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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律师转任辩护人优先性分析

2022-12-31

广西教育·D版 2022年6期
关键词:辩护人法律援助被告人

肖 鑫

(河北师范大学 法政与公共管理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10)

一、值班律师和法律援助制度

(一)值班律师制度

值班律师制度生发于司法改革实践中,最先在试点实施,并在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制度的发展中得以完善。值班律师制度是当今以审判为中心司法改革背景下,实现刑事辩护全覆盖的 “最后一公里”。2018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赋予了值班律师刑事诉讼全过程,案件全覆盖的参与权。值班律师具有自己的特点:一是及时性,值班律师制度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或者由司法机关指派保障被追诉人辩护权的制度。因委托律师和申请法律援助都有一个必要的流程,所以犯罪嫌疑人最初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会导致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被侵犯,这也是值班律师设立的原因。法律援助机构派遣值班律师在看守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得到及时迅速的法律帮助。二是初步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律知识基础各有差异,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会有很大的心理压力,迫切寻求法律帮助,值班律师只能提供初步性的帮助,不会涉及犯罪嫌疑人的实体程序、证据事实。

(二)法律援助制度包含值班律师制度

2018年 《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工作办法》)规定了值班律师是法律援助中心设立的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值班律师是行使法律援助之责还是行使法律帮助之责尚有争论。支持法律帮助的学者认为,法律帮助和法律援助的差别在于法律援助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而法律帮助只能对被追诉人具体的情况提供帮助,并未明确值班律师可以出庭为被追诉人提供辩护。支持值班律师行使法律援助的学者认为,法律援助和法律帮助并未有本质区分,其本质都是为被追诉人提供法律知识服务,让被追诉人在各阶段、各种情况下均有专业律师提供法律知识服务。笔者看来,法律援助制度应包含法律帮助制度。在《认罪认罚从宽指导意见》中,被追诉人承认自己的罪行并接受相应的刑罚,司法机关应通知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避免侵犯人权。值班律师在特定的刑事程序中发挥重要的作用。认罪认罚案件中,值班律师应做见证人,保障阳光司法,避免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违法行使职权,导致侵犯人权。在2021年施行的《法律援助法》中包含了值班律师制度,这表明立法者在宏观层面也将值班律师制度纳入法律援助制度之中。

值班律师有不同于法律援助律师的特性。我国法律援助制度还有待完善,法律援助并不能完全覆盖诉讼全过程,并不能无条件适用于全部的被追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得到法律援助律师的帮助。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7、48条规定了申请法律援助具体的条件,并在第48条中表述为可以通知法律援助律师提供辩护,而不是必须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值班律师制度是顺应实现辩护全覆盖的制度,所以申请值班律师是无条件的,并应用于诉讼全过程,被追诉人在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值班律师的帮助。法律援助律师是特殊的辩护律师,与委托的辩护律师具有相同的职责和权力,只是委托的主体不同。而值班律师服务的主体具有广泛性,并不是提供一对一的服务,是提供初步的、及时的法律帮助。

二、值班律师的应然定位

(一)值班律师的见证人身份

有学者认为值班律师是见证者,能够见证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在行使职权中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在《工作办法》中,认罪认罚案件中的见证职责被扩大,是为了避免因侦查机关的违法行为,迫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1]。刑事诉讼法将律师参与刑事诉讼过程的起点提前到侦查阶段。我国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律师辩护的仅有30%左右并主要集中在审判阶段[2],而侦查阶段是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高发期”,要实现刑事诉讼辩护全覆盖必须强化值班律师的见证人身份。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受相关法律认知以及自身经济条件的限制,可能不会主动委托律师和申请法律援助,明确值班律师对于公检法三机关的监督作用,做到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相结合,就具有积极意义。

值班律师制度设计的初衷是对案件繁简分流,节约司法资源。所以很多司法机关将值班律师视为配合自己、推动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帮助者,但是值班律师应该对自己的身份有明确的认知,值班律师应该是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的,不能单纯地认为值班律师是公权力机关的合作者。值班律师工作的前提是在保障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权益下,与公权力机关协商,监督公权力机关。

(二)值班律师的法律帮助者身份

在《工作办法》的立法文件中,明确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服务。可以肯定法律帮助并不完全等同于辩护权,辩护律师的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各种材料和意见,并维护被追诉人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3]不仅包括实体上的犯罪事实,也包括程序上的选择,覆盖刑事诉讼程序的全过程。法律帮助是律师辩护行为应包含的行为,值班律师虽然也适用于刑事诉讼全过程,但是其顺位较低。一个是帮助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行使辩护权,一个是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提供帮助,其有较大差别[4]。

(三)值班律师的实质辩护人身份

有学者肯定值班律师的辩护人身份。顾永忠教授认为,是否认定值班律师是辩护人,不应只停留在律师是否参加庭审,是否来源于被告人委托的传统认识上,要肯定辩护应在刑事诉讼全过程,既包括实体又包括程序。但目前值班律师仍不能完全等同于辩护人,值班律师和辩护人在不同阶段仍然具有很大差异,值班律师不能参加庭审这是值班律师与辩护人最大的差别。将值班律师视为辩护人其实是对值班律师概念的扩大。我国目前的值班律师制度运行情况表明,值班律师队伍业务能力参差不齐,被羁押人员不能完全信任值班律师,值班律师的“兼职式”工作模式导致值班律师的工作只是流于形式,工作热情不高[5]。所以当今的值班律师距离完全辩护人化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

(四)值班律师的“准辩护人”身份

姚莉教授所持观点是,以值班律师进入刑事诉讼阶段为划分标准,值班律师在侦查阶段实施的是法律帮助职责,值班律师在审查起诉后实施“准辩护人”的职责,可以行使阅卷权等辩护人职责。本文赞同这种观点,但我们不应只将值班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程序阶段作为唯一的划分标准,应从值班律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法律帮助的程度进行分析,将值班律师转任辩护人的优先地位提到法律援助辩护之前。

三、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程度

《工作办法》第六条明确规定了值班律师在普通案件中的六种具体职责,①同时在法条的最后做出了一个兜底性条款的规定。“其他事项”这种规定,意味着值班律师的职责在实践中不必完全根据《刑事诉讼法》《工作办法》法律文本的规定,可以做出适当的扩大。在司法实践中,值班律师职责扩大化主要体现在值班律师对在押人员进行法治宣传教育,代写法律文书,帮助刑事调解、和解等。因《工作办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并不具体,同时还有实践中的扩大行为,所以我们需要根据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程度进行分类。值班律师是被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在看守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其有自身独特的特点。其一,值班律师具有应对案情的广泛性,被很多学者比喻为医院里的“急诊医生”,虽然及时,但没有针对性,只能提供最基本的法律帮助,并不能实现一对一的辩护。其二,值班律师具有提供法律帮助客体的广泛性,《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辩护,但因为值班律师的特殊性,在工作进程中,犯罪嫌疑人的亲属也会咨询值班律师。

(一)“建议性”法律帮助

《工作办法》第六条第(一)款、(二)款、(五)款中明确值班律师可以提供法律咨询,提供程序选择建议等最基本的程序建议,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申请法律援助,不涉及更多实质性的帮助。值班律师有类似辩护律师的权利,可以查阅卷宗,但由于值班律师是兼职制,有的律师在固定地点充当值班律师的时间有限,只能完成表面或者形式上的工作,所以“建议性”法律帮助是值班律师最重要的工作职责。当只涉及“建议性”法律帮助时,值班律师对案件的了解程度并不深刻,所以并不会导致值班律师转任辩护人对案件处理有不公平的情况发生。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值班律师会见证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签署,这是一种被动的职责帮助,不会对案件的公正有所影响。

(二)“实质性”法律帮助

《工作办法》中的第六条第(四)款中“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是一种模糊性的阐述,值班律师可以提出有罪、无罪、罪重、罪轻的意见,也可以提出一些形式上对案件处理结果没有决定性影响的意见。据此我们根据值班律师提出意见是否具有决定性,以及值班律师对于案件的了解程度,对值班律师对事实处理提出的意见进行区分。“实质性”法律帮助的内容也同样是辩护律师和法律援助律师享有的职权,所以值班律师在行使“实质性”法律帮助时,并不当然被认定为辩护人。第(三)款中的“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也是实质性的帮助。在实质性的帮助中,值班律师会了解更多的案情,充分发挥值班律师的阅卷权和辩护权。《工作办法》中提及认罪认罚案件中值班律师的职权,认罪认罚的特殊性导致值班律师的职权扩大化。在《刑事诉讼法》修订后,普通案件的值班律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律帮助有立法空白,需要进一步讨论。值班律师提供“实质性”法律帮助后,应对值班律师转任辩护人有所限制,这样才能保障被追诉人的权利。

四、值班律师转任辩护人优先性分析

值班律师辩护人化在实践中面临着很多困难。在认罪认罚案件和速裁案件中,会大幅度缩减庭审辩论的时间,因此应着重在审前阶段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最近的数据显示,认罪认罚案件占比超过85%,②认罪认罚案件的庭审已经转变为“确认性庭审”[6]。认罪认罚案件中值班律师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值班律师不应只是在庭审与公诉机关辩论,以保护被告人的权利,更多的应是在审前阶段与公诉机关交涉,从而给予犯罪嫌疑人更大的从宽幅度。值班律师的无偿性和广泛性决定了值班律师不能对一件具体的案件进行百分之百的辩护,而无偿性也决定了值班律师不能完全辩护人化。值班律师辩护人化会对地方财政提出更高的挑战。以湖南省为例,值班律师值班不是按照案件数量来算,“流水线”式的法律帮助决定只能按照时间来计算补贴数量,平均每天200—500元不等,而法律援助辩护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补贴标准是,根据参见诉讼阶段的不同,需要付出的时间成本不同,侦查阶段要低于审判阶段,侦查阶段每件800—1800元,审判阶段每件1500—3200元。③如果将值班律师辩护人化,势必会导致拨款不足,值班律师制度无法有效运行。

(一)值班律师转任辩护人的可行性分析

值班律师制度的问题在于值班律师不能参加审判程序。值班律师没有参加庭审辩论的权利,导致值班律师在审判之前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时,只流于形式,若给予值班律师后续转任辩护人的可能性,会提高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的积极性。值班律师转任辩护人,既可以让资深律师愿意为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从而增强值班律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又可以让实习律师有更多机会参加庭审,积累庭审经验,有利于建设高质量律师队伍。

很多学者认为值班律师转任辩护人会发生司法不公的现象。本文认为应对值班律师在审判前程序提供的法律帮助进行分类,对于“建议性”法律帮助的值班律师应是无条件允许,但是其优先性应低于提供“实质性”法律帮助的值班律师。在最新修订的《工作办法》中,将“值班律师禁止利用值班辩论招揽案源、介绍律师有偿服务”这项规定废止,表明立法者对于值班律师转任辩护人也留有余地,所以不存在值班律师会过分夸大自己从而影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利益。值班律师转任辩护人会让律师事务所派遣有经验的律师加入值班律师队伍,提高律师事务所的业务量。此外,值班律师招揽客源,这是律师职业道德的问题,所以应着重培养律师的职业道德,而不是将值班律师转任辩护人看作职业道德问题。

在国外和我国已经有值班律师转任制度的出现。在新西兰,一般情况下值班律师不能代理案件,但是当事人可以在自己的申请表中告知法律援助署自己委托值班律师是合意的,法律援助署很有可能指派该律师出庭[7]。福建省福州市在2017年就开始运行值班律师转任机制,规定三年以上的认罪认罚案件,值班律师可以出庭辩护,充分保障被告人辩护权[8]。

(二)值班律师转任辩护人具有优先性

1.值班律师转任法律援助律师

值班律师制度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没有申请法律援助的情况下,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制度。但我们不能理所当然地认为值班律师在转任制度中顺位也低于委托律师和法律援助律师。申请法律援助律师需要走法定程序,并且法律援助律师在庭审阶段还需重新了解案情,会浪费大量的时间成本。当然值班律师转任辩护人也要根据提供的具体法律帮助程度进行划分。值班律师若只提供“建议性”法律帮助,因其只是初步的了解案情,其具有优先性但是并不高。若提供“实质性”法律帮助,值班律师应优先于再指派的法律援助律师,但也应注意值班律师提供“实质性”法律帮助时,是否为同一案件的共同被告提供法律帮助,是否会在法庭辩论中出现串供可能,从而影响司法公正。

2.值班律师转任委托律师

委托律师是当事人和律师的合意。我国大部分值班律师都是兼职,当事人在庭审之前接受值班律师的帮助,认为值班律师的业务能力值得肯定,当事人可以主动委任值班律师为自己的辩护人。值班律师在此前提供了法律帮助,后又被委托为庭审辩护人为被告人辩护,在这种情况下应认定值班律师转任辩护人的顺位超过其他转任辩护人,具有最高顺位。因我国的律师队伍尚有进步空间,值班律师的各方面待遇还有待提高,所以只有赋予值班律师转任辩护人的机会,值班律师才能在庭审前为当事人尽职尽责的提供帮助,积累更多的经验。在案件进入庭审之前,犯罪嫌疑人没有自己委托辩护人的情况下,检察院、法院等部门应建议犯罪嫌疑人委托为其提供过帮助的值班律师为辩护人。同时,相关部门应该有数据登记,同一个值班律师工作期间是否为同一案件的共同被告提供“实质性”法律帮助,不仅不能让值班律师有最高顺位,还应禁止当事人委任此值班律师为辩护人。

(三)转任衔接程序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公安机关应该告知被追诉人有权委托律师或者申请法律援助以及值班律师转任制度的相关事项[9]。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审前阶段接受值班律师法律帮助以后,法院应通知法律援助律师为被告人辩护。值班律师也是法律援助律师的一部分,并且若值班律师提供了“实质性”法律帮助,法院应审查值班律师资格,看其是否有禁止转任辩护人的事项,在得到值班律师、被告人同意以后,值班律师将优先于其他法律援助律师出庭辩护。被告人在庭前结束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的,若有意委托律师出庭辩护,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有权建议犯罪嫌疑人委托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值班律师的阅卷权在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才可行使。值班律师提出阅卷申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阅卷申请,会浪费大量的时间,所以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值班律师帮助时,人民检察院应对当事人的要求进行分流处理。当事人提出申请时,人民检察院应提前告知当事人值班律师的职责,并要求当事人在申请中写明自己意欲值班律师提供何种帮助,并判断此种类型是否属于“实质性”法律帮助。若属于“实质性”法律帮助,人民检察院应该主动告知值班律师案件核心问题,这样就会为值班律师后续转任辩护人节约阅卷时间,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目前的法律并未规定值班律师享有复制卷宗的权利。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可能主要以见证人的身份出现,只需要了解相应的案情。《刑事诉讼法》赋予了值班律师全种类案件的参与权,在值班律师提供“实质性”法律帮助时,只给予值班律师查阅卷宗的权利是远远不够的。值班律师具有转任辩护人的优先性,他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时,除了不能以值班律师的身份出庭辩护以外,应享受与委托辩护相同的权利。

五、结语

《法律援助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值班律师制度依附于法律援助制度。法谚有云:“刑事诉讼的历史就是辩护权不断扩大的历史”[10]。刑事辩护全覆盖的要求下,值班律师的职责不断扩大,值班律师完全辩护人化还有待完善。但值班律师的辩护人化在当今社会环境下是有实施可能性的,因值班律师对案情的了解更加充分,会大大缩短刑事诉讼的时间,节约司法资源,所以值班律师转任辩护人具有优先性。

注 释:

①《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第六条规定:值班律师依法提供以下法律帮助:(一)提供法律咨询;(二)提供程序选择建议;(三)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四)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五)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申请法律援助;(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还应当提供以下法律帮助:(一)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释明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规定;(二)对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量刑建议、诉讼程序适用等事项提出意见;(三)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在场.

②参见202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③参见《湖南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第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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