险的高低实施分级管理。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统筹完善监管机制,涵盖涉及人的健康相关研究全过程,并制定可行的操作规程。应落实监管措施到具体个人、机构,确保伦理治理体系的理论完备、法治健全、机制灵活和落实到位。

3.7 加强伦理委员会建设

2020年10月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成立,2021年12月17日国家出台了《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指导意见》,有助于加快我国伦理委员会建设。健全伦理审查体系,借助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的监管职能,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伦理准则,完善涉及人的健康相关研究的伦理审查与监管机制,规范伦理审查,健全惩罚机制和法律约束。国家科技评估体系应涵盖伦理审查制度,完善研究的伦理审查和监管准则,从而在学术界形成正向激励。

涉及人的健康相关研究机构要组建伦理委员会,出台章程和标准操作规程等,明确伦理监管部门、工作流程和惩治条款。若无条件组建伦理委员会,应委托审查并建立相应制度。强调项目的全程监管,立项时落实科学性和伦理性预审查,慎重对待高新技术,必要时禁止申报。项目获批后,应先通过伦理审查再开展研究,也强调跟踪审查以保护受试者的安全和权益。研究成果的转化阶段,从法规、伦理、技术、产业等层面全方位防范高新技术应用的风险,防止高新技术滥用和误用。

为了解决伦理委员会人员不足和业务水平不高问题,建议其与要与高校、培训机构合作,加大对应资源投入,定期实施授课、培训、学术交流等,扩大培养伦理委员会的人才数量。

3.8 人才培养

加快培养交叉学科人才,不断满足高新技术发展和治理的需要。必须挖掘和培养兼具伦理和科技知识的人才。①支持和鼓励本科生、研究生跨文理科深造;强调医学、生命科学和理工科学生的伦理知识学习。②伦理研究队伍吸纳兼具伦理和科技知识者。③增加针对性培训、进修,提供跨地域、行业、学科的挂职实践与理论交流,拓展和更新知识,促进借鉴和学习。

3.9 培训研究者

伦理不是研究的障碍而是安全线和保障。项目全过程落实伦理风险评估,强迫管理者、研究者重视伦理风险、责任。提升研究者的伦理意识,完善学术评价体系,纳入伦理失范行为的考评。将伦理考量和价值权衡纳入研究全过程,使伦理需求融入研究创新。

为拓展研究者获取伦理知识意识、提升伦理的渠道,可定期开展主题教育、讲座等,多途径增强研究者的社会责任感和伦理意识。通过伦理培训、讲座,掌握伦理新案例、新规定等知识,促进研究者恪守相关法规、科研规范和伦理准则。学会组织和学术团体也应定期更新、落实培训知识,增强研究者的伦理意识。

3.10 普及伦理教育

伦理教育是治理伦理失范行为的治本之策。通过教育将伦理规范融入个人价值观,自觉遵守伦理准则。国家层面要有伦理教育的传播配套举措,要在高校教育和研究者的伦理准则专业培训中,解读伦理治理原则,提升伦理意识和掌握伦理规范。要将伦理纳入终身教育体系,而非一次性教育,高校和科研院所应建立系统化的伦理教育体系。高校应通过组织讨论、辩论等形式,强化大学生对伦理知识的认识和了解。高校应打造伦理精品课程,借助互联网和新媒体技术拓展传播渠道,通过伦理专家主题授课,改善伦理教育效果,培养大学生的伦理意识。

3.11 公众科普

重视伦理宣教,提高公众面对高新技术的伦理意识,是落实伦理治理的关键一步。采取形式多样的方式向公众广泛提供伦理准则的知识,增强其伦理意识,使其积极参与伦理治理讨论。高新技术研究远离公众,其伦理争议易迷惑公众,媒体应加大正面宣传。可通过专家论证、媒体正面宣传等方式以减少其迷惑性。宣传上,统筹考量和总体布局高新技术的基础研究、技术开发、应用、产业化、制度建设等,使公众从学术界顺畅获取信息,避免媒体为吸引眼球而恶意宣传高新技术研究,公众反感和厌恶高新技术将阻碍涉及人的健康相关研究的发展。

3.12 学术界自律

自律是指科研主体对其科研行为的自我管理和自我约束。作为涉及人的健康相关研究的创新活动主力,学术界风正气清的伦理意识影响着伦理治理的成效。推动学术界伦理认识的普及和深入,各学术领域、机构制定和落实伦理规范并监管其实施,促进学术共同体的伦理审查和监管水平。企业和行业也应自律,推行科技向善理念,负责任地创新和研究,协同落实伦理治理。通过行业标准、技术指南、实践准则、自律公约、伦理框架等敏捷治理途径,引导规范高新技术向善。

3.13 信息公开

发挥媒体、公众等监督伦理失范的核心是信息公开,利益相关方应有权利获取和发布信息,降低学术界与公众间的信息不对称。针对舆论极度关注的伦理失范事件,行业主管部门和当事人所在单位要立即调查处理,适时发布调查处理结果,通过媒体座谈会、新闻发布会等形式与多方对话沟通。

3.14 公众参与

政府、科学共同体有必要紧跟高新技术发展,在涉及人的健康相关研究领域与公众沟通,争取公众理解研究的科学价值、医学价值和潜在的伦理、社会风险,获得其支持该研究领域的发展。要不断探索公众参与讨论的程度,甚至咨询公众,关注公众的担忧和关切。涉及人的健康相关研究接受了政府和社会的资助,研究者有责任接受公众的监督,伦理失范也不应是科学共同体内部的私事。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对涉及人的健康相关研究的监督,是完善伦理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4 小结

立法是保障涉及人的健康相关研究遵循伦理规范的底线思维。不可简单粗暴地禁止或允许高新技术研究,应采取密切监控、个案分析的治理策略,应密切评估潜在伦理、社会风险,敏捷治理,兼顾治理与发展,评估潜在风险与受益,完善伦理法律和规范,政府主导监管,公众积极参与,形成法治化和监管常态化,以法律为主导和以伦理为先导的伦理治理体系。

加强治理各方的协同,优化高新技术的伦理治理的良性生态圈,政府要主导、协调其他各方并制定规则;研究者及其所在单位决定技术的样态和发展路径;公众的参与和接受信息起基础性作用,影响技术应用的布局。学术界应加强伦理知识学习,增加高等教育中伦理教育比重,向公众科普伦理知识。公众关切和忧虑应属于政策考虑范畴,与治理各方对话,消除公众与专家知识间的差距。

我国在许多高新技术领域经历“跟跑”“并跑”和“领跑”过程,已具备探索和构建涉及人的健康相关研究的伦理准则与治理体系的能力和条件。伦理治理体系建设的核心在于立足于我国现实需求,前瞻性布局,使科技向善,负责任地发展,从伦理治理的理论研究、法规建设、伦理规范、公众参与、学术界自律、监管落实、科普伦理知识等层面着手,建立全面覆盖、有据可依、行之有效、敏捷的伦理治理体系,以平衡涉及人的健康相关研究领域发展与伦理治理,推动我国高新技术健康发展。我国应有效参与全球伦理治理,为世界伦理治理提供中国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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