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审判为中心构建和谐检律关系
2016-05-30卓瑞
卓瑞
近年来,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浙江张氏叔侄案等冤错案件的产生,严重损害了被告人人权、使司法公正遭受了重大损害。如何在准确打击犯罪的同时,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权,成为需要研究的问题。检察机关公诉部门与辩护人角度、分工虽然不同,但在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权、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方面是一致的。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要求探索构建新型的检律关系。
一、新型检律关系是审判中心主义的客观要求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立的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力图破解侦查中心主义的诉讼模式。传统的侦查中心主义以侦查卷宗为中心、过分重视、依赖侦查证据,导致侦查阶段非法取证行为的易发、大量冤错案件的产生。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强调法庭不再是侦查机关证据调取的被动检验者,强调事实认定在法庭、辩论在法庭、证据出示、质证在法庭,所有证据都应当在法庭上接受控辩审三方,特别是辩护方的质证,要求侦查人员、公诉人应当以审判为标准约束自己的行为,切实防止非法证据进入诉讼程序,并有效排除非法证据,这就给审查起诉阶段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只有探索良性、和谐的检律关系,让辩护人更深入的参与审查起诉工作,才能有助于公诉部门更好的贯彻审判中心主义,以确保案件质量。
二、检律关系现状
1.分歧多于共识
从现状来看,一些公诉部门和公诉人自觉是以国家名义提起公诉,自觉高辩护人一等,对待辩护人冷漠、横硬,并未以平等的心态对待辩护人,想方设法限制辩护人辩护权行使,导致辩护权不能得到充分保障,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不能深入参与案件办理过程。公诉部门与辩护人冲突多于共识,一些公诉人没有与辩护人良性沟通的心态,而是以提防的心态对待辩护人,在相关法律法规没有细化规定上,往往做出有利于自身、妨碍辩护权行使的解释,以图限制辩护权利的行使。辩护人对公诉机关也采取提防的心态,在掌握无罪、罪轻证据后,往往未及时提交给公诉部门而是提交法庭式。控辩双方不能进行有效的量刑互动与沟通,导致审查起诉阶段辩护沦于形式。
2.辩护权行使困难
由于公诉方的处处设限,辩护人辩护权不能得到充分的行使。如在辩护人申请变更逮捕措施往往会遭到拒绝;在辩护人行使调查取证权时,很多检察机关予以诸多限制,并以辩护人的证据未按照法定程序调取为由作为非法证据对待;在阅卷权上,对辩护人查阅、摘抄卷宗不能及时安排,并对阅卷范围进行了尽可能的限制,如禁止查阅录音录像资料和电子数据、对技术侦查措施及获取证据的过程拒不提供和说明。
3.辩护意见听取流于形式
传统办案模式中,公诉人将最大精力花在审查侦查卷宗上,缺乏主证主罪复核意识,对听取辩护人意见不热心、不深入、流于形式。在辩护人提出意见后,不能引起重视,没有从公正立场看待、核实辩护意见及辩方证据。
二、公诉阶段构建和谐的检律关系的建议
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提出,司法人员和律师之间构筑新型的良性互动关系的24字方针:“彼此尊重、平等相待,互相支持、互相监督,正当交往、良性互动。”这是在审判中心主义下新型检律关系的目标和任务。辩护人和公诉人、审判员一样,都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员,和司法人员一样有着共同的信仰和思维,其终极目的和公诉人一样是打击犯罪、保障人权。切实保障辩护人辩护权利,对确保案件正确办理意义重大。检察机关要在以下几方面构建新型检律做出努力。
1.保障犯罪嫌疑人获取辩护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是辩护人参与刑事诉讼的前提,公诉案件中,很多犯罪嫌疑人没有辩护意识或无能力聘请律师。办案人员要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获取辩护的权利。如犯罪嫌疑人有辩护意向,应将其辩护意向转交其亲属,如其有申请法律援助的意向,要及时转交相关法律援助机构,并督促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派辩护人。
2.正确看待辩护人的作用
新型检律关系要求检察人员正确看待辩护人的作用。虽然极少部分的辩护人会引诱、妨碍作证,对案件处理上起到消极作用,但辩护律师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员,大多数都有着良好的职业素养,能够正确、合法的履行辩护权,公诉人与辩护人应当相互信赖,彼此依托。
3.切实保障辩护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利
因视角不同,辩护人更容易发现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的证据及线索。公诉人应当切实保障辩护律师的阅卷权,以积极的心态对待辩护人的辩护权利。侦查部门的卷宗证据材料都是指控犯罪的基石,也是发现无罪、罪轻证据、非法证据的基础。检察人员应当切实保障辩护人能够方便的查阅侦查卷宗的所有证据、包括相关的电子证据、视听资料,不得拖延辩护人阅卷权、不得搞证据突袭,要尊重待辩护人会见权、调查取证权,以发现违法证据、无罪、罪轻证据。对待辩护人提供的证据,不能以公诉证据为标准强求达到“确实充分、程序合法”,只要辩护人提供的证据及证据线索能够动摇侦查的有罪证据、能够有线索指向无罪、罪轻证据即可。
4.高度重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公诉人往往倾向于从有罪角度审视案件,会无意的忽略证据瑕疵、无罪问题。公诉人要及时、认真听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促使辩护人及时、准确、充分发表辩护意见。作为公诉人,应当以平等的心態,从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从公正办案的职业操守的高度,促使辩护人放下顾虑充分表达自己的辩护意见,不能以应付、流程式的态度对待辩护人提出的问题,对辩护人提出的证据瑕疵,取证不到位的问题,应当及时进行证据复核、复勘,及时取证。
三、结语
今天的辩护人可能是明天的公诉人,而今天的公诉人也可能是明日的辩护人,在法律职业共同体内部互动交流越来越频繁的今日,公诉方与辩护人应当良性互动,对抗不对立,交锋不交恶。相对于辩护方,检察机关对构建和谐检律关系起到主导性的作用。检察机关、检察人员应当以审判为中心审视执法办案中存在的旧式思维、陈旧做法,以审判为标准,正确看待辩护人的作用,促使辩护人更多、更深的参与到审查起诉中。