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远程庭审适用现状中的相关问题研究
2023-01-02戴林静
戴林静
(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青海 西宁 810000)
社会信息化促进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然而犯罪数量呈上升趋势,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案件逐年增多,在有限的司法资源下,法院的审判压力只增不减。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社会信息化的不断深入,网络视频技术在各个领域中得到了广泛运用。我国司法改革不断深入和完善,网络视频技术逐步应用于司法领域,远程庭审应运而生,提高了诉讼的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减轻了司法人员的工作量。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明确规定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可以采用远程视频开庭的方式。这对于规范刑事案件远程审理工作、提高刑事案件办理效率具有重要意义,为各地法院对刑事案件开展远程庭审提供了依据和路径指引。
新冠疫情的暴发,进一步推动了远程庭审在实践中对刑事案件的审理,使远程庭审的适用在广度和深度上都有了长足发展[1]。鉴于传统的接触式司法审判无法满足疫情防控的需要,为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流动、阻止疫情传播扩散,各地法院也积极运用该方式进行审判,以解疫情期间诉讼之急,防止过分拖延。2020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扩大了刑事远程庭审的适用范围,“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简单案件、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以及妨害疫情防控的刑事案件”均可通过远程视频开庭的方式进行审理。2021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于2021年8月1日正式施行,其将简易程序和认罪认罚案件排除在外,对刑事远程庭审的适用范围作了明显的限缩。
刑事远程庭审在规定上具有一定的不可确定性,在适用范围上模糊不清。正因为这种模糊性,实践中可能造成审判人员在案件适用时害怕适用或随意适用等极端现象,这既削弱了审判人员在案件审理中采用远程庭审的积极性,又不利于提高审判效率和维护当事人权益。文章对刑事远程庭审的适用现状进行分析,并以此为基础提出相应建议。
1 刑事远程庭审适用现状之评析
1.1 立法上的现状
远程庭审具有一定的实验性质,是法院系统对庭审模式的创新尝试。在刑事诉讼中,远程庭审始终没有得到正式法律层面的制度性安排,我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并没有对“远程庭审”这一概念作出界定,在现行立法上并不存在明确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规定的方式对证人远程作证提供了依据,此外,还为庭前会议的召开以及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采用视频的方式提供了一定的司法支持。但该司法解释对于是否可以通过远程视频的方式进行审判并未做出相应的规定。
要理解一项制度的现行法规定,一国的司法文件和改革动态也需作为考察的对象[2]。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若干意见》充分肯定了远程视频技术的应用价值,为各地法院适用远程庭审审理简易程序案件提供了依据。疫情防控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通知》与《规则》,规范全国各地审判机关的刑事案件远程庭审工作,积极推广刑事远程庭审的应用。全国各地法院为落实当地的防疫政策,积极响应最高人民法院的号召,发布了远程庭审的操作规程,约束刑事案件的远程审理,但由于效力位阶较低,无法真正担保远程庭审规范的适用,甚至会存在不同法院的规定相冲突的情形。远程庭审在技术层面的发展日臻成熟,制度化建设却相对滞后,难以应对司法实践中层出不穷的新情况、新问题,刑事远程庭审整体面临合法性不足的难题。
1.2 案件适用上的现状
为了解实践中刑事案件远程庭审的适用情况,文章以“远程视频”作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检索,载明“远程视频”字样的刑事案件裁判文书共11 200份。由于没有正式层面上的法律对“远程庭审”作出明确的规定,实践中各地法院对以远程视频开庭的审理方式有不同的表述,各地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上的表述也不尽相同,因此,无法对所有适用远程庭审方式的案件进行整理,实践中真实的远程庭审数据必然高于文中所统计的数据,这11 200份样本仅占实践中的一部分,不能完全代表我国刑事案件远程庭审的适用现状,不可用于精确性研究,但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远程庭审的特点,不会妨碍规律性研究。
从审理程序上看,一审案件8 373件,约占总检索案件的69.72%;二审案件417件,约占总检索案件的3.47%;再审案件30件,约占总检索案件的0.25%;刑罚变更案件3 190件,约占总检索案件的26.56%。从案由分布上看,侵害财产罪3 639件,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3 120件,危害公共安全罪1 446件,贪污贿赂罪1 194件,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1 326件,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914件,渎职罪146件;从科处刑罚上看,大多数为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看出,现行我国刑事远程庭审的受案范围还限缩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简单一审案件之中,在二审、再审程序适用上存在缺陷。在刑事远程庭审的一审案件中,载明“简易程序”字样的文书共4 336份,载明“速裁程序”字样的文书共669份。而在全国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中,适用简易程序判决结案的文书共355万份,适用速裁程序判决结案的文书共66万份。由此可见,远程庭审在刑事轻微案件审理中的利用率并不高。
2 刑事远程庭审利用率不高的原因
2.1 庭审存在虚化倾向
远程庭审通过互联网开展诉讼活动,刑事审判场所由线下法庭转移到线上虚拟平台,突破了传统开庭审理的空间限制,法官、公诉人、被告人存在物理上的隔离,各诉讼主体不必“面对面”处在同一空间。虽然远程庭审并未改变刑事诉讼应当遵循的程序,但是却对诉讼法原则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减损,导致庭审存在虚化的可能性[3]。为防止庭审流于形式,在庭审中需要贯彻直接言词原则。直接言词原则包含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直接原则强调在场性与直接审理,即相关诉讼主体必须亲自参加庭审,法官必须亲自参与到事实调查、证据审查在内的每个审理程序中。言词原则着重于在庭审过程中,法官不得直接以案卷材料作为定案依据进行裁判,控、辩、审三方皆应以言词方式参与庭审。总之,直接言词审理旨在法官亲历法庭审理,通过诉讼参与人直接陈述的言词,对庭审现场直接感知,准确地判断案件事实真相,对案件情况形成内心确信,并运用自身的逻辑推理与经验法则作出裁决。但是,在远程庭审中,法官只能通过线上平台对证据进行查证,不仅无法直接接触证据,也无法与被追诉人进行“面对面”交流,无法通过后者在陈述或辩解时面部表情等的微妙变化,直观探究其真实心理状态[4],从而干扰法官自由心证,证据调查效果不佳。这种情况下,庭审就更像是“走过场”,从而加剧了庭审虚化的倾向。
2.2 程序适用规则不尽具体
现行法律的司法解释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对于远程庭审程序的适用规则尚无明确规定,法官几乎可以不受限制地自由裁量,而过度的自由裁量权使得实践中司法审判人员不敢、不愿适用远程庭审。一方面,在远程庭审程序的启动方式方面,是由法院依职权决定还是由被告人申请,亦或是由检察院提出适用建议,目前仍没有统一的法律规范对此做出明确的规定。另一方面,在远程庭审的适用环节方面,各地法院规定都较为笼统,对庭前准备工作、庭审时审理程序的转换及庭审后诉讼文书的送达均没有具体操作细则。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规则》不仅规定了民事、行政在线诉讼的适用范围,而且也规定了刑事诉讼领域在线诉讼的适用范围,明确了在线诉讼的法律效力、基本原则及适用条件等。但是该《规则》局限性也较为明显,其并未专门规定刑事在线诉讼的具体操作细则,无法满足刑事诉讼的特殊需求,对刑事案件的审理不能直接适用在线诉讼活动的规定[5]。
3 刑事远程庭审完善之设想
3.1 从立法上确立刑事远程庭审的合法性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发展远程庭审模式的首要任务是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健全相关的配套体系。虽然我国从《若干意见》到《通知》,再到《规则》,这些文件都对远程庭审方式进行了论述和推崇,但目前我国现行诉讼法并未对该类审判方式进行明确,对刑事案件适用远程庭审仍缺乏法律依据。根据当下司法改革的趋势,将刑事案件的远程庭审通过立法的形式进行合法化,是追求审判方式多元化的必然选择。由立法机关明确刑事案件的审判可以采用远程庭审的方式,修改刑事诉讼法规定或者制定法律,为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时选择这一审判方式提供法律上的依据。与此同时,为进一步推进刑事案件远程庭审的应用,还需要在立法上对远程庭审方式进行设计,从适用范围、适用条件、适用规则等各个方面进行具体详细的制度规制。此外,各地方法院可以根据地方特色及实际情况,在立法的基础上作出适合本地区发展、符合本地方实际情况的具体规定,以自上而下的方式予以全方面落实,构建出一套完善的综合性法律体系[6]。
3.2 明确刑事远程庭审的适用范围
明确远程庭审的适用范围,有利于法官作出精准判断,减少各法院在适用情形上不同的冲突。尽管远程庭审并未改变传统庭审实质,但由于远程庭审可能会对传统诉讼程序规则造成减损,因此要慎重规定,远程庭审适用不是简单照搬传统庭审的相关规定,其适用范围有待进一步限定,不能涵盖所有刑事案件。笔者认为,可以适用远程庭审方式的刑事案件包括:其一,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无案件事实争议的,或者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简单一审刑事案件。由于该类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般没有复杂的庭审过程,调查、辩论环节的争议较小,适用远程庭审不会侵犯到被告人的合法权利,能够保证案件公正审理。其二,被告人对案件事实、法律适用没有争议,只对刑事案件的量刑有争议且事实清楚的二审案件。这类案件的庭审过程对技术的要求不严格,因此远程庭审方式的选择就不会影响到案件的顺利进行。其三,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适用正当的死刑复核案件。死刑案件人命关天,在认定事实、采信证据、适用法律上绝不能出现任何差错,因此对于死刑复核案件要谨慎适用远程庭审。对于案件事实存在疑点、证据有瑕疵的死刑复核案件,不能适用远程庭审。其四,减刑、假释案件。这类执行程序案件相比于一般的刑事诉讼案件,程序更加简便,在裁判时法官无需耗费过多的时间,也不存在过多争议,因此可以列入适用的案件范围。
3.3 明确刑事远程庭审的适用条件
无论是在一审、二审刑事案件,还是在死刑复核案件之中,远程庭审的适用都需满足以下条件:第一,取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同意。鉴于刑事诉讼保障人权的基本机能,诉讼中应当充分保障被告人的庭审权利,赋予被告人充分的程序选择权,保证被告人在自主、自愿的前提下选择是否用远程庭审。第二,被告人认罪。由于远程庭审存在物理空间上的隔离,被告人无法与法官或证人面对面进行交流,法庭辩论效果不佳,影响被告人质证权的实现。但是在被告人认罪的情况下,即使远程庭审总体效果不如传统的审判,也不容易侵犯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第三,需要具备一定的技术条件与设备保障。庭审的效果事关审判公正,远程庭审相比于传统的线下审判具有更强的技术依赖性,可靠的设备与稳定的网络对于远程庭审的顺利开展至关重要。对于不能清晰传输画面或者不具备其他相关条件的,不能开展远程庭审。
3.4 统一刑事远程庭审的规则
明确具体的刑事远程庭审规则,对于司法机关开展远程庭审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目前,我国刑事远程庭审方式的变革,还只是一种形式上的改革,即以电子形式拓展了庭审的空间,虽然已经触及诉讼程序的内核,但刑事远程庭审仍在传统的诉讼规则体系框架下运行,有必要建立一套符合实际需要、具有针对性的远程诉讼程序规则[7]。此外,与民事诉讼相比,刑事诉讼程序保障要求更高,因此不能简单借鉴民事案件在线诉讼规则的方式。开展远程庭审应严格按照传统线下庭审的流程,庭审不可“走过场”,不得省略必要环节,比如被告人身份核实、权利告知,被告人最后陈述等环节[8]。
3.4.1 开庭审理前准备阶段的规则
审判前准备阶段是刑事诉讼启动的关键,在这一阶段,主要通过分析案件事实、征询控辩双方观点来确定能否适用远程庭审进行审判。远程庭审模式的启动可以分为3种方式,一是通过检察院建议的方式。检察院在向法院提起公诉时,对于符合远程庭审相关条件的刑事案件,可以向法院建议适用远程庭审,由法院审核并作出是否适用远程庭审审理案件的决定。二是通过法院决定的方式。对于符合远程庭审的条件,并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法院出于审判效率的考虑,在认为远程庭审不会对案件公正审理造成消极影响的情况下,可以决定适用。三是通过被告人申请的方式。被告人收到起诉书后的一定时间内,向法院提出远程庭审的申请时应当说明正当理由。申请提出后,法院充分审查其是否满足远程庭审的条件,并在开庭前作出是否适用的决定。需要注意的是,以上3种方式启动远程庭审程序,均需得到控辩双方的同意,尤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书面同意。
3.4.2 开庭准备阶段的规则
远程庭审依托于信息网络技术,将“面对面”的庭审现场转移至“屏对屏”的虚拟场域中,有针对性地做好庭前准备工作,以保障远程庭审的顺利进行。其一,仔细检验庭审设备。远程庭审中应当配备一到两名的法院技术人员,书记员在其帮助下检查确认法庭网络环境是否流畅,软硬件设施是否满足庭审需要,并联系检察官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提前进行连线,对设备进行测试。已被羁押的被告人应当在羁押场所参加庭审,羁押单位应当配合法院对网络及远程庭审所需的软硬件设备进行调试,做好庭审准备。其二,对被告人身份进行确认。适用远程庭审必须高度关注身份审核程序,庭审前应当确认被告人是否到庭,并使用人脸识别、声纹指纹识别技术进行双重身份验证,核实被告人身份,确保其是本案审理的诉讼主体。在开庭后审判人员还需进一步确认被告人身份无误,通过多个环节,保证案件的公平公正。其三,对证据提前收集固定。为保证控辩双方的证据在庭审中清晰呈现,法院应当组织控辩双方在庭前提交证据。可以通过扫描技术,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证据形成清晰的电子文件。通过拍照、录像等手段,将无法扫描的实物类证据上传至远程庭审平台。
3.4.3 开庭审理阶段的规则
为防止程序混乱、庭审拖沓,应当事先对审理方式的转换作出明确规定。首先,明确审理程序的中止规则。在诉讼活动开展过程中,遇到下列情形时,法院应当主动适时中止庭审:遇到网络中断,设备损坏及其他需要等待解决的技术故障问题,或者视频声音、图像不够清晰、同步而影响被告准确理解和表述。诉讼参与人也有权对审判人员提出质疑,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复核查证属实后,宣布中止庭审并记录庭审情况,同时要及时联系各远程审理点。待有关情形消失后,再恢复远程庭审。其次,明确审理程序的终止规则。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应当终止适用远程庭审模式,改为线下开庭模式:不能及时消除导致远程庭审中断的原因从而影响审理案件;庭审中发现被告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缺乏音视频设备使用能力,不符合远程庭审要求,或案件复杂程度达不到规定要求,已不适合继续使用远程庭审模式;庭审中被告人认为本案不适合使用远程庭审模式,请求转为线下传统审判模式,本院经过慎重审查后认定确有理由。案件终止审理的,法院应当审查已实施的庭审活动的合法性,如果确有侵害被告人的权利,应当在线下的审理中重新进行。
3.4.4 庭审结束阶段的规则
对于当庭宣告判决的案件,法官或书记员可以将需要送达的文书,通过远程庭审系统传送至看守所的设备中,被告人即可对相关材料进行确认并使用电子签名和电子捺印,电子签名与电子捺印的法律效力与手写签名和捺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为确保被告人签名和捺印的真实性,应当对此过程拍照留痕。同时,通过网络实时回传确认后的文书和送达回证,并直接存档。
4 结语
九层之台,起于垒土。以科技创新促进司法审判改革,需要各个方面基础性的调整。良性改革不仅要放眼未来展开宏伟蓝图,也要从小处着手进行细节设计。远程庭审是人民法院落实司法便民原则的内在体现,也是向科技要效率的经典体现,缩短了审判周期,提高了审判效率,缓解了审判压力,节约了司法资源。疫情期间,各地法院被迫加速审判信息化建设,在有限的资源与时间内,最大程度地发挥作用,进一步迈向数字化的未来。当下,疫情已得到有效控制,疫情防控趋向常态化管理,应当对远程庭审进行更深入、更有创造性的思考。刑事远程庭审在司法审判中的应用,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出切实可行的途径,创造更加尊重和包容的司法环境,充分发挥信息化技术的效能,以寻求更大的适用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